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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十四篇

2024-03-06 12:48:06 行业通知

【#实用文# #行业通知十四篇#】平日的工作和生活中,公告通知已经是我们的“老熟人”了。公告通知是传达消息的重要途径,在这篇“行业通知”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有用的提示和建议,请认真对待本文并参考!

行业通知【篇1】

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石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行为。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业通知【篇2】

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防控担保业务风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针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顿标准和要求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和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业务,近12个月责任期限6个月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五)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

(六)成立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2010年信用评级BBB-以上

三、规范整顿工作实施

(一)规范整顿工作程序

1、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自查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向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属担保机构以及跨省(市、区)设立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自查整改后,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2、省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县(市)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逐户现场检查验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辖市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组织担保机构申请上报。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网上公示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规范整顿合格名单,并在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印发后颁发许可证书。

(二)对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分类处理 1、2009年11月以后,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变更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新设立不满12个月的,担保发生额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获得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2010年信用评级A+以上级别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4)2010年信用评级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须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6)近12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7)资金使用情况(近6个月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需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只需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执行苏中小保〔2010〕4号文)。

(2)担保机构可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申请时应明确经营范围。现经营范围超出规定业务范围或拟增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业务的,需一并提出申请。

(3)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但均符合其他规范整顿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上报时一并申请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苏北5市的担保机构,至少在规范整顿期间增资到3000万元以上。

(4)初审合格但单位名称中无“担保”字样的,应予更名(含“融资担保”字样)。担保机构存在货币以外资产出资的,应调整为实缴货币出资。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结构可不作调整;如作调整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5)母公司规范整顿合格的,其分支机构经当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不需另报申请材料。

5、上报材料时间和格式要求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组织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于每个月的前 3

五个工作日行文上报(附汇总表,见附件2)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三)对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处理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分类提出整改或处置意见。

1、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各地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或者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规范整顿不合格单位,各地应及时将名单报省经信委并送市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等违法设立的;

(2)有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成立1年以上,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或今年1-8月份未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2010年3月8日以后未经批准设立或者变更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四)未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过程中不愿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四、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规范整顿作为整顿与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有效地开展规范整顿,并在此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专家力量,提高规范整顿的工作水

(二)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应规范、高效地做好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规范整顿期间,对新设立担保机构,仍按照苏中小保〔2010〕4号文执行。

(四)在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

(五)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监督抽查,对规范整顿工作不力、验收不严、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

(六)担保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规范整顿合格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机构概览”(见附件3)。

(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行业通知【篇3】

公司各部门:

值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20xx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20xx年五一劳动节放假事项通知如下:

一、x月x日-x月x日共放假三天,其中x月x日照常上班。

二、各部门接通知后,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公司突发事件预案制度,切实做好公司防火、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苗头要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行业通知【篇4】

关于开展“用心装维”活动等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支局所:

根据**分公司关于开展“用心装维”活动等专项工作的文件要求,现将近期要完成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1、 宽带不达标用户整治:要求线务员月均整治不达标用户10户以上 。

2.多pvc部署:根据发布的清单进行部署,每个月将更新10个以上的用户。

3、 一盒十线整治:线务员每周整治1个分线盒(箱)、10户用户下线,要求有整治前后对比**,并将号线资料录入bss系统,(主动更换分线设备的单独核发相关费用,要求同上)。

4、 其他装维指标要求:48小时装机及时率65%以上,掌上综调要求日均使用4次以上,现场报竣率要求90%以上,24小时障碍查修及时率95%以上,其他相关指标按文件规定进行奖惩。

行业通知【篇5】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xx 年本)》;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主要随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四)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洁生产审核文件;

(六)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上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文件。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将经核查的申请材料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 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核查、复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行业通知【篇6】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7‟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迅速,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学习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市场竞争无序、培训能力增长过快、成本逐年上升、经营缺乏活力等新问题。为了保障和促进我省机动车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联合开展全省机动车驾培经营状况调研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

-1-我省机动车驾培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快制定驾培业发展规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政办发„2006‟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驾培市场供需情况,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适应本市、县(市、区)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驾培规划,引导驾培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最近颁发实施的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6),按照新的准入条件,规范许可行为,整合教学资源,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三)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驾校主体资格、教学场地有效使用面积、教学人员、教练车数量等条件不达标,或存在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施教、超越许可范围等违法经营的驾校,各级运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培训能力严重过剩的地区,要引导驾校通过联合或者重组的方式,有效控制和减少教练车数量,实现过剩资源的平稳退市。

二、理顺培训收费,减轻驾校负担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驾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

-2-理。除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市不得擅自扩大驾培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强制摊派各种不合理收费。

(二)交通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科学测算驾培经营成本,结合交通部教学大纲计时培训要求,提出驾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调整意见,明确驾培经营性收费事项,进一步理顺驾培价格收费体系。

(三)调整教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周期,自2007年1月1日起,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一年一次。

三、应用科技成果,降低经营成本

各级运管机构要积极引导驾校推广应用《节约型驾驶培训方式》的研究成果、多媒体教学软件、计时培训管理设备以及与“大纲”相配套的驾培模拟器或电动场地驾驶训练仪,不断降低驾校经营成本。为了促进驾培行业科技应用,厅将对近期购置驾培模拟器的驾培机构给予资金补助,作为引导打造节约型驾培行业的措施,用于推广应用驾培科技创新成果。

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驾培市场秩序

各级运管机构应加大驾培市场监管,联合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驾校,要取消其经营许可、考试资格和营业执照;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分析市场动向,建立本地区驾培市场预警机制;要不断完善驾校信誉质量考评体系,建立驾校、教练员“黑名单”制度;

-3-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驾驶培训与考试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督促驾培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品牌建设,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纲施教,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经营管理,规范培训程序,严格收费标准;要加强教练员管理,规范从教行为,完善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机制;要加强教练车辆管理,完善路查制度,确保教练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教学专用;要加强教学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学习,保障驾培教学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机动车驾培纳入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研究检查,切实加强机动车驾培行业的领导。要尽快组织完成机动车驾培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驾培管理职能,加强驾培管理力量,提高驾培管理水平。

(二)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抓好本地区驾培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研究驾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改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驾培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驾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监督功能,在积极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与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倡导行业诚信建设等方

-4-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驾驶员 培训 管理 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驾培行业协会,各市运管处(局)、杭州市车管局。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印发

行业通知【篇7】

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20xx年劳动节放假的安排,现将集团公司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放假时间为x月x日至x日,共x天。x月xx日(星期x)、x月x日(星期x)上班。

请各单位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广大员工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另外,从5月1日起,集团公司执行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

行业通知【篇8】

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法定假期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五一节放假做如下安排: 一、放假时间放假时间为x月x日至x日,共x天。x月xx日(星期x)、x月x日(星期x)上班。

二、请公司各职员做好自己的节前工作安排,并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有序。

三、公司各职员应保持节假期间的通讯流畅,以便公司工作需要。

四、公司有节假日活动行程将另行通知,希望全体员工在节假日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愉快的度过假期。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行业通知【篇9】

2017年下半年中级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公告

2017年下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1月5-6日举行,本次考试采取个人网上预报名与正式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报名及相关信息均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www.china-)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网站(www.china-)发布。

考生正式提交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和成绩。

一、报名信息

(一)考点设置

本次考试在下列62个城市及地区设置考点,请考生就近选择(本次中级考试不允许跨省考试,省内可就近选择)。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呼和浩特)、山东(济南、潍坊)、辽宁(沈阳、锦州)、吉林(长春、吉林)、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苏州、徐州)、浙江(杭州、温州)、安徽(合肥、蚌埠、安庆),河南(郑州、洛阳)、福建(福州、泉州)、江西(南昌、赣州、上饶)、湖北(武汉、荆州、黄冈、襄阳)、湖南(长沙、衡阳、常德)、广东(广州、惠州)、海南(海口)、广西(南宁、桂林)、四川(成都、南充)、贵州(贵阳、遵义)、云南(昆明、大理)、西藏(拉萨)、陕西(西安、汉中、延安)、甘肃(兰州、张掖)、青海(西宁)、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库尔勒)、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二)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历(或学位);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免考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

(2)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累计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注:《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特指2013年之前(含)考试合格并取得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2014年之后颁发的'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免考范畴之内。

以上证明材料将在预报名阶段采用网站上传的形式提交,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需有单位盖章,请拟参考人员提前准备。

(四)预报名时间及流程:

(1)预报名时间:

8月15日9:00至9月19日17:00,参考人员提交预报名申请5个工作日后登陆预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预报名审核通过后即获得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考生可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进行正式报名。预报名阶段不缴纳任何费用,仅完成报名资格审核,此资格长期保留并有效。

(五)正式报名时间及流程:

(1)正式报名时间:

8月15日9:00至9月26日17:00

(六)考试费用:80元/科次

二、考试信息

(一)考试科目: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可任意选考)。

(二)考试时间:

11月5日:

9:00-11:00《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13:00-15:00《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6:00-18:00《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科目

11月6日:

9:00-11:00《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科目

13:00-15:00《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科目

16:00-18:00《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科目

(三)考试时长:120分钟

(四)考试方式:计算机考试

(五)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填空题。

(六)考试大纲:

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科目《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管理》的考试大纲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www.china-)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网站(www.china-)查询。

(七)辅导教材: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辅导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该教材初、中级适用。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辅导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个人理财》(中级)。

《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辅导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公司信贷》。该教材初、中级适用。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辅导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个人贷款》。该教材初、中级适用。

《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风险管理》(中级)。

《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辅导教材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7版《银行管理》(中级)(预计10月上旬正式发行)。

上述辅导教材均为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编写,考生可通过当当网图书商城购买。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所填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和所有成绩。

(二)已参加过往次考试的考生可凭原报考账号(或身份证号)和密码直接登录报名系统报名。

(三)为实现属地化管理,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不允许跨省报考。

(四)考试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需在主办方举办的连续两次考试中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请考生在填报个人信息时,注意认真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等关键信息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报名发票无法顺利寄达、错过缴费和打印准考证时间等问题。

(六)本次考试在上述62个城市开设考点,请考生就近选择报考城市。由于考试机数量限制,各考点报满后不再接受报名。

(七)考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必须在9月26日17:00前完成。

(八)请考生注意协调个人工作时间,避免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四、特别提示

(一)准考证打印

10月31日9:00至11月6日18:00,考生凭报名时获取的账号和密码登录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页面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生退考

已缴费并被确认报名有效的考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于9月26日17:00前在线进行退考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退考。退款在退考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后退回。

(三)发票寄送

为保证发票邮寄工作的有效开展,请考生务必在报名时认真填写并核实报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及邮编。发票将于11月下旬按所填报地址分批邮寄至考生。

(四)考试信息

考生报考期间,请及时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网站查询最新信息,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五)考生咨询

考生在报名期间,如遇忘记登录账号及密码、无法缴费等技术性问题,请拨打上海技术中心客服热线:021-61651126(中级专线)。


行业通知【篇10】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

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

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

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六)质量抽检报告;

(七)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

的企业提供);

(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二)上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

(二)至

(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 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 日内完

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

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

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的,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已公告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授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 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行业通知【篇11】

第九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稀土企业公告名单的,应当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因前款规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行业通知【篇1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通知,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五一节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节:放假时间为x月x日至x日,共x天。x月xx日(星期x)、x月x日(星期x)上班。

二、公司各职员应保持节假期间的通讯流畅,以便公司工作需要。

三、公司有节假日活动行程将另行通知,希望全体员工在节假日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愉快的度过假期。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行业通知【篇13】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一律暂停开业(外卖除外),已开业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立即停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2、从事外卖服务的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不接触配送;

3、对外卖餐饮服务人员和外卖配送人员要切实加强健康检测检查;

4、各县市区和市场监管、商务粮食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执法力度。

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0日

行业通知【篇14】

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报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函》(闽交办发明电[2005]35号)的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79号通知精神,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基本情况 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营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有出租汽车133辆(其中:面的120辆,轿的13辆),车辆产权、经营权全部归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4家客运企业运营。其中:挂靠在市出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113辆(面的101辆,轿的12辆);其他三个公司20辆。由于我市严把出租车运输市场准入关,采取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措施,出租车经营环境看好,私下倒卖许可证的问题突出,即使是即将报废的出租车面的,也存在私下高价倒卖现象。为制止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使社会公共资源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参照其他地区做法,改行政审批为市场化运作。1999年,市政府以邵政[1999]综159号文件印发《邵武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及其管理暂行规定》,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有38位业主通过竞标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其中:第二次拍卖13辆为报废更新车辆),经营期限为10年,拍卖所得价款320万元(平均每辆车8.6万元),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001年初,原通过行政审批的82辆老出租车业主集体到省政府上访,要求报废更新车辆,当时正值两会召开期间,考虑到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82辆老面的使用期满后,每辆车向市政府上缴4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即可更新车辆并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也可每5年上交2万元,分两次交付)。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文件下发后,原通过竞标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的38位业主不断地上访,认为82辆老面的的报废更新办法与其存在不公平竞争,要求市政府退还竞标应价款。经多次协商,市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退还38位竞标车主40%的竞标应价款,同时经营期限顺延一年,由原来核定10年改为11年。 为确保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政策的连续性,邵武市政府又于2001年以邵政[2001]综55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请示》上报南平市政府转报省政府,但未获批准。 二、我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有: 1、抓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认真做好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调查。根据我市1999年出租汽车有偿使用及管理办法,在原车辆数的基础上每年可递增6%,考虑到出租车的市场状况和社会稳定,2000年后未增加一辆出租汽车。 2、抓安全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要求出租车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严把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关,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持证率达100%,车辆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管理要求来管理。 3、抓出租车服务质量。督促出租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严厉查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损害乘客利益的行为。 4、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规范,减轻出租汽车的费用负担。打击私家车、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客运。在市区街道为出租汽车设置停靠站点,为出租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由于挂靠经营企业不拥有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因而,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难以到位,出租车客运一直未能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发展。 2、出租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市现有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339人,他们与120辆面的车主签订了经营协议,每个车主雇用2—3名驾驶员,分为上午班、下午班和夜班,车主向雇用驾驶员下达营业收入指标,每天的营业收入为350元,上午班和下午班,每个班的驾驶员必须向车主缴纳100元,夜班缴纳150元。在这个指标内,不足的由雇用驾驶员贴补,多余的归雇用驾驶员本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受雇用的驾驶员队伍缺乏稳定性,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金钱意识浓重,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偏低,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出租车客运行业的整体形象。 3、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层次偏低。目前,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只有1989年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2003年出台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两部规章,去年国务院颁布的《道条》设定对出租车客运管理另行规定。由于对出租车客运管理的法规层次偏低,出租车市场准入关与退出法规缺乏,加上对出租车客运实行有偿出让政策缺乏连续性,致使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出租车行业很难实行。 4、我市出租车行业安全隐患大。我市大多数为“面的”基本上是全天候运行,车况差,并且经常参与跨境包车或下乡包车,甚至夜间在三级路上包车运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出租车面的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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