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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案(篇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解析 王卫洲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 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 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 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 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 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与“裁决”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其他条文还多次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表述。 可见,行政复议与裁决并非相互不同的概念,而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即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裁决的类型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同志在《论征地补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了更为详细和精辟的论证,读者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阅读。 2、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类型的裁决处理。 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2011]358号)文件明确答复:“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特此告知 ” 依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和复函可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裁决”是指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针对这种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在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安置方案(篇2)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不断深化,企业调整在所难免,由此带来的人员转岗分流工作已现实地摆在企业决策者的面前。转岗分流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危和职工思想的稳定,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实施调整。如何保证转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员工队伍思想稳定,是摆在企业党政和每个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和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创新思想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同时要制定一个适宜的分流措施,创造一个好的分流环境,真心实意地把好事办好。 一、创新思想观念,树立竞争意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竞争的法则已引入企业内部。为适应企业的不断调整,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成为企业选人、用人的一条主渠道,能者上庸者下已成为一种主流。作为企业员工如何适应这一市场竞争的用人机制,当前,重点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三大意识。 第一、要牢固树立竞争意识。当前,在员工队伍里,还有很大一部分员工的思想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国有职工,应该拥有自己的岗位,那种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铁饭碗”思想仍然很严重,有的员工一旦下岗或待岗,就想不通,千方百计找领导要上岗,思想观念滞后,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因此,全体员工要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环境、生存方式的变化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市场竞争意识。 第二、牢固树立岗位意识。员工的每一个岗位,都是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也是本人用工竞争的结果。所谓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就是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经营项目,有项目才有岗位,没有项目就没有岗位。所谓本人竞争的结果,是因为企业内部已建立起劳动用工市场,员工拥有自己的岗位,也是竞争的结果,尽管这种竞争没有显现出紧张激烈,但毕竟因为你日常工作表现不错而受到领导的器重或安排,在这一过程中也毕竟蕴藏着竞争的含义。因此,每名员工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干好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在质量上,要严格执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用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为企业拓展市场赢得信誉;在生产管理上,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在成本控制上,要精打细算,堵塞漏洞,降耗节支,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领导的信任,为竞争上岗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牢固树立择业意识。市场竞争冲破了过去“一岗定终身”的择业行为,给人们自由择业带来了广阔的空间。这种新的择业意识也给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我们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中,“一岗定终身”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着,主要反映在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一些员工身上,总认为自己是特殊工种,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变化,自己都得干老本行,否则就不服从分配或怕下岗而被动从事。从这些不顾企业工种需求变化的现象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岗定终身”的陈旧择业观念还根深蒂固,还没有彻底解放出来,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缺乏理解。因此,全体员工一要解放思想,树立起新的择业观。你可以选择市场,但市场更要选择你,市场有活你不干,企业安排新工作你不干,那就必将被淘汰;二要一专多能,把自己造就成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各种业务技术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增强自身生存本领,以一专多能的复合型要求,适应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出应有贡献。 广大员工要充分认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从旧思想、旧观念中解脱出来,增强竞争意识,岗位意识和择业意识,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在市场竞争中经受考验。 二、制定分流方案,落实分流措施 为使分流工作顺利有效,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积极有效的分流方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施。 首先企业党政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分流方案。如巨化铝厂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企业实际制定了《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并规定了分流安置的12条具体措施:1、清退在岗临时工,安置富余员工。2、自谋职业。要求自谋职业的员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长假休息。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部同意,可签订最长不超过二年的长休假协议。4、签订协保协议。5、产假续假。6、提前内退。按照集团公司和厂有关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7、向外分流。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信息情况,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为员工创造向其他用人单位分流安置的条件和渠道。8、厂内待岗。9、终止劳动合同。10、解除劳动合同。11、组织劳务输出。组织有专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富余职工进行劳务输出,以缓解岗位压力。12、承包或出让厂内闲置的厂房和设备,吸纳富余人员创业。由于该企业党政重视,准备充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各项分流措施落实到位,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平稳进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没有发生一起因转岗分流引发的职工上访事件,也没有发生一例因员工思想波动而引发的生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加强转岗
安置方案(篇3)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职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张喜亮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此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从这条的修改我们清楚地看到,“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但是,职工及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没有变化。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仍然肯定宪法的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宪法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第二,“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丝毫不影响职工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严重违宪行为。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审议通过;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及审议通过的,不能改制。
安置方案(篇4)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
安置方案(篇5)
宣汉县分流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有“高招” 宣汉县人事局 积极稳妥搞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关系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关系社会是否稳定的基本保证,也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宣汉县委、政府本着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内外结合,内部为主;先挖渠,后放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落聘无情,安置有情”的办法,找出路,添措施,抓结合点,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探索出一条适合人口大县、经济穷县特点的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取得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阶段性成果,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截止目前,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单位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面达85%以上,600余名未聘人员均走上新的岗位,得到了妥善安置。 具体措施 一、敞宽“口子”,大开事业单位人员出口关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l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川人发[2003]22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县截止2005年12月30日(乡镇涉农事业单位延后于2007年12月30日)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积极为其办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本人申请,对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人员,经指定医院病检,县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办理病退手续组织也积极予以支持;对自愿辞去公职,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财政(单位)按规定计发相关辞职金后,大开“绿灯”为其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据统计,去年来全县事业单位共有586名同志办理离岗待退、病退、辞职手续;其中:离岗待退63人,病退382人,辞职141人。 二、加大人事代理力度,积极为未聘人员筑建“新家” 该县人才交流中心深刻认识到人才交流中心作为流动人员“娘家”的功能,积极作好准备,主动欢迎未聘人员、辞职人员进入县人才交流中心这个大家庭,热情为他们服好务。变过去那种别人要我服务,为现在我为别人服务;变过去别人上门求服务,为现在我主动出去找服务。通过转变服务态度,真正让未聘人员感到“家”的温馨,忘掉丢“家”的失落。一是积极转变服务职能,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加大人事代理力度,积极为未聘人员搞好档案、户口、人事关系、职称、档案工资、养老保险、学习进修、再就业推荐等事项的服务,尽可能满足未聘人员的需要。二是积极搞好人才开发,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积极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到广大农村,承包地土,搞一些“小家畜”、“小养殖”、“小加工”、“小庭院”等投资小,见效快的小产业。截止目前,宣汉县人才交流中心共为50余名全县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辞职人员搞好人事代理服务。 三、实施“造血工程”,不断锻造未聘人员的自身功夫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再就业能力,大力实施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造血工程”。一是开办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快餐”,打造事业单位人员技能提高的“短、平、快”品牌,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更快地再就业。二是搞好未聘人员的学业修养,通过一定的时间让他们在知识结构、文化内涵上有一个“质”的变化,着力建立县域人才“储备库”。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视岗位空缺情况优先给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县人民医院给未能竞聘上岗人员长达3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单位出面联系他们到华西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 高等院校脱产进修学习,待聘期间单位发给每月基本工资。 四、领办实体,积极吸引“游凤归巢” 积极引导事业单位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挖掘自身潜力,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积极鼓励未聘人员进入实体进行创业,为他们自己独立创办经济实体奠定基础,由领着他们干变他们自己干。县农业局在东乡镇黄金槽村租赁地土535亩创办了“优质水果科技示范园”、“良种茶科技示范园”、“农作物品种示范园”的集“科、教、产、加、销”为一体的“黄金槽农业科技示范园”,吸纳本系统事业单位业务人员200余人;县林业局创办的“楠竹场森林公园”、县农机局创办的“千亩良种茶园”、县畜牧局
安置方案(篇6)
乡镇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根据村委会研究决定,现制定我村2010年度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明确帮教责任
全村现有帮教对象1人,全面落实帮教组织,今年重点是加强管理,帮教小组要认真履行好帮教职责,明确责任,组长负总责,全面了解每位帮教对象各个时期内的生活、思想和工作上的表现,掌握动态,经常教育,确保帮教对象不脱管,乡镇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二、宏观公正鉴定,开展帮教评比
对帮教对象,客观公正鉴定,对表现好给予鼓励,对表现一般的帮教对象要查找原因,对症下药,重点帮教,防止重新犯罪,工作计划《乡镇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村两委将对帮教组织中开展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帮教组织工作不力的人员给予批评,重新调换。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帮教对象按期解除帮教,全面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帮教措施,切实履行协议
1、经常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2、一年内至少对帮教对象进行二次谈话,掌握其表现,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实行有针对性的帮教。
3、组织帮教对象参加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鼓励合法经营,依法勤劳致富。
4、认真履行协议,关心支持帮教对象及其家庭,对帮教对象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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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案(篇7)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修文县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对于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不予认定,给予一定补偿。
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记载面积和有资质的部门认定的面积进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房由房开公司统一提供,住户可以选择回迁,也可以选择目前公司开发的“珍珠新园”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单价进行补差。
三、过渡方式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面积3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费按一次5元/平方米计发。
2、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18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出、搬入)5元/平方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