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财产清算申请书#】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清算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先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从申请人处借款XX元(约定XX年偿还),20XX年XX月XX日借款XX元(约定20XX年XX月XX日偿还),20XX年XX月XX日借款XX元(约定20XX年XX月XX日偿还)。以上三笔借款均无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及违约金,(另据查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还有:XXX欠济南XX公司XX万元,欠XX万元)。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望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3
尊敬的xx:
申请人张xx,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
申请人熊xx,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xx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xx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x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x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xx、熊xx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xx、熊xx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xx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XX(现已变更为:XX)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由XX共同出资XX万元成立,企业类型为:XX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XX年度已年检、XX年度已公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XX。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人请求你院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仅为某元。在被申请人股东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部分小额债务已无法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___年__月__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申请目的: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X和X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X万元,经营期限XX年。现有职工X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XXXXX。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XX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XX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XXXX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XXXX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XXXXXXXX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XXXX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XX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XXX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XXXX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XXXX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XX年X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9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__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__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__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__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__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20__年__月__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宣告ΧΧ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ΧΧ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目的: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登记记设立,是由和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近期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应付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他应付款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_________________元,严重资不抵债。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__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__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__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__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__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5
尊敬的xx:
申请人张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xx,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20xx年5月21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6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