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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4-10-22 10:21:01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实用文#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燃气具有清洁、发热量高、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使用不当就会发生火灾、爆炸和使人窒息的严重安全事故。下面是好工具范文网小编精心推荐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2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1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2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3

1.目的

燃气的使用、安全管理是一个技术性、管理性非常强的综合性工作,为规范涉及燃气的岗位工作人员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时的操作安全行为和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方针: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隐患大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预防不是针对出现火灾,而是强化责任来保证无事故状态的连续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材料各天然气使用部门、岗位的`安全管理。

3.内容

3.1职业危害 天然气生产及处理中常见的危害有爆炸、火灾、中毒三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腐蚀、超压、泄漏、违反操作规程等。如果天然气中H2S超过一定的浓度,且在有水的环境中,就会对设备和管道产生严重腐蚀。H2S溶于水形成弱酸,对金属造成电化学失重腐蚀、氢脆和硫化物应力腐蚀开裂,严重时会引起管线和设备爆炸。H2S是一种无色、剧毒、酸性气体。低浓度的H2S气体有臭鸡蛋味,其相对密度为1.176,较空气重,与空气混合浓度达4.3%~46%时形成一种易爆炸混合物,H2S燃烧时呈蓝色火焰,产生有毒的SO2。

3.1.1爆炸。输气设备(仪表)和管道长期处于受压状态,这些设备和管道都有额定的工作压力,其生产运行压力必须低于额定工作压力。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很可能会产生爆炸:

(1)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或管道超压运行;

(2)设备或管道因腐蚀减薄;

(3)设备或管道发生泄漏,漏出的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至一定比例并与明火接触时;

(4)用空气压缩机实施气井排液时,空气与天然气混合在高温高压下流动;

3.1.2火灾。引起天然气火灾的主要原因有:

(1)设备和管道由于制造缺陷、腐蚀磨损、年久老化等泄漏天然气,遇明火点燃;

(2)放喷天然气被雷击点燃;

(3)维修设备和管道时违反操作规程引燃;

3.1.3中毒。最常见的是H2S和CO引起的中毒,但H2S的毒性较CO大5~6倍。

造成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原因有:

(1)当含硫天然气排放或大量泄漏在空气中时,人、畜不慎呼吸后中毒,严重时会造成死亡;

(2)当天然气作燃料用于烧饭、取暖、淋浴时,若燃烧不完全或通风不良,会引起人中毒或窒息,严重时也会造成死亡。

3.2预防措施 防爆、防火、防中毒具体措施如下:

3.2.1防爆。

(1)天然气生产及处理用的设备管道材质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和管道启用之前必须按照试压规程进行试压并合格;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保持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良好;

(5)严禁超压运行;

(6)做好设备和管道的内外壁防腐;

(7)消除泄漏,保持生产场所通风良好;

(8)严禁用空气作为气井排液的气源。

3.2.2防火灾。

(1)消除天然气泄漏。

(2)对容易泄漏的设备和管道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3)维修设备(锅炉、燃烧器、管道)要动火或人要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天然气,取样分析合格后再进行。为防止与设备相连的阀门内漏,应用盲板隔离开。

(4)天然气输送及使用场所应严禁烟火。

(5)易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场所采用防爆型电器。

(6)采用避雷装置避免雷击引起火灾。

3.2.3防CO中毒的措施。随着厂区内天然气使用的逐渐常态化,防CO中毒的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防CO中毒的具体措施是。

(1)普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做到所有岗位人人皆知。

(2)燃具的选用,所用燃具必须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认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3) 长时间连续使用燃具的地方要加强通风,以降低CO的浓度,严禁将燃具安装在不通风的地方使用。

(4) 对于安装在室内的天然气动力机组,除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外,还应将燃烧尾气引出室外,并定期检查排气管,查看是否破损,以防止CO废气泄漏于室内。

3.3工业燃气用户产权内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使用。

(1)对管道的各个接口、软管的两端接口处、阀门经常进行检漏。(检漏方法:用肥皂水涂刷检漏,切忌用明火检漏)

(2)定期巡视检查户外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露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

(3)燃气设备关闭后,表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如有此类情况,速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4)经常检查沿线管道及附属设施有无占压现象,调压设备、支线闸是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人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6)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7)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8)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器以保证燃气泄露时及时发现。

(9)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4.操作注意事项

4.1点火前应先检查烟囱抽力,引风机、鼓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有效,阀门是否关闭、是否有燃气泄露,若有泄露应先排除故障,再进行通风或开鼓风机吹扫,确定室内,炉膛内无燃气再行点火。

4.2在燃烧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节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发现回火、脱火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停气并设法消除故障。

4.3停火时,应先关闭燃气阀门。长时间停气还应关闭燃气总阀门,并打开放散阀放散。

4.4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道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天然气公司保修。

4.5操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装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地方睡觉。做到“人走、火灭、阀关严”,操作间内严禁使用其他火源。

5.附则

5.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制度由总公司安环科和新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4

1、天然气完全燃烧需消耗氧气,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天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气,一定要关闭表前阀。

5、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6、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7、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漏气,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发现漏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等泄漏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迅速关闭燃气总开关或阀门,阻止气体泄漏。

2)打开门窗,流通空气,使泄漏的燃气浓度降低,防止发生爆炸。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4)迅速打开门窗,让天然气自然散发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点,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抢险电话。

6)迅速疏散附近人员,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7)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常开状态,必须保证完好有效;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的建筑要保证排风系统能正常启用,以防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安全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8)使用灭火器灭火:燃气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体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5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异常的液化气瓶要严禁使用,发现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情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及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施,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行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规范安装。

11、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3、食堂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6

一、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加。

五、日常检查按如式进行:

1、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

六、定期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防漏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漏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七、企业每年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消防设施管道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八、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九、对于入户安全检查要要个按照规定,对用户设施有无人为损坏、有无私自改动、锈蚀,胶管有无老化,有无燃气泄漏,燃气计量仪表是否正常等进行检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维修整改。

十、各种形式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分别纳入技改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8

一、总则

1、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

3、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二、工作制度

1、本部门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本部门负责工程部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要保持清洁。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公司形象。

三、部门职能

1、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下做好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工程技术管理。

3、根据公司总任务编制工程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4、接收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单及汇同安检部、技术部组织打压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送气单。

5、组织图纸会审,解决施工当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评定,确保施工质量。

6、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协调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7、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签证工作,申报工程结算,同时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8、负责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办理工程进度款审批签认手续。

10、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工作。

11、组织、召集工程建设调度会、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12、组织其他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

四、人员编制与岗位职责

(一)人员编制

1、工程部设工程部长2名;

2、工程项目负责人数名;(根据项目多少而定)

3、工程部设施工员数名、文案员数名。

(二)岗位职责

1、工程部长:

1) 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2) 严格按公司规定、施工管理程序进行系统科学的管理;协

3) 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周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

4) 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有关部门,重大问题上报主管经理解决;

5) 负责主持部门例会。

2、工程部施工员:

1) 严格按施工管理程序进行系统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按期竣工;

2)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问题当日解决,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工程部长处理;

3) 隐蔽工程验收、整体工程验收,阶段管理的有关工作;

4) 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

5) 负责协调与生产部、设计部及安全部等部门关系;

6) 加强对施工队管理,严禁施工队与客户私下交易,承揽私活

五、内业管理

1、例会制度:工程部每周二举行部门与施工队例会一次,由工程主持。

2、报表制度

1) 工程部应于每周末提出部门下周工作安排;

2) 工程部应于每月月底竣工项目验收并及时上报结算至财务部;

3) 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a、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工程部应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

b、处理的同时,应上报处理技术方案以及费用分析方案给公司主管经理,以便公司正确决策。

c、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完成事故处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起因分析、责任人分析、事故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

d、事故处理报告应于完成后的当日上报公司主管经理。

4、档案管理

1) 填写结算单,交施工、预算、材料、财务审核。

2) 档案搜集由工程部相关项目主管具体负责。

3) 开工报告、隐蔽纪录、竣工资料等及时归档。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9

1、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代班为主,每半小时对设备进行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一切人为或自然事故发生。

2、锅炉设备及锅炉附属设备安全及天燃气调压站进行认真检查。

3、对运行和转动设备,锅炉的'分汽缸、给水装置、疏水装置及所有阀门、压力装置、调节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增加检查次数。

4、对锅炉本体人孔、手孔、观察孔进行检查,,对转动设备油位随时检查,发现缺油及时加油。

5、每班必须按正常操作顺序冲洗水位表两次,防止产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连污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6、检查水箱进水阀门开度是否适宜,温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确。

7、检查锅筒压力与电控柜,操作柜多功能显示装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无超前或滞后现象,并注意观察电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电源电压等,应维持在380V±5%范围。

8、锅炉运行中,应保持规定的正常压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严禁违章操作,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照明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9、巡回检查线路:锅炉控制盘,燃烧器,锅炉压力,燃气压力,锅炉水位,锅炉给水泵,自动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温度,分汽缸压力,生水压力,自动软水器,盐水罐,液位及盐水浓度,水箱间软化水水箱水位,天燃气调压站,天燃气调压器进出口压力等。

10、班长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察看巡回检查记录,并可对其工作进行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11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 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 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12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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