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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汇集

2024-03-18 15:27:0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灾害应急预案 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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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1

气象灾害是指由自然气象因素引起的短期、非周期性的极端天气或气候事件,如龙卷风、暴雨洪涝、大风、冰雹等。乡镇地区经常受到气象灾害的影响,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制定和执行乡镇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这将帮助乡镇居民更好地应对和减轻灾害的损失。

首先,乡镇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这个机构应由乡镇政府牵头成立,由气象专家、应急管理专家、农田管理师、防灾抗灾工作人员等组成。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制定乡镇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包括对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疏散避难等方面的工作。他们还应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其次,乡镇应该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系统,通过气象观测台、雷达、卫星等手段,实时监测和预警灾害。建立灾害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及时向市民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引导市民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乡镇还应加强对特定灾害的研究,掌握其规律和发生的条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第三,乡镇应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对于龙卷风,应加强房屋建筑的抗风能力,做好窗户、门和屋顶的固定,及时清理院落中的杂物,设置紧急避难点。对于暴雨洪涝,应加强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加大河道的疏浚力度,加强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设置临时疏散点,并提前做好避难人员的救护工作。

同时,乡镇还应加强对灾害应对力量的培训和储备。乡镇应建立起一支专业的灾害应对队伍,培训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此外,乡镇还应与周边地区和上级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援助和资源,提高应对灾害的综合能力。

最后,乡镇应加强对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工作。灾后的重建工作是灾害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灾后的重建工作,及时启动恢复计划,确保受灾地区的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重建工作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灾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乡镇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乡镇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加强应对力量的培训和储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气象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2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组织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人员和财产等措施。

(二)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蓝色)

袂接到灾情消息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黄色)

厑接到灾情警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施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各施工人员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方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上报防灾领导部门。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红色、橙色)

(1)接到紧急警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各部门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方人员,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上报防灾领导部门。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施工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工地的脚手架、建筑模板,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有关部门人员配合,避免建材水泡受潮,减少损失,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工地停工人员转移贵重物品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3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设立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在区气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人武、民政、公安、卫计、广电、教育、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电力、联通、电信、移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2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气象局(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景德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德镇范围内暴雨(雪)、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台风、大风、寒潮、低温、冰雹、霜冻、冰冻、低温连阴雨、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市有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由市减灾委统筹、市民政局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雷电、大风、霜冻、大雾、冰雹、连阴雨、霾等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3 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气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铁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环保、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广播电视、保险监管、粮食、电力、通信管理以及军队、武警等部门之间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各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并确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负责收集并向气象部门反馈本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部门防御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协助气象部门在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协助气象部门开展相关气象灾害调查分析;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考察、调研等活动。

——气象部门负责向联络员和相关单位发送天气趋势信息;遇突发性、灾害性、转折性天气气候事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征求各部门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调查等。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联络员定期会晤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总结、交流上年度各部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和体会;总结、交流各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使用情况、应用效益,以及对改进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气象部门通报本年度气象灾害趋势预测;交流本年度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打算;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工作事项。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预计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将影响我市,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时,气象部门应根据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情况,联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必要时将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原则,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联合研究。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区域气象观测站、雷电监测站、水汽观测站等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站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立体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地震、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文广、电力、粮食、通信管理以及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各级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行政区域、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景德镇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依据《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城建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江河湖泊灾害时,海事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依据《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通信、教育、科技、城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或停运观光览车,以确保安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城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损失。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以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城建、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城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特别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建、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城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向旅游者发出预警,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 低温、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低温连阴雨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设区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市财政对达到《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5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确定科学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4.2 应急响应启动

(1)区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或上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地区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通信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 应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7 动员社会力量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8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9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篇6

1、安技部门和保安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大维持现场治安保卫秩序力度,确保现场及仓库物资的安全。

2、对已经装卸危险货物、重要生产、生活等贵重物资待定但尚未出发的货运车辆,要将车辆停放或将货物储存于应急领导小组或物资单位指定的位置,安排人员做好看护守卫工作,并随时准备好道路通行恢复后的启运工作。

3、在途危险货物、重要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自身和货物安全的情况下,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同时,服从现场疏导工作人员的指挥,根据所载物资性质,必要时可向现场疏导工作人员或属地公安、环保等管理机关报告相关情况,防止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4、要运用GPS监控系统,密切关注车辆行驶及道路通行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准备工作,确保在通行恢复后及时疏运物资,确保安全,平安地将物资送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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