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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总结(篇1)
一、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强化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动态巡查全面工作。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各乡镇国土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各乡镇国土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四、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本县行政区域分布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道、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3、县城、建制镇、城乡结合部;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
2、县道、乡村道两侧;
3、小集镇周边;
1、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
2、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项目建设区及采矿区。
五、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四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三次,三级区域每两月巡查二次,重点抓一、二级区域巡查,兼顾三级区域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六、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乡镇国土所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中心所的'巡查工作。
(二)各中心所对辖区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处理,并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上报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三)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局分管领导具体指导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
(四)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对巡查区域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活动必须有二人以上巡查人员参加,要做到亮证巡查。
(五)、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清基本情况、责令停工,并将情况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建立规范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规范化的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处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七)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八)因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法监察工作总结(篇2)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
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应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行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矿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年度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对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三)对所辖县(市、区)动态巡查和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县(市、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等。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簿,如实登记,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基层国土资源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厅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州)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省对市(州),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 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O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4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的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3月1日印发的《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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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总结(篇3)
节能减排和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一、监督检查情况
1、污染减排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省、市污染减排工作要求,我县制定了20xx年主要污染源物总量减排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全县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00吨和3500吨以内,削减量分别为138.2吨和1690吨,1-6月份全县COD排放总量1963.6吨,已控制在目标范围内,SO2排放总量1406.3吨,削减1188.7吨,削减率45.8%。目前,已完善所有减排台账,编制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2、生态县建设稳步推进
生态县建设规划已委托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编写,现已完成初稿并通过评审。镇、镇已申报省级生态乡镇,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镇、乡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镇上贤古村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3、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全面启动
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及动员大会精神,我县全面启动创卫工作,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卫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环保要求,对今后三年创卫工作任务进行具体细化,确保我县创卫工作顺利实施。
4、“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形式多样
今年6月5日是第39个世界环境日,我县围绕“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中国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移动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世界环境日主题,营造节日氛围;二是组织全县10余家主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环保知识答题活动,倡导污染减排、绿色发展理念;三是在中高考期间,对城区工业建筑、饮食娱乐场所噪声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为考生营造安静舒适的学习考试环境;四是组织环保执法人员上街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咨询台、发放环保知识宣传资料以及邀请老年腰鼓队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5、环境执法监管到位
一是加强对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全部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确保环评率达100%,二是积极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系,完成了科技环评、竹桥高岭土矿环评与审批,确保我县一批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三是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汛期重点加强对高塘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及油盘铁矿等重点企业的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汛期我县水质达标。
二、存在的`问题
1、集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收集支线管网还未建成。
2、污水处理厂没有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投入试运行,不能发挥减排效益,影响全县COD减排任务的完成。
3、董氏纸业提标减排量很难得到国家认定。
三、意见和建议
1、加快集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尽早使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董氏纸业提标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定。
2、严格执法,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治理。在前期调查模底基础上,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
3、继续抓好项目跟踪环评服务工作。做好工业园规划环评与报批工作;做好有限公司红板环评与报批工作以及科技公司环评报批工作。
4、做好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申报作。荆岭社区和海尔希望小学做好省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申报材料工作。
执法监察工作总结(篇4)
开年以来,执法监察局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地方经济作为我局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严格责任奖惩,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并取得显着成效。现将执法监察工作如下的自我总结:
(一)强化领导,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为了切实抓好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局党委成员、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按照职责进行了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配合抓的执法工作体制。
(二)明确目标,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落到实处。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这条主线,在不断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的.同时,建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新机制,完善加强法制工作职能作用,严格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一是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局党委和局属各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以身作则,带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专题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邀请专业人员讲授等,结合素质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转变三大主题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通过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司法行政干警进行培训。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机关各股室根据年初的学习安排和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学习法律法规,做到了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领导带头学、亲自讲解,与同志们共同探讨有关法律问题,自觉做学习法律知识的表率。今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体司法干警认真学习了《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公证法》、《物权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正反典型教育相结合,原文学习与实际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学习,撰写了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剖析材料,筑牢了司法行政队伍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禁令意识。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了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开门纳谏,认真剖析。在开展的三大主题活动中,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发放征求意见表150份,征求意见20多条。二是以各种形式,查摆问题。召开局党委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职工会、各种座谈会,座谈人员110余人次。三是以民主生活会为载体,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设认真剖析,强化批评与自我批评,扎实进行整改。在民主测评中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满意率为100%。
三是强化制度,进一步对学习、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纪律、考核办法等内部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司法行政干警日常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司法局六项工作制度》等,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整顿和监管,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向社会做出服务承诺。
四是狠抓案件的查处。一是查处上级督办的法律服务人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案件2件2人。并对该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整顿,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写出书面检讨,并对所犯错误事实和违纪处理在全局系统通报。二是查处了干警违反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的3件3人,并对其进行了领导诫勉谈话和目标考核扣分处理。三是查处了一起司法干警在为民办事过程中,违反办事程序,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事后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和目标考核扣分处理。四是对一律师事务所违反工作纪律,对其进行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执法监察工作总结(篇5)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显得愈发重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是对各种企业、单位、个人和组织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促进环境的改善,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我们有许多经验和体会,现在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必须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我们发现,现代科技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例如我们常见的无人机、摄像头以及遥感技术等。这些各种设备在环境监察执法中也是非常有用的。我们应该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执法的科技含量,更加方便、快捷、准确地开展工作。
二、强化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应该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同时对工作目标进行定期审查。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质量,还可以防止出现不合理的监管行为。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达到约束企业行为的目的。
三、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公众注意环境保护。公众可以做到环境保护第一人、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响应环保呼声、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等。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应该更多地与公众沟通交流,交流增进了解,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公众一旦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将极大地推动环保事业发展。
总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是必须加强的工作之一,它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考核机制、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让环境保护不再是口号,而是落实到行动上。这样才能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