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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实用6篇

2024-01-16 16:38:20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争议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1】

注意事项: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一年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争劳动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2】

申请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原生厂厂长,现无业,住XX市XX县XX乡XX村XXX号。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银海大道XX号。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XX。

20xx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厂厂长。

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

申请人的工资为上个月工资本月发,本月工资下个月发,发放时间在每月10日左右。

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各被被申请人克扣1000元,合计4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因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20xx年7月14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给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经济补偿。

五、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3】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时效申请,就丧失了胜诉权,即证据充分胜诉把握很大的一个案子,因超过仲裁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

三、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和证据清单。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诉书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中签字确认。申诉书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申诉书表格,依项填写即可);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方式同上);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所附证据名称、证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2、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活动,代为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接受法律文书、递交证据及参加庭审,代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集体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应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八、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4】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陶兴誉律师作为其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代理人。律师对此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开庭情况,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从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月份,申请人就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是**。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到现在时隔一年多之久,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7520元(4320元*11个月)。

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的“个人薪金收入证明”(证据已当庭提交)并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录音证据(证据已当庭播放)来相互印证,仲裁庭应当予以采信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320元。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工资表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1800元”不应被采信,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的**的谈话录音清楚的提到了申请人的工资实际发放为4000多元,4000多元其中包括月基本工资1800元、特勤费、加班费以及用餐补贴等,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只是提供了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表,而非被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数额;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申请人签字认可的很少,也就是间接说明申请人并不知道该事情,真正的工资发放表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供,而是避重就轻,向仲裁庭隐瞒重要事实;第三、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当庭已提交)清楚地显示了申请人大量加班的事实,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加班时间”、“加班费”、“特勤时间”、“特勤费”等栏均显示为零,这与事实不符;第四,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来看,206月-12月,工资缴费基数是1870元,1月-10月,工资缴费基数是2134元,这也与工资表上的工资1800元不符。依据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案情结合工资之本意,应当以实际工资4320元作为标准。

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认可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的时间为2013年6月份,这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承认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时间是下一个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其提供的工资表清楚显示了2013年6月份工资发放的时间是2013年6月份,也就是说2013年6月份的工资应该是2013年7月份发放,这与被申请人之前陈述相矛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至少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在2013年6月份之前。

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是出纳,而非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申请人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理由如下:第一,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的工资发放截止到207月31号,也就是说***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报告应该是年7月31日之后,这个时间距离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已经过了一年半,《***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办理有申请人的签字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此时间之前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第二,被申请人仅仅依靠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上有申请人的签字就认定申请人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说服力。被申请处每年有大量的人员流动,应该存在大量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的办理,但申请人只办理了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更加证实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是出纳,其只是临时按照公司的授意之下办理了一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报告书》。第三,录音证据中被申请人也清楚的提到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出纳,而非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位来看,申请人处于弱势地位,其临时被安排办理某项工作,其只能是服从,但不能简单草率地认定该项工作是申请人的工作常态和岗位。因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完全承担。

五、被申请人违法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实,有的每天甚至加班到凌晨,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支付加班费,这对于已经怀孕的申请人来说,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生理上,都无法忍受;被申请人未依法未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严重低于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数额;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九月份、十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和带薪年假工资等,以上事实情况是导致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640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项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5】

(1)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同时要注意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要写明企业的性质,如是合资还是外商独资。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文书的重点部分。首先应当一一列出要求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等。其次要针对请求部分写清事实和理由,主要写明入职时间,工资支付情况,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争议产生的过程,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写清要求被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要根据事实写清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3)申请人本人署名或盖章,写明申请日期。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1.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位于城八区的中央所属和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程序

1).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3.劳动仲裁申请书书写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必须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3).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案件代理人,代理立案,参加仲裁。

5).在立案时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交付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6】

第一,要做必要的诉前调查取证。

误区一:先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剩下调查和举证的事交给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

有的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想法和做法并不可取。

由于对劳动法律常识的认知差异化,劳动者大多证据意识不强,不清楚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以及如果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

笔者认为,诉前的调查取证是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准备环节,非常重要。

首先,未进入法律程序前,劳资纠纷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等渠道进行解决,这个过程是最佳的收集证据时期;

其次,劳动者在专业机构或者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取证的效率、证据的效力和被采信程度相对较高;

再有,在通过诉前调查取证对争议事实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更易提出合法、明确、完整的仲裁请求,可少走弯路;

第四,一般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要求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可到企业注册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要依法合理确定仲裁请求。

误区二:只要有法律依据,仲裁请求就可以随意增加或变更。

有的劳动者在递交劳动仲裁申请时只提了一项仲裁请求,在依法开庭审理结束后,又觉得自己提少了还应增加两项仲裁请求,随及又向仲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有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只提了两项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又临时增加了一项诉求。

如职工李某被单位辞退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其随及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领到仲裁裁决书后,觉得自己在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也未拿到,随后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新增加一项诉求即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的逾期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跨程序增加诉求的做法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超出规定期限的,则可能视为新的争议不被审理;

新增加的仲裁请求,未依法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诉求与原诉求具有可分性,则可能不被审理或不予支持,如此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时间是劳动维权过程中最昂贵的一项成本,因为它不可再生。

因此,劳动者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请求变来变去、随意增加变更的情形,建议在综合评判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基于劳动仲裁或诉讼策略考虑的除外)。

首先,可极大地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提高效率;

其次,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未明确提出的诉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不予审理。

第三,要准确表述事实与理由部分。

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部分越简明越好,等到正式开庭时再详细说清楚也不迟。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仲裁员接触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整个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都是围绕仲裁申请书展开的,因此,“第一印象”很重要。

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因受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习惯所限,大多为“流水账”式的记述。

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个部分不仅需要说清基本事实,还应把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交代清楚。

劳动争议是基于建立、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纠纷,因此,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围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展开,包括什么时到什么地点为什么单位提供什么工种或岗位的劳动,接受什么单位的管理,由什么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等等。

同时,事实与理由部分又需为各项仲裁请求的成立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要把握好递交仲裁申请时间。

误区四:用人单位一直说会研究给我补偿的事,让我等一等。

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会选择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有的用人单位也往往会以开会研究或向上级报告为由一直拖延。

笔者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后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和解是对的,但请注意协商或调解不能无限期地拖延,那样很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无法进入法律维权渠道。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大多是口头方式,很难有证据保留,如一旦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而又无法就“时效中断或中止”进行举证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可能会不予受理。

所以,要把握好申请仲裁的`时间。

首先,劳动者要在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的同时,在一年的时效范围内预留出合理的仲裁申请准备时间;

其次,劳动者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以免走弯路。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一,审查仲裁主体。

主要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以申请人是劳动者为例,申请人一般应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的劳动年龄的下限是年满16周岁,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按政策提前退休的除外);

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当属于《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审查仲裁请求。

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的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同时审查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未明确提出的权益主张仲裁机构不会审理或不予支持。

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第三,审查仲裁时效。

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审查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特殊情形,对于主张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应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审查证据资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应当就其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的仲裁请求和基本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另外,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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