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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优选6篇

2023-10-31 14:21:28 劳动合同

【#实用文# #劳动合同优选6篇#】随着全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然而,大家是否都清楚如何正确地撰写一份合规的合同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特别为您准备了这篇题为“劳动合同”的文章。希望您能喜欢并把它收藏起来,以供参考时使用!

劳动合同(篇1)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后期制作 活动花絮 视频短片事宜,本视频文件仅作内部使用。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 时间:

分钟。

二、 内容为活动花絮视频。

(提供产品图片,包含产品广告代入切换画面,视频设计剪辑,特效制作。 )

三、 后期制作费:

3500元

四、 付款方式:

制作稿确定后,先预付20xx元;视频成品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尾款1500元。

五、 制作期限:

20xx年3 月10日至20xx年3月 15日

六、 责任:

1、视频剧本文稿由甲方提供,剧本稿由需得到甲方签字确认;稿件改动等原因重新制作,拍摄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对乙方后期制作有建议修改权、监制权和最终确认权;但经甲方确认的文稿完成后,如改动文本内容,甲方须支付因修改发生的全部费用;

3、甲方应根据乙方需求,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如涉及肖像权、版权责任的由甲方负责;本视频文件甲方仅内部使用。

4、乙方在后期制作结束后须将甲方提供资料完整交回,如遗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5、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制作的样片,如果甲方不满意,甲方有权支付乙方尾款,乙方有权支付此样片的高清版本视频;

6、成品为MP4高清电子视频格式。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经办人:经办人: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篇2)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xx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合同(篇3)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没有签劳动合同怎可以先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进行调解。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一定不能忽视了这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地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通知》虽然比较具体地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得到相应的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很难入手。所以,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二、单位开的证明。三、一些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四、用人单位打的一些白条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签的一些协议。五、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所以,劳动者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候,平时应当多留个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篇4)

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需提前30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一)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二、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二)进行工作、业务交接。(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并不是一段劳动关系的结束而已,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手续办理的不齐全,只会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篇5)

Q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30日内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

A1:不需要。代通金即指用人单位在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尽通知义务,则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代通金仅可能在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包括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发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用人单位无须在终止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Q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A2:各地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及江苏省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天津市地方法规虽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未尽义务的罚则则是一个月月工资的补偿金。而上海等地则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到期终止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依照其地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口径,必要时咨询第三方机构(如人社局、律师事务所等),以免违规操作。

Q3:劳动合同到期了,服务期还没有到,该怎么办?

A3: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就该情况作具体约定。

另外,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Q4: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

A4:各地规定不同。根据上海、江苏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续签劳动合同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和操作实践,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合同到期之日,即在北京,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

Q5: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A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①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的,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北京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两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因劳动者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地方性规定,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仍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年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北京市的实践操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6:是否能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避免“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A6: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可以对其作出变更,但不可以此来规避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所负有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必要性且已对劳动者尽诚实信用的义务,说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否则因此引发的纠纷如诉诸仲裁、法院,极有可能因用人单位规避自身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而判定劳动者诉求得值。

Q7:如何理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A7: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在实务中往往表现为职务的维持或升职、薪资福利的维持或者增加、工作量的维持或减少、工作地点的维持或者变近、工作环境的维持或者美化提升、劳动保护的维持或者提高等等。

维持或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律师建议:“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很难有客观恒定的标准,这导致了司法判定的多重性,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维持原先或更倾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条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维持或提高,以免既无法留用人才,又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8: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还想留用他,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A8: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再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如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以民事关系纠纷处理。

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第一,可以采取“柔性退休”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至缴费满15年(即延长缴费)。第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并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建立劳务关系,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签订聘用协议,则根据最高院的审判意见,这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继续用工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社保、发生意外事故等按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Q9:年终董事会决定关闭一家分公司,应如何处理分公司员工?

A9:①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派至分公司提供劳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的规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

②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则分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既可以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分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篇6)

[摘 要]

本文结合电网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当前电网集体企业用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电网集体企业的用工规范管理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电网集体企业;用工规范管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在全民企业扶持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电力系统劳动服务公司,其承担电力企(事)业单位主业之外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和后勤服务等各业,随后逐步发展到电力施工安装、工程咨询等众多类型。多年来,集体企业为电网企业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安置主业分流人员、稳定职工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电网集体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四种,电网集体企业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尤其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的引入,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集体企业的多元化的用工方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电网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1 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之间的矛盾

劳动合同用工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便受到《劳工合同法》的保护,无论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便与电网集体企业息息相关,可以享受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和待遇,而劳务派遣用工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且劳务派遣期限不得长于6个月,否则,企业须用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就意味着电网集体企业用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劳务派遣用工在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补充保险等方面享受不到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当的待遇和福利,造成劳务派遣员工在心态上产生不平衡性,员工归属感不强,责任心差。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在发展空间上较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部分员工将难以转为正式员工,企业很有可能失去了有能力的劳务派遣员工。

1.2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沟通方面的矛盾

一般而言,专业人员和新进人员都是有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招聘,然后分到各个子公司,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和有效地沟通,子公司对于人才具有特定要求,母公司招聘的人员未必适应子公司的岗位要求,这样造成了企业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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