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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

2023-11-27 10:49:00 培训班人员心得体会 培训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范文#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如果您希望更深入地了解此主题,不妨试试看一下“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每当我们经历一些可能启发我们的事情时,建议将这些观点记录下来,以便从中获得心得体会。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和价值观。以下内容仅供您阅读参考!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 篇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 篇2

为了使我们尽快适应和理解本职工作,10月13日-10月21日,市人事局特地对我们进行了岗前培训。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中国政治制度与政府运作概况,扬州历史文化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生态环保知识,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公共管理与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律实务,食品安全法,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预防警示教育,计划生育与人口素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与特发事件应对处理,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务礼仪,国家保密安全制度。

这次培训的内容都是我们今后开展工作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我对所学内容的总体感受是:摆正心态,机关事业单位并非意味了铁饭碗、终身制,必须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技能、素质才不会被社会淘汰;在工作中端正态度,提升政治修养,增强服务意识。

一、政治鉴别能力是前提

作为一名机关事业单位新进的工作人员,要想在事业上取得一定成绩,思想上明辨是非,业务上有所进步。

政治鉴别能力是指在政治上分辨是非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分清主流和逆流、真理和谬误、真善美和假恶丑。

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祖国事业的建设者,肩负着党和国家的重托,只有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养成关注时事习惯,坚定理想信念,面对生活中的是是非非,错综复杂的事物和各种疑难问题,才能头脑清晰,分清是非,才会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分析问题,抓住事物本质和规律,为自己的言行作出正确的判断,不走弯路,不违背规律,不至于在生活和工作中迷失方向。

二、沟通协调能力是基础。

人总是生活在一个群体里的,社会是人与人相互作用的产物。

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关专家也曾说:“一个人的成功,85%取决于人际关系的状况。”因此,沟通协调能力就成为一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必备能力,也是决定一个人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

沟通是心灵与心灵的碰撞,是情感与情感的交流,是人类行为的基础,它使人类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协调是沟通的延伸,是沟通的目的,它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使人们形成相互合作的合力,提高人类行为的效力。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接触面广,面对的人和事多,人际关系也相对较为广泛,这就对个人的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加强与领导、同事、朋友和家人的沟通,才能与人和谐相处,得到对方信任,才会有好的工作成绩,也只有这样,才能拥有一个愉快、和谐、轻松的工作环境,如果离开与他人的交往,我们将很难在这个社会上做成任何事情。

三、树立终身学习目标。

学无止境,人生在世需要不断学习,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学习和发展的过程,学习在先,发展在后。

授课老师、学者们扎实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文化素养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在授课过程中都从不同角度和视野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要求学员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在学习中要做到温故而知新,不断给自己充电,注入新鲜血液,更新知识和思想观念,做到与时俱进,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

目前我国正在倡导建设学习型党政,基层单位也在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人员更是不能列外,要重点加强对科学理论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知识的学习。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 篇3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 篇4

7月20日至26日,本人有幸参加了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在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举办的履职培训班,与来自全国各地6个县(市、区)166名人大工作者齐聚鹏城深圳,共同为新时代人大履职再出发积聚新动能。培训期间,我们一起学习新理念,见识专家风采,参观虎门炮台,接受传统教育。紧张学习之余,还与同仁结伴同行,饱览都市风光,领略南国风情,放松了身心,提升了精气神。现将学习培训感受和主要收获汇报如下:

一、几点感受

一是层次高。本次培训班安排在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举办,如此高规格对于从事人大工作二十年的我来说是第一次。邀请为我们授课的均为高层次的领导和专家,其中还有我慕名的全国人大李伯钧局长。

二是内容精。本次培训班安排了《人民代表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新时代的人大代表履职》等6个专题。这些专题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契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理论知识和履职能力提升的现实需求,指向性很明确,针对性强。

三是效果好。学习培训期间,全体学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课堂教学认真聆听,记好笔记,现场教学秩序井然,深受触动,闲暇之际互动交流,分享心得,展现了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个人形象。

二、主要收获

一是丰富了知识。通过聆听人大专家讲座,澄清了模糊概念,对新时代坚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依国三者有机统一有了全新的把握,为人大制度理论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是开阔了视野。通过老师对深圳的介绍和国内国际形势的分析,对于学习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对于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肩负的使命有了更为全新的认知,具有很好的启迪意义。

三是拓宽了思路。通过学习培训,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法治思维开展工作有了新的思路,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和底气。

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所学所思,所见所闻,留下太多的不舍和美好的回忆,深感此次深圳之旅收获颇丰,不虚此行。

培训班人员的心得体会 篇5

秋天,是草木的三分鹅黄七分橘绿,是风云屡阖开的微凉,是美景如画的季节,也是收获满满的季节。在这个秋天里,我暂时放下了手中的文山卷海,重回课堂,参加了为期三天的司法辅助人员“综合素能提升”培训之旅。

事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做好掌舵的准备。“如果书记员庭审经验不足,对案情又不是十分了解,在制作笔录时轻重不分,以致影响了整个庭审质量和效果”,市中院民四庭书记员许其娟同志在与大家分享书记员工作经验与心得时谈到。听了她的经验分享,我想起了自己才参加工作时的情景,一开始在庭审中经常打错字、停顿、各种手忙脚乱,法官和当事人都盯着屏幕在那等我的`时候,感觉整个世界都静止了,只听得到自己的心跳声。后来在法官和“前辈”书记员的帮助下,苦练打字本领的同时养成了庭前提前看卷宗的习惯,慢慢的找到了自己的方法与节奏,记录也越来越得心应手,感觉参与到了整个庭审之中,听到的再也不是自己的心跳声,而是双方当事人的心声。

执行,是责任,也是艺术。我院执行局局长助理刘云鹏从忙碌的执行一线抽出半天时间跟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做好执行辅助工作”。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执行一线的青年骨干,他畅谈了从事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详细列举了一些执行工作中实务性和程序上的“干货”,并用真实的案例和现场视频让我对执行工作有了更直观的感受,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执行工作中“小法官”的“大智慧”。从他的授课中,我也有了自己独特的体会:执行,是责任,也是艺术。所谓“责任”,就是时常想想申请执行人的“不容易”,所谓“艺术”,就是为了这份“不容易”所作出的可行性努力。

不知不觉,我在书记员岗位上已经工作七年了,对于一些事务性工作也已基本熟练掌握,从一名“新人”变成了别人口中的“前辈”。可是“业精于勤,荒于嬉”,生活就是不停的重复,每一天都是新的,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将理论结合实践,勤学苦练,才能更好的提炼自我。

***总书记曾教导我们说“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奋斗是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奋斗是青春浓厚的色彩,作为青年一代,既生逢其时,也重任在肩,既要志存高远,也要脚踏实地,即使梦想很远,也要跃马逐梦,怀揣着司法情怀策马前行。作为法院队伍里的一员,我们应该要做、必须要做的就是一步一个脚印,上下求索、坚定前行。

眷笔青笺画韶华,还好,我们正处在一个幸运的时代!还好,我们够年轻,我们将永远在路上!愿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以致用,艰苦奋斗,让青春年华在书记员工作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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