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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心得体会(收藏4篇)

2023-05-04 19:35:03 准则心得体会

准则心得体会 篇1

昨天上午学校学习以讲座的形式组织我们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罗小刚同志主讲。在这个讲座中,主讲人围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生学习这六项基本要求,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的背景到这六项基本要求的内涵进行了生动的解读。通过学习使我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

一是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我国于_年先后四次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规范》是在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修订的,它不仅有倡导性的规范也有禁止性规定。它以师德规范为根本对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模范地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是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这一规范不仅对教师对每一公民都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教师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阶梯,教师必须是爱国守法的模范,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难以想像一个不爱国守法的教师会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来。

三是在新《规范》中强调的职业精神我认为非常必要。

在新《规范》中提出的“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就是对职业精神的要求。教师在中国自以来就是一项神圣的职业,中国人的传统牌位上书写的“天地君亲师”老师被人们用香火供奉。在现代教师它虽然是一种职业,但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所服务的对象的特殊性它仍然有神圣的一面,它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职业精神、恪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只有做到了《规范》中要求的爱岗敬业才能够杜敷衍塞责、有偿家教、玩忽职守的现象,才能够在功得浮躁的社会环境耐得住寂寞、潜心教书,因为教好书是你的职业责任。这样教师才能站在超越时代种种客观条件影响的环境下,选择贡献精神和牺牲精神,虽然不崇高,但是也有价值的。

四是关爱学生的道德这一属性规范是一名人民教师的道德底线。

爱是教育的原动力,教师关爱的目光就是学生心灵的阳光。孔子曾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名老师,传的不仅仅是学之理,更应该是人之道,一名老师,职为授业,更为树形。所以教师要有完美人格,让他的一言一行使学生们的成长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所以教师要有崇高师德,不管是教书,还是育人,都能让他的学生全盘接受,永记于心。教育是艺术,是爱的共鸣,是心和心的呼应。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教育好学生,才能使教育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可以说,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一个对学生冷漠,缺乏热情,没有关爱的人,决不会是一个好教师,对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我一生中经历过不少老师,现在仍然让我怀念和尊重的不多,而让我怀念和敬重的老师无一不是对学生关爱有加的,其中一些老师受历史环境条件限制也许学识水平不高,但仍然令人敬佩。因此我认为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五是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我认为这一条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老师做到了这一点就不出现“杨帆事件”和阳亭小学教师互殴事件。

六是终生学习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

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为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民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为将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准则心得体会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近日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不同特点,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

准则规范的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还对教师提高政治素质、传播优秀文化、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再次,准则是原则性规定,此前制定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规定与准则结合执行。 教师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我国大多数教师都敬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尊敬和爱戴。但是也有极个别人理想信念模煳,育人意识淡薄,放松自我要求,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形象,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同时,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下,人民群众对更好教育的需要日益增长,知识获取方式和教师传授方式、教和学关系都发生了变化,这些都对教师队伍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的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也为教师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自我修养提供基本了要求。

准则心得体会 篇3

一、整体印象

读完基本准则,我有以下三点整体印象:

(一)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准则共11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以及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会计记帐方法。在该部分,权责发生制位列会计假设之中,显然是受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的影响(当然原基本准则也有)。在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中,权责发生制并不在会计假设之列(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比较模糊)。该部分关于“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的观点也是取材于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大部分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列为原则之一,即显然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和第九章会计计量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较大。比如,将资产定义为资源,资产的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将“成本”可计量和“价值”可计量列为可选标准,都明显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是折中产物,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比如前述可计量标准的选择),这是借鉴它的好处。但与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相比,国家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水平就稍显不足,前瞻性相对差一些,这是借鉴它的坏处。

(二)根据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一是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完全抹去了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政府成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信息使用者”,排序还靠后。二是结合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三)增强基本准则的“基础性”,并尝试增强其可操作性。这是新基本准则留给我最强烈的印象。前者表现为三、四、五、六、七、八关于会计要素的规范,剔除了原准则对“具体要素项目”的内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第十章对会计计量进行了一般性规范。后者突出表现在准则制定者尝试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包括:对资产定义中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拥有”、“控制”、“预期带来的经济利益”等概念的解释;对负债定义中的“现时义务”的解释;立足会计主体角度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对利得与损失的定义;在费用部分对成本、费用、支出的区分等。不过,之所以称后者为“尝试”,在于依我之见,其结果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评述。

二、具体章节评述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1、关于持续经营假设。我认为第六条关于会计主体存续状态(持续经营)的假设是不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一切会计活动,基本准则规范一切具体准则。除了持续经营会计,还有清算会计、中止经营会计,这些会计也应是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所以,我认为基本准则将会计假设直接限定为“持续经营”这一种情况是不完整的。该条款应补充这类内容:企业处在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前提。相应地,根据该条款,应修改

第九章会计计量等章节的内容,增加清算价值等计量属性。将来的具体准则则相应应将企业终止经营会计纳入规范。

2、关于会计要素。第十条提出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其中“经济特征”是模糊的。我个人的观点是会计要素是会计对交易或事项的构成要素的抽象,而非其经济特征的抽象。其中资产是交易或事项中的价值物或权利,而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则是义务(企业本身就是股东之间的一项长期交易安排)。

(二)关于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首先,“经济实质“的对应概念是”“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的对应概念是“法律实质”,将“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列,容易造成混乱(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实质,会计应该反映法律实质);其次,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近似于哲学,而且该条款的主旨已体现在第十二条“如实反映”的意蕴中(后者实际上也是哲学式的规范,属于难以检验的、形而上的终极理念)。

(三)关于第三章资产

1、关于资产的概念。第二十条的资产定义包含了一些缺陷。首先,定义一般不宜循环定义,但该条款关于“拥有或控制”的定义是循环定义。“拥有”可能是指所有权,大家容易理解。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是“控制”概念,准则制定者却只给出了循环式解说。在关联交易、投资等准则中会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觉得准则制定者在基本准则中,应该给控制一个严肃的定义(我对该概念有过专题研究,相关文章可参看我的个人空间)。其次,拥有或控制不是并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拥有。所以我觉得“拥有”显得多余。第三,该条款关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的说明是不成功的,我觉得更好的方式应该是有反向的、对“未来交易或事项”的排除。比如,关于购买,我认为其包括订立合同、交换财物等一系列活动;而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另有许多会计学者所谓的交易就是指交换财物的活动,而将订立合同的情形视同为未来交易;该条款究竟持何种认识,传导得不清楚。

2、关于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二条资产的确认也有一些瑕疵。其中第一个确认标准是“概率标准”。在资产的定义中有“预期”这种表述,其实也是说有一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确定。“很可能”条件是确认门槛,琐定了概率值,我觉得应该对“很可能”进行明确诠释(何种概率值算是很可能)。第二个标准是“可计量标准”。会计中普遍使用这几个术语:经济利益、价值、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价值与其他两个术语的`关系,却很少描述。如果价值就是经济利益,这一条款为什么不将价值用“经济利益”概念替换,而要引入一个新术语呢?(即象负债的确认条件那样)!

(四)关于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在各要素的规范中,问题最多的就是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规范。表现在:

1、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的定义“那是相当的不成功”。首先,大家可能未必注意到这样一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立足于“交易或事项”,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立足于“企业”或“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前者是基于单项交易或事项,而后者是基于企业整体。其次,这个定义建立在一个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其是一个“量”的描述,而非性质的描述。这两个方面导致的问题是:依据该定义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比如,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现金100万元,在这项交易中,我们是可以依据资产的定义将现金确认为资产的,但我们没办法依据所有者权益的该定义将投入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另外,收入、费用本质上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即属于所有者权益),我们在确认它们时也无法依据该定义。我个人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基础应该与资产与负债保持一致,比如可以这样表述:所有者权益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预期归企业股东享有的经济利益。

2、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第二十七条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也是“相当不成功的”。首先,会计要素都是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对要素及要素项目的定义应该立足于交易或事项,即应明确利得和损失是哪种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非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类表述指向是不清楚的,比如资产价格变化(如企业持有的股票),是日常活动呢,还是非日常活动?我看它既不是日常活动也不是“非日常活动”,它根本就不是企业的“活动”,而只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事项”(这种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其次,“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里涉及“所有者权益”概念;诚如前述,依据第二十六条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在单项交易中无法识别所有者权益,相应地,也就难以在单项交易中识别利得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利得与损失是计入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区分纯粹是废话。在第二十七条定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时,其表述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而在第三十八条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时,其表述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依据这两个划分,我们实在无法区分清楚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损益,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利。关于损失的规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3、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计量。第二十八条提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这个观点显然建立在第二十六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的基础上。立足于创造所有者权益的单项交易来看,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会计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所有者权益并不是在总资产、总负债都计量出来后才得出其计量值,而是在每项交易中得出其计量值,而且其计量并不由资产和负债计量共同决定。

比如,股东投入现金的交易活动,产生了“实收资本”这项所有者权益,但其计量并不取决于任何负债。又比如,在债转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也不取决于资产的计量。另外,哪些产生收入或费用的交易,收入与费用计量(即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计量)也未必由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共同决定。

(五)关于第六章收入

1、关于收入的定义。第三十条对收入的定义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上所述,“日常活动”不宜作为定义基础,而应回到与资产与负债定义的相同基础上:哪种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产生收入。第二,既然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使用了“预期”这种不确定性的表述,收入定义中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种肯定表述就不适当,应该改为“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第三,收入被定义为“总流入”是不适当的。“总流入”定义的是“总收入”,而非“收入”。依据这种定义法,同样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准则制定者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收益”定义,后者就是立足于单项交易或事项的。

2、关于收入的计量。第三十一条关于收入的确认存在的问题是:其可计量标准与第二十一条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协调性需增强。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而收入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如前所述,“经济利益”通常可等同于“价值”概念,据此理解则两条款有冲突嫌疑。后者宜改为:经济利益的流入额或取得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六)关于第七章费用

费用的定义及确认存在与收入章节相似的问题。除此之外,第三十五条关于成本、费用、支出的规范存在内在矛盾:

1、关于费用与成本。第三十三条已明确将费用定义为计入损益的项目,但第三十五条又提出“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生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引述内容中所使用的“费用”,又是可不计入损益的(作为存货资产反映)。费用概念在这里显然是混乱的。引述内容中的“费用”一词应该用“成本”一词替换才合适。

2、关于支出与费用。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存在一点瑕疵,主要问题存在于“或者”之后的内容中。资产确认主要有两个条件(除符合资产定义之外):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一般地,如果一项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那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个条件(概率标准);既然有支出,通常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这个条件(可计量标准);既然如此,这里所谓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通常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3、关于费用与负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在债务置换交易(一项债务换另一项债务)或在利润分配事项中,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负债,而且也不确认一项资产,但是否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呢?显然不能。我觉得严谨的表述应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新增负债而又不减少原有负债、或不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增加经济利益,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第九章会计计量

基本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当的,但其不宜将其简单地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简单拼凑在一块。为什么呢?因为公允价值实际上一个“价值体系”,其有许多表现形式,其中现值计量就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与现值并列是不适当的。

上述一些问题,有些内容可能吹毛求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的理解有错误,但有些确实是重大缺陷。这些缺陷不弥补,可能贻笑大方。我国当代的许多会计学者喜欢“玩实证”,喜欢“玩新奇”,而我国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却缺乏深耕,研究水平十分浅薄,这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在自己的思考方面捉襟见肘。不改变这种现状,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只能跟在别人后边撵或者至于“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尴尬境地。

准则心得体会 篇4

通过学习《员工行为准则》,我总结出“忠诚、敬业、勤奋、合作”是公司企业文化的精华;是公司员工守则的浓缩;是公司处于转型时期的指路明灯。忠诚在企业文化中是处在首位的,在学习中深刻体会了“忠诚”的意义“做事先做人”。我们应该与公司共同进退,不钻尖营私,对公司的业务不应怀有二心,不从事间接或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和业务的经济活动,不论身处何时何地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为公司献计献策,公司荣我荣,公司衰我耻。

其次,在公司的运营中,安全生产也是企业发展成败的关键,而决定员工安全保障的关键还是员工素质的提升。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做到:发挥长处,改进短处,看到他人的短处反省自己。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防患未然,防止发生意外,问题不可一犯再犯。

我们要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新理念,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才可以。想提高个人素质只有多学习才可以。我们要多学习新的知识,不要以为自己懂的很多,要谦虚好学,不断的研究这个行业这个岗位,提升素质,发现问题,改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最后我认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最终经营的是人的思想,最终的落脚点是武装人、塑造人、鼓舞人,只有良好的员工队伍,才能创造出良好的业绩。

正所谓:“古人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我们还要热爱岗位,全心全意,尽职尽责,不仅要做好我们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要勇于进取创新,才能做得更好。才能使得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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