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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篇1)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近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4年12月2日,《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获得联大一致通过,这标志着国家管辖豁免制度获得国际承认。可以说,《公约》的通过来之不易,从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到草案在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历时二十多年,跨越两个世纪。《公约》的整个起草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77-1991年,主要是由国际法委员会进行草拟工作。最早在 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第28届会议上提出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的建议,国际法委员会于 1978年开始起本科论文写作需要帮忙的同学可以联系论文辅导老师丁老师在线球球1550116010,开题报告其实很简单!专业知识涵盖广,为你轻松解忧。草该草案,先后历经14年的审议,终于在1991年完成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以下简称《 1991年豁免条款》),并提交联大进一步审议。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将基于本文对《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规定阐述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家豁免例外的规定;二是《公约》的关键词解释及适用范围。笔者对此还进一步提出了待解决的问题。
三、研究框架
引言
1、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2、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意义
3、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进程
四、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黄想要在发表论文的同学可以咨询荐刊编辑柴编辑,恭候您的咨询在线球球766085044,横扫竞争我能行!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8]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黄进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J].中国法学,2009.4
[10]黄进、邹国勇.《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综述》[J].法学评论,2001.4
五、指导老师意见及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法学开题报告(篇2)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学开题报告(篇3)
毕业论文题目: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基地教改探索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除了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强化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实践模拟直到真实的司法实践,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并让学生在法律知识运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并最终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品格。
一、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往往只单纯依靠教师单一传授教学内容的方式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而对于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法学教育来说,纯理论的教学显然是不利于法学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法学学科教学的共识,也有很多人已经为此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现阶段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主体定位错误
在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将学生定位为实践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具体的运作中会出现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诸多问题。比如,在一些模拟法庭的实践中,学生往往是根据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机械地去扮演,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只是纯粹的“演员”。
2.没有实现实践教学体系化、长期化
在现有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往往是“一时兴起”才开展实践,宏观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没有形成长效、考核机制。如,学生去“两院”实践,教师指导不到位,也没有安排具体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学生予以辅导或考核,最终学生实践只是交一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又如,在普法宣传中,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导致学生往往只停留在简单的“资料发放”层面,没有深入地思考在实践和知识的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更不用说去解决问题。
3.基地的建设还处于数量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功能上仅仅只是解决教学实践环节中的毕业实习单一问题
事实上,实践基地不但为高年级毕业实习提供平台,而且应成为教学实践环节中的课堂实习、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律职业规划培训与指导、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
二、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运行反思
实践基地平台的搭建不但要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巩固和拓展,而且还要增强他们直接利用法学基本理论从事学习、交流和初步专业研究及以专业视角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创建一套理论回归实践、指导实践的基地教学新模式,激发学生的主动性。
1.确立教师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并重的教学理念
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个性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建立一套与实践基地、课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制度,使实践教学体系化、规范化。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使其成为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应避免实践基地的重复性建设,注重学生专业实践和理论学习之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充分发掘本地资源,克服实践教学推广中模式的简单化和实践教学个人的倾向化,把一般理论与本地实践资源相结合,反复印证推演,以求更细致深入地构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模式。
3.要充分考虑到法学实践基地教学的特点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不同的法学课程根据其特色予以区别,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基地实践与课程相接合、理论教学与实践并重,避免实践教学改革的两级化,为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提供合适的实践基地平台。
三、实践基地设置的设想与应用
1.模拟法庭基地
为了真正有效发挥模拟法庭的“实验室”作用,应将传统单纯由学生参演的模拟庭审改为以学生模拟庭审为主、教师为辅的指导方式,改变过去“教师或少数学生主导,多数学生被动观看”的模式,使学生尝试模拟审判的不同角色。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的模拟审判进行指导,在一定条件下将模拟法庭直接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审判,便于学生旁听和学习,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应将模拟审判列入教学计划中。
2.法律援助中心基地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地是让学生在一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代理各种法律事务,学习法律执业技能,锻炼法律工作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但由于学生知识和实践经验存在不足,因此,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有序地开展如接待来访咨询、电话咨询、进行信函回复等活动,并且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实践表现应当与教学考核和学习成绩挂钩,在具体安排学生时应根据其年级及知识程度按一定梯度予以安排,并形成长期机制,以此保证学生在援助时能力与工作相匹配。
3.两院实习基地
对此可借鉴笔者所在学院即通过结合本地实际,与湖南凤凰县、花垣县、湘西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和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共建学生实习与实践基地,以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参与共建的司法机关应制订或完善本院实习指导规范,将接纳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双方在共建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共同监督实习学生,同时选聘优秀教师挂职基地,一方面促使教师的处理事务性能力提高,另一方面实地指导实践学生的实践工作。
4.社会实践基地
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1)开展低年级学生不定期的社区普法宣传。因为低年级学生可以通过普法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从而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学习。(2)开展高年级学生定期送法下乡。高年级学生经过一两年的学习,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在送法下乡时面对咨询者的提问已经有了一定的解答能力,可以一边实践一边学习。(3)组织学生对监狱进行长期的帮教活动。在帮教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从而形成“帮教D发现不足、解决问题D再学习D再帮教”这样一种良性循环。
法学开题报告(篇4)
高职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是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和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学人才,即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应用性”当然就成为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显著特征,高职教育培养计划中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必须以应用性为主线来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
1、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
高职法学教育既要立足于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又要给计划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始,就实行了“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人才培养方式,即通过一次授课,使学生既参加校内的高职文凭考试,又能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通过建立学生成才的立交桥,学院进行的这方面的尝试,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又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面,还为学生发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发展空间。
2、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
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学习者选择法学专业却又无法跨入法律职业行列,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高职法律教育可以因此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相反,它正说明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学习者自身情况的差异,使学习者最终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可能从事了法律职业,有的或许从事了非法律职业;在现代社会,即使已经从事了法律职业工作,也未必终身不变。所以,高职法学教育应能够适应学习者的这些选择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
(四)探索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专业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两大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
(1)成立专业机构,开辟专家讲坛,指导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由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的专家、律师、领导组成的法律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开辟“专家讲坛”,把校外的专家和律师请进来,为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各位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讲述自己职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使学生正确的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使学习有的放矢的进行。
通过专家的指导和论证,根据专家的建议,学院将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适时修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了长效合作机制。
(2)实施“专本连读”,构建人才立交桥,适应学生多元选择。
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增加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课程,为学生就业能跨进公检法门槛创造条件。
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2001年开始就采取“专本联读”的方式,使高职课程与司法资格考试相衔接,侧重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本科课程与自学考试本科相衔接,侧重理论,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本功。两条轨道并行,理论与实践并重,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践教学始终贯穿教学的全部过程。建立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在保持和保证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发展方向上的适应性。通过人才立交桥,为学生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
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途径,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全面进行诉讼活动,以程序操作带动实体法律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案件实体性质的分析认定,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不同诉讼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方面的不同规定,练习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1)强化实践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其重点就在于将社会活动中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法律综合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服务接待室等三个校内实训基地,实训由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和由业内人士兼职的指导教师在实训基地进行。开展培养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演讲、法庭辩论、模拟审判、以案说法、义务咨询、个案代理、学术讲演、法制宣传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2)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内容,并将《证据法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同时考虑到高职法学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在设置课程时,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才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3)实施第三学期,建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环境。齐齐哈尔职业学院自2001年以来,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率先实施第三学期。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实训基地,创造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环境。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等。让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到相关的法律职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实践训练,收集、分析、研究案例,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从而提高其实务能力。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带着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
(4)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质量、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建立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深入开展与监狱、劳教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律师等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单位在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和融合,力争在专业改造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及学生技能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学院专业教师参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办案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合作和共建,实现了学校、学生和社会的多赢。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一任务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的。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教师既能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又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能够反映教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在学校内,要严格要求、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方法,让现有的教师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讲师、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既要有学历文凭,还要有能力水平。在学校以外,要主动、经常地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或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或搞专题讲座,以此充实高职法学教育的内容。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总之,通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的研究,对本专业整个教学过程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了专业建设和发展。
三、课题研究采取的方法与具体措施
(一)调查问卷和深入实地调查。
通过两次调查问卷和多次深入学生中间座谈,了解到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第一,学习不够努力,法学基础知识差。有些学生打算将来从事律师行业,可自身法学知识薄弱,在身边的同学纷纷准备司法资格考试,确定择业去向、职业规划的时候,自己就迷茫了,犹豫了,灰心了,不知该怎么办?第二,法学基础知识学习较好,不注重实践能力。有些学生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公务员,经过自身努力,终于如愿,但在自己执业或者工作时,才发现自己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第三,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不突出,不能适应多元化的选择。总之,在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业务能力不突出,在非法律职业方面就业学生的法律能力非特长,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长期制约了学院法学专业专业的发展。
(二)召开课题组座谈会。
通过四次课题组全体成员座谈会,各抒己见,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有自己的特色的感知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经过座谈会,我们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关于人才培养问题
第一,培养目标:侧重应用性的人才培养;
第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实践性;
第三,培养途径:校企合作、产学一体、双师教师队伍的保障;
第四,人才输出:突出“技能为本”和“做人”的教育以及准确人才定位。
2、关于学生职业生涯问题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课程,根据用人要求培养人才,加强校与校之间,校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把专家请进课堂,召开专家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会,对学生的困惑问题进行答疑,明确提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3、关于学生品格培养和人格塑造问题
在第三学期,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切实感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律041班的学生王纯钢,在龙沙法院进行第三学期实训期间,遇到黑龙江省检查组的领导来法院检查工作,检查组的领导冒充当事人,让王纯钢给介绍律师,该同学拒绝了这一违法要求。同时,对检查组领导提出的问题回答得有理有据,受到检查组领导和实训单位的好评。学院非常重视对学生品格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以德立身、以才立业”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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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篇5)
一、文献综述与调研报告:(阐述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参考文献)
牵连犯作为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其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判断标准等方面,有广度却是没有深度。关于牵连犯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的类型化说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而在牵连犯的科刑上,通说主张择一重罪处罚,但现在也有很多学者主张数罪并罚。这些浅尝辄止的理论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牵连犯现今陷入的困境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牵连犯的实质受到了很多学者甚至是立法者的质疑。在看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总共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主张废除牵连犯的理由一是可以消除如今牵连犯的混论状况,有利于正确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是牵连犯罪数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牵连犯的概念造成,废除牵连犯除了可以避免罪数复杂化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其与其他罪数理论的区别与竞合的问题;而主张牵连犯存在论的学者则认为,牵连犯是在实践中真实存在的一种现象,不能因为其复杂繁琐等问题就不研究它摒弃它,这反而应该是我们深加研究的根据。除此之外,单纯的将牵连犯的问题以想象竞合犯等罪数理论来处理,是不科学的,二者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在此笔者认为如果废除牵连犯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出现了类似牵连犯的现象时,又该作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所以笔者赞同牵连犯存在论。
通过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的研究,可以科学界定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从而解决刑法理论上有关牵连犯的分歧问题。例如关于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的界定,可以正确把握牵连犯的归罪问题,区分清楚罪与非罪;关于牵连犯判断标准的界定,深入研究会发现各个学说各有不充分之处,需要补正。通过研究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既保护人权又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1.于志强:《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上)
2.张小虎:《论牵连犯的典型界标》,《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
3.冯野光、闫莉:《论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
4.韦加速:《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法学研究》2011年第9期(中)
6.娄永涛:《牵连犯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下)
9.王开武:《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社科纵横》2015第2期
10.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主要包括牵连犯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罪数问题以及存废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研究太过薄弱,虽然涉及面很广但是研究的深度却是不够的,而随着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现如今刑法理论界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
搜集文献资料,将搜集来得文献资料研读,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在前人的研究结果上结合自我的理解,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进行进一步研究。
第一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初步阅读,了解了牵连犯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完成了开题报告和写作的提纲。
第二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进一步阅读,并结合司法实践问题,完成论文的初稿
第三步,经过反复的修改,以及导师的指导,最终完成定稿。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
首先,通过中国知网电子论文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论文以及电子期刊,同时还阅读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第二版)》、曲新久教授《刑法学(第三版)》相关内容。
其次,通过将搜集来得资料分析总结,归纳整理,加深自己对牵连犯相关理论的理解,从而为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写作基础。
2016年1月 搜集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完成写作提纲与开题报告
2016年3月 经导师阅读,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并搜索相关司法实践资料,进一步完善论文
法学开题报告(篇6)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 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第1版。
[5] 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7] 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李建男:《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第5期。
[11] 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3] 于光辉著:《跟单信用证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硕士学位论文。
[14] Patrick J.Murphy v.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enth Circuit, April 20,1994.
[15]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Butterworthes .
法学开题报告(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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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呈文格式与开题呈文写作技巧
开题呈文是研究生毕业论文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指为叙述、审核和肯定毕业论文标题而做的专题书面呈文,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首要措施,同时也是教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用的施行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信息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呈文,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肃穆的眼力见识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呈文任务,可以说,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视“论文开题呈文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呈文为形式”。除思想上重视不够外,对毕业设计开题呈文的撰写伎俩缺少了解也是首要因由之一。鉴于此,笔者纠合自己的管理任务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呈文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1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条件餍足以下原则:
①开辟性:古人没有特地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空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差别,有必要长远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辈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设性劳绩;
③劳绩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必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迷信开展的必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④劳绩的可以性:课题的形式要有迷信性,难易程度和任务量要妥善,满盈琢磨到在必定时间内获得劳绩的可以性。
以上条件说明,毕业论文标题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进去的,唯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从前、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实行全面把握、长远分析的基础上,才略够确立餍足以上“四性”条件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学习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非论是纠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需体验的进程,学会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只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进程,但导师并
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练习、研究的独立性条件。
1.22开题呈文的形式与撰写条件
开题呈文的形式一般包括:标题、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际外研究现状)、研究计划(研究方针、研究形式、研究伎俩、研究进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互助单位及合作、人员配置)等。
2.1开题呈文——毕业论文标题
标题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条件:
①准确、范例。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进去,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子,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处理身分、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迷信、范例。
②简捷。要用尽可以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越过20个汉字。对比一下开题报告范文。
2.2开题呈文——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开题呈文中要琢磨:
①毕业论文的选标题的与意义,即回复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必要背景。一般先谈实际必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实际及学术价值,条件举座、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期间、区域或单位开展的必要,切忌空空如也的口号。
②国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有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反了学科交织、分泌原则,使视野窄小,头脑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分析,分析某一学科领域在必定时期内的研究轮廓;“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听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特长发现问题,学习研究生。突出选题在面前目今研究中的职位地方、上风及突破点;要摒弃成见,不引用与导师及自己主张相悖的主张是一个清楚明明的不对。综述的对象,除主张外,还可以是资料与伎俩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设性劳动的尊重。
2.3开题呈文——毕业设计研究计划
开题呈文中要琢磨:
①研究的方针。只无方针明确、重点突出,才略保证举座的研究方向,才略清除研究进程中各种身分的干扰。
②研究的形式。要遵照研究方针来肯定举座的研究形式,课题开题报告范文。条件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形式笼统、恍惚,乃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形式,常常使研究进程陷于主动。
③研究的伎俩。选题确立后,最首要的莫过于伎俩。倘使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利用伎俩,不对便在所难免,相同,即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消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伎俩,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④研究的进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放,要分阶段实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形式及劳绩均要有明确的规矩,其实论文开题报告格式。阶段之间不能中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赓续性。⑤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以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基的关键性艰巨与问题要有准确、迷信的估量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伎俩和措施。
⑥创新点。对比一下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2.4开题呈文——毕业设计条件分析
突出仪器设备等精神条件的上风。明确互助单位及合作,合作要合理,明确各自的任务及职责,其实
法学开题报告(篇8)
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参考~
法学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2008年初,中国南方十几个省份遭遇了连续的雨雪灾害天气,低温冰冻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给社会的破坏性固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但在灾害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南方各地由于最近几年受温室效应的影响而气候变暖,忽略了预防冰冻灾害的各项机制,在灾害发生后又缺乏一套高效的救灾应急机制,以至于在突来的雪灾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曾有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缺乏制度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呼吁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进展十分缓慢,只是在灾害发生后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以作弥补。因此,我国当前在灾害预防与救治上面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在历史上,灾害的发生同样是频繁的,历代政府不仅在防灾、抗灾、救灾上取得了不少成效,还在灾害防治的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少建树,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虽然古代政府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在当代可能未必存在巨大实用性,但是古人对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以及他们在制度方面的设计思路,或许能够给予我们当代一些启迪,能为当代借鉴与反思。
此外,灾害的发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一些灾害的爆发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些年,我国似乎进入了灾害的高发阶段,接二连三地爆发严重灾害,如像2003年的“非典”,2007年的“太湖蓝藻”以及最近的“雪灾”。在这灾害频繁时期,通过研究历代政府关于灾害防治的相关史料记载,我们可以获取灾害的信息,掌握灾害的发生规律,从而为当代构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寻找新的思路方案,具有相当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决定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研究》作为选题,以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获。
(二)意义
我国虽然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灾害深重的国度。据古籍的记载,在伏羲燧人时期就有洪水为患,黄帝纪元一百年的时候出现了地震,传说“尧、禹有九年水灾,商汤有七年干旱”。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记述:从公元前1766年至1936年的3700多年间,中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约6个月一次。
在严重的灾害面前,中华民族的祖先们开始了防灾、抗灾、救灾的实践探索。《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在不断的实践努力下,我国古代的政权逐渐把一些灾害防治的有效经验政策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机制,史称“荒政”。
在实践的同时,祖先们对灾害的成因,以及对灾害的预防和救治,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各种学说观点。在历史上,普遍的观点认为灾害是上天对世人的惩罚,《尚书》中说“天毒降灾荒”,汉代的董仲舒认为“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除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之外,也不乏存在唯物主义的观点,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他主张“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耕耘”。
可见,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也是一部长期防灾、抗灾、救灾的历史。在学术界,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十分热衷,我国古代的“荒政”及其思想被广泛地作为研究论题。当前,国家又提出了发展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这又给予了学者研究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尽管如此,在法学领域对此方面的研究进展却十分的缓慢,留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进行审视与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本论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全面的梳理,挖掘出一套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
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机制的形成,必定有其思想基础与理论依据。在我国古代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中,涌现了诸多的思想家,他们对灾害的防治都存在着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各种学说。其中,存在唯心主义的观点,也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这些观点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接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具体介绍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分别从灾害防治的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展开阐述。灾害防治的立法部分,主要介绍阐述古代在灾害防治上面的一些制度。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部分,从灾害防治的主体、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与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灾害防治的主体包括政府与民间的各种力量,法律措施包括灾害预防与灾害救治的多种手段,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主要对灾害救治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部分,主要论述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通过前两大部分的论述,此部分在充分把握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进行思考,借鉴该法律机制中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制度设计,同时对一些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反思,从而使我们当代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任何论题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采用多种的研究方法,本论文拟从中国古代灾害的思想基础着手,然后详细论述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内容,最后对该机制进行分析思考。因此,文中研究方法也并非单一。
一是文献分析法,此方法是本论文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需要借鉴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并对它们进行仔细分析。无论对古代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还是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执行与监督,这都需要以古代的历史文献内容为依据,从而展开文章的论述与研究。
二是比较分析法,对于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除了鉴别与分析之外,同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搜寻到有利的历史文献,更好的`利用史料。另外,最后部分对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需要将古代与当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所在以及存在的一些经验教训。
三是层层推进法,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并非孤立的论述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第一部分进行思想基础的论述,从而引出并为第二部分的论述作好铺垫。接着,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的论述,进行文章中心的论述。最后,第三部分对文章的中心部分进行分析与深化。因此,这三部分是环环相扣,层层推进。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论文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撰写的主要目的是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我们借鉴的是古人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要用的也不是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本身,而是对当代仍有借鉴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的文化精髓。
因此,本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并非是赞誉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值得当今时代的效仿,而是突出这一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即论述分析对当今的借鉴价值与值得反思的经验教训。任何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完善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待历史文化,不管是正确的指引,还是错误的引导,对我们当代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研究历史文化的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探索,以其能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有更加全面本质的了解,从而为我国当代构建完善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启迪。
五、论文的写作提纲
前言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
(一)唯心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天命主义的禳弭论
2.阴阳五行说
3.“天人感应”的灾异观
(二)唯物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天人相分”的学说
2.灾害循环学说
3.以民为本的救荒学说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述略
1.仓储制度的立法
2.灾害奏报勘察制度的立法
3.民间自救制度的立法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
1.灾害防治的主体
2.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
3.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
1.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
2.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
3.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借鉴价值
1.兼容并蓄的立法思想
2.积极预防的立法倾向
3.多元化主体的灾害防治
4.多元化手段的灾害救治措施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当代反思
1.突破单一的监督机制,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方式
2.加强民众的权利维护,完善救济途径
结语
六、论文的进度安排
第一周最后确定选题、交中英文题目
第二周------第三周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译文
第四周开题报告答辩
第五周------第六周论文初稿完成
第七周------第八周第一次修改
第九周------第十周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周第三次修改、定稿
第十二周答辩
第十三周------第十四周总结
第十五周DD第十六周装订成册
七、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出版。
2.孙绍骋著:《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出版。
3.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4.陈桦、刘宗志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唐]长孙无忌编:《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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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鸣:《明朝救荒立法述略》,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3.王宏治:《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4.赵容俊:《甲骨卜辞所见之巫者的救灾活动》,载《殷都学刊》2003年第4期。
5.刘军英:《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6.陈业新:《两汉荒政思想探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贾玉英、赵文东:《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8.刘永刚、胡鹏:《浅论清代灾荒与政府行为》,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9.许秀文:《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
10.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11.孙湘云:《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与中国古代救灾措施》,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00年第3期。
12.卜风贤:《先秦时期农业减灾救荒思想研究》,载《灾害学》2007年第3期。
13.刘厚琴:《早期儒家的抑制型防灾减灾思想》,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4.毛阳光:《中古时期民间救灾综论》,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张文:《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6.段华明:《中国古代减灾思想和政策》,载《南方经济》2000年第7期。
17.JanetSharpHermann:《DisasterReliefThenandNow》,IdeasonLiberty,May2000;50,5;AcademicResearchLibrary。
18.PatrickWebb:《EmergencyReliefduringEurope'sFamineof1817AnticipatedCrisis-responseMechanismsofToday》,TheJournalofNutrition;Jul2002;132,7;AcademicResearchLibrary。
法学开题报告(篇9)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滥用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法学开题报告(篇10)
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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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呈文格式与开题呈文写作技巧
开题呈文是研究生毕业论文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指为叙述、审核和肯定毕业论文标题而做的专题书面呈文,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首要措施,同时也是教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用的施行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信息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呈文,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肃穆的眼力见识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呈文任务,可以说,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视“论文开题呈文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呈文为形式”。除思想上重视不够外,对毕业设计开题呈文的撰写伎俩缺少了解也是首要因由之一。鉴于此,笔者纠合自己的管理任务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呈文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1 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条件餍足以下原则:
①开辟性:古人没有特地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空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差别,有必要长远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辈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设性劳绩;
③劳绩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必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迷信开展的必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劳绩的可以性:课题的形式要有迷信性,难易程度和任务量要妥善,满盈琢磨到在必定时间内获得劳绩的可以性。
以上条件说明,毕业论文标题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进去的,唯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从前、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实行全面把握、长远分析的基础上,才略够确立餍足以上“四性”条件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学习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非论是纠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需体验的进程,学会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只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进程,但导师并
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练习、研究的独立性条件。
1.22 开题呈文的形式与撰写条件
开题呈文的形式一般包括:标题、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际外研究现状)、研究计划(研究方针、研究形式、研究伎俩、研究进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互助单位及合作、人员配置)等。
2.1 开题呈文——毕业论文标题
标题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条件:
①准确、范例。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进去,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子,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处理身分、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迷信、范例。
②简捷。要用尽可以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越过20个汉字。对比一下开题报告范文。
2.2 开题呈文——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开题呈文中要琢磨:
①毕业论文的选标题的与意义,即回复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必要背景。一般先谈实际必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实际及学术价值,条件举座、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期间、区域或单位开展的必要,切忌空空如也的口号。
②国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有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反了学科交织、分泌原则,使视野窄小,头脑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分析,分析某一学科领域在必定时期内的研究轮廓;“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听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特长发现问题,学习研究生。突出选题在面前目今研究中的职位地方、上风及突破点;要摒弃成见,不引用与导师及自己主张相悖的主张是一个清楚明明的不对。综述的对象,除主张外,还可以是资料与伎俩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设性劳动的尊重。
2.3 开题呈文——毕业设计研究计划
开题呈文中要琢磨:
①研究的方针。只无方针明确、重点突出,才略保证举座的研究方向,才略清除研究进程中各种身分的干扰。
②研究的形式。要遵照研究方针来肯定举座的研究形式,课题开题报告范文。条件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形式笼统、恍惚,乃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形式,常常使研究进程陷于主动。
③研究的伎俩。选题确立后,最首要的莫过于伎俩。倘使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利用伎俩,不对便在所难免,相同,即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消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伎俩,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研究的进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放,要分阶段实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形式及劳绩均要有明确的规矩,其实论文开题报告格式。阶段之间不能中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赓续性。 ⑤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以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基的关键性艰巨与问题要有准确、迷信的估量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伎俩和措施。
⑥ 创新点。对比一下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2.4 开题呈文——毕业设计条件分析
突出仪器设备等精神条件的上风。明确互助单位及合作,合作要合理,明确各自的任务及职责,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