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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2024-04-01 12:28:52 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起重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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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篇1

买方,地址,

卖方, 地址,

买方与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消耗品、零部件等产品

(以下称“产品”)之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 一 条 目 的

买方向卖方采购的产品将用于制造包括等在内的各类商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对于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订立的所有个别采购合同(以下称“单项

合同”)均具有约束力。单项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单项合同为准。

单项合同中术语、词汇,如没有特别说明或定义,则其含义与本合同相同。本合同需要进行变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三条 报价单

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产品报价单,经买方确认后生效。报价单应至少载明产品

的品名、单价及价格条款等。若报价单中附加本主合同已经约定的事项,除非经买方事先书面确认或特别声明,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 单项合同

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接收这一订单的,单项合同即成立。卖方应该在

收到买方的订单之日起 24 小时内以书面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买方是否接

收订单。超过 24 小时既不表示接受又不表示拒绝订单的,视为同意订单。卖方拒绝订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的原因。

买方发出的订单一般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下单日期、材料编码、材料名称、产品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检查方法、其它交付条件及其它买方认为适当的信息。

第 五 条 质 量

买卖双方通过图纸、产品规格书等文件及/或样品、封样约定产品的质量、

生产工艺、生产标准等(统称“产品质量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产品的说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产品产

地、行业内的强制性、惯例性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包括相关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现场检查

买方有权进入卖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应当事先通知

卖方。产品并非卖方直接制造时,卖方应当与第三方约定买方享有现场检查权利且为买方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第 七 条 装 运

卖方在发送产品之前,应主动检查包装,确保其适于选定的装运方式。卖方

应遵守买方关于产品包装及包装上标识的合理指示,不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标示的,买方有权拒收产品。

第 八 条 交 付

产品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在单项合同中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双方在

单项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地点的,则推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或者买方事先书面指定的一个合理的地址。

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预计不能按时交货时,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如因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交付,导致买方产线断料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断线的损失。

交付的产品因不符合约定而被买方要求换货的,除非买方给予卖方更换产品的宽限期,否则更换产品所花费的时间视为逾期交付期间。如果买方不得不从其他方购买相同的产品的,则实际收到其他方的产品所花费的时间,亦视为逾期交付期间。若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 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单项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若因卖方逾期交付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 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及额外物流费用,卖方应予赔偿。

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长期稳定供应,如供应产品有 4M1E 变更时,应提前至少 6 个月通知买方,否则需赔偿买方由此变更而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 九 条 验 收

在产品交付时,买方或其代理人应对产品的最大包装的数量进行当场验收。

最大包装是指不用拆包,即能分辨数量的包装程度。交付时发现包装破损、受污等情形的,买方可视严重情况选择拒收或者暂时接受,并注明相应情况。

自产品交付后 10 日内,买方将根据约定的或者行业内通常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型号及数量进行验收检查。

在产品验收检查时以及组装、销售、分销、使用以及买方客户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的,买方可以选择让步接受或要求卖方筛选或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或者拒收(退货)或单方解除单项合同,且买方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让步接受的,但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权利。买方选择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的,如更换或经修理后的产品交货期迟于单项合同中规定或买方另行指定的交货期的,卖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拒收(退货)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运回产品,并免除买方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退回

或者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冲抵其他单项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款。上述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卖方因各种因素请买方协助筛选时,经买方同意由买方执行,挑选工时按照每人 RMB40 元/小时计算,费用由卖方承担,于当月货款中扣除。

若双方对验收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其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因卖方产品质量异常,引起买方产线断料,或客户投诉,或客户终端损失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或客户端损失。

第 十 条 数 量

在验收检查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交付数量不足,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要求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足产品;

(2)从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若因交付产品不足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应予以赔偿。如果交付的产品数量多于约定数量,则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单价购买多余产品;

(2) 由卖方负担费用将其退回卖方。

第十一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的灭失风险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

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灭失风险视为自始未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所有权视为自始未转移。

第十二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买方应对符合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付款。双方对账周期为自然

月的 1 日至 31 日,卖方于每月 1 日将上月的对账单发至买方采购人员,双方人

员在每月 1 日至 5 日对上个自然月的交货情况及应付货款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

后,卖方于每月的 10日前开具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买方对到期的货款进行支付。由于卖方原因影响买方付款的,或提交对账单,发票不及时的,付款期限自然顺延。如卖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买方延迟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提供的发票的信息须与卖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相一致,若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买方。

除非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在月结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含 13%增值税)。

卖方收到款项后,应核对收款金额与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是否一致;发现有误,应在收款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方已全面、完整履行其义务。

第十三条 产品责任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需符合生产地及买方明确告知的销售地(如有)关于

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卖方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缺陷,若因产品安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卖方应最终承担全部责任,因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依法有义务召回产品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召回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瑕疵担保

若产品在交付后一年内被发现有潜在缺陷的,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指示,对

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产品存在不适宜更换或修理情形的,卖方应退还产品价款。如果产品在交付后两年内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普遍性缺陷时,卖方仍应承担前述责任。若修理、更换、退款不能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另外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普遍性缺陷,买方有权就该批次的全部产品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该批次中有一部分产品经检验合格的。

潜在缺陷是指经过长时间或者反复使用才能发现的缺陷。普遍性缺陷是指同一批次的产品有百分之十以上存在同一质量缺陷。产品的品质不良是指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本协议中“缺陷”与“不良”含义相同。

若因卖方交付的产品发生品质不良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等,卖方应予赔偿。

工程不良是指由于产品的特性,无法在验收阶段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需要经过加工之后才能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良。对于工程不良,卖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因加工产生的其他零部件、工时投入等损失。

产品在已经到达买方客户时才发现品质不良的,若仍在约定的品质保证期间内的,卖方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担保

卖方保证其拥有产品完整的、没有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或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

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卖方保证产品的生产和适用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各种权利。若买方(或其合作伙伴)因为使用产品而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卖方应赔偿买方(或其合作伙伴)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处理索赔事宜付出或应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终止

如果买方决定不再采购某一型号的产品时,买方不再发出该采购订单即可。

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或销售某一型号的产品时,应至少在停止前六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补偿相应期间内的采购差价及买方的所有损失。

第十七条 售后

在某一型号产品的持续供应期间及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在采购终止时由双方

协商确定),卖方须为买方提供维修和保养所必需的保养部件和易损耗件,并以合理的价格向买方供应。除非双方达成另外的售后服务协议,否则售后服务部件的采购适用本合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借用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属于买方,卖方只可在履行

本合同和单项合同的范围内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和单项合同过程中,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开发或者创作的演绎作品、专利、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先进方法等衍生知识产权均归买方所有;没有利用上述知识产权而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但买方有权无偿使用或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求

接受方应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披露等,保密程度不低于保护接受方自身相似的保密信息的程度。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在提供时标识为机密的信息或者资料,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合理地推论为机密的资料,但不包括以下信息,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接受方从其它来源得知的信息;在披露时或者其后成为公开的信息,且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所致。

第二十条 资料

为履行本合同及单项合同,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供文件、数据、图纸、或样品

等(统称“借用资料”)。借用方只能将借用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分包和转包

产品属于卖方自行制造或以委托生产形式制造的,未经买方事先同意,产品

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或者关键工艺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上述约定,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任一单项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

卖方承诺承担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确保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保障

对于因卖方逾期交付、产品品质不良等导致买方需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卖

方应使买方免受任何损失,若买方因此遭受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抵销

卖方同意因卖方违约产生的赔偿等,买方有权自应付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抵

销。

第二十五条 通知

一方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不动产或生产设备遭受查封、扣押、变卖或其他强制的法律程序的;(2)遭遇诉讼、且涉案金额高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的;(3)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或者暂扣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许可到期终止或被撤销的;(4)申请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或进入重整程序的或解散、主动清算的;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

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另一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或任一单项合

同,(1)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的;(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致使订立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3)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约定,自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 日内仍然没有按照对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4)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或有充分迹象表明即将发生。

一方认为前述情形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前述约定解除合同不影响守约方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解除通知中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付出一定

额外努力和成本就能克服的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对方要求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协议生效期终止

后如本协议之附件(订货合同、采购单、报价单等)尚未履行完毕的,视为本协议在其附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本协议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如甲乙双方对此项合同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的认同下,同一条件下再延长一年时间。此后同理,可每至期满顺延。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与单项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或单项合同引起的或

与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其他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深圳正式签署本合同。

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篇2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的设备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合同范围及价款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 设备,包括:

单 位:元(人民币)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价款支付:

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即 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3.2卖方按买方要求的 年 月 日送货到 (指定位置)并经买卖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 %即 元。

3.3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 %即 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 年期满后付清。

4.技术规范及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4.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交货验收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6.1买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6.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6.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 。 6.4验收注意事项: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买卖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该证书作为买方向卖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

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或三者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前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6.5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7.检验、安装、调试

7.1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或制造商处)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7.2卖方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 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7.4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7.5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7.6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

7.7 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运 输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9.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9.1 卖方出现除第20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1. 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

12. 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甲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起重设备采购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太仓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国家技术标准,实行质保一年半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由供方负责,总价含运费。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内销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安装调试后,按国家标准,X5025B铣床现场验收合格证明书的 G1、G4、G5G6项,其他项目到供方处检验;X6132A万能铣床现场验收合格证明书的G1、G4、G5、G6项,其他项目到供方处检验。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1. 按装箱单提供(每台铣床应配有用于安装的减震垫铁)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该批货款的20%,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至97%,余款3%在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

十、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向起诉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 机床到货后,由供方派专业安装人员到现场指挥安装就位,接通电源,调整机床,进行开机调试;

2、 机床到货后由供方调试人员进行现场免费培训;

3、 需方可派人员到供方工厂进行系统培训,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培训内容精心组织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

4、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原件及其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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