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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规章制度(精品十五篇)

2023-10-26 16:54:25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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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篇1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对基本药物使用不当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梁水镇第二卫生院

20XX年7月

规章制度 篇2

为加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师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秩序,特定如下门卫制度:

一、门卫工作人员按学校的管理要求尽心尽责做好门卫工作,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岗位。

二、值班人员要根据作息时间的安排,按时开、关校门。不到进校时间,学生不准进校。学生进校后,无特殊情况不准出校。必须出校的学生,应由班主任开具证明,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学生外出。另外,迟到的学生也须登记班级姓名后方准许入校。

三、坚持出入登记制度,学校上课后,外来人员不能随意入内,来访者门卫须问清事由,经许可、登记方可入校。

四、节假日和每天静校后,学生不得进入学校。闲杂人员无论何时一律不准进入学校。

五、家长到校与教师联系,或来宾因公到校,须经传达室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找人顶替,有事请假。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放行人和车辆。

七、在无学校批准的情况下,门卫值班人员要制止任何人将任何学校公物带出校门。

八、门卫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及校门内外卫生区域整洁卫生

九、门卫人员要及时开关校门,下班后要对各门窗进行检查,并及时关闭未关的门窗。

十、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校园安全。

十一、若因门卫工作失职,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规章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规章制度 篇4

卫生管理组组长:丁桂芳成员:丁建峰王吉

一、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三、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四、娱乐场所内每天清洁,保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五、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六、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消毒,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七、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规章制度 篇5

(一)医德教育

1、定期组织全中心人员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医德风尚。

2、加强个性修养,做到举止文雅、仪表端庄、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创建文明科室。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精益求精,高质量为患者服务。

4、遵章守纪,坚守岗位,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5、同志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6、对所有患者应一视同仁,不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职业道德。

(二)考勤考核

1、制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考勤报表上中心考核小组。

2、中心主任不定期查岗,并有检查纪录作为考核依据,必要时在中心内公布。

3、每人年终进行个人考评考核,根据各级人员职责要求及自我表现,做出书面小结,中心汇总后交上级领导存档,作为晋升时参考。

(三)奖惩

1、奖励参照我中心奖惩制度。

2、惩戒:违反医院、中心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使工作受影响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影响科室声誉者,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者。

(四)工作统计

1、各治疗室每治疗项目人次治疗量。

2、日工作量统计。

3、上述两项每日累计逐月上报。

(五)中心会议:每一周召开一次会议。

(六)人员调配及任务安排:各级人员职责安排上随时统一调配。

(七)康复中心财产管理

1、中心领导经常检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若发现违章使用,应立即制止,对保管不利等现象应立即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2、中心内其他财产包括家具、电器设备、布类等杂物,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财产清册,定期清点,责任到人。

规章制度 篇6

(一)配电室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变配电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一天向上级请假。

三、非有关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或陪同不得进入值班室和操作电气设备。外来人员参观和学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进出配电室一律登记。

四、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巡视变配电设备。进出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五、严禁在变配电室内聚众赌博,高声喧哗。

六、每天交接班前应把变配电室内的设备、环境打扫干净,打扫时要加强排风使室内保持干净。

七、不得在变配电室内煮食物及存放食物和易燃器,值班人员不得在变配电室内吃饭。

八、变配电室内的专用工具只能在站内使用,严禁借出给他人使用。在交接工作时作好安全用具的交接手续。

(二)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1、配电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防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2、配电室属重点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3、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睡觉,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配电室内不准吸烟和存放无关物品,不准设休息室或维修场所,要保持室内整洁。

5、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和扑救电火常识,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救。

6、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输电线路,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配电室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配电室应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经电工同意后方可进入。

2、电工要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要坚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及时排除异常情况,避免发生短路、断电、火灾等事故。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消防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4、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坚持每年春秋季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电柜等进行清扫。

6、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时,要在电闸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应按规定正确填写倒闸操作记录。

8、经常检查配电室通往室外的挡鼠板是否插好,经常检查墙体、门窗和通风处的防护网是否严密,有无孔洞、缝隙,防止飞鸟、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引起事故。电缆沟内应定期投放鼠药。

9、熟知消防报警程序及配电室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保证消防器材处于完好有效战备状态。

10、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处于完好合格状态。

11、配电室出现故障,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四)配电室运行人员巡视制度

一、运行人员对配电房高低压装置的巡视应两人同时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检查。

二、交接班时应双方共同巡视,当值班中巡视至少一次。

三、巡视检查要以高压部份及重点设备为主,但不能放过低压部份与一般设备的细微变化。

四、巡视时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和工作,并且禁止接触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

五、巡视电器设备时,人体与带电导体间的距离应大于安全距离。10KV以下高压安全距离为0.7M。

六、进入高压室内巡视检查时,应随手将门关好,防止小动物入内。

七、巡视设备时,要精力集中,认真、仔细,并及时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五)配电室交接班制度

一、为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参照《变电所运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三、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当班期间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交接时发生配电线路和或设备事故;

3.正进行配电线路或设备的处理;

4.正在进行停送电操作;

5.交接时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原当班人员协助处理;

6.电气工作负责人命令暂停交接班。

四、交接班的内容

1.系统运行方式;

2.本配电室设备运行方式;

3.设备异常情况;

4.缺陷处理情况;

5.事故处理情况;

6.倒闸操作及未完的操作指令;

7.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包括安全措施的布置、使用的接地线的编号及位置、工作票的使用情况。

五、交接时,要严肃认真,不得轻率。

六、交接内容要全面,不得遗漏。

七、交接双方对现场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核对交接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八、交接完毕后,双方值班负责人在运行记录薄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的确切时间。

九、交接完毕后,交班人员应尽早离开值班现场。

规章制度 篇7

为保证机房配电室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电室内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维护、检修、更换、及故障处理由机电队负责。

二、配电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三、配电室内停送电工作由机电队专职变配电工负责,其他单位需要停电检修或更换设备时,必须向机电动力科写出书面停电申请,经机电动力科和机电队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机电队派专职变配电工进行停送电操作。

四、值班变电工有权且有义务阻止不相关人员进入配电室内。

五、巡回检查的内容按设备巡检项目要求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做到勤看、勤听、勤分析。

发现缺陷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消除缺陷,不能现场自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

六、配电室内所有高、低压开关柜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机电队专职变电工操作,其它施工单位人员严禁在配电室内进行停送电操作。

七、配电室内所有高、低压开关柜必须由专职变电工操作,非专职变电工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停送电工作要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执行。

八、配电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电压等级等,电缆要标明走向、用途和输送电压等。

九、做好配电室内卫生清洁工作,物品用具摆放整齐,严禁放置杂物和易燃物品。

十、加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对电气设备除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外,还应进行定期试验、切换和运行维护工作,使电气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十一、灭火器具放置位置必须合理,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取用。灭火器具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届生求职季宝典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笔试真题面试攻略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十二、如因漏电造成保护动作、跳闸停电,必须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送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甩掉保护不用。

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规章制度 篇9

配电房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现场,并在接班前不得饮用含有酒精之饮料及服用有催眠作用之药物,睡眠充足,精神饱满;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本班次系统设备运行、维修情况及其它应注意和交代事项;

3、交、接班双方应共同检查并确认系统设备运行正常;

4、接班人员应详细查看值班记录、维修记录和有关通知事项;

5、如果设备正处于故障状态或正在执行切换、调整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6、时实施交接班,交接双方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配电房用电安全制度

1、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房所有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掌握正确的操作和检修方法;

2、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房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急救的基本知识,经常检查并保持消防和安全设施的良好状态;

3、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易挥发物品;

4、机房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和其他非工作用电;

5、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机房,避免招引老鼠、蟑螂、白蚁等进入机房,威胁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同时机房内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孔洞均须安全封堵,并定期进行灭害工作,彻底杜绝虫鼠可能造成的危害;

6、机房内各设备均需单独可靠接地,避免因漏电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

7、设备重新加载上电之前须核实其供电电压是否与额定电压相符,开关是否正常、接线是否牢靠。一切核实无误之后方可上电;

8、对设备进行检修或维护时应尽量避免带电操作。

值班电工操作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遵守电工作业一般规定,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2、值班电工严禁脱岗,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3、高压变配电室值班必须遵守高压配电装置运行规程;

4、高压设备和大容量配电柜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

5、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6、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或部分停电时,值班人员应该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开关加锁、装设遮栏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

7、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共同检查,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然后值班人员才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8、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与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设备必须停电,距离大于规定安全距离的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分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若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而无可靠措施时也必须停电;

9、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断路器就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隔离刀闸,使各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侧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闸刀开关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10、验电器必须是合格产品,而且必须与电压等级相适应,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以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11、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用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好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不许检修人员自行装拆和变动接地线。接地线应编号并放在固定地点。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

12、在电容器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

13、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闸刀开关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地工作”的警示牌;

14、在低压带电设备附近巡视,检查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停电进行;

15、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产生高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使之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中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应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16、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许可立即按操作程序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利进行抢救,但事后必须即刻报告上级,并做好记录;

17、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变压器着火时,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电室门窗及电缆沟入口处应加设网栏,防止小动物进入。

规章制度 篇10

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三、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规章制度 篇11

进入本场地前,家长须仔细阅读入场须知

1、本场地适合身高130cm以下儿童游玩,一律凭票入场。

2、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进场。请家长善尽监护的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

3、进场人员必须脱鞋并穿袜子,儿童不得穿开裆裤入场。

4、儿童身上的硬物、尖物(如:玩具、发卡、饰物等)不可带入场内。

5、不得出现不安全游玩行为,严禁在安全网上攀爬嬉闹,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6、在海洋球池内玩时,头部应露出球面,不准用海洋球互相抛打或把球带出球池。

7、不得用力拽拉椰子树,以免旋转速度过快发生危险。

8、不得直接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9、请不要在场内吃零食、喝饮料;

10、禁止在场内大小便或随地吐痰,如遇儿童呕吐或突发事件,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11、禁止在管道中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伙伴通过;

12、为保证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儿童入场;

13、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

14、本场地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儿童乐园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录用与离职: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本乐园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经批准后,交回工作服,方可领取工资。

二、考勤管理:

1、正常劳动时间按三班轮换。

2、上班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提前电话通知,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吃饭时间:吃饭时间为40分钟,逾时未归者按迟到处理。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管理人员同意。

三、工资待遇: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发放时间为下个月15号至18号。

3、根据需要,乐园给员工发放工作服等配套用品。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用品应上交,不缴回者按用品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安排指挥,维持乐园内秩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4、乐园内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5、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朋友以及无关人等带进工作场所。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奖惩制度:

奖励:

1、对维持秩序保护儿童安全游玩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乐园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3、帮助本乐园发展新客户,成绩突出者,将给予提成奖励。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将给予奖励现金。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玩手机、冷落客户、影响本乐园形象、仪容不整,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乐园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卫生制度:

1、每日早上8:00到8:40分为打扫卫生时间;乐园内的玩具,游乐设施、办公桌椅等,需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儿童易接触的塑料球、积木、摇马等设施设备要及时刷洗消毒。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

下面参考卫生管理制度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表,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指定的收款人员。

3、清点乐园中的设备、消耗物品等,统计好数量,作好值班记录。

4、每晚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仪态仪表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4、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场内情况,确保游玩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工作标准:

第一条、凡是上岗的服务员,要求仪表整洁,仪容端庄。

第二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第三条、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第四条、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第五条、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按乐园服务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按乐园清洁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日常清洁工作。责任区内的卫生应随时清理,做到清洁卫生无死角。

第七条、按照设备摆放要求做好摆放,对损坏或需维修项目,要及时报告和维修,保证各种灯具的完好。

第八条、服务员要机敏勤快,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第九条、如发现有顾客遗留或遗弃的物品要及时上交。

规章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制度 篇13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河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核定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五、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科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到河南省三级医院“十大指标”的要求。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对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不到及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15%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规章制度 篇14

1、成员须无条件遵守学院及协会的相应管理制度,违者按规定处罚!

2、严禁在值班室内喧哗、打闹、吸烟等,不许带任何污染物入内;禁止一切与值班和学习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须及时如实的做好相应业务登记。

3、值班人员形象和态度要得体,对待顾客热情主动、礼貌大方。除当班值班人员外不得随意进出中心,以免影响中心正常秩序和整体形象。值班人员须认真听取顾客意见并作出相应的答复;凡被顾客投诉因工作失职或态度欠佳问题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将做开除处理。

4、组员有违规现象而组长不予记录的,则记其组长之过并按规处理。

5、严禁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到现象,如有特因需请假,个人商酌调整。(超过5分钟未到算迟到,提前5分钟离开算早退,凡缺勤两次做开除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一次算一次缺勤。)

6、爱护中心财物,各器械物品用后洗净放回原位不得带出,如有损坏或丢失迅速报生活部,自觉接受赔偿和相应处罚。

7、定时清洗毛巾和被单,康复中心的所有人员均无条件予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服从生活部的分配安排服,违者同不服从康复服中心值班规则而带来不良影响者均视为自动退出!

8、节约用电,适度开灯、空调,严禁看与学习无关的碟片,各组值班结束后,组长认真检查是否关好门窗、灯、空调,各仪器是否安全回放,同时,清扫地板,带走当天垃圾服,保持卫生。

10、接班时,当班人员检查好各财物是否完好或丢失如有异常立即向上回值班人员和生活部反映;各组长勤加督促组员操练技术,认真学习,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值班人员必须对顾客消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每周周日统一在康复中心上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统计。财务部认真登记现金和收据保管工作,对顾客使用消费卡或现金的记录要具体落实,另(体育生受伤以外康复按摩自费)。

12、各部部长每月15号须向纪检部上交一份本月工作总结。

康复中心

20XX-10-8

规章制度 篇15

一、工作必须热情、认真、负责,按规范站姿站位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二、收银员仪表大方,按规范着装,妆容淡雅大方。

三、工作岗位不能空岗,不准串岗。

四、吧台内保持清洁卫生。

五、为宾客发放钥匙牌的同时,及时为宾客进行消费登记。

六、交接班必须按企业规定逐项交接清楚,交接要及时、准确;由于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发现问题时的当班收银员负责。

七、本台工作人员不得打私人电话(由每月电信局电话明细单检查)。

八、收取现金要能过验钞机检验真伪,杜绝收取假币。

九、除财务人员盘点货物或领导人员例行检查,杜绝非吧台当班人员及非吧台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入吧台。

十、吧台商品、物品杜绝调换、私自外借、偷换等。

十一、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吧台人员不允许携带个人物品、食品、生活用品、生活服装进入吧台

十二、宾客到吧台停留,要保持站立服务姿势,主动微笑问询,您有什么需要吗?需要我为您做点什么?等语句。如宾客在吧台消费,必须热情服务,积极推销吧台商品及其他项目。

十三、宾客从吧台前经过,要微笑着目视宾客走过。

十四、企业收银员遵循企业保密制度,不经企业领导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动用电脑收银机或翻看企业营业收支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及企业外人员泄露企业经营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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