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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

2023-12-04 18:16:07 经销合同

【#实用文# #经销合同#】时代在不断进步,合同的作用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防止它们受到侵犯。签订合同能够推动双方的合作,使其不受到主观意识而违约。一份正规而优秀的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请继续阅读,了解“经销合同”背后的文化内涵和故事。强烈建议您将本网页收藏起来,以便随时学习!

经销合同 篇1

电瓶车承包经销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瓶车承包经销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

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4、甲方有对电瓶车服务的管理权,如规范服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等。

5、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停车位及充电电源,但电费由乙方自负。

6、甲方根据运营情况,有权增加运营车辆(不含电瓶车),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

7、甲方无偿为乙方看护车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8、乙方有对电瓶车的使用权,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10、乙方服务只限校内,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景区外。

11、乙方如造成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应爱护车辆并经常养护,如造成车辆损坏,必须及时告知甲方负责人,并自行及时维护修理完好。

13、乙方在承包期的所有车辆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14、乙方如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三、管理费

15、乙方向甲方交纳抵押金______元整。

16、乙方每周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一次(冬季 个月每天______元,其他季节 月每天_______元)大车每天在原管理费基础上调增_____元。

17、承包期限一年( 个月),按 个月计费,交费按第2条执行。

18、旅游淡季不运营,则免交费用。如需运营,管理费另行商议。

19、若违反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若续签双方另行商议。

20、车体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销合同 篇2

医疗器械区域代理合同书

特许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区域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已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先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 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 餐饮公司”中式餐饮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 餐饮公司”中式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 餐饮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 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 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六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 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七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八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 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全部店数 %;

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 家直营店;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 ,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

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 ,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少于 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 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的期限及续约

第十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 月 日。

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十二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作重大修改;

二、对于有关费用方面的收取,应参考续约时甲方对于其他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参加的培训人员及课程见附件一,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 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 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

一、每年 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考核,乙方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第五章 支持

第十八条 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人员帮助

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处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该店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0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店配置该部分员工而进行调配及协助乙方进行其他开店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则甲方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四、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在乙方店内协助乙方工作,支

持时间为 个月,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乙方支付。具体办法为:乙方每月30

日前将该部分员工当月的薪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乙方

给予的考勤状况给予该部分员工发放薪资,但所涉及的手续费及汇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给予乙方以下列支持;

一、 人员的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或及其加盟店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其调配人员,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该乙方或其加盟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加盟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二、协助乙方建立本区域内的培训体系,以满足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发展的需求;

二、及时为乙方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乙方参加定期的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 工作指令

甲方有权不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

甲方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因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因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不得底于附件二之规定标准。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章 统一形象

第二十三条 装潢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之装修标准进行装潢(装潢材料标准及材料明细、装潢价格见附件四)。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与物品

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之厨房设备(见附件五)、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见附件五)等向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二十五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五、客诉之发生不得至足以影响甲方整体形象;

六、不得从事其他足以影响经营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乙方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七章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限制与保留

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权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

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与本合同及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相违背的方式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更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标”。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终止合同。

三、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四、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在该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公益活动或为宣传“公司形象”、“某餐饮公司”品牌形象而参加的各类展会,乙方不得干涉。

五、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六、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公司商标”与品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商标的分许可

乙方无权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公司商标”许可其特许店使用,由“公司商标”持有人对其特许店直接进行商标授权。

第三十一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或其加盟商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或擅自复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 技术资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300,000元整,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 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请求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乙方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义务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乙方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三十四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人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及其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起诉讼;

七、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甲方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乙方及其特许店行使诉权,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甲方的指示行事。

第三十六条 报告

乙方及其特许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甲方。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第三十七条 诉前保全

乙方及其特许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乙方及其加盟店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证证据。

第三十八条 费用承担

对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甲方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

三、甲方与乙方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的赔偿金的,由甲方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甲方知识产权侵权而对乙方及其特许店采取的法律程序,乙方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甲方。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必要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甲方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乙方及其特许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否则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诉讼

乙方及其特许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自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行为,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广告(促销)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广告(促销)义务

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公司商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四十三条 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十四条 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甲方及其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广告基金

第十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四十六条 加盟费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的加盟费。其中 元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费用, 万元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体系的费用, 0 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代理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

第四十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

按照上述的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前汇入甲方指定之帐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 元的保证金。

一、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则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5日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若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罚款、货款、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抵冲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届时如乙方有拖欠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

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对乙方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甲方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和依据。

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最迟于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十一章 供货与销售

第五十条 供货押金

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供货的持续性,乙方及其特许店每家店开设前需同甲方签订供货协议,并向甲方交纳30,000元的供货押金。

第五十一条 货品采购

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许店除开业前须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货品外,对于以下货品,也须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销售的产品;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因素而强制使用的产品;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统一使用的产品。

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及其特许店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及其特

许店之自行进货之原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及其特许店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之审查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之供货商之资格、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其所提供产品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则有权勒令其更换供货商,如发现乙方或其特许店之采购货品有腐烂、变质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况者,可对其进行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开业前,乙方或其特许店委托甲方代为订货品时,应将定货单填妥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二、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其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供货押金中扣除相应欠款,押金不足部分,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10日内补足。

三、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许店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过后将不予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十四条 配送中心

在乙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建立配送中心,以降低该区域内各店货品采购之成本及控制货品采购之质量。

配送中心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及其特许店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其每日营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

乙方应当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财务软件系统。

乙方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乙方及其区域内各店(直营店、加盟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一、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乙方应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会计年度乙方及其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六、本区域内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

第五十七条 分特许权

乙方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

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十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中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

乙方或其加盟店不得私自聘用本区域外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所开除、除名的员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乙方在不知请的情况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立即解除雇佣关系。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详细地向乙方说明了作为区域代理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甲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材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赢利保证。

同时乙方也充分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于乙方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并遵守其规定的全部条款,在见证人出席下经双方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销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相互促进,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事宜。

一、乙方支付甲方进场费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啤酒,______________啤酒价为,每件_______ 元。

三、乙方必须确保质量,并且必须提交进场啤酒的销售质量证件,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甲方销售乙方啤酒,在每个月结帐时从啤酒款中扣除_________元作为甲方服务员的开瓶费。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销售乙方产品(在乙方保质保量的前提下),甲方也不确保每月销售乙方啤酒的总量。

六、结算方式,乙方在合同期内每个月供送的啤酒数量合计款在下个月进行结算,实行按月结清货款。合同终止日,甲方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的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

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销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订立区域代理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中国广告网的区域代理权,在本合同条件下授给乙方。

二、区域代理的期限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愿意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协商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取得该区域代理的优先权。

三、乙方取得区域代理权,必须履行如下承诺:  

1、乙方取得区域代理的第________年,必须完成180条月的广告业务。第________年200条月以上,以后每年完成条数以10%的速度递增。

2、设立专门机构部门,专职人员开展推广销售工作。

四、运做形式与结算:

乙方将广告内容(图片及简介)以电子邮件形式、服务费以电汇形式传给甲方,甲方收到服务费用后上传广告内容。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取代理范围内总费用的30%,如不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取代理范围内总费用的50%,其余为汇给甲方的服务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为乙方上传广告内容。

2、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广告宣传。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迅速建立本区域的销售网点,对本代____区域实行统一市场体系、价格体系的管理。

2、负责在本区域推广中国广告网,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3、服务价格按网上公布的全国统一价。

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

1、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相关内容;  

2、其它违约行为。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条款:  

1、本合同管辖权属____市人民法院。

2、从本合同生效开始,甲方给予乙方六个月的考察期,如乙方未完成全年量的30%,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销合同 篇5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名称山东东旭热能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山东博兴工业园(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经销商(简称经销商),经销商名称 ,其公司法定地址 。

经销商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经销商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经销商无权代理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对制造商具有约束的合约。经销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经销商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经销商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经销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经销所得利益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经营与合作方式(二选一)

a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缴制造商 万元服务信誉保证金,合同终止前无息返还,(价格详见合同附页"省市经销商价格表")

b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经销商首次订货 最低10套设备价格执行省市经销商价格表中的最高价格。

1,协议签订后,可将有关市场推广人员送由制造商培训。以及在制造商策划下的进行终端建设。

2,每次订货以传真为准,提前一周,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台。

第五条 订货,付款及货运

1,经销商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附订货明细单

2,经销商向制造商订货时,须填写"加工定做合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山东以外地区,乙方应在付款后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经销商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收货物,如有商品损坏,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产品如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维修退换。以下情况如有发生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1。在安装中不按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违章操作的;2。所用的气源不合格和或现场条件恶劣的;3。经销商安装在用户的使用地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不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及国家燃气用具检测中心标准要求的。

5,经销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五十套设备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 天内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返利销售优惠政策,年销售东旭系列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在50台以上100台以内(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 ,年销售在200台以内(包括贰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内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东旭"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经销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经销商承担。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经销商凡是所做的产品宣传依据必须提供给制造商。12

第八条 用户的意见,经销商的作用

经销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经销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经销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经销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4,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一条 保密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分包经销商

经销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经销商,经销商应对该分包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经销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四条 经销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经销商。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经销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经销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经销商。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经销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经销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经销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经销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处理(山东博兴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经销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东旭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制造商提供的一级经销商价格表。

3,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配件价格明细表和指导价格表。

制造商: 经销商: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

经销合同 篇6

北京达*德商贸有限公司

产 品 经 销(代理)协 议

甲方:北京达*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短信网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短信网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一、经销(代理)商的确定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 (某地区)的总经销(代理)商,负责销售甲方的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1.2 区域的划分:一级经销(代理)包括施 直辖市级经销(代理);二级经销(代理)包括地、市及省直辖市经销(代理);三级经销(代理)包括县及县级市经销(代理)。

1.3 一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300-5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100-2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50-100台。一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800-10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300-5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100-200  台即成为甲方的区域独家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商连续三个月完成基本销售指标甲方签发正式经销(代理)授权书。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应该为乙方的销售推广工作提供全面的帮助。

2.2 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正式经销(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在乙方地区内建立第二家总经销(代理)经销(代理)商。

2.3 甲方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待销售网络基本成熟后交乙方管理,并由乙方协调供货。在此期间各分销商销售的产品视为乙方销售业绩,同时享受业绩返利。甲方保护乙方销售价格的完整性。

2.4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成果及投入,无论乙方经销(代理)地区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由于乙方客户的人为因素而直接向甲方购买成交的项目,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按照双方具体制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向乙方返利。

2.5甲方定期召开经销(代理)商协作管理会议,以便调整和宣传产品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地区协调、统一部署和联谊活动。

2.6 甲方及时通知乙方销售价格调整体系,并协调乙方处理积压产品。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应有相应的流动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支持所经销(代理)的甲方产品。

3.2 乙方有责任在协议期间推广甲方产品、发展其区域内的分销商,并有义务管理、支持该经销(代理)区域内的区域经销(代理)商。

3.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所规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不得低价倾销。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区域规定,不得跨区域经销(代理)。

3.4 乙方如果销售与甲方的产品相类似产品,应向甲方说明并且不应影响甲方产品的销售。

3.5在有限的非专营和不可转让的基础上,在规定的经销(代理)区域内,甲方授予乙方拥有使用、经营和向其客户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力。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为客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也不会因为乙方与客户的合同未能将必需的条款包括进去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否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减除返利、取消经销(代理)资格或者索赔等措施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6乙方负责乙方区域内客户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乙方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技术培训有甲方免费进行。

四、费用结算

4.1 乙方定购甲方产品,以所传真订货单为准,乙方付款后应将付款凭证一同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订单及订单所说明的货款金额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4.2 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填写签约通知单及产品订购单传至甲方,甲方应及时准备产品。合同正式执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五、返利政策

5.1甲方实行月返利政策,按销售数量划分返利比例。各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部分不予返利,当月完不成基本销售的,差额部分从下月的销售量中扣除,扣除部分不记入下月的基本销售量或超额量,依此类推。

5.2 一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后,多销部分按订购货款的2-5%返还,返还的款项记入下月的货款。二级经销(代理)商的销售考核、返还比例由一级经销(代理)商在甲方指导下制定,并由一级经销(代理)商负责执行。

六、客户合同订立与原则

6.1乙方可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条款及相应的技术指标与客户洽谈或签订合同。若乙方自行制订合同条款与客户洽谈签约的,超出甲方约定、承诺和服务范围的,甲方有权不响应、不支持,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6.2甲方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享有完整的定价权,包括确定价格、调整价格以及对价格的解释权。为规范市场行为,甲方将公开公布市场零售价和分销指导价。双方认可的经销(代理)产品价格表必须由甲方盖章授权方可生效。

七、 协议期限与协议终止

7.1 本协议的首次有效期限为一年。为保护乙方的市场开拓成果,除非协议出现以下条款中的情况自动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7.2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7.2.1乙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或附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2乙方未能在区域内进行推广和销售超过三个月,未能达到该区域内销售指标的80%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3乙方自动提前书面放弃经销(代理)权的;

7.2.4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完成销售指标的;

7.3 如果对方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本协议:1)出现本协议重要信息的严重泄密,并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15天内未能采取措施。2)根据相关法律成为自动宣布破产或强制破产的对象、或进入破产程序,而且开始60天内没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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