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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后感范例4篇

2023-10-13 12:06:10 法庭观后感

【#实用文# #法庭观后感范例4篇#】如何才能更好地让观后感表达出我们的感悟呢?实际上,观后感的写作注重于"感"这一方面,但也离不开对影片的"观"。如果想深入了解《法庭观后感》,不妨先阅读这份详尽的介绍,并持续关注我们的网站以获取更多信息!

法庭观后感(篇1)

刑事审判一

本案主要关于对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根据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发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发生过口角,被告怀恨在心,故携带枪支冲进原告办公室,在撕扯之后向原告开枪,射中腿部),控方提供的证据也相对确实充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携带枪支的认定,被告人想原告开枪造成的伤害认定等),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法庭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出判决,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顺利,庭审整个过程不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左右,基于事实以及案情清楚明确笔者不再赘述,在这里想就整个庭审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下自己的观点:

有关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根据程序分流原则,1996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简易程序。然而,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一直还是很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确认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推向全国。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有:

(1) 被告人认罪,对认罪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这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

(2)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指控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条件是适用简易审判的基础,也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判决的前提。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审。被告人没有选择启动程序的权利,但只有被告人主观上愿意接受简易审判,普通程序才可以是简易审判。

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形式,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与被告人相比,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二

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问题。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以下做简要分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基于错误的人是处分(交付)财物。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

因此,是否有纪律处分,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不是盗窃罪;被害人不处分财产,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一种互斥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情况。

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对诈骗罪受骗人的处罚必须建立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所致。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其次,处分行为不要求被欺骗人将财产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因此不要求被欺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所以有此可以发现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但是本案之中争议的焦点在与被害人在下车之前是否认识到上当受骗而想要放弃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果没有则依旧是“处分行为”,如果已经放弃处分财产,而财产是被犯罪嫌疑调包,则又构成盗窃罪的可能。

班级模拟法庭民事审判

,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

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款拖欠,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4.417.93元。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致使被告迟延了一个多月才能使用由原告承包装修的新办公楼,明显严重违约在先,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有权按照先履行答辩权的规定,暂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全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谁先违约。在接下去的庭审中进行了进一步的陈述以及举证,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甲方是否违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早原告不同意调解,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庭认为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原告湘潭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并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件当中被告援引了《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方有权拒绝其灵性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的规定,被告以原告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为由做出答辩,而原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详细陈述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原因,且证据充足,被告辩称的基础丧失,且证据不足有缺乏其他的辩称理由,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综上所述,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同时,辩护人应认真寻找案件的辩护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案件开审前收集案件的详细证据。

法庭观后感(篇2)

4月29日,我们很荣幸有机会与几位同学一起走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参加会议。法院审理了一起住宅小区两名居民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案件。

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的**准备阶段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前,法官强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没有反诉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在本次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方“第三人”。

这个特殊的“第三人”是我在之后才弄明白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提起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接着我们专注地倾听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对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的推理和论证。对正义话语的控诉,对将情感融入法律的辩护,给了我前所未有的震撼。在审查中,双方可见都是下足了功夫,唇枪舌战,见招拆招,不过面对如山的铁证,法院是会判一个公道的。

在15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继续**,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我感觉这一次的法庭旁听还是算得上是不虚此行的。从这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不论是法庭审判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扩充,还是法庭旁听带给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都是此次前往所带给我的宝贵的财富。

先拿具体学习的知识来说吧,我是第一次听说“行政审判”一词,很高兴我弄懂了它的具体意义和目的,还记住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的程序、行政审判与其他审判的区别以及最开始书记员有宣读的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在我所学习的专业中,也有涉及到法律,虽然这次去听的是行政案件,与自己所学的《经济法》没有很直接的联系,但是我能感觉到它们作为法律有着同样的严谨很神圣,同时觉得自己能够接触到理论上来说自己应该在生活中很少能够很系统很认真的去身体力行学到的知识,真的感到很开心。

再次想谈谈自己比较深入的一些思考吧。通过这次审计,我深感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将日益提升。

作为大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使我们能够冷静面对和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守法律和纪律,充分利用法律权益,为法治社会作出最大贡献。

法庭观后感(篇3)

这学期,我们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第四届全国大学生金州杯模拟赛在我校举行。我们周末去看了模拟法庭比赛。

书记员首先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进行检查,邀请他们到庭,然后宣读审判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等候法庭进入,将被告人带到法庭,审判长宣布**。审判开始时,法官首先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等情况,然后由审判长公布审判组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在公证人举证完毕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最终由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进行宣判。

和暑假在法院实习旁听庭审是一样的感觉。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是在一个安静祥和的环境中进行的。我个人觉得,在一个真正的法庭上,双方的矛盾肯定会因为自己的矛盾而争吵,而法官正是及时维护秩序的。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表达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调和表达,也感受不到矛盾的气氛,这让人觉得有些枯燥。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有些短暂。

此次模拟法庭的参与人员,每个人都表现得十分投入,十分敬业。这也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当事人角色的学生更为克制。我们只能从表面上了解案件的事实,不能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情和想法,也不能理解胜诉对我们自己的重要性。但被告和证人表现得尤为突出,声情并茂,让人感觉不出这是模拟法庭,如果不是事先知道,还以为是真正的被告。

兴湘八号队担任辩护人,都是我熟悉的学姐学弟,谢博洪学姐通过了司法考试,目前在律所实习,询问被告时技巧性很强,总是能很快的抓住要点,有她这样的辩护人一定很安心。张宇作为大二的学生也表现得十分不错,沉稳冷静,把事先准备好的东西一一展示给大家,有着良好的个人素质。

虽然这只是学生自身的一部分,可能并不专业和熟练,但却是真挚和感人的。真实的模拟场景、真实的人物雕刻、真实的语言和真实的内心表达都真诚地反映了参赛者对模拟球场的态度,我们非常仔细地观看了比赛。我认为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进行得很好,不仅让我们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也让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了一个法律专业学生的责任和目标。

我会更加认真地学习模拟法庭的课程,努力提高我的专业素质,为我今后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庭观后感(篇4)

2011年6月15日下午6时,期待已久的模拟法庭终于庄严地**在模拟法庭法学院。虽然本人没有入选参选出庭的人员,稍许有些遗憾,但对于这场由本班同学精心准备饰演的庭审还是充满幻想和期待的!带着极大的兴奋,我早早来到模拟法庭的现场。

发现参演人员正在紧张地做最后的排练。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警等都与法院的正式人员一样。这一次,我知道他们付出了很多。看到他们忙碌的背影,我心里感到敬畏。

本次**审判主要是关于2011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nicheng镇居民马汉桥、胡民的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认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后,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进入法庭。

本次模拟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实际量刑。检察院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抢劫。虽然书证、物证、证人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事实清楚,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法官综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定罪意见,最终宣告故意伤害罪成立。

庭审继续进行着,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法庭辩**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发表看法和宣判,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件陈述环环相扣,双方辩护依理据争,我那颗期待的心也随之而有起有落,从低谷到巅峰。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

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同学们也为为参演人员的精彩表演而鼓掌,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在审判结束,审判结果即将公布的时候,我们可爱的女审判长宣布判决时忘记了在全场起立。

这可能也是整场最大的一个漏洞。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

通过这次观察,我初步掌握了庭审的基本过程,了解了诉讼中每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了法律专业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但庭审过后,我同时产生了一些疑虑,一是马汉桥、胡民、刘林为共同犯罪,马属于主犯,其他二人为从犯。在我认为,主犯和从犯的罪名应该是一样的,为什么最后定罪的时候,承认他们的从犯身份,却分别定了不同的罪名。

主犯为故意伤害罪,从犯却为寻衅滋事罪?这一点是我最不能理解的。此外,审判长宣布三名被告人有罪后,询问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定罪是否有异议。

当然,本庭中辩护人的回答是没有,那万一辩护人说有异议的话,那审判活动要怎样进行呢?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个模拟,我也认为枯燥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就像别人说的:

“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要把课本知识和实践机会结合起来,做到易学易懂,事半功倍,自然对法学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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