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集合七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的成功展开,通常需要提前制定方案。方案是在事前确定的方法和计划。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好工具范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1
一、总则:
(一)为认真落实学校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加强我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韶关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是我校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依据。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本预案立即启动。
(三)在我校管辖的范围如发生以下重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5、生活设施及教学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6、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四)各处室和每一位干部职工教师都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责任和义务。
(五)各处室、年级和部门应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处理到位。
二、工作机构:
1、我校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指挥领导小组),由广东江北中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黄叶亭担任指挥;广东江北中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校长刘天虹担任副指挥,组员由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组成。
2、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救援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事故调查组。
3、办公室挂靠在教导处,办公室主任:朱庭通,副主任张哲勇;救援行动组组长仵利星;疏散引导组组长刘国锋;安全防护组组长亢广生;事故调查组组长刘敏。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当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组织召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会议,确定救援方案;
3、检查督促有关处室、部门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和教学秩序的工作;
4、检查督促各部门责任人做好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指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将指挥领导小组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
2、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和支援;
3、协调各应急部门之间的关系;
4、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三)救援行动组的主要职责
1、救援行动组接到学校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实施救援行动。
2、组织指挥有关责任部门开展人员救护、疏散和学校财产保护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指挥水电工等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供电供水,确保应急灯、消防设施等正常使用。
(四)疏散引导组的主要职责
1、疏散引导组接到学校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安排人员及时引导疏散教职工、学生前往安全地带;
2、维护好救援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救援现场。
(五)安全防护组的主要职责
安全防护组接到学校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医护人员抢救、运送伤员;
(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根据事故的性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部门要及时将事发情况准确报告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xxxxx
2、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理工作;各行动组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提出事故救援行动方案,办公室根据指挥领导小组指令协调好各组的行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安全事故的救援、疏散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南通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民航江苏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相关保险机构、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协调媒体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2.1.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1.3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
2.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援人员、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2.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开展飞行事故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相关工作。
2.1.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事故中涉外情况、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2.1.1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14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协助做好坠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国资委:指导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责任区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9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根据各自职能,处理国际航班失事后,报关货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等事务。
2.1.20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2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1.22相关保险机构:处理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事务。
2.1.23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1.2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南通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的,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是:对起火航空器组织扑救;对失踪人员和航空器组织搜救;组织抢救伤员和安全撤离有关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航空器事故现场;保护好失事航空器有关财物;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民航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通信保障组
由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人员和设备,确保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顺畅。
(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4)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实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对事故伤员的救援;负责伤员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员后送及后续治疗,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5)水上搜救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6)现场施救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以及协调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物资、设备及车辆。
(8)涉外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依据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妥善地处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营运人、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运营人做好遇难者的遗体火化、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调查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应急响应和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3.2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围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2.3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2.4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3应急响应程序
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机场等通信联系。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1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国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2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3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南通机场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3.4先期处置
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县(市、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5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现有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需提高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时,参照应急响应等级,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6现场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情况,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7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11应急终止
3.1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2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3.13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3.14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应急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条件。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附则
6.1名词解释
6.1.1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6.1.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1.3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9日印发的《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9〕151号)同时废止。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3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停机坪发生的油料溢流泄漏事故,规范停机坪溢油后各单位信息传递、协作能力、反应速度、应急处置等有关事宜,根据局方有关规章要求和威海机场运行实际,制订本预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机场停机坪发生的各类油料溢流泄漏事故。
二、处置原则
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可分为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和地面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
当发生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责任部门与机场建设管理处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有关部门根据处置小组要求协助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部门到机场财务室结算。当发生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设备所属单位在机场建设管理处的指导下,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所需物料由机场建设管理处提供,清理费用由设备所属单位到机场财务室结算。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即由机场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建设管理处、机务保障处、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和责任部门等单位组成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停机坪溢油事故处置实施统一指挥,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监督各责任部门的预案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值班员协助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职责
①现场指挥中心:承担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准备与实施。
②机场建设处: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组织清理溢油现场,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③航务管理中心:信息通报,经授权发布机场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④机务保障处:负责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的技术检查、维修,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协助清理溢油现场,对机位是否符合适航要求提出意见,协助现场医疗急救用救护车准备工作。
⑤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处置、火灾预防和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持现场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清理溢油现场。
⑥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向机场现场指挥中心通报溢油情况信息,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负责清理溢油现场。
⑦安全检查站:负责航空器监护、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接近现场。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⑧候机楼管理处:溢油现场航空器的旅客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⑨货运中心:溢油现场航空器的货物、行李、邮件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⑩安全监察处:航空器溢油事故现场调查部门,根据有关规章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规划方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四、处置基本程序
1.机场当日值班领导
①接报后迅速进入现场指挥中心实施指挥,发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②亲自前往或指派现场指挥中心人员现场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③对现场情况及时做出果断决策,视情进一步指令有关部门行动。
④报告机场公司主要领导。
⑤评估污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消除建议。
2.现场指挥中心
①通知消防救援、公安警戒、医疗救护到现场戒备和待援。
②报告机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处置现场的联络协调。
③将情况向塔台通报,视情暂停使用该区域。
④视情向有关部门建议或指示疏散航空器上的旅客。
⑤视情通知有关部门转移现场或附近的航空器和地面设备。
⑥根据场务部门请求,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调动有关部门的人员支援溢油清理现场。
⑦制作详细地应急指挥现场工作记录。
3.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①接报后,迅速派出消防车到达现场戒备,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在距溢油地点至少50米范围设立警戒线,严禁出现明火。
②根据现场情况,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行使独立消防指挥权,如有必要,使用泡沫覆盖溢油现场。
③监护加油车和其它车辆驶离现场。
④在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组织下进行现场溢油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⑤当恢复正常后,报告现场指挥中心。
4.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
①接报后,通知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清理。紧急调运阻挡溢油物资,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②及时向塔台和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现场情况。
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消防大队等部门利用吸油毡、泥沙、沙包、木屑、消防锹、消防瓶等物资、工具处理泄露的油品或冲洗油迹,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④事故处置结束后,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消防大队在现场警戒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理现场。
⑤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5.安检站
①接报后,增派人员做好航空器的监护工作,协助机场公安做好航空器周边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
②经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开放并值守2号道口,保持应急通道安全、畅通。
6.机务保障处
①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检查,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
②做好特种车辆和设备的征调任务,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
④随时向现场指挥中心和塔台通报处置情况。
7.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
①立即停止加油,车辆熄火。
②溢油时,立即报告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③通知机组人员。
④要求其他在溢油区域内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要求停止运转溢油区域内的地面动力装置、空调装置和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他车辆和设备。
⑤尽可能拆卸所有胶管。
⑥在安全有保证前提,或在消防队的监督下将加油车转移出溢油区域。
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8.航务管理中心(塔台)
①接到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的航空器溢油情况后,通过与机组和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联系,按规定及时发布航空器情况通报,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发布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②随时与现场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9.候机楼管理处做好旅客安置工作。
10.货运中心做好货物、行李、邮件的处理工作。
五、事故调查与取证
由机场有关领导、安全监察处和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听取飞行机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做出有陈述者签字、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正式记录,同时组织现场其他人员做好现场证据保护工作,详细记录应急指挥工作情况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根据本预案分工,各部门均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权责分明,进一步细分处置任务,力求做到处置稳妥有序。
2.各相关单位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应急处置航空器溢油期间无论哪个部门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4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指在我校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校舍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校长室统一领导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处室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高淳县实验小学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校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校长不能到位时,由分管副校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幼儿园、少总部、工会、勤工办等负责人组成。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下列办公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处室负责。
1、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办公室同时负责教工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教学活动、兴趣班活动等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内,由教务处牵头负责。
3、教育活动(学生的各项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课间活动)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德育处内,由德育处牵头负责。
4、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危险品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内,由总务处牵头负责。
5、电教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教科室内,由教科室牵头负责。
6、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附幼园长室,由园长室牵头负责。
7、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勤工办,由勤工办牵头负责。
8、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校医务室,由医务室牵头负责。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各处室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校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
8、办理救援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校长室,并且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教育局。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上报教育局办公室,请求参与抢救或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动作,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教育局办公室。
(二)事故发生后,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四)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学校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二)学校各处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处室应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本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处室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五)各相关责任处室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5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各类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在我镇辖区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工作,镇政府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殷洪岩担任。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 的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帮助调用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必要时请示上级统一组织协调武警队伍参加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督导各社区、企业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2、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组:由应急办牵头,各应急队伍、职能部门、社区配合,组织协调进行抢险救援。
(3)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八中队、交通所、各社区配合,组织警力和干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新闻报道组:由党政办牵头,统一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告知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牵头,落实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安监所牵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和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8)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的情况报告镇政府指挥部,指挥部电话:xxx。
五、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根据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各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应急救援的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救援队伍,携带相关救援工具,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救援。对救援不及时、玩忽职守,瞒报、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设施设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够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新。
机场指挥中心、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方格网图应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并尽可能避开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 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频道,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宜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心。
参加救援的各单位救援人员的标识颜色应与本单位指挥人员相协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员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设备。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面或大面积水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证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15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用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万以下,1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器材。
活动道面配置应当满足航空器每一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满足能牵引在机场使用的各类型航空器;对于在发生突发事件起2小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用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无线通讯、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五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承担救援工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他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第七章 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驰救时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驻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十三条 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三种类型。
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支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而进行的综合实战演练。
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参加,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任,针对某一模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单项实战演练。
桌面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达方式进行的综合非实战演练。
第五十四条 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练,机场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第五十五条 举行综合演练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第五十六条 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拟的紧急情况;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行。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演练时,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九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篇7
一、前言
为确保民用运输机场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应急救援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事故、自然灾害、火灾、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监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空管部门、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专业人员。
各部门职责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协调、资源调配和信息发布。
航空公司:负责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航空器疏散、乘客和机组人员救助等。
空管部门: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飞机优先通行。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医疗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和转运工作。
四、应急救援流程
报警与接警
突发事件发生后,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系统,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警报。接警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人员前往现场。
现场评估与决策
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状况等。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并报请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应急救援实施
按照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各部门立即展开救援工作。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资源的调配和信息的发布;航空公司负责航空器的疏散和人员救助;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救援;医疗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转运等。
后续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保障措施
应急资源保障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的保障。同时,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应急演练与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