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监管方案(通用11篇)#】下一步您也许需要栏目小编为您准备的“监管方案”,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请记得保存。如果没有好的计划,我们往往会把自己弄得筋疲力尽,而且最终的收益也不大。因此,为了更轻松地工作,我们需要提前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方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会想到什么就去做什么,却很少把计划写下来。
监管方案 篇1
根据《甘孜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委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夯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共同做好环境监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构建一个覆盖全面、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网格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和工作目标将理塘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为二级网格,三级网格,四级网格。
(一)总网格长和第一网格长。
设“总网格长”1名,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设“第一网格长”2名,由县委及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对总网格长负责。
(二)二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四)三级网格:各村(居)委员会。
各村(居)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四级网格员”,负责日常网格化环境监管巡查工作。各共建共创单位为各四级网格的“县乡联络单位”,按照“三级网格”和“总联络员单位”的要求,配合“四级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四、网格责任
(一)县委县政府。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并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有主要责任,作出具体监管安排和落实监管任务。
(二)乡镇党委政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并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有直接责任,落实监管任务。
(三)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环境监管责任。
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协助县委县政府和海管委落实对环境监管的具体要求,对我县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海管委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管的具体要求,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五)村(居)党支部、委员会相关监管责任。
负责本辖区内环境日常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县级部门和乡镇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五、网格监管要求
(一)巡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制定污染源年度监管计划,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台账),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日常污染投诉,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于8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乡镇20XX年度网格化监管计划报送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备案。以后年度每年1月30日前报送。
县级领导每2个月深入责任区域和行业开展巡查不少于1次,“县乡联络单位”每月深入“二级网格”配合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1次。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及海管委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二级网格)每1个月至少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巡查不少于1次;各乡镇党委政府、每月开展辖区内巡查不少于2次;村(居)党支部委员会(三级网格)每个月开展辖区内巡查不少于3次。
(二)查处。三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查自评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至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县委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高城镇、海管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总后报州生态环境局,并抄送理塘县。
(五)目标考核。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乡镇统筹协调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收集汇总网格化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简报等,装卷归档,制定对村级网格化工作的考核办法。网格化成员单位在做好自身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同时,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建立工作专卷归档。生态环境部门将于每年12月前对各乡镇、成员单位进行网格化工作考核,并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各级网格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附件1、2)
(六)落实网格责任。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网格主体责任领导、网格单元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网格员)。网格直接责任人(网格员)要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并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示意图(附件6),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并上墙。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处理好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网格监督
(一)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乡镇联系县级领导要坚持经常性深入乡镇调研督导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开展专项巡查;各乡镇农建联系单位、共建共创支部要经常性深入乡镇、村(社区)开展帮扶式环境监管巡查工作。
(二)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专(兼)的生态环境保护巡查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三)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和海管委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县级领导任组长,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局长、海管委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管局相关科室等为成员单位的理塘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并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联络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和省环境保护督察甘孜州反馈问题整改,修订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并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根据乡镇监管范围和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可探索聘请1-2名专职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员,按照相关程序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由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指导。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各项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采取联合执法制度。由甘孜州理塘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围绕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物储存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三是严格审批把关制度。坚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对全县建设项目,发改、规划、土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完善移交移送等制度。严格落实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五是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提升能力。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二级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县网络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乡级、村级网络至少开展两次业务培训,各乡镇要适时开展对村级网络的培训;三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宣教或公益活动,切实提高干部、群众、企业等的环保意识。
(五)严格问责。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各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监管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标
1、农资市场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3、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
4、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进一步净化,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5、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重点
1、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监管内容:①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②严格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③坚决查处违规经营散装杂交稻种子行为,净化种子经营市场;④进一步加强种子经营规范化管理。
主要工作时段:2月10日6月30日
监管领域:县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各种子企业委托代销机构、种子经营门市和乡镇农贸集市。
2、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监管内容:①严厉查处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行为;②强化农药登记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无证、一证多用、套证、冒证等农药的行为;③加强农药标签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主要工作时段:①4月1日8月31日开展农药质量与标签管理专项检查;②全年开展禁用高毒农药检查。
监管领域:县、乡(镇)、村农药经营企业、门点,卫生杀虫剂经营门市(含超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监管内容:①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桔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效等违法行为;②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管;③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后续管理。
主要工作时段:①1月4日1月30日开展冬储肥料监管;②2月20日4月30日开展春季肥料市场专项检查;③10月10日12月30日开展果树用肥专项检查。
监管领域:肥料经营企业和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
4、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活动。
监管内容:①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兽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贯彻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③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④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使用;⑤加强兽药门市违规经营人用药品检查力度;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禁用兽药行为。
主要工作时段:①1月10日2月25日开展省厅通报20xx年第一批假劣兽药专项查处活动;②4月1日10月30开展兽药质量和标签专项检查;③全年开展禁用兽药检查。
监管领域: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养殖企业。
5、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活动。
监管内容:①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②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添加抗生素、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行为;③开展瘦肉精专项检查。
主要工作时段:①3月1日4月30日开展春季饲料专项检查;②8月1日10月30日开展夏秋饲料专项检查;③全年开展瘦肉精专项检查活动。
6、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检查活动。
监管内容:①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
主要工作时段:①3月1日4月15日开展春季大检查活动;②7月10日8月20日开展夏秋专项检查活动。
监管领域:苗种生产基地、苗种交易市场、水产养殖基地和企业。
7、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百日行动。
监管内容:对接省、市专项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
主要工作时段:6月20日9月30日
监管领域: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经营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8、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行动。
监管内容:对接省、市专项行动,加强季节性农资产品和冬储农资管理。
主要工作时段:9月20日12月30日
监管领域: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经营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工作步骤
1、部署宣传阶段(2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月,组织人员参加全省、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
2、集中整治阶段(35月):对重要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市场秩序进行深入摸底排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3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35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45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督查。
3、年中检查总结阶段(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4、整改深化阶段(712月):巩固整治成果,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79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百日行动;
1012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成立县农粮局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监管责任,做好服务工作,并把农资打假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员。乡镇综合站要做好农资打假信息员、监督员、宣传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角色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继续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新型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结合送科技下乡工作,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动员和鼓励农资经营企业参与现场活动,普及农业法制知识,推介诚信企业和优质农资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辩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和使用农资产品。
3、强化市场监管,完善可追溯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企业监管台账,积极开展农资经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农资经营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倡导和推行农资诚信经营。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对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积极提供公众查询咨询服务。对利用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4、加强农资产品监督抽检力度。要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重点抽检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抽检农药、兽药、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抽检肥料的养分含量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对往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抽检力度。要积极收集监管线索,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检打联动,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及时立案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5、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严厉打击侵权、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沟通,深挖假劣农资制假售假源头,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6、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技术咨询、专家会诊、现场服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让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在生产基地设置禁限用农药和禁止添加的药物公示牌,养殖场(小区)张贴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7、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利用送科技下乡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深入乡、村,向广大农民发放农资打假便民服务卡,增加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及时举报农业违法案件线索。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农资打假网上投诉渠道,电子邮箱为:。完善农资打假值班制度,健全接报登记和督办制度,及时开展案情调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8、认真做好工作调研和总结,及时报送农资打假信息。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年中检查及总结,认真开展农资打假整改深化工作。要及时对各阶段的整治工作进展、成效进行总结、上报。
监管方案 篇3
201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8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5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5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5〕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5〕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5〕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5〕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5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围绕《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5-2015年)》规划目标,利用2015年到2015年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选择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推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突出重点,打好基础,树立一批管理规范、防治效果明显的典型和样板,提高重点企业防范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能力。
(一)目标: 1、2015年目标:完成试点示范企业的基础建设活动,力争累计40%以上重点企业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其中,国家、省和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应达到70%以上。2、2015年目标:累计70%以上重点企业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其中,国家、省和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应达到100%。3、2015年目标:重点企业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要求详见《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对照基础建设基本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发区、各街道重点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由所在地安监站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7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总体部署,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制定重点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和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确保基础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方案于7月底报区局)。同时,组织对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等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分布、数量、类别、接触人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为整个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奠定基础,并于8月10日前报区局(电子稿)。
(二)试点示范阶段(2015年8月~12月)
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各街道安监站要在本地区树立标杆,筛选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各街道试点企业不少于1家)。通过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建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专家培训指导等措施,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区局将于2015年12月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督查。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2015年9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强化监管,加强督促和指导,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监督检查等形式,并结合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重点企业主动参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对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按照完成时限要求,对发现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所在地安监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区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照序时进度的要求,实现各阶段工作目标。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月~12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将本地区每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区安监局组织对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报市局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
1、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按照“省级主导示范、市级主导组织、县级主导实施”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将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2、选好试点,及时总结。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尤其是加大街道基层监管人员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力度,充分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步骤;同时,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注重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卓有成效的完成。第七篇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1、加强与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认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2015年,力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实现“全覆盖”。
3、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制度。
4、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和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规范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2015年,力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放射性物质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30%以上。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6、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在去年全区五大行业
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木制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制鞋)生产、水泥生产和铅酸蓄电池生产行业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死灰复燃。
7、有针对性拓展重点治理行业的范围。2015年将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在五大行业专项整治基础上,我区将以化工生产、建材加工、机械加工、冶金铸造、电镀、石材加工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见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全区整治重点,选取1-2个各自重点行业进行整治,特别是涉及到高毒物质、高危粉尘的行业,抓住职业病危害产生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通过改进工艺技术、改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强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管,规范“三同时”行政许可工作
8、建立与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等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从源头上掌握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来源,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制度要求。
9、切实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以及审查程序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公布)。2015年,力争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率、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同时,所有资料须网上申报进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五)严把准入关,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
10、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228号)和市局《关于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安规〔2015〕2号)的要求,在我区去年2家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2015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循序推动许可证工作,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发证条件、规范发证程序,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力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
(六)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11、加大对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调查摸底本地区制造业企业总数的基数上,把申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之中,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街道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加快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工作,争取在2015年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促进申报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局将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专项核查,定期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12、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申报。选择危化品生产、木质家具制造、冶金、电镀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实现重点行业(领域)申报工作的率先达标,力争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13、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健康监护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全面推动用人单位的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七)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1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的规定,督促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化工、冶金、建材、电镀等行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5年版)》(安监总安健〔2015〕73号)的要求严格管理,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申领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开展检验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争取通过现状评价,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工作。
(八)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以指导、服务为先导,配合相应的行政手段,将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之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粉尘、高毒物品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有计划、季度有重点、每月有安排,提高职业卫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责令停产整顿的责令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九)完善监管制度,探索“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16、开发区、各街道要在化工、建材、冶金、电子、电镀、机械等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积极培育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规范化示范企业,并结合《2015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选择2—3家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开展“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使企业真正达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个到位”目标,即:(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到位;(2)职业病危害现场检测、评价到位;(3)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到位;(4)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到位;(5)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到位;(6)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使用到位;(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危害因素公示到位;(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审核到位;(9)各项职业健康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及台帐资料建立到位;(10)职业病中毒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效率
17、加快职业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摸清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人员体检、现场检测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全区职业病危害现状,以及重点企业“一企一档”的实时更新,开发区、各街道要按照省局统一开发的普查软件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计划6月底前完成普查动员、培训工作;7月到11月组织开展全面的普查工作;12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汇总上报)。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一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标准化、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为主线,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为平台,坚持制度化监管,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配套规章,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使用许可,深化经营许可;全面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首轮评审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一般事故和事件,全力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指导,全面抓好危化品法规规章的宣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配套规章以及省出台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学习调研,完善规范项目安全审查和生产、使用、经营等许可环节的工作措施,狠抓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重点做好4项工作。
1、依据市安监局制定下发的《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许可管理工作机制,按规定要求组织网上审查和现场核查,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依据市安监局制定下发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实施意见》,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对照许可适用行业和数量标准进行调查核实,梳理情况,摸清底数,做好许可申报前期工作。
3、结合实际,加大对新的法规规章的宣贯力度,督促企业尽快执行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新规定。
4、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学习研究,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相关人员尽快掌握专业知识,执行法规规定,调整和衔接好监管工作,提升危化监管业务能力。
(二)创新工作,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87号)和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区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做好4项工作。
1、深化和推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一是组织对涉及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且有效投入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督办。年内完成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管理)生产装置的自控改造。组织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调整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调查,落实相关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工作。要组织对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进行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二是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年内完成改造。三是开展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2015年7月1日前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40号令规定的格式文书和要求完成登记建档和重新备案。组织专家对部分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进行审查论证,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在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全面组织《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的贯彻实施。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一是组织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的要求,在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从严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落实市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工作要求。二是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提升改造和淘汰落后工作,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关闭。
4、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强化打非治违,重在依法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三)深入推进,巩固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水平。
1、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市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在年底前我区危化行业完成首轮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和评审确认工作。强调从2015年起,没有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督促企业组织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落实持续改进措施。要以企业现场评审整改项为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专项检查。
2、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服务工作。一是修订完善许可规范。要在市安监局陆续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查行为。二是健全行政服务标准。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对涉及危化行政许可和备案服务类事项,统一按市安监局编制的《审查标准业务指导手册》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实施。三是明确项目过程控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严格对照项目技术审查要点进行自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安监部门的审查效率。四是加强许可备案管理。所有涉及危化行政许可、管理服务和备案事项均要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内公开运行,根据工作流程和职责权限,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审查要求,杜绝网外办件。
3、坚持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一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市安监局新修改完善的“红橙蓝”分类分级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重新划分和调整,并实施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二是坚持安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现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行政许可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有关安全评价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评价工作。从2015年起,企业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控、设计诊断、安全检测检验等方面的评估评价内容,形成明确评价结论。三是坚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履职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条件。四是坚持化工专家检查制度,组织抽查专家检查工作质量,通报专家检查工作情况,提高专家检查效果。
4、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将危化品监管与安全标准化创建有效对接,实现安全检查内容的覆盖。二是各地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工作重点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等要求,认真制定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三是区安监局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三季度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认真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季节变化、特殊气候等重点时段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5、做好危化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危化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规定组织统计和上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关闭、整顿、整改或复产的措施和手段。
6、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专项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商务、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基本信息数据库。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成品油等专项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监管方案 篇4
食品市场质量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身安全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场(超市)食品质量进行巡查监管,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巡查监管重点对象: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土法特殊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巡查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超市)的食品质量 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 巡查监管内容: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者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 度》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按照流通领域商品抽查的管理规定组织对市场食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食品监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色设备。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性检测,也可以委托 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予以检验认定。
下列项目,可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砷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有机磷、胺基甲酸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和甲醛污染;牛羊肉注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快速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经复检认定后,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检查监管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有管辖权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按机关处理。
监管方案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不取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具体监管职责。市公管办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只有监督权,市公管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没有行政执法权。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务、交通、卫生、国资、国土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管办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
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
严格依法办事,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1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3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监管方案 篇6
为了切实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平安愉快的节日,保障人民群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xx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20xx年新春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我乡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双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乡立即成立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xx担任组长,副乡长xx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包村工作组长和村书记组成。对全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部署,并要求各村组、单位积极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合作,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20xx年新春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乡政府制定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值班表,落实值班制度。同时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双节期间加强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求值班人员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准备。
三、加强协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双节期间组织对辖区内农家乐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1、组织人员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进行卫生检查;
2、组织人员对各农家乐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厨房进行卫生检查,并检查其进货渠道、台账记录及工作人员健康证。要求农家乐及食品生产企业保持整洁卫生,进货渠道必须正规,食品储存要规范,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0xx新春双节期间我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节内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监管方案 篇7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范文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15年;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
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凡满15年或2007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暴恐分子获取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七、强化报废气瓶的管理工作。各充装站应及时回收报废气瓶,并送交指定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买卖、翻新报废气瓶,废品回收站(个人)不得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现损坏气瓶(包括瓶体变形、严重损伤、腐蚀及螺丝瓶)时,应当及时将存在隐患的气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可交给气瓶原产权单位(个人)处置,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
八、各气瓶检验单位对收集的报废气瓶应逐一进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对压扁或剪断后的废气瓶按规定要求单独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单位、数量、收集时间、经手人、运输车牌号等),经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气瓶检验单位三方确认数量后方能作废旧物资销售处理,确保报废气瓶无回流社会现象发生。
九、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由质监部门牵头做好废旧气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标准面向社会回收。实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安全动态管理,确保百姓用气安全。一是公安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报废气瓶留存社会,严防未按国家报废气瓶程序处理的废旧气瓶被再次使用导致安全事故。二是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气瓶销售、存储、充装等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销售单位(个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检查销售气瓶的单位(个人)销售记录的执行情况。四是运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危化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五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气瓶回收及破坏性处理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按80元/只(检验30元、回收50元,破坏性处理费用由废品出售价抵偿)的标准予以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十、自回收工作启动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仍未上缴不合格气瓶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17年12月30日以后,液化气充装单位再报废自有气瓶的费用依法由液化气充装单位全部承担。
十一、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监管方案 篇8
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细化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石府办函〔20XX〕16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XX〕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XX〕178号)、雅安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网格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构建乡、村二级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二)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乡行政区域设为一级网络,责任主体为乡人民政府,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村所辖区域设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乡人民政府为该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二级网格:村委会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察,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型媒体的作用,利用LED、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级网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网格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级网格:乡政府各站所按照相应网格中明确的网格职责,履行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
二级网格: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辖区内各项生态环保工作。明确驻村干部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村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员,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完善制度。乡政府制定定期例会、排查整治、日常检查、信息交流、学习培训和督察考核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环境形势的实时分析,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保障网格化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档案。乡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文字、图像资料,规范完善相关档案。
监管方案 篇9
渔业部门将成水产品监管主力军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渔业部门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负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净化处理或停止养殖活动。大气、土壤、水体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将被列为禁养区。对单位或个人向水产品产地和可能影响水产品产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渔业产地环境污染的将被依法追究并赔偿。
水产品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未经检测的,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并作无害化处理,货值1万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做了相应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水产苗种。另外,在疫病防治方面,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渔业兽医将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如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需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在规定区域从业。
采购台账保存不得少于半年
水产品经营者采购水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以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台账制度,且台账保存不得少于半年。销售水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购货者相关信息等内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另外,市场开办者要对入场水产品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未保留或提供销售票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将不得销售
《条例》标识管理部分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附加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水产品生产者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标志。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复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所属执法机构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被抽检人对水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水产品未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检测结果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禁售水产品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规销售禁售水产品的,将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投入品使用规定的,由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执法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条例》送审稿正全面征求社会及全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截至8月31日,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到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政府立法栏立法意见征集处提出意见建议。
监管方案 篇10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水产品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方案 篇11
阳城镇采取五项措施
掀起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高潮
县纪委“千名干部下农村 阳光农廉入农户”活动动员会议后,阳城镇党委纪委高度重视,雷厉风行,精心组织,调动镇村组三级干部全员参与,积极采取五项措施,掀起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高潮。
他们的措施:一是召开动员会。2月2日,阳城镇党委纪委组织召开全镇17个行政村的组级以上干部和机关干部共计250余人参加的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动员会,镇党委书记王江荣同志亲自动员,会议下发了阳城镇《关于开展“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的实施方案》,镇纪委书记详细安排部署大培训工作,县纪委督察组领导,县林业局、交通局17名包村干部也一并参加了会议。会上,镇农廉大厅工作人员对与会人员进行了培训。二是明确责任抓落实。各村党支部书记是该村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第一责任人,县、镇包村干部作为包村责任人,负责所包村的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并将此项工作与各村的评优评先相结合,与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的补贴津贴相挂钩。三是健全完善培训网络,为大培训活动提供人员保证。按照每200人配备一名辅导员的原则,全镇17个行政村共确定培训辅导员229名,其中县直包村干部17名,乡镇包村干部17名,大学生村官8名,村组干部143名,中小学教师22名,负责对农民群众进行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培训。四是严格措施,狠抓落实。镇农廉办利用每天早会之机,将当天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进度表发放到包村干部手中,并要求下午四点将各村培训进度情况报镇纪委,再由镇纪委汇总后上报县农廉办,做到了天天有进度,日日有汇总。五是注重督查,促进工作。为加大对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的督促检查,镇纪委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督查组,纪委书记史创军任组长并亲自带队,深入全镇17个行政村进行督查,并将每天的督查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进行通报,确保大培训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阳城镇掀起阳光农廉网操作知识大培训活动高潮,收到预期效果。
阳城镇政府 贺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