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养老金方案锦集十篇#】如何对自己的方案进行润色呢?为了避免盲目行动,提前制定一个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通过阅读了这篇文章,我们对于“养老金方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会持续更新,为您提供最新的内容!
养老金方案【篇1】
各省瞎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和《关于做好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并建立数据库的地方,可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数据库不完善的地方,可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发放,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利益平衡的难度大,各地要清醒认识组织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9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养老金方案【篇2】
根据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上调5元、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养老金方案【篇3】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安徽将对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继续采取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普遍调整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增加95元,体现公平。二是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将20年满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80周岁—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提高养老金标准,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调整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目前,安徽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 2015年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企业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这个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l+a2/A2+……+an/An)&pide;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早地当地开展养老保险之前工作,还要有过渡性养老金。
第一部分:
①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轮天津退休职工2016涨养老金增加120元。
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足16年的,本轮天津退休职工2016涨养老金增加123.5元。
③缴费年限达到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本轮天津退休职工2016涨养老金3.5元。
示例:老李退休前缴养老金费年满每月能领取127,老王退休前缴养老金年满每月就能领取130.5,以此类推。
第二部分:
截至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第三部分: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标准,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 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
例:以某国有企业退休女职工,退休时年龄54岁,共缴纳了30年的养老金,但当前退休金每月只有2090元。 第一部分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部分不增加,前两部分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再增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部分只能增加到2295元。
养老金方案【篇4】
据悉,此次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新增的5个产品来自新华保险、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以及工银安盛人寿4家公司。除太平人寿外,其余3家公司均为第一次入选该名单。
截至目前,共有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泰康人寿、国民养老保险、新华保险、阳光人寿、工银安盛人寿9家公司的12个产品入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其中,太平人寿、泰康人寿和工银安盛人寿均有两款产品入选。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应符合7大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或地区先行启动实施。截至2022年末,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1954万人,缴费人数613万人,总缴费金额142亿元。
浙商证券预计,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将具有万亿增长空间。
养老金方案【篇5】
广东珠海2014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1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4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97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计发。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高工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
五、待遇冲减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按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珠人薪〔1996〕26号和珠组通〔2000〕35号文)的相关规定相应冲减其补充养老金或生活补贴费。
六、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养老金方案【篇6】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
三是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退休人员。
以上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期的人员不参加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 、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 、调整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挂钩调整。
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以上标准增加养老金基础上,再按以下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养老金:
15年及以下,每月增加15元;16年—20年,每月增加25元;
21年—25年,每月增加35元;26年—30年,每月增加45元;
31年—35年,每月增加55元;36年—40年,每月增加65元;
41年及以上,每月增加75元。
三是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调整高龄养老金标准。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拓展阅读】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国家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8月养老金入市正式获批。2015年11月,养老金年度收支现赤字。2016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由国务院近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养老金方案【篇7】
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待遇保险,以及最低工资线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北京养老金将迎来连续25次增长 待遇水平领先全国
据国家今年上调养老金的总体安排,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xx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从发布会上获悉,过去5年,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持续增长,企退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年均增长9.2%。在20xx年8月,北京市宣布上调当年的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提高到每月3573元。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蓓介绍,北京市将于下月启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整,7月底之前职工养老保险调整将全面到位,持续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
虽然目前还没有透露上调的具体方案,但据北京市人社局介绍,今年调整后,北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实现了连续25次增长,待遇水平全国领先。
▌最低工资线、工伤保险等标准也将于下月调整到位
陈蓓还表示,在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同时,相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待遇保险,以及最低工资线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金自去年上调后,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 在今年年初获悉,北京市从今年起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上限,由现行的每年7420元调整为9000元,同时调整财政补贴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最高补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向 表示,缴费上限的提高意味着个人每年可以累积到账户的金额增加,再加上财政补贴的提高,未来领取养老金时,待遇也会相应提高。据初步测算,北京市居民未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或超过1500元/月。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北京市已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至1890元,下月调整后,还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提高。
多知道一点
年底前北京186.2万新农合改换社保卡就医
在上午的发布会上,陈蓓还介绍了北京城乡医保整合的进展。据她介绍,7月份北京将启动对所有186.2万新农合农村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卡的信息采集。
9月份要完成首次城乡医疗保险统一资金筹集,即原来分部门、分区县进行城乡医疗保险资金筹集,这次要完成城乡医疗保险统一资金的筹集工作。
到年底之前,我们要实现186.2万原来新农合的保障对象,也就是原来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医疗保险持社保卡就医。
北京市将实现城乡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未来,参加医保不会再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身份差异,农村居民参保、就医、支付都会有更大的实惠。
养老金方案【篇8】
从1月1日起,新疆将第六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标准水平3个百分点,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3%。调整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月人均177元。
据悉,凡20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在此次调资范围内。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之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此次调整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不同对象的调整水平有一定差别。对于既符合普通调整又符合特殊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双重”调整。退休人员中,原军队专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凡符合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20元。之后,对缴费年限超过的,从第起,每满1年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缴费年限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具有高级职称的,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10元 。对20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7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60元的标准;对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0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95元的标准。这较2009年的增发标准各高出10元。
对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对1956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养老金方案【篇9】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在40周岁至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规定确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养老金方案【篇10】
今年,渑池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截至4月底,去年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调整完毕,1-4月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随同4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高龄人员,将继续按规定予以倾斜,全县11000余名去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受惠。同时,渑池县还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