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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公司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谋求效益最大化择优定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合公司本部。核心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涉及公司物资采购、工装制作及购置、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大修、基建工程、物业管理、废旧及积压物资处置、外委劳务等项目纳入招标范围。
第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须经公司相关高管批准后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众多投标方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意向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意向单位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议标:是指公司对有资格的意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确立中标方的招标方式。根据市场和供应商的情况,议标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
以上三种招标方式的额度标准和操作方法由招标组织单位制定相应管理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2
一、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话保密。除经办人电话、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电话外,招标小组成员电话一律保密。
四、开标前投标文件严禁启封。投标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经办部门负责保管投标文件,审监部随时核查 , 开标时招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五、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开标至合同签订期间,投标文件、谈判的内容应保密,严禁泄露。
六、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严禁接受投标人请客吃饭、送礼。招标过程中严禁与投标人有工作之外的任何联系。
七、招标人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八、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如果发现泄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九、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标底,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规设定商务标的权重;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十二、招标文件起草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正确性负责,技术人员要严把技术关,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以严格认真的态度编制招标文件。如果发现技术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规范公司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投标
1、投标项目由经营部负责,集团内部招标由生产计划部进行协调,对外投标由信息科进行协调。
2、经营部、生产计划部与信息科共同搜集、调查市场信息,分析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营部初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3、对于初步决定参与投标的项目,由生产计划部或信息科填写《投标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负责登记报名、索取招标文件等工作。
4、生产计划部获取集团内部的招标信息后,需要技术部提供材料计划的由技术部提供,生产计划部编制投标预算。
5、生产计划部编制的投标预算须报经营部进行审定。如生产计划部编制的预算未报经营部审定的,对责任人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损失重大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信息科获取的招标文件报经营部,由经营部安排投标工作。对于审批后确定投标的项目,由信息科牵头按照程序完成投标书的制作。
7、技术部负责技术标书的编制、提供材料计划、参加答疑会、进行咨询、澄清等。
8、经营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收回,财务部办理手续。
9、投标工作时间必须按标书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至
少提前一天报经营部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少提前三天报总经理审批,不得延误。
10、信息科负责打印、审查,装订、密封、投标(退标)文件。由于工作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投标时间延误的,将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1、所有参与投标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保守公司投标机密,严禁将投标过程透露给其它单位及人员。若发生以上情况将对泄密人处于2000-5000元的罚款。
12、开标会议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13、信息科应尽可能的了解其他厂家的投标情况(名称、厂家、数量、价为等)、中标及未中标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
14、集团内部投标的文件资料由生产计划部存档保存,其余投标文件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二)招标
1、所有招标项目均由经营部负责。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报经营部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经营部决定自主采购或招标采购。
2、对于确定招标采购的,由信息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发布招标信息。
3、投标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个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4、经营部与技术部共同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材料。
5、经营部组织初审,技术部、信息科、生产计划部相关人员参加审定。
6、由经营部牵头,前款规定的各部门参加组成评标小组,完成开标、定标。所有参与评标人员要认真负责,保守机密,违反者视轻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7、招标结束后,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8、所有工作程序都应有文字记载、收发记录、交接记录等,以便责任的划分。
第二章 合同签订权限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
第二条: 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合同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 签订购买材料和其它经济合同前,必须对市场进行大量的调查,做到“货比多家”,心中有底。
第四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权限及流程
1、 由合同经办人统一使用《合同审批表》,并附合同草案,进行申请。
2、 合同签订权限及流程:
合同金额1000元及10000元以下:
经办人申请 → 部门负责人批准 → 财务部经理批准 → 经办人负责合同签约
合同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经办人申请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总经理批准 → 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签约
3、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按《公章使用登记表》的要求进行登记。
4、所有签订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原件两份:一份部门保存,一份交 财务部。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4
一、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成 员: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成 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四、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采购等业务:
4.1.原则上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采购等业务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2. 金额大于2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定合作单位,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
a、政府垄断工程;
b、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
4.3. 小于20万元的工程是否招标不作强制要求,可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4.3.1 议标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常规工程应选择至少3家参与;议标的谈判必须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同时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约谈记录作为附件同时报批。
4.3.2. 直接委托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标的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至少选择三家单位进行价格比选;经办人填写《询价备忘录》报总经理审批。
五、工作流程
5.1 招标前期工作
5.1.1 项目合约规划
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前,由合约部进行合约规划,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
招标方式及合同行式:
各类施工工程招标应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编制“项目开发计划”时,应给工程量清单招标安排合理的时间,因工期紧急而无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即包干单价的招标方式。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招标代理的公正、透明、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电子招标平台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工作的程序与流程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委托方式
招标代理委托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直接委托公司招标代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司代理部门”)进行招标代理。
(二)由公司代理部门根据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要求,在招标业务领域内择优、招标代理专业的独立法人代表担任招标代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的程序
(一)招标代理准备
1、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向公司代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申请,内容应包括: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
2、公司代理部门对招标代理申请进行审核,并与招标人商议确定具体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招标代理费用。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制招标代理计划,明确工作进度、时间和负责人。
4、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代理计划组织招标文件的制作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同时通知评标委员会主席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前的会议。
(二)开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2、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前的'评标委员会会议,核准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列投标人名单,核实投标文件,对递交的信封进行验封,并记录相关信息。
4、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工作,对每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封、验收、登记等工作,同时在评标委员会和暗标考勤人员的监督下,对开标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
(三)评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评标场所和必要的评标工具、用品。
2、公司代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试,确定其资格,组织评标教育培训。
3、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中标候选人确定
1、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报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审批。
2、经审批允许后,公司代理部门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并组织招标代理结算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的流程
招标代理的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审核、编制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议、审核投标文件、组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方和结算工作等全部环节。
第三章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
第六条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招标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技术难度、业务风险和事项紧急程度。
(二)招标代理单位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业绩水平和服务量。
(三)招标代理费用的市场行情、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等因素。
第四章 招标代理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效果的监督和考核
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特殊是对于招标代理成果是否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是否能够为招标人提供最优价值的服务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
第八条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评审过程和评审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补充规定
对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商议并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招标代理:招标人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为其提供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的全过程服务。
2、投标人:在招标人的公告范围内,经资格预审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机构或者个人。
3、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获得中标资格并被招标人确定为合同订立组织人选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招标人为了通知供应商竞标,明确招标要求,在进行招标竞争之前,必须制作的文件。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的具有专业素质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工作组。
6、开标:公开、透明地按照规定公示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7、暗投:暗标是指在未公开开标前将所有投标报价隐藏,由暗标考勤人员监管,以保证竞争公平公正。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规定。
2、代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代理相关条款。
3、价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有关招标报价、价格承诺和违约赔偿等规定。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6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利益,控制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中心及部门。
第二节 招标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类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二万元人民币(含二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对外设计、咨询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含五万元)以上的;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含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一次性对外采购运输设备总金额在三十万(含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总金额在三万(含三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任何中心、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总经办、财务中心、业务中心、行政中心、资源中心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及公司律师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行政中心负责加强对招标小组人员在招标时的监管。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金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投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边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式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 招标计划
第八条 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运输设备的采购: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运输设备的品牌、排量、数量、质量要求、售后保障、交货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对外设计、咨询的采购:招标计划书应载明设计、咨询的内容、范围、要求、完成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固定资产的采购: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广告制作的委托: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制作内容、规格、材料要求、制作要求、完成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发包和委托: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发包内容、质量要求、起始期限、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二、招标申请书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律师。
三、招标申请书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申请部门牵头组织招标事宜。
第五节 招标细则
第九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规模大、造价高且在时间充许的情况下,由招标小组确定可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以邀请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小组根据申请部门及其提供的调查资料,选定邀请投标的单位,该单位的数量应按采购量的规模而定,如选一家单位中标,则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三、议标:在时间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及律师共同起草、编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运输设备的采购:运输设备的品牌、排量、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售后保障、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对外设计、咨询的采购:设计、咨询的内容、范围、要求、完成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和地
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四、广告制作的委托:制作内容、规格、材料要求、制作要求、完成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五、发包和委托:发包内容、质量要求、起始期限、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六、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七、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和原则(发标、答疑、投标、开标、议标{包括评标标准,标准应量化}、评标、定标等)。
八、投标保证金、签约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返还。
九、合同版本。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成员签认(即签认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在开标会议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征集
招标申请书通过十五日内投标单位征集期间,公司在显著位置公示招标项目,公司各中心或部门均可推荐参加单位,有意参加者可到经办部门报名。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收取复印件时应与副本原件对照)、企业以往同类业务业绩、企业
最近一年资信情况等。由经办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经办部门应登记所有报名单位,报给招标小组,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交纳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逾期公司不予接收,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公司不接收银行保函。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泒专人送至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行政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自行开封。
如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后如需修改、补充,只能在截止时间前修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递交。补充、修改文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补充、修改的内容造成废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均为废标,不再参与后续开标、议标。
第六节 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按标书规定日期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人都有权在评标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见,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授权的人员主持,由公司律师负责纪录,该记录应存档备查。
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定标后,招标小组组长在公司周例会或其他会议上宣布中标单位及中标价。
第十九条 定标后,经办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中标通知书为准签订,合同实质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如确需变更,需经抬标小组组长同意并有投标单位确认书。
合同谈判完成后,合同要经招标小组审核通过,公司律师负责提供合同法律问题的咨询。
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签订合同,如果不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通知其他候选单位。
签订合同后,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落标,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各种押金。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应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包括初选通过单位、落选单位、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编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对重复性招标的投标单位建立档案,档案中除了记录该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外(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绩、投标情况等),对中标单位还应记录其履行合同的实际表现信息并进行动态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决定中标单位是否有权参与未来同类招标项目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七节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招标项目前期公示,公司各中心或部门均可推荐合适的单位,招标前期调研,收集相关单位信息并汇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负责牵头联系相关单位。
二、对相关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申请部门经办人按照招标申请书要求的投标人资质对意向单位进行审查,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总经理批准。审查合格的,通知其参加招标。
三、起草招标文件,申请部门经办人会同律师共同起草招标文件,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的收取。
(一)行政中心负责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注明发放的需返还的技术资料的具体情况,发放的招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标单位领取人的签字。
(二)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交纳程序: 由行政中心开具交款通知单,投标人持交款通知单到财务中心缴款,再将第三联交回,完成了交款程序。核准以上款项的交纳以财务中心的收据为准,投标单位的转帐单、汇票等要统一换成财务中心的收据。
五、招标答疑:
经办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答疑文件,由律师负责发放答疑文件并存档。
六、现场勘察:
如确有必要,经办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勘察。
七、投标文件的收集
行政中心负责收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的投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
八、开标、评标、再谈判、考察、定标:核实投标文件是否有财务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后,对意向的中标人进行单位及工地实地考察。定标后,行政中心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载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不得修改中标通知书的内容。
九、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包括其他合同的审批):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谈判,不得修改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谈判完成的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批。合同经过审批后,才能签字盖章,合同书必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不盖章(内部控制程序)。
签订合同前,核实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将盖章合同交给对方。
十、投标保证金、需返还资料押金的退还
(一)需返还资料押金的退还程序:投标人将需返还资料退还行政中心后,行政中心核对页数无误、页面整洁后在收据上签上“****已退”确认后,投标人持相应手续到财务中心退款。如需返还资料有损坏、丢失部分,行政中心视情节在收据上标明应扣除金额,财务人
员从需返还资料押金中扣除。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投标人接到退款通知后,经办人在投标人的收据上签字后,投标人持收据到财务部退款。
第八节 招标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话保密。除经办人电话、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电话,招标小组成员电话一律保密。
四、开标前投标文件严禁启封。投标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行政中心负责保管投标文 件,开标时招标文件应密封完成。
五、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工作的保密资料。开标至合同签订期间,投标文件、谈判的内容应保密,严禁泄露。
六、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严禁接受投标人请客吃饭、送礼。招标过程中严禁与投标人有工作之外的关系。
七、招标人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八、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如果发现泄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九、不得背离招示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标底。
十二、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三、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十四、招标文件起草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正确负责,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以严格认真的态度编制招标文件。如果发现编制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验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四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管理
一、所有合同原件交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负责及时分发给所有部门,行政中心和财务中心保存原件,其他相应部门及人员应保存合同复印件。
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公司律师负责保管。
三、招标文件审批表、合同审批表、开标记录由公司律师负责保管。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五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
第十七条 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团结互助,节俭办公。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文件由总经理签发,并确定发布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十九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立即电话通知相关人。
第二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三节 合同、证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和标书文件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合同和公司证件、人员证件:建立档案。每一份合同和公司证件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或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及附件,证件的使用记录,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的执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人员证件集中保管,要有交件人收件人签名,使用人签名,并配合人员档案使用。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底、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每周审核,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在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用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增加用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一人多能,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由总经理批准聘任。
第二十八条 新聘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登记表”,由经理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上岗。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试作期间的工资,由经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节 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并将月工资按实际应出勤天数折合成日工资核算。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部门经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四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九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二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 考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并每日将考勤结果公开。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经理审查,并以此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第四十五条 考勤办法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 财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被撤销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进行监交;计划财务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第四十五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十六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十七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保管慎重,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一定有用章记录。
第五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每周终要会同经理盘点一次,结算清帐目。
第五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发票应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五十六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工资及奖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岗位和职责的规定拟订。
第六十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业务质量,贯彻好公司的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业务工作实行以项目经理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第二节 业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业务信息管理是企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服务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信息反馈是指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和各职工,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一办事人员存在各种不良因素或手续、资料缺陷的时候,以及客户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该项目各种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二)新业务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非本公司办理的其他新项目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其他因素有新信息时,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三)去甲方或政府部门必须携带笔记本,把所谈情况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反馈方法、原则。
1、 各种有用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
2、 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并要求紧急信息及时准确。
3、业务信息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收集人、主要内容和信息评估。
第六十五条 业务信息的处理
1、 涉及本项目的信息,项目经理在接收到后要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或结果告知消息来源人,重大事情同时向经理汇报。
2、 新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报,等待经理处理。
第三节 项目经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业务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人员有义务协助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第六十七条 项目小组在项目开展时按经理要求成立,在项目主要工作完成后解散。
第六十八条 项目小组职责:
项目经理:1、负责受理业务,核查点收委托方报送的业务资料;2、负责统筹业务的工作进度,保证工作如期进行并圆满完成;3、负责整体把握、审核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保证工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4、负责业务成果的交付和业务费用的收取,保证业务成果的如期交付和业务费用的如额收取;
5、负责统筹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与档案员交接。
经办人员:1、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如期、保质的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业务;2、负责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完整的交付给项目经理;3、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对其它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后的业务成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
第四节 三级复核制度
第六十九条 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安排项目小组经办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七十条 二级复核由项目经理负责,复核完成后,签字后连同复核意见一起报经理。
第七十一条 三级复核由项目经理与政府机关完成,复核完成后,连同政府审批意见返回项目小组。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协办人员若有意见分歧,报总经理决策。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为客户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保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是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第七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和其他投标公司的秘密,更不准出卖投标公司的秘密。
第七十六条 员工应保守的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招标项目的资料;
3、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4、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其他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七十七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传递、保管。 第七十八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十九条 记载有各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十条 接触秘密资料的员工,未经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严禁接触秘密资料。
第八章 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并应留下底稿和两份印好的以备存档和借阅,并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字。
第八十四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八十五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八十六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8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招标实际和内控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管办分开、各负其责、共同监督”的体制。
第五条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
(三)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
(四)协同、竞争、择优,合作共赢。
第六条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招标办),统一管理公司招标业务,招标办设在xx处,归口管理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xx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考评;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中招标管理模块维护及推广;
(六)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公司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监督、检查;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活动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
(一)贯彻实施xx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内本专业线招标项目;
(三)负责公司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负责对咨询单位出具的投资类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初步审核;
xx处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审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招标活动审计监督。
第八条 采购业务分类和权限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即是招标项目,招标承办部门即是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申请并落实资金来源;
(二)负责编制并报审招标项目相关文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或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招标结果等);
(三)负责拟定招标方式、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推荐邀请投标单位;
(四)负责组织招标项目技术交底、现场踏勘、答疑和招标前的技术交流;
(五)负责拟定报价方式,组织编制标底;
(六)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招标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各类手续;
(七)委托招标项目参与评标活动;
(八)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具体履行合同;
(九)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协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整理和归档招标项目资料;
(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协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整理和归档招投标项目资料。
第九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含施工和工程总承包)单项采购估算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单项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可合并进行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其估算额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集中采购的一级物资(前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除外)和单项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级物资;
单项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招标。
(三)所属企业确定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非框架服务或固定金额服务项目单次采购估算100万以上的项目,或统一规模标准的框架服务年度服务费1000万以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xx公司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可不招标事项,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xx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者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合同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项目合同中涵盖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可进行分包的;
(十)xx公司战略合作、集中采购、内部优势产品、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科技研发及技术引进等业务管理对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
(十一)国家、地方政府和xx公司有特殊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一条经与公司签订了战略框架采购协议的物资或服务采购,按照订单式框架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招标项目由xx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由xx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xx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xx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其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以上一、二类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
(二)上级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一类招标项目实施前,公司应将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报xx部。二类招标项目实施前,公司应将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报xx公司。三类招标项目,由公司自行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规定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xx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xx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拟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应当在xx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招标组织模式包括一单一招和集中招标。集中招标是整合一定时期内重复采购或者不同需求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的招标模式。
(一)集中招标组织模式包括集中资格招标、框架协议招标和批量集中招标。
集中资格招标,对一定时期内重复采购项目以一次性公开资格预审方式形成明确有效期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有效期内实施具体项目时,原则上应在名单内进行招标。
(二)框架协议招标,对于通用性强、采购频次高、采购时间和数量难以提前明确的标的物,集合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合理预估采购数量,按照确定中标人、确定份额、确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形成某一特定份额的唯一中标人。
(三)批量集中招标,整合单个或多个项目同类或多类标的物需求,组织实施集中招标,划分多个标段(标包),每个标段(标包)确定唯一中标人。
可根据项目实际和生产建设需要,按照性价比最优、少量优秀的原则选择多个中标人,原则上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
招标项目优先委托内部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委托外部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xx招标办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 提出招标申请和招标方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 审查招标方案和会审招标文件;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接受投标单位申请或回复函;
(六)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八) 接受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九)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 组织评标;
(十一) 提出拟中标单位排序,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 发出中标通知;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非依法必招标项目,可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xx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在招标过程中,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招标预算额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承办部门根据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财务预算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审。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概况、预算金额、招标规模、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拟邀请投标单位及资质要求、评标规定、招标文件等。
其中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设计要求等;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计价类别、取费标准、计价方法、其他计价的取费依据资料等;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时间、地点;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投标文件格式;
(十四)其它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招标承办部门、相关专业部门(计划、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等)共同协作完成招标方案的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承办部门上报xx公司招标办,经公司xx审批后执行。
一、二类项目招标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xx会审查后上报上级公司。
招标承办部门要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为招标实施预留合理时间,对合同即将到期的、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承办单位应提前60天提报招标方案。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承办部门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的编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经审计后的工程预算,依据有关计价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当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漏。标底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六条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拟投标单位发投标邀标书。
第二十七条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当优先在xx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第二十八条招标承办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优先采用xx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xx公司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或电子招标平台,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xx公司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明显低于成本价等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专业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应充分结合招标项目需求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特点,从国家、xx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有可能影响合同有效履行的异常低价等情形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否决部分投标后,认为其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修改完善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xx招标投标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二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形成招标结果报告。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原则,必要时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可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科技创新、整体利益最大化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结果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在xx招标投标网发布中标信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可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但谈判内容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重新招标后仍然失败的,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报经政府部门履行手续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开标评标或转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明确异议的情形、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公司规章制度的,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其中: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四十八条 异议首先由招标专业机构受理,异议提起人对答复有争议的,可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招标管理部门处理。其他部门收到异议的应告知异议提起人按程序提起异议,也可将异议转交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一)不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提起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
(五)同一异议无新事实证据重复提出的;
(六)无明确诉求和必要证明材料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八)受理日超过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期的。
未经招标专业机构先行处理或者未附招标专业机构答复意见的,招标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应告知异议提起人。
第五十条 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为受理日,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异议提起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异议事项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或者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及时纠正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所属各单位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公司招标办批准。
第五十四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特殊专业的,专家学历、工作年限、职称或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十五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招标项目评标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和评审行为负责;
(二)参加有关招标异议问题的审议;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对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司招标办推荐,优先考虑总部招标办公布认可的内外部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或xx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招标专业机构承担招标项目具体实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xx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审定;
(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并协助定标;
(五)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取招标评审专家,开展专家履职评价;
(六)负责招标项目异议处理;
(七)负责招标过程文件、资料移交或归档。
第六十条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予保密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接触到标底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严格保密。违反本规定及其相关程序的,依据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公司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二条投标人采取虚报资质等级、串通作弊、哄抬报价、不真实填写投标业绩等手段致使无法定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扣留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篇9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部门主任若干名,员工数十名。各部门主任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三、岗位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公司形象,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公司各部门。 3.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保证工作质量。
4.员工:根据部门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流程
1.接收客户委托。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组织开标、评标。
5.编制中标通知书。
6.签订合同。
7.履行合同。
五、业务标准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招标代理业务。 2.保证客户信息保密。
3.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公正、公平、公开地开标、评标。 5.及时向客户反馈招标结果。
六、考核评价
1.员工绩效考核: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2.部门绩效考核:根据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3.公司绩效考核:根据公司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公司业务收入、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七、奖惩制度
1.优秀员工:给予表彰、奖金等激励措施。
2.工作不力员工:适当的警告、调整工作岗位等惩罚措施。 3.违反公司规定员工: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八、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公司决策层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
本文旨在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本文包括九个章节,分别是人事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工作规则、工作守则、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以及附则。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基础,它规定了公司的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代理工作规则
招标代理工作规则是公司在招标代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在招标代理方面的职责、权限、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招标代理工作规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招标代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守则
工作守则是公司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守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和管理。
第五章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合同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和管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和管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档案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和管理。
第八章保密
保密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规定,包括保密责任、保密措施、保密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九章附则
本章包括了本文的生效日期、修订程序、解释权等方面的规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附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管理。
为了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定本制度旨在使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法令规定的公司员工管理。本公司的全职和兼职员工均适用。对于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公司可以聘用临时员工,其管理遵照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或参照本制度办理。
使用和实人员的管理遵照本规定办理。
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和具体实际情况,所有部门都需遵照执行。
公司采用聘用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员工分为注册人员、聘任人员和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为正式人员。
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取。
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包括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三年以上相关技术等工作。具备报名条件的人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后,合格者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辞退。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使用期满的员工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及表现,考核结果将作为聘任的依据。
公司与备聘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
公司建立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公司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将载入个人档案。
公司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对于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
1、负责招标文件得编制与审核; 2、负责招标文件得发放与解释; 3、负责评标委员会得组建与管理; 4、负责评标文件得编制与审核; 5、负责评标得技术评审工作;
6、负责中标企业得技术审核工作; 7、负责技术交底与技术答疑工作; 8、负责技术支持与技术咨询工作; 9、负责技术档案得管理与维护工作。
本公司秉承“兼顾企业发展与员工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的方式,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与待遇。员工的基本待遇包括工资与奖金,月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薪资,离职人员至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婚假、产假等假期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工作规则是本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我们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科学、择优的工作。
本公司的组织机构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提名产生公司经济技术负责人及办公室、财务室、业务部、技术部的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日常公务处理、公文处理、对外接待工作、提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财务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与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公司的财务工作。业务部负责招标公告及发布服务、投标报名现场服务、投标企业的合适、录入等动态维护工作、公司业务信息收集及接洽服务,以及配合技术部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技术部则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发放与解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评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评标的技术评审工作、中标企业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交底与技术答疑工作,以及技术支持与技术咨询工作和技术档案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1、我们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帮助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同时也提供招标信息、工程造价、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以及企业资质等查询服务。
2、我们负责公司在相应网站和有关部门进行办公信息化、网络化的建立和工作。
3、我们负责招标委托方的招标文件编制和整理工作。 4、我们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场所、招标方式以及招标过程的协调工作。
5、我们负责评标、定标后的善后工作。
第四章 工作守则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要求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利用招标投标工作的便利,指定或介绍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向投标单位透漏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第三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一切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三十九条 员工对外洽接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十条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员工工作情绪与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与归属感。
第四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室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部门请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五条 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的财物携带出公司。
第四十六条 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公司及作业地点等其他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规定员工应该团结协作,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吵闹、斗殴、搬弄是非等。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度,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员工如需加班,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由人事财务部统一记录加班时间,并按照财务开支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十条规定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扣发工资或辞退处理。
第五章是合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市招标办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的审查备案,并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执业手册与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规定所有市区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由市招标办统一审查备案,各区招标办不再审查招标代理合同,县(市)审查其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
第五十二条规定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的上岗工作证,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在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情况每年在“四川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凡是公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等行为的投诉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和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以下制度:
公司财会人员应按照公司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以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也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人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工作。出纳负责、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账、报销、付款、保障、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需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得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若票据有误或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个人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若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办理完公事一周内结清财务手续。
公司的财务账目要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量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账、物、卡相符。
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与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工作,并对各部门建立收入、支出台账。按时给需要结算(分配)部门、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按照有关法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对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完成并且已经收取审核、招标费用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档案整理无论项目大小、预算的编审,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数据记录。连同咨询协议、方案、工作报告、其他资料的往来记录等整理归档。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保证单位所有存档资料真实、齐全的重要性,以降低业务风险。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档案整治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确定必要的存档资料。如果资料不全,则不能进行存档。对于没有存档资料的工程项目,无法兑现工资。
第八章讲述了保密方面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要严格执行《保密法》与《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者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应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应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应保密。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应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也应保密。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与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或透露。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员工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公司的意见。
第七十条规定了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应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员工不得私自复印与拷贝有关文件,除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与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与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九章附则包括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本管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