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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通知精华5篇

2023-07-03 09:26:09 公司融资通知 融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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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通知 篇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 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的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 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12时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向投资者公告企业未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 登记托管机构应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支债务融资工具未偿付存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时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登记托管机构,并由登记托管机构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企业未按本规则规定向市场公开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

企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中介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暂停相关业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二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进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比照本规则中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并及时披露对发行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企业、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季度、半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在银行间市场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司融资通知 篇2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融资通知 篇3

烈日的来临,不到三个月的实习终于要结束了,通过实习收获颇丰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工作经验。实习是对我们理论知识的现实检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一次演练。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在即将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社会走向人生的第一步。

一、实习单位介绍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是集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管理、外贸营销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投资公司。

公司在商业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投资领域有着长达十五年丰富的运作经验,20xx年~20xx年间,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安定西里危改、国际玩具城、****小区等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项目,实现投资60000万元,创造利润10000万元。

同时,公司在金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显示出了先进的创业、融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20xx年成功并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xx年择机收购位于****,新增了近18500平方米的物业资产。同年成立合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

资产的持续扩展和经营运作理念的不断创新,使得公司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公司的经营前景更为光明。多年来,在总裁的率领下,公司不但创造了可观的商界业绩,而且形成了以人为本、心系事业的企业文化,铸就了奋力拼搏、永不言败的团队精神,公司的今天归于心血和奋斗的结晶,公司的明天则属于前瞻性理念与智慧的创新!

公司发展至今,已拥有由房地产投资开发、金融和国际贸易资深人士所组成的高级管理核心,以及由各类专业人士及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优秀团队,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全部具有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以及国际贸易、企业管理领域丰富的实际操盘经验。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0%以上,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15%、本科学历者占30%。

公司总资产为32000万元,目前拥有下属控股公司三家。公司对中国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充满信心,公司着眼于通过运用我们的战略投资经验、专业管理技能以及蕴含的业界资源,为企业和投资人实现更高额的回报;同时注重新能源、高科技、环保、文化传媒和养老保障系统等诸多领域的投资经营。

我们相信,20xx必将是**投资有限公司更加火红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又充满无限机遇,我们全体同仁将以更为饱满的激情,更为刻苦艰辛的努力,百倍发挥智慧与能量,实现集团化发展的战略目标,赢取更大的胜利,共同享受成功的喜悦和快乐。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是跟着一位北京学长学习投资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来学习的,实习期间主要参与了公司操盘练习进度及金融投资最初步的间歇化操作以及一些日常的简单的数据处理问题,并且作为资深投资顾问的参助一起协力构建新的金融建筑模型是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浅薄我的路还很长,由于我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真正参加模型的创建,在完成工作后,我又参与报表的核对过程,工作底稿的装订,以及一写现金流量表的整集,都是在实习期间协助师长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三、实习体会

实习就是把我们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自己的所学有用武之地,只学不用是书呆子我们要做有思想有能力的有用之才,因为实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接触的人也不同,因此也呢个锻炼我们的为人处事,随着现在中国发展脚步的加快每天都会有新的事物涌现出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来适应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被社会淘汰不被新的形式淘汰,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立足于这个社会。

这次实习终于明白了一些所谓的名词的意思私募公募到底怎么区分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有了深切的认识发觉自己还是太浅薄了,同时对投资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师傅带我让我知道什么是战略开发怎样去评估投资回报率,怎样去做市场评,信息对战略的影等等总之大开眼界。刚到那根本就是蒙的自己不知道该干什么,就是瞎撞被师现没有批评我他知道刚出来的懵懂,他叫我如何整编材料如何分类报表使我逐渐的走出了困境,带我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团队的精神还有文化是多么重要以前一些陌生的词语什么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等等都清晰的在我脑中留下不仅让我们对整个会计核算流程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认识,熟悉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对象,也缩短了抽象的课本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距离。

在实习期间,主要利用真实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表对一定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税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更加熟悉了用友财务软件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的各种操作,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为会计工作带来的便捷,我终于走出了一无所知。

四、实习建议

没出学校前对会计的认识仅仅是自己的专业,学了专业就是会计了。可当我到了那里却发现就是井底之蛙,会计还有很多种如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等原来市场对会计也是要求越来越细分化了,我对自己的一无所知感到愧疚,原来世界那么宽广学的太少懂得太少这是我的第一感受在公司,原来我什么都不懂,这是我要学的吗?我都暗暗问过自己,自己太无知了只能默默地跟在老师后面汲取养分争取自己独立的那一天!

所以回首我只能以我自身的经历留点建议,学习不只能学完自己所谓的专业课就满足多去涉猎些相关领域的东西,你的求职之路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所以在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工作不能像在学校学习那样遇到不会的问题了自己首先要认真研究,实在不会了再去请教老师,这样既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进度,最后也影响了团队的工作进度,所以这一点是我实习期间体会最深的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在工作中要有很好的团队精神,因为在一个团队中,你不再是一个单体,你不仅要很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还要顾全大家的工作进度,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耽误了团队的工作进度。因为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最是注重团队合作。学习一些会计日常业务处理、银行及税务相关工作处理。主要会有接触到材料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以及出纳等等它也是综合性学科的一种体现。

公司融资通知 篇4

烈日的来临,不到三个月的实习终于要结束了,通过实习收获颇丰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工作经验。实习是对我们理论知识的现实检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一次演练。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在即将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社会走向人生的第一步。

一、实习单位介绍

****投资有限我们公司成立于 1993 年,是集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管理、外贸营销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投资我们公司。

我们公司在商业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投资领域有着长达十五年丰富的运作经验,20xx年~20xx年间,我们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安定西里危改、国际玩具城、****小区等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项目,实现投资60000万元,创造利润10000万元。

同时,我们公司在金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显示出了先进的创业、融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20xx年成功并购北京****有限责任我们公司,又于20xx年择机收购位于****,新增了近18500平方米的物业资产。同年成立合资控股子我们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我们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

资产的持续扩展和经营运作理念的不断创新,使得我们公司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我们公司的经营前景更为光明。多年来,在总裁的率领下,我们公司不但创造了可观的商界业绩,而且形成了以人为本、心系事业的企业文化,铸就了奋力拼搏、永不言败的团队精神,我们公司的今天归于心血和奋斗的结晶,我们公司的明天则属于前瞻性理念与智慧的创新!

我们公司发展至今,已拥有由房地产投资开发、金融和国际贸易资深人士所组成的高级管理核心,以及由各类专业人士及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优秀团队,我们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全部具有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以及国际贸易、企业管理领域丰富的实际操盘经验。我们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0%以上,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15%、本科学历者占30%。

我们公司总资产为32000万元,目前拥有下属控股我们公司三家。我们公司对中国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充满信心,我们公司着眼于通过运用我们的战略投资经验、专业管理技能以及蕴含的业界资源,为企业和投资人实现更高额的回报;同时注重新能源、高科技、环保、文化传媒和养老保障系统等诸多领域的投资经营。

我们相信,20xx必将是**投资有限我们公司更加火红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又充满无限机遇,我们全体同仁将以更为饱满的激情,更为刻苦艰辛的努力,百倍发挥智慧与能量,实现集团化发展的战略目标,赢取更大的胜利,共同享受成功的喜悦和快乐。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是跟着一位北京学长学习投资管理我们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来学习的,实习期间主要参与了我们公司操盘练习进度及金融投资最初步的间歇化操作以及一些日常的简单的数据处理问题,并且作为资深投资顾问的参助一起协力构建新的金融建筑模型是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浅薄我的路还很长,由于我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真正参加模型的创建,在完成工作后,我又参与报表的核对过程,工作底稿的装订,以及一写现金流量表的整集,都是在实习期间协助师长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三、实习体会

实习就是把我们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自己的所学有用武之地,只学不用是书呆子我们要做有思想有能力的有用之才,因为实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接触的人也不同,因此也呢个锻炼我们的为人处事,随着现在中国发展脚步的加快每天都会有新的事物涌现出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来适应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被社会淘汰不被新的形式淘汰,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立足于这个社会。

这次实习终于明白了一些所谓的名词的意思私募公募到底怎么区分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有了深切的认识发觉自己还是太浅薄了,同时对投资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师傅带我让我知道什么是战略开发怎样去评估投资回报率,怎样去做市场评,信息对战略的影等等总之大开眼界。刚到那根本就是蒙的自己不知道该干什么,就是瞎撞被师现没有批评我他知道刚出来的懵懂,他叫我如何整编材料如何分类报表使我逐渐的走出了困境,带我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团队的精神还有文化是多么重要以前一些陌生的词语什么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等等都清晰的在我脑中留下不仅让我们对整个会计核算流程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认识,熟悉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对象,也缩短了抽象的课本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距离。

在实习期间,主要利用真实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表对一定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税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更加熟悉了用友财务软件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的各种操作,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为会计工作带来的便捷,我终于走出了一无所知。

四、实习建议

没出学校前对会计的认识仅仅是自己的专业,学了专业就是会计了。可当我到了那里却发现就是井底之蛙,会计还有很多种如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等原来市场对会计也是要求越来越细分化了,我对自己的一无所知感到愧疚,原来世界那么宽广学的太少懂得太少这是我的第一感受在我们公司,原来我什么都不懂,这是我要学的吗?我都暗暗问过自己,自己太无知了只能默默地跟在老师后面汲取养分争取自己独立的那一天!

所以回首我只能以我自身的经历留点建议,学习不只能学完自己所谓的专业课就满足多去涉猎些相关领域的东西,你的求职之路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所以在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工作不能像在学校学习那样遇到不会的问题了自己首先要认真研究,实在不会了再去请教老师,这样既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进度,最后也影响了团队的工作进度,所以这一点是我实习期间体会最深的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在工作中要有很好的团队精神,因为在一个团队中,你不再是一个单体,你不仅要很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还要顾全大家的工作进度,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耽误了团队的工作进度。因为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最是注重团队合作。学习一些会计日常业务处理、银行及税务相关工作处理。主要会有接触到材料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以及出纳等等它也是综合性学科的一种体现。

五、实习总结

通过这次外业的实习,使我们对会计及其相关的行业有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感性认识,进一步理解接受课堂上的知识,使理论在实际的生产中得到了运用。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刚刚起步正有着了迅猛的发展,其对金融业界的专业性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对于从事财经的工作者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作为将要走出学校的学生来说,更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加强实践和设计能力,这样更有利于将来的发展,使自己在此领域内也有所作为通过这次实习我真正感觉到步入社会后我们要学得的东西很多,差距还是有的,专业课知识的欠缺、动手能力不足等等,我也知道这不是一天两能够学会的,不过我坚信我能做到这一点。这次实习对我的毕业设计也有很大的帮助,我想能够在以后的设计过程中体会到很多东西。最后还应该感谢老师给的此次机会,让我真正学到了很多专业和社会知识。

人们常说,大学是个象牙塔。确实,学校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角色的转化过程中,人们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 所以,不要老抱怨我们公司不愿招聘应届毕业生,有时候也得找找自己身上的问题。而实习提供了一个机会,让大家接触到真实的职场。有了实习的经验,以后毕业工作时就可以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更好的完成等自己的角色转换。

公司融资通知 篇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12]7号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处分工作机制,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简称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发表处分意见的专业人士。专家根据相关自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专家履行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专家的产生

第五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简称会员)推荐,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

(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由投资者代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市场机构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会员推荐专家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绩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根据评议情况,拟定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家库。

第十条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名单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基本履职规定

第十二条专家的职责是: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提供与自律处分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交易商协会委派的其他自律处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有义务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

(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干扰其他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七)交易商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家在审议违规行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损害自律处分会议公正性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个人或其近亲属现任处分对象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处分对象提供承销、评级、审计、法律、信用增进等服务的;

(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参会规定

第十六条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排序顺次确定不少于五名专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其中投资者代表、律师至少各一名。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从参会专家中随机确定。

在审议专业性较强的违规行为时,须至少抽取两名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参会专家在确认参会后,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参会专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前,应认真审阅自律处分会议材料,形成工作底稿,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参会专家应按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听取自律处分调查情况汇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参会专家讨论并发表意见,汇总并形成处分议案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五章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每年定期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种。

第二十二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专家履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处分的;

(四)专家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交易商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专家解聘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受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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