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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

2024-01-06 10:27:15 撤诉申请书

【#实用文# #撤诉申请书#】在这个持续迅猛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申请书已经成为了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文字形式。或许您也曾为如何书写申请书而感到困惑吧?本篇文章是好工具范文网特别为大家挑选出来的一篇关于“撤诉申请书”的文章,请务必将此页面收藏起来,以免遗失重要信息!

撤诉申请书【篇1】

劳动仲裁撤诉申请书:

申诉人:__________

申诉人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__

撤诉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男,______岁,___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现住______县______路______号被申请人:Y,男,______岁,___族,______省______县人,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公司职工,现住______县______路______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______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撤诉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______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___年___月___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相关知识

行政撤诉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行政撤诉的'原告必须具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有两种: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诉叔,申请撤诉。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归纳起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原告意识到自己确有错误,同意接受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管理和调整,自愿履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申请撤诉。

第二,行政机关利用其地位,不依法履行行政诉讼义务或滥用诉讼权利,使原告产生打官司费时、费力又受气的看法,从而申请撤诉。

第三,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直接或间接实施胁迫,恐吓等手段,使原告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申请撤诉。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所认识,改变或撤销原行政决定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第五,原被告暗中达成协议,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并且双方都从中获得某种好处后,原告申请撤诉。

②默示的意思表示。

原告不明确表示要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依其行为可推定其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

第三,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2)根本条件

行政撤诉的根本条件是人民法院行使撤诉准许权,审查撤诉申请,确定其合法性,然后作出准允撤诉的裁定,行政撤诉方可成立。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②申请撤诉必须出自原告的自愿;

③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意图逃避其应负的责任,不得使行政行为处于严重违法状态;

④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撤诉申请书【篇4】

二审撤诉的处理之道

——从“吴梅案”切入

关键词: 二审程序,撤回起诉,吴梅案

内容提要: 关于法律实务中二审撤回起诉的适法性问题,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且都有支持其观点的理论依据和法条背景。尽管这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要达成共识有一定的难度,但这作为一个法律实务问题,有统一的处理方式却显得很有必要,因为在面对同一法律实务问题时,不同的处理方式会使法律实务者陷入不利的处境。对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进行评析,须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切入点,以求得实务中共识的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现行法对于二审撤回起诉的规定十分模糊,在司法实务中,法官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学者们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且每种观点都有支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背景。

(一)实务中的乱象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撤回起诉的方式,有的法院既要求撤回上诉,又要求撤回起诉,有的法院仅要求撤回起诉,还有的法院则用“申请撤诉”或“准予撤诉”的表达方式回避矛盾。对于原告撤回起诉后一审裁判的效力问题,有的法院不予涉及,有的法院直接肯定其效力,有的法院明文予以撤销,有的法院则宣告其没有法律效力。[1]

实务工作中有关二审撤回起诉方式的混沌不明之处大致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二审程序中当事人除撤回上诉外,能否撤回起诉?二是若允许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则一审判决的效力如何?

(二)学说上的分歧

学界就二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的研究并不多。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发布以来,二审能否撤诉再次引起了学者们在学理上和立法旨意层面上的探讨。现存观点之间最大的分歧是:二审能否撤回起诉?有的学者赞成二审撤回起诉,有的学者否定二审撤回起诉,有的学者主张限制二审撤回起诉。上述观点体现了怎样的学术论争?它们又各有什么理论依据和法条背景?在这些观点中,到底哪一种观点才符合我国的立法旨意?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本文拟就二审能否撤回起诉展开讨论,以期澄清呈现于上述司法实务和学说上的混乱和纷争。在第一部分之后,第二部分系统阐述二审撤回起诉正反观点及其理由。第三部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正反观点出现的根源。在结束司法论的考察之后,第四部分结合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来论证二审能否撤回起诉。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论点。

在进入正题之前,需要对接下来的论述作一些限定和说明。既然是对我国的指导案例进行评析,我们不妨把它建立在两种基准之上:一是对二审撤回起诉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现行法体系的逻辑衔接为依据,不能孤立地对某个条文进行揣测。对某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建立在相关法条的联系之上,不能断章取义,抛开前后法条而单独理解个别法律条文的旨意。二是必须依托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不能以别国的法律来评析我国的审判实务。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二审能否撤诉进行评析。

二、现有二审撤回起诉观点的分歧及其理由

在“吴梅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撤回上诉,而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引发执行标的争论。其中,该问题的基础问题,即二审能否撤回起诉,成为了学界探讨的重点。

(一)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观点及理由

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该加以限制。这也正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精神,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权自治。

《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审理二审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允许原告撤回起诉,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也可以撤回起诉。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中准许二审(有条件)撤诉的条文早已出现。《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就规定:“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

(二)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观点及理由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和第174条是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现行法中,二审撤回起诉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所以,当事人二审不能撤回起诉。[2]就《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实际含义而言,它并不意味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所有规定,例如“提起反诉”。

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民诉法意见》第191条中的“撤诉”究竟是指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上诉并不清楚。部分实务者认为指撤回上诉,或者认为该条中的撤诉含义不明。[2]他们认为,“二审撤回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时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且诉之撤回相当于诉未提起,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被告来说将会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3]《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故该条不足以作为支持或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依据。

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还认为,一审判决的宣告标志着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已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此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已经终止。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人只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二审撤回起诉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旨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告二审撤回上诉是对其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放弃所有的诉讼行为的程序终止的表现。虽然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它同样是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共同运作的结果。若在二审程序中准许原告直接撤回起诉,一审判决的权威性何在?[3]若二审撤回起诉,则仅有一审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这使得参与诉讼的被告存在可期待利益。如果听任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使纠纷回到等同于未诉的状态,被告就会面临失去可期待利益的处境。[1]

另外,持中间观点的学者认为,在限制原告撤诉、保护被告利益的基础上,应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当对一种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式时,为了维护审判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作出统一的规制,使法官摆脱在审判实务中的不利处境。

三、以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论证二审能否撤回起诉的问题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们都在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展开论证,以找到最有说服力的论据。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条文的文义和构造中寻求二审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立法者在设计诉讼程序规范时,可能并没有考虑二审撤回起诉的问题;另一方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通常也不是通过单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仅仅从一个法律条文出发,机械地运用规范说,可能会得出与立法者意图相悖的结论。现代法律解释理论认为,法条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一定的“意义脉络”当中的。这就要求法律适用者在对一个法条进行解释时,除了关注这个法条本身的文法和语义,还要考虑它所处的位置以及它与其他法条的关系。[4]具体到二审撤回起诉可能性的问题上,上述法解释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在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内,二审撤回起诉有无可能性?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二审撤回起诉并不仅仅属于当事人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在分析论证时仅从单个法条出发进行机械的运用和揣测,忽略了整个法体系的连贯性,从而产生了一些和其他法条无法相通的逻辑矛盾。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执行力、形成力等。二审撤回起诉不同于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其不仅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还涉及法院判决的利益。此时的诉讼行为必须在原告、被告、法院三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故不能仅仅以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私权自治原则来否定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公法上的效力。法院的判决是社会民众的一种期待,具有指引功能。判决后,一般民众会以法院的判决规制自己的行为。仅以当事人二审撤回起诉是私权自治的表现来否定一审判决的效力将会损害法院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仅以私权自治来支持二审撤回起诉是远远不够的。

若生效判决出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只能在具备法定的撤销或变更事由的情况下,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打破”。而《民事诉讼法》第形式和种类作出限制规定,当事人就不能以私权处分为依据而撤回起诉。

(二)《民诉法意见》第157条的不适用

1.二审终审原则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审理二审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依照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若二审中撤回起诉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会产生一些问题,如二审撤回起诉后,原告还可以再起诉吗?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诉的。《民诉法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这一逻辑,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同样也可以再诉,如此将有违我国的二审终审原则。可见,二审程序中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程序即告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法院的二审准予撤诉裁定将产生整个事件不再系属于法院以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效果。当事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按原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此案,人民法院也无需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除非符合再审事由)。所以,二审程序中不能一概适用一审程序撤回起诉的规定。

2.一审判决的效力悬空。在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时没有确定判决,相当于诉未提起,不会产生确定判决的效力问题。而二审程序是建立在一审判决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得到了实体判决。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将产生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一审判决是当事人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的结果。二审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将产生一审判决效力的悬空,等于否定了一审判决。这使通过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回复到原来的争议状态,不符合当事人对判决稳定性的期待,法律权威也会受到冲击。

“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的后果,为当事人制造规避判决的机会。

有学者认为,可以以征得被告同意来限制原告撤回起诉,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够直接。若原告私下许诺给被告某种利益,说服被告同意其撤诉,被告继而同意原告撤回起诉,那么这就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这将损害法院的利益,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若二审程序中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矛盾没有解决,现行法律又允许撤回起诉后再诉,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将始终得不到解决,对被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不能满足其对一审判决的期待。所以,只能允许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上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没有获得实体判决,当事人的诉权也无法实现。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二审撤回起诉后,应禁止其再次起诉。但笔者认为,仅准许撤回起诉而不允许再诉,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争议并没有解决。当再次发生争议时,以禁止当事人起诉的方式阻断当事人的诉权,同样也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并非准许二审撤回起诉的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有学者认为,该条是二审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既然该条规定的撤诉主体是当事人,那么其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这与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的法理相悖,因为诉的提起者和诉讼标的的确定者是原告,撤诉的主体也应该是原告。诉之撤回是原告针对法院表达的放弃实施诉讼的意思表示。[5]相比而言,撤回上诉的主体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所以,《民法诉意见》第191条规定的只能是撤回上诉。

有学者认为,若《民诉法意见》第191条指撤回上诉,则其将会与《民事诉讼法》第156条重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对是否允许撤回起诉,法院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的,可根据案情区别处理。而《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这说明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撤回上诉属法定情形,法院不能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撤诉主体是上诉人,而《民诉法意见》第191条的撤诉主体是当事人,因而不限于上诉人。他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撤回上诉,显示出国家对和解的倡导。

那么,为什么有学者认为《民诉法意见》第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是具有撤销一审判决效力的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制作调解书具有废止一审判决的效力,将导致程序的终结。在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我国,当事人二审达成诉讼和解后就不允许再次起诉了。

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是诉讼外和解而非诉讼和解,不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该和解协议没有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所以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必须分清是诉讼和解还是诉讼外和解,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对抗一审判决公法上的效力的。在此,我们必须考虑法院的利益。若二审诉讼外和解后上诉时间截止,案件实体错误和法律错误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可以以存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为由抗辩一审判决。若此时再就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裁判,是不是显得有点迂回,因为这不是针对原有的争议,而是针对在原有争议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争议,且原有争议始终得不到解决。二审中双方以存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只能是撤回上诉,并且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将导致一审判决生效,诉讼程序终结。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明知二审裁定的效力是终结诉讼程序,是不能对该纠纷再产生争执的。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在我国不适用

有的学者会拿别国的法律评析我国的实务。这里面固然有理论探讨的趣意,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可提供参考,但并没有多少实践意义。严仁群教授认为,对一审而言,准许撤诉将导致案件未经实体判决而终结;对二审而言,准许撤诉则将导致一审裁判失效。[撤诉的主体、撤回诉讼后判决的效力、该条的适用范围等都不是很清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因允许撤回起诉产生的一些问题在德国显得不那么棘手。撤回起诉后已有判决视为撤销,原告的撤诉须征得被告同意,这些都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原告撤诉后应承担诉讼费用将有效规制恶意撤诉行为。若诉重新被提起,被告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偿付。除此之外,德国的诉讼程序为三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不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这样就可以避免我国上诉审程序中出现的与两审终审制原则相悖的弊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而“吴梅案”的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主体是原审被告,与德国的规定是不相符的。因此,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只能撤回上诉,且该被告是上诉的提起者。因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不适用二审撤回起诉。笔者认为,严仁群教授在批评该案例时,混同了撤诉和撤回上诉的概念。

结语

在该指导案例中,由于案例制定者法律用语的粗糙,同时出现了”撤诉“与”撤回上诉“两个概念,可能会带来概念的混用、不统一的疑惑。但是我们结合指导案例的前后行文,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混用,这里仅指撤回起诉。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很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在评析我国的法律实务时,我们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探讨,否则就没有司法实践意义,也会造成司法者即使按照法律判案,也会被人质疑的不利局面。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需要以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法律的意义脉络和逻辑关系中理解法条。在我国的现行法框架内,二审撤回起诉的条件还不成熟。尽管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还不一致,但那是立法上的问题,而不是司法上的问题。在完善二审撤回起诉的立法的同时,司法者只能以我国现行法为依据,不支持二审撤回起诉。

撤诉申请书【篇5】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xx银行重庆xx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xx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xx年xx月xx日,在区政府朱xx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同志邀集农行xx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同志、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xx年xx月xx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撤诉申请书【篇6】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_____县_____镇_____村_____号。电话:_____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_____区_____镇_____村_____号。

申请事项

申请准许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即案号为“20_____豫_____民终字第_____号”一案,撤回上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申请人经对原审判决审慎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显示公允,申请人由原来的不服改为服判。因此,为节约司法资源,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撤诉申请书【篇7】

一、当离婚诉讼立案了可以撤诉吗

离婚案件撤诉的,由原告书写撤诉申请书,在法院判决宣告前提交到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撤诉,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还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所谓按撤诉处理,就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二、离婚诉讼必经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材料,进行审查;

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离婚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撤诉申请书【篇8】

撤诉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撤回诉状的书面申请。这是一种法律文书,能够有效终止已经提起的诉讼,避免进一步的司法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便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下面将详细讲述关于撤诉申请书的背景、编写要点以及撤诉后可能产生的效果。


背景介绍


撤诉申请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诉讼制度的核心目标,即促进公平公正的审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包括案件证据不足、法律法规或法院裁量不利等,决定主动终止诉讼,并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撤诉申请书的使用正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主动终止诉讼的需要。


撤诉申请书的编写要点


撤诉申请书需要准确、明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撤诉意愿,同时还需包含以下要点:


1. 标题:在申请书的顶部,需要明确标注“撤诉申请书”字样,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快速识别。


2. 申请人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便法院能够与其沟通。


3. 被告信息:需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够正常通知被告。


4. 撤诉事由:申请人需要清楚陈述撤诉的原因和动机,包括原告对当事人诉求的变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诉讼费用负担等。


5. 撤诉请求:明确表明申请人的撤诉意愿,并请求法院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终结诉讼。


6. 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字:在申请书的末尾,需注明申请书的日期,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字,以确保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撤诉后的效果


一旦法院接到撤诉申请书,一般来说,法院会停止对该案件的审理,直至撤诉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理由合理,将会裁定终结诉讼,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撤诉后,原告不再对被告主张权利,且无法再次提起同样的诉讼。撤诉申请书的撤销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后果,例如退还对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总结


撤诉申请书是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终止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编写要点包括标明标题、提供当事人及被告的个人信息、明确撤诉的事由和请求,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撤诉后,法院将会终结诉讼,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撤诉申请书的撤销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在提出撤诉申请时应慎重考虑。

撤诉申请书【篇9】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贵院起诉_____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现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和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诉申请书【篇10】

申请人:关某,女,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 市 xx 县 xx 路 xx 号,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 贵院刑庭立案后已 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其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 不应当干涉申请人的恋爱婚姻自由, 自己脑中存在的门当户对的封建 观念市错误的,并表示对申请人的`婚姻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确有悔 改表现,且考虑到被人是申请人的父亲,为维护亲情,维护和谐的家 庭氛围,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之规定,撤 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关某某

Xx 年 xx 月 xx 日

撤诉申请书【篇11】

撤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撤诉申请书( 范本)

申请人:北京市*****实业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原起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因与北京*************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12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七年三月 日

范文

申请人:李XX,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XX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13)大民初字第XXX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XX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13)大民初字第XXX号。

现申请人李XX和被申请人张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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