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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通知(篇1)
费用控制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一份重要的通知,关于费用控制的问题。费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加紧密地抓住费用控制这个关键,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要求
费用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的关键之一,要求各位员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动费用控制工作的开展。同时,本通知也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 提高费用意识:每位员工都应该时刻保持费用敏感性,树立精打细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2. 审慎采购决策:在采购物资和设备时,要深入调研、比较价格、优选供应商,力求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3. 管理会议开支:对于会议的召开,要严格控制费用,选择适宜的场地、菜单和方案。
4. 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用电”:每位员工都要养成“用水用电每一滴每一度都珍惜”的习惯,避免浪费。
5. 加强差旅费用管理: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要提前计划,合理安排行程和住宿,节约差旅费用。
6. 降低办公设备维护费用:定期检查和维护办公设备,合理使用耗材,避免不必要的维修费用。
二、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施费用控制,公司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 组建费用控制专职小组:专职小组将负责制定费用控制计划,实施费用监管、审计和督导工作,确保费用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强化培训和宣传:公司将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费用控制意识和知识水平。同时,通过内部媒体、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费用控制的重要性,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3. 设立费用控制奖励机制:公司将设立费用控制奖励机制,表彰在节约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部门,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4. 加强费用监管和审计:公司将严格监控各项费用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同时,定期进行费用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执行和考核
费用控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共识。在执行和考核过程中,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费用控制情况月度报告: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费用控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费用支出、节约措施等,以便公司能及时了解和监控整体费用控制情况。
2. 费用控制目标达成考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特点,制定相应的费用控制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不同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控制措施和具体目标。
3. 费用控制成效奖惩:公司将根据部门的费用控制情况,对各部门进行奖励和考核。实现节约目标的部门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同时不达标的部门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激励大家更加积极地参与到费用控制工作中。
尊敬的各位员工,费用控制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公司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才能保持竞争力,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到费用控制工作中。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一个高效、节约、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公司管理部
费用通知(篇2)
导语: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当作好构筑工地高温气候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险构筑工程安定出产,确保工作者身材健康及生命安定,根据《重庆市高温气候工作保卫方法》(市当局令第205号)的有关法则,现将构筑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的有关事变关照以下:
1、构筑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的气候是指市景象主管部分所属景象台站公告的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气候;以及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的强度高温气候。
2、高温补助费用标准:中度高温气候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气候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详细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金额,由构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法则标准范畴内进行商定。
3、构筑工地高温气候期间的高温补助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工作者,构筑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助费用发放根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付出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构筑单位结算,参加按时谋划费用中。
4、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构筑工程,不管采取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法,均应按本关照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助费用。
5、施工单位应在每一年5月至9月高温气候多发期间切当作好防暑降温工作,订定并落实防暑降温办法,按法则向工作者发放高温补助费用,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少支高温补助费用;构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法则计取或未向工作者发放、少支高温补助费用的,由安定出产监督部分按有关法则进行惩罚。
6、本关照从2007年6月1日起履行。
费用通知(篇3)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三、高温天气期间,建筑工地的作业劳动者数量由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每日共同统计确定,并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天数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计算高温津贴费用。
建设单位应将高温津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高温津贴按实结算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津贴。
五、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足额计算高温津贴并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支付和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27日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07〕163号)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拓展阅读:
一、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不违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目前依然有效,该文明确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看到了吧,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
二、高温补贴是一种特殊性工资,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
根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高温补贴是一种工资,且只有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才配享有,坐在空调内办公的人是不能享有高温补贴的。
三、财税处理的区别,千万不要一刀切和混淆!
(一)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财企[2009]242号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防暑降温费是一种职工福利费,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会计处理理所当然应计入“福利费”或“非货币性福利”。
【案例1】2017年7月,甲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个员工发放了凉茶,含税单价117元/人,共300人,其中车间工人200人。
1、会计处理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11700.00
生产成本 23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属于集体福利,如果发放物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14%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
【案例二】乙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2017年7月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100人发放了高温补贴50000.00元。
1、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因此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工资支出申报。
个人所得税:应和当月工资合并申报。
四、还有一种劳动保护费也常常被叫做防暑降温费,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这些费用支出常常也被人们叫做防暑降温费。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果不认真分析,仅仅根据人们的叫法就将其归入“福利费”,属于大错特错!
无论是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税函[2009]3号提到“防暑降温费”时,都有一个前提“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并未提到工作场景问题。
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此处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与劳动者工作时应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劳保服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职工福利无关!
【案例3】丙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2017年6月为炼钢车间购置了防暑降温饮品和药品,支付价款3510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生产成本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0
【说明】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的饮品和药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费用通知(篇4)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通知书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_____________有限清算一案,并指定_______________事务所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事务所作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_________________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第一次定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时,在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召开。
特此通知。
附,_________________1、债权申报须知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
4、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以上文件下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8、管理人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事务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费用通知(篇5)
××××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用)
×××,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因??(写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写明起诉状或上诉状的要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
签发人,
经办人,
费用通知(篇6)
深圳市2015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我市从2015年1月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2月份才正式下发,为了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2015年1月和2月的生育保险仍按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政策征收。为了确保职工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用人单位可申请补缴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