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范文# #税法心得体会汇编#】当我们有了新的感想,不如将心得与经验来个好好的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是归纳出适合自己的处理类事情的一套独特方法,从哪几点开始写心得体会比较合适呢?
税法心得体会(篇1)
通过此次税法学习,我已经了解税收的重要作用,开拓了视野,增强了民族自豪感!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上,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们不仅要学税法、知税法,还要积极参与宣传税法,要在每个人心中种下税法的种子,洒下诚信的雨露,结出纳税的果子,根植爱国情怀!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税法心得体会(篇2)
实训的时间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这次的实训和上次的ERP实训相比,相对来说,这次的比较枯燥一些,并且,需要的专业知识也更加多一些,必须要静下心来认真做,遇到不懂的要向同学或者老师询问。这样才能继续往下做,否则,就只能停滞不前。但是,这次实训还是有点困难,因为,我们实训的老师只有两个是我们的专业老师,还有一名不是,问题最大的就是,我们专业老师上午总是有课的,所以大部分的时间都是王思老师在,遇到一些专业问题她也就不能和我们解答,只能同学们自己钻研解决。
这次实训的前三天是有关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处理,主要是登记记账凭证和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内容不是很多,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把它弄明白,甚至可以用多余的时间把一般纳税的事情都做完了。但是这个过程是非常艰苦的,在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处理中,我很多都不会做,就连普通的填制记账凭证填列问题都成出不穷,像是:科目用错,应交税金税额算错,凭证张数的书写用错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填列等等。但这些问题都被我一一解决,做出来之后,心里很是高兴,我又学到了一些专业知识,虽然这些知识都是我们以前学过的,但是就是因为记得不牢靠,所以才会出现这些问题,这次的实训,在给我们打警示灯。所以多出的时间,我们也没有闲着,做课后的习题,看财务会计的书,从而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第四天的任务就更加轻松,是进行小规模纳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本来就比较简单,再加上资料提供中的业务量也不大,做起来比较轻松,这次出现的问题就少了那么一点,担任湖南远扬服装有限公司的会计人员的我,自己自我感觉比较良好,我只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就全部完成。虽然自我感觉良好,但是,不知道在下午检查时,会不会出现问题。这时,实训的实习卡片也发放下来了,可以填写实习卡片,从而不会无所事事。终于,等到下午老师检查
我的成果是,问题却是一大堆的来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是不可抵扣的,不能做进项或销项;交过的税金不能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因为不是计提成本等一些细小问题。周五就要进行实训的测试了,问题比较多的我,开始担心那天的考试。不过,与其在那里白白担心,还不如自己努力多看看书,把不懂的问题向同学或者老师多多请教。
终于到了测试的时候,不再像坐在实训室里那么轻松,没有舒服的办公桌、办公椅,有的只是冰冷的教室桌椅和老师在讲台上给我们说着考试的各种规矩,虽然前一天有问过不动的问题,可是考试的时候,心里还是七上八下,问题总是出不完。上午的考试并没有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但是,无论如何,下午还是要继续考试,认真对待,吸取上午的经验,保持良好的心态,让下午的考试能稍微顺利一些。皇天不负有心人,下午的考试和预想中相差无几,小规模的纳税处理果然比一般纳税人的要简单一些,而自己发挥的也相对可以,希望成绩出来后,不要和理想相反。
这次的实训,深刻的体会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也知道了实际操作中,并不像书本上那么简单,只是简单的概论和计算,对金额完全没有概念,甚至书写数字都成问题。还好有这次的实训,不敢想象,如果我们没有参加实训,而直接上岗到公司实习,我的问题会有多少?不仅自己给公司的领导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甚至给我们系,我们学校增添了一些压力,尤其是我们的学弟学妹们,会不会被企业受到质疑。
不过,通过这次实训,我们也知道了动手能的重要性,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不断时间中,我们才能提升自己。希望学院呢,也能多举行这类型的实训,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与职业素养。
税法心得体会(篇3)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税征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两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权将原《个税法》征税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的大约十一项非税所得解释为个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这十一项所得的个税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强,有几条甚至与个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难逃滥用之嫌。
将明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条款中,也层起引过愤愤不平,但终因没人敢或没人有精力或没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审核也无用而鲜见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侧目,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本次《个税法》修订,彰显立法进步:立法权集中,避免过渡授权,实在无法避免的,杜绝越级授权。
具体表现之一,“免税所得”的界定由国务院决定。具体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之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表现之二,第五条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大家应该可以高枕无忧,应该再也不会因被“其他所得”而战战兢兢了!
税法心得体会(篇4)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
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
下面我从内容方面写写我的心得吧,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与此课程相关的课程我们还学了税务会计,我了解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一些区别。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
虽然老师由于时间原因还没把课讲完,但有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我们自己在花点时间应该可以把它掌握。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老师你辛苦了。
税法心得体会(篇5)
从每年公布的合格率可看出,税法是相对简单的一科。公认税法有如下特点:题量大、综合性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结合这些特点,我是按照下面要点学习:
1、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虽然相对简单,但毕竟是注会的考试,要想合格就得给予应有的重视,下一番功夫。我在05年就是过于自信,轻视了税法,时间精力投入不够,导致两分饮恨。
2、以教材为根本。注会考试的惟一根据就是教材,不管是辅导资料还是辅导老师,任何与教材不符的说法都要否定。另外,对于教材中一些细微知识不必过于深究,别钻牛角尖,教材往往是摘选法规的部分而非全部,大可不必每学到一个政策就去查找其出处的文件,太浪费时间,等考完后再慢慢研究也不迟。由于考试的知识点覆盖面非常广,章章有考题,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教材,不放过任何一章一节,怎样做到呢,方法就是看教材,多看几遍,两三遍不能记住的话,就再两三遍;我看教材不下十遍,以这样一种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去参加考试会轻松很多。
3、要突出重点。辅导老师常说,谁都能押税法题,因为主观题只可能出在两大重点,流转税与所得税。这就是税法的重点,一定要彻底掌握,不留死角,任何一个知识点的遗漏都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两大税类可以多听叶青的课件,多来几遍,自然就理解了。
4、多做题。当然前提是学好教材,税法的题量是很恐怖的,一般很难从容答完全部试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答题速度不够快,不是说我们的速度慢,而是达不到税法考试所要求的速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多练。习题、模拟题、历年考题一样都不能少。抽出那么一段时间, 搞搞题海战术,以提高答题速度。我今年仅模拟题就做了不下二十套,大大锻炼了自己的答题速度。去年我主观题没有一题做完整,东一问西一问的答,结果只能溃败;今年就不一样了,顺利答完全部试题(除一道没把握的判断题没做),还有十分钟检查的时间。
5、进入考场几点注意事项。重视客观题,这五十分不把握好,就很难合格了,一要速度二要准确,两者缺一不可,客观题必须多练,可在考前突击训练;切记在进入主观题之前,一定把客观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否则很可能是做无用功。主观题则一定要讲究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先做外资所得税,再做内资,原因就不用说了吧。
税法心得体会(篇6)
对于税法税收这些名词,在以前的课堂上经常有所接触,也了解了许多目前国家出台的一些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诸如此类,各种税法都有着各自的体制结构,各自的效力等级,实施办法。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交易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市场在全球的资源配臵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环境客观上给各国税收制度带来了重重压力。
在我看来,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税法体系。但凭心而论,其立法、执法、司法皆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在各种税法之间,没有完美的融合与联系,一些税法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漏洞,这样才得以造成许多个人或企业偷税漏税。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转让定价,这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单看某一种税法,比如燃油税,这一税法出台,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覆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颁布此法初衷是为了以税代费体现多用多缴的公平原则以及推动环保。规定本已注定燃油税成效打折,在实际操作中状况更是堪忧,时至今日西部仍有不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在违规收费。公路三乱不仅没解决反而因国家拨款不够而更凶猛,本应取消的公路收费并未完全取消,而新增的燃油税却一点也不能少,双重收费实质是在增负,这与燃油税维持公平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出门坐车打的,消费者也需要出燃油费。另外,燃油税不仅未能推动环保,甚至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间接推手。由于燃油税是在炼油厂环节征收,于是很多加油站以调和油来逃税,这已成为油品市场的新兴潜规则。这种局面,无不令消费者车主担忧。自己掏了钱,却没能买到真正的燃油,间接的成了污染环境的高手。这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本身就还是和税法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觉得,无论是什么税法的建立,好像都会让商家找出可乘之机,偷税漏税,最终却因这些税法产生了一序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税法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新法律的实施存在各种难度,然而在艰难中前行,就必须慢慢进步改善,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样才算是这一法律的成功实施。
税法心得体会(篇7)
1、 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意识等的提高) 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2、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3、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税法心得体会(篇8)
通过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内训学习,了解了我们个人所得薪金的形式和组成,知道了我们所得薪金的组成中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税,缴税具体缴多少。同时也认识了企业发放薪资的多样化与节省我们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联系。以下是具体的学习内容总结:
一、员工的薪金所得组成:
员工的薪金是由工资收入、奖金、补贴以及其他组成。
二、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的制约:
薪酬水平低,员工个人所得税少,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多;薪酬水平高,员工个人所得税多,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少。
薪酬构成多样化,可以使我们获得不缴税、少缴税的利益。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我们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工资按月均衡发放,能使我们少交或者不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将我们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我们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从而避免了很多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少缴措施:
工资纳税金额计算:(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纳税金额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奖金个人所得税减少方法:低收入者,企业可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名义发放。中高收入者,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我们很清楚的知道员工的个人所得中哪些是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哪些是我们可以避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我们上缴的税收不能有效地服务于人民,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合理的避开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尽量减少资金的流失。
税法心得体会(篇9)
1、 总体方法
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而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标,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而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
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迟学习的开始时间。此外,如果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入,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标。总体的目标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但仅仅有总体的目标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标。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标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则是往年学过的。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而对于短期目标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当然在开始的时候可能由于对具体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具体的做法是一切其他的活动应该为注会让路。举例来说,如果在看电影,打游戏,出去吃吃喝喝和复习注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一定要选择学习。以个人的经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大学的自习室,而且不要携带任何娱乐设施,如果一定要带电脑听课件的话,就要确保将电脑里的其他东西清理干净并且使电脑无法上网。
2、 科目心得
我今年考的是财管和税法,因此我就只谈谈这两科的复习方法。
对于财管而言,理解思路远比做题重要的多,我认为学习财管最主要的是对于几个要点要做到可以明确从头到尾说出每一步应该做什么。而后才是适量的做题。这是因为财管是一个明显可以分成几个大的知识点的学科,而抓住了这些知识点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绝大部分考题。
对于税法而言,我并不赞成背诵法条,而应该通过做计算题来熟悉相关的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可以一步一步的做较为简单的单选题,而后再做计算题和综合题,等所有的知识都理解的差不多了,在去做多选,而后对于多选中考的比较偏的内容进行记忆。
3、 我喜欢的老师
财管的田明老师是老牌名师,其讲课水平已经得到了全国考生的公认。而新东方的某些班次请田明老师进行极为细致的讲解,相信只要认真听讲并且进行适当的复习,一定可以通过财管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财管的陈忠星老师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老师,她给我的感觉更像初中时的班主任,她可以给你讲一道题到很晚,直至你明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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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心得体会(篇1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间及征收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如果有产生)。 如:
- 对于进口的商品物资:【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对于国内商品:【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营业税:6,325,000×10% =632,500基普 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其他税务:575,000+632,500 =1,207,500基普 总计: =1,957,500基普
1.2 对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 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即: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 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
例: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总计: = 5,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总利润基数:6,325,000×20% =1,265,000基普 总计: =7,590,000基普
+营业税:7,590,000×10% =759,500基普 + 利润税:1,265,000×35% =442,750基普 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税务:575,000+759,000+442,750 =1,776,750基普 总计: =2,526,750基普
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 2.1对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
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2.2对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
对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对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缴纳足额的关税。计征依据如下: 例: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 +买卖总值 =55,000,000基普 +关税:55,000,000×30% =16,500,000基普 +消费税:(55,000,000+16,500,000)25% =17,875,000基普 +营业税:
(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 =8,937,500基普 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16,500,000基普 +税务:17,875,000+8,937,500 =26,812,500基普 总计: =43,312,500基普
3、对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
对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
例: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造员工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当月销售营业税:350,000,000×10% =35,000,000基普 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 35,000,000×10% =3,500,000基普 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14,000,000×10% =1,400,000基普 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39,900,000基普 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
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
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 对于开采营业税,不允许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可以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 例: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该开发公司:
砍伐营业税:(5,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0×20%)×35% =350,000,000基普 对于从木材砍伐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对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对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 对于承包运营商:对于从承包运营中获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 550,000,000基普。
营业税:(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10%)×35% =17,500,000基普 对于从运输服务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 对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允许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可以划入成本价中。
对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对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可以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必须要完全按照扣除条件执行。
例:某公司获批一沙矿开发特权,假如其一年可以开发40,000立方,每立方价格11,000基普,包含营业税在内的总值是44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开发商:
营业税:(440,000,000÷110)×100×10% =40,000,000基普 利润税应按照税法第39和40条的规定缴纳:
某家建筑公司以韩含营业税在内总价2,200,000,000基普的价钱购买了该开发商所开采沙矿用于建筑。 建筑营业税:(2,200,000,000÷110)×100×10% =200,000,000基普 沙矿起征点税: =40,000,000基普 最终需缴纳的营业税: =160,000,000基普 5.征收服务业税
对于从事酒店、旅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建筑、维修、市场调配以及客运等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均须按税法第12第3款的规定纳税。征税时间是在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实际获取的服务费。
服务人员有义务每个月向所属辖区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服务入账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例: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了一个修建医院的项目,按协定,该工程含营业税在内总造价是1,650,000,000基普,建筑期限为2年,第一年完工30% 税务计征方法:
营业税::(1,650,000,000×30%×100)×10%÷110=45,000,000基普 至于剩下的70%的工程的建筑营业税将在第二年计征。
第三节扣除已在起征点缴纳的营业税的细则、扣除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扣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从今后应缴纳税数额中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税款的方式把税返还给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扣缴税款: (1)具有税务登记证 (2)持有合法账户
(3)拥有完整的已纳税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申报表、金库收据、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有明确营业税金的、由财政部批准使用的发票。
对不论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进口的商品或在国内生产的商品采取扣除营业税的体制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通过从销售过程中扣除在进口商品时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方式降低国内商品的生产成本。 对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不予以受理。 1.进口 例1:2005年1月25日,甲公司进口了10台彩电,进口报关总实价是2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率30%,营业税率是10% 税务计征方法:
- 进口关税:25,000,000×30% =7,500,000基普
- 营业税:(25,000,000+7,500,000)×10% =3,250,000基普
2005年2月2日,该公司把这批彩电以除营业税外总额是38,5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乙女士,营业税税率为10% 。
- 甲公司出售商品应计征的税:38,500,000×10% =3,850,000基普乙女士实际需要缴纳的税:4,400,000 -3,850,000 =550,000基普
例3:2005年2月25日,零售商丙先生把这批彩电出售给消费者,每台售价4,800,000基普,营业税率10% 税务计征方法:
- 从零售商丙先生那可计征的税:(4,800,000×10) ×10% =4,800,000基普水电税: 26,000,000基普实际应纳税: 250,000,000-20,000,000 =230,000,000基普 3.生产行业
对于在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器材、零部件等直接运用于生产的材料时已在起征点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从自己应月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上述提到的其他消费支出是指在进行经营和生产过程中有必要的花费,如:生产器械的维修费、电费等等。 在购买物资时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允许扣除返还取决于该物资在生产使用中是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例:2005年2月,某家工厂进口的材料和设备情况如下:
+ 进口生产物资总值(包括关税):5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50,000,000基普;
+ 进口一批原材料总值(包括关税):2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20,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70,000,000基普
+ 购买总经理用车:小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00基普(包括关税),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30,000,000基普
+ 购买用于接送员工的大车一辆,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在内,总价值为150,000,0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15,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45,000,000基普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购买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物资和原材料时已缴纳的70,000,000基普的营业税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而对于在购买用于间接服务的小轿车和大车时已缴纳的45,000,000基普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第20条的规定不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以下例子将反映出该工厂在销售每个阶段所应缴纳的税以及如何销售营业税扣除在购买原料时已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例:2005年3月,该工厂以每吨550,000基普的价格把自己生产的300吨水泥出售给一个建材批发店,,除营业额外销售总额为165,000,000基普。转移到次月扣除的营业税:
16,500,000 -70,000,000 =-53,500,000基普
例子:2005年5月,建材批发店把这批300吨的水泥以每吨6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除营业税外,出售总额 180,000,000基普。
- 从零售店计征的营业税: 180,000,000×10% =18,000,000基普关税:129,600,000×30% =38,880,000基普
- 消费税:(129,600,000+38,880,000)×25% =42,120,000基普 2.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
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对不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商品物资产地成本价的基础上计征的。
例1:2005年6月份,某生产白酒的厂家以除消费税外每升2,000基普的价格出售了1,000,000升白酒。 税务计征方法:
- 除消费税外的总收入:1,000,000×2,000 =2,000,000,000基普包括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每升售价: 3,740基普除消费税外的每升售价:(3,400×100)÷170 =2,000基普需缴纳的总消费税:2,000,000,000×70% =1,400,000,000基普 3.对于服务业
对于服务业计征消费税的依据是不包括消费税在内实际服务费。
例1:某从事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不含消费税在内的营业总收入为109,100,000基普,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
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例2:某经营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包含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服务总收入为150,012,5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不包含消费税在内的服务收入:
(136,375,000×100)÷125 =109,100,000基普
-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4.对于购买自己使用或者用于当做礼品奖品的商品物资或服务
对于购买私用或当作礼品奖品用的商品或服务,其消费税的计征方法是在当地和当时发生交易的商品物资和服务的价格。
例子:某汽水生产公司通过赠送顾客商品的形式来宣传促销自己的商品,赠送商品总值52,800,000基普,营业税()率是10%,消费税率是20% 税务计征方法:
- 除营业税外的营业收入:
(52,800,000×100)÷110 = 48,000,000基普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缴纳税款,如下:
级别 每级利润基础 计征依据 税率 每级利润税 所有应纳税款 2,400,000基普以下 2,400,000 0% 0 0 1 从2,400,001- 5,000,000基普 2,600,000 10% 260,000 260,000 2 从5,000,001- 10,000,000基普 5,000,000 15% 750,000 1,010,000 3 从10,000,001- 30,000,000基普 20,000,000 20% 4,000,000 5,010,000 4 从30,000,001- 60,000,000基普 30,000,000 30% 9,000,000 14,010,000 5 60,000,000基普以上 „„ 35% „„ „„ • 对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开展个人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计征利润税的方法
例1:某销售办公用品店2005营业额是900,000,000基普(未扣除营业税),但该店无法详细汇总自己的营业开支,所以其需缴纳营业总额5%的总利润税。 税务计征方法:利润税计税依据:
利润 =(900,000,000+45,000,000)×5% =47,250,000基普利润税 =10,185,000基普 = 848,750基普应缴纳的营业税:
(900,000,000÷105)×100×5% =42,857,100基普/年 =3,571,400基普/月利润税 = 9,510,000基普 = 792,500基普2005年折旧费:(100,000,000×20%×6)÷12 =10,000,000基普2005年7月10日前需缴纳第二笔数额为250,000,000基普的税款;总计是750,000,000基普。
2005年进行财务汇总时显示,该公司所获实际利润为1,900,000,000基普,需缴纳利润率为35%的税,即是665,000,000基普。
至于公司预先缴纳的多余的利润税,即750,000,000-665,000,000=85,000,000基普,则从次年的利润税中抵扣。
2)对于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人需按照协议指出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付清。 第二十一条强制性计征税
对于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企业记账制度的个人或法人企业将要按照税法第39条的规定缴纳强制性计征税,该计税方法如下:
对于无法规定利润税计征依据而又需要纳税的个人或法人,其计税方法是用其年收入×利润税率;对于各行业,不论其是连续的行为还是临时的行为,是按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还是原始记账制纳税,税务人员应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上述。各行业应缴纳的总利润税率作出如下规定: 1.贸易业 : 总营业收入的 5% 2生产行业: 总营业收入的 8% 3.运输和建筑行业:总营业收入的10% 4.服务行业:总营业收入的20%对于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进口报关实价的20%,消费税(如果有)但不包含营业税在内。需缴纳的利润税:261,000,000×35% =91,350,000基普
• 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公司,那么在进行利润分红的时候还需缴纳税率为10%的利润分红税。
• 该企业如果是外国投资公司或国内投资公司均须按照鼓励国外投资法和鼓励国内投资法的规定计税。 • 按照税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个人开展的或者是自由职业者经营的,那么其必须按累进计征税率缴纳税款。 税务计征方法:
- 按计税依据计算利润税:
2,610,000,000×10% =261,000,000基普年终最低税: 5,000,000,000×1% =50,000,000基普
通过对比计算出来的利润税和最低税发现,该公司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缴纳的最低税为:
50,000,000-45,500,000 =4,500,000基普
3、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已申报亏损同时得到审计部门证明的国内生产企业将得以免纳最低税。 4.对于所得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同时得审计部门证明的企业,将要缴纳实际所得利润税并免纳最低税。 以上述第2种情况为例,那么该公司应纳税为: 30,000,000×35% =45,500,000基普 第二十六条最低税的扣除
分批预缴的利润税必须从应缴纳的最低税中扣除。如果已缴纳的最低税其数额高于实际利润税,该多缴纳的最低税直接视为是一种纳税义务。
在预先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低于应缴纳的最低税,那么纳税人还需追加缴纳这部分差额的最低税。 例:一家贸易公司预先缴纳的利润税数额为200,000,000基普。在年终财务汇总时,计算出该公司应缴纳最低税数额为250,000,000基普。因此,该公司还要追加缴纳如下最低税: 250,000,000-200,000,000 =50,000,000基普 第二十七条免征最低税
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出现亏损并具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的审计部门出具证明的公司可免征最低税。
对于由于审计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证明或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掩盖事实、伪造假信息导致公司出现亏损或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的情况,如果被税务当局或相关负责部门查获其实证,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和1996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计法的第159号总理令的规定,该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最低税纳税人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请以便让税务机关计征最低税并出具纳税证明。
第五章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享有工资所得、其他物资或现金利益所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的版权、专利权所得以及其他权力所得的人有义务为国家预算缴纳的所得税。 物资利益是指各个干部员工免费从各个组织(除行政和技术组织外)、企业或个人那里使用财产、物质和服务所得的利益,如:不付租金住房或乘车、免费用餐、免费用电用水用燃油、免费使用电视等等。 对于按日、按班次或按承包计算酬劳的员工,他们所获的劳动报酬也必须缴纳所得税。
对于享有多个工资的纳税人,要把其所获全部收入必须在自己固定的工作处全额申报,如有不完全纳税的情况,在年终将会重新审计。 第三十条工资所得税计征方法
按照税法第57条的规定,在计征工资所得税之前必须先扣除收入中的免税收入。 例: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的扣除,执行如下:
- 作为国家行政-技术组织的公务人员,扣除基本工资的6%月总收入: =498,000基普
- 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10,000基普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440,000基普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80,000基普
- 需用来计算所得税的收入金额: =1,295,2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763,000基普扣除退休金金额: = -25,200基普工资在1,500,0001-1,702,800基普内: 202,800×10% =20,28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95,280基普。 2.2 对于企业员工
某公司员工丙某2005年1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岗位津贴 :200,000基普午餐补贴:300,000基普第十三月工资:700,000基普扣除社会福利金部分:-234,000基普
- 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部分: =4,966,0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1,500,000基普内:1,500,000×5% =75,000基普工资在4,000,001-4,966,000基普: 966,000×15% =144,90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469,900基普。
对于工作不足月的员工,比如说2005年10月份其工作的时间只有8天,收入是480,000基普,该员工需缴纳的所得税情况如下:工资在1,500,0001-1,800,000基普内: 300,000×10% =30,000基普
最后需缴纳的工资所得税总额是:105,000基普。
由于该员工当月只工作8天,因此其当月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是: 人民民主共和国缴纳所得税。
按合同给工作人员、工人、公务员或其他个人发放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发放工资前扣除所得税,然后做纳税申报表呈报税务机关,呈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 第三十一条来源于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使用权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的租金或其他利益价值。 根据税法第60条的规定,出租所得税率为15% 。
• 对于预先交付多年租金的情况,应该根据出租时的实际收入计税;
• 对于按照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制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其从出租财产中所得不需缴纳租金税,但是其需把该租金划归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
• 享受来源于固定资产收入的个人有义务在自本人收到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具有资产出租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以便交纳所得税。
• 对于享受免费使用土地或其他财产的情况,使用人有义务为物主交纳所得税。
• 出租人由于特殊原因,如:承租人支付了自己租地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而在某段时间内不收取租金,出租人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同样需缴纳所得税。该计税依据是所有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免租期限 • 承租人把自己所租的财产以更高的租金转租给第三方,超出的部分即所得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承租人是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应划归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纳税。
2、如果承租人是作为非经营性质的组织,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将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税率为10% 。
3、如果承租人是个人或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则被视为是出租所得,需交纳租金15%的所得税。
• 对于申报纳税租金与实际所得租金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一起重新检查核算其税务。至于出租财产所在地村委有职责提供出租财产的信息和证明。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被强制纳税。
例: 乙某给丙某出租土地和房屋,在租期两年内都未收取丙某租金,由于丙某把应缴的租金用于房屋修缮,修缮费为26,000,000基普。基于这样的情况,说明出租人乙某是间接获利者,相当于他在两年内获得26,000,000基普的租金,那么乙某需缴纳如下租金税: 26,000,000×15% =3,900,000基普 第三十二条来源于流动资产的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流动资产收入所得税是指公司股东或持股人所缴纳的红利及其他利益所得税、出售股份所得税、贷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担保手续费所得税。
1、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缴纳的红利和其他利益所得税是除注入公司资金库的利润外的以各种直接和间接形式获得的利润、第十三月工资、、公司行政会议补助、从企业增加或减少资金投入、公司合并、转让股份中所得的利益、从公司宣布停止经营或清理债务中所得的增值等这些所得中扣除的。 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份分发红利时应计征缴纳红利税。 国营企业不需要缴纳红利税。
根据税法第56条的规定,本国国营企业与外国国营企业合资的形式,不需缴纳红利税。
例子:某有限公司,在缴纳利润税后的净利润收入是800,000,000基普,在行政大会中通过如下分红情况:
0%的利润注入公司资金库
800,000,000×10% =80,000,000基普5%的利润留作给员工发放第十三月工资 800,000,000×5% =40,000,000基普 所应扣除的利润总计:200,000,000基普 那么该公司应缴的红利税是:
(800,000,000-200,000,000)×10% =60,000,000基普 2.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
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是从根据协议所得的利息中扣除,该税是消费利息所得的人扣除10%的所得利息中作为缴纳的税款。
3、担保手续费所得税是从所得手续费中扣除10%作为缴纳的税款。
4、个人或法人从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或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的收入所得税的计征是指扣除所得的5%作为纳税款。
从流动资产、版权、专利权、商标和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所得的个人或法人需在自花费所得起10日内向所在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
第六章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具的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官方其他文件证明、交通线路使用、出入境、出入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无线广播及电视信号系统、广告宣传制作、商品宣传制作以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其他服务中征收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交纳时间是根据各种费用的规定而定的。
各国家办事处、组织部门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需按时全额交入到国家预算当中,严禁各国家部门不经过国家预算计划擅自使用该收入,违者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七章征收各种税务和手续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各个经济成分使之合法运作;推动企业的发展,鼓励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做出积极贡献。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期限是1年,税务登记证分为两种:国内税务登记证和进出口税务登记证。 1.办理税务登记证
有意要开展生产、贸易、服务经营或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在其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和获得贸易部门颁发的企业注册证后,需要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续期
过去一年内开展经营的在国外进行注册登记的包括分公司和代理在内的生产、贸易、服务单位,如果需要办理续期其税务登记证,需要进行营业账户汇总并申报纳税。同时,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制定出履行纳税义务的计划并向所辖地区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续期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书,如果逾期,将予以罚款,罚款额为办理手续费的50%。 第三十六条做账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记账法的规定完全、合法地进行做账。
账簿在使用之前,必须要有监管部门即税务机关签发的注册登记号、盖章和签名。规定每份已使用过的登记文件要保存10年,并随时可以出示给税务机关检核。对于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要求至少持有收入账簿和开支账簿。
按照电脑程序记账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出售商品货物或服务时如何开据发票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生产经营者、贸易者、服务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每次交易时都必须给消费者开据发票。
各个使用国家预算、个人或法人预算的组织机构、个人或法人在清帐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企业登记证的检查
每年税务机关都必须检查企业登记证,检查方法有以下三种方式:在企业办事处检查其登记证;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单位;检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写检查结果记录时须有纳税人在场,记录完毕需把记录的每一点念给纳税人听,最后双方共同在记录本上签字为证。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检查结果,需要在记录本上注明,该记录本要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保管,一份由税务机关保管。
从纳税人拿到登记文件之日起3年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申报和纳税规定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第83和10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清除无法征收的税务
每年,税务机关需列出由于各种必要原因而无法在去年征收到其税务的需纳税人总表,如:对于未留下任何财产就消失或去世了的纳税人,税务工作人员需向税务局主任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向财政部汇报,由财政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商议取消对该纳税人进行征税。
第四十一条根据税法第103条的规定,对于为查处逃税行为、为征收回那些被隐藏的税务以及为惩处违规者提供检查、监督以及各种信息的公务员和其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于正确、完全、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给予表扬或在经营中给其提供便利,如:由各级组织部门授予奖状等。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按其犯错误的轻重予以严厉地处理。
第八章最后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第二章第三节中关于允许扣除在起征点已缴纳的税务之所以能够开始执行,是因为该经营单位获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的发票和政府宣布通用的发票。
第四十四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部委、各同级部门、各省、首都万象市、赛松本特区、财政部各直属机构、税务机关、各省财政厅以及相关部门都应深入领会并组织实施该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税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强制实施。
税法心得体会(篇11)
每年一度的注会考试学习,有的考生会说税法很难,有的却认为很简单。笔者认为,税法在注会中是一门相当有趣味的科目。相对于会计的基础和系统、经济法的法条记忆以及审计的实务执业,税法既有法条,又有实际应用;既有记忆,也有计算。可以说,税法是一门相当不枯燥的科目。说税法简单的人,大多是经过了不间断的学习之后,熟悉税法的人;说它难的人,大致是刚开始学习者,面对着茫茫多的知识点,感觉无从下手,学了后面会忘了前面,从头再来吧,又会忘了后面。
如何解决这种的问题呢?这对于一个初学者或者一个学习过税法却仍然找不到头绪的人,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常会对一些物品进行整理收纳,哪个萝卜该放哪个筐不用多想就能做到,因为,每个人把自己的盒子、物品放进哪个抽屉里,早就已经做过很多遍了,也就是说,大家都有放置自己的盒子的习性,对于个人来说,这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说:“学习税法和你把哪个盒子放进哪个抽屉有什么关系啊?爱放哪儿放哪儿……”先别急,先来看看我对税法学习的理解。我们学习税法知识,相当于把税法的诸多知识点装进自己的脑袋里。和收纳盒子到抽屉里面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就看你是怎么把这些盒子放进去了,是一股脑不加分类的堆进去呢?还是把不同的盒子进行整理分类放置呢?相信两种做法的人都有,因为生活中会有很多随性的人会用第一种办法。但是,请大家注意,注会考试是一个相当严谨的考试,我的建议是,即使你生活可以随性一点,但进行注会学习考试,一定要严谨治学。实际上,把你的盒子放进抽屉比喻的是将税法的知识点分类整理装进脑子里,达到加强记忆理解的目的。
我学习税法的心得是,把众多的知识点重点分成五个部分,也就是说,把盒子放进五个抽屉。
第一个抽屉:增值税法。我的这个抽屉里有三个大盒子。①一般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面有三块东西——销项、进项和税率。区分实务中什么业务是销项,什么是进项、进项抵扣。每个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什么。然后就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了。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东西不多,主要是保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敏感程度,不要在做题时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了。③进口征税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这个盒子主要是出口退免税的两种类型,要熟悉“免抵退”的计算步骤。
第二个抽屉:消费税法。这个抽屉相当的腐化,主要就是“烟盒”和“酒盒”,貌似咱们人人都是有权利的人,什么好烟好酒啊都扔这个抽屉里了。实际上,这两样东西可够我们头疼的,因为学习这章的难点就在于此。基本上这两个税目的计算题都做通晓了,别的税目也就不是问题了。
第三个抽屉:营业税法。这个抽屉的盒子相对较多。交建文邮、服转销金加娱乐,九个标签九个盒子,税率易记,但每个盒子里具体业务的营业额的判断才是关键所在。
第四个抽屉: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抽屉里面的系统性相当的强。重点把握居民企业这个大盒子,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等都是这个大盒子中的内容,这些项目最后形成应纳税所得,再配合税率和税收优惠这个盒子里面的内容,就能计算出企业所得应纳税额。
第五个抽屉: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这个抽屉类似,盒子也很多。十一个税目,但相对于营业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每个税目的知识点都很系统,没有那么零碎。个人所得税容易忘记的地方就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一些税目费用的扣除,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感觉学习这章的时候要细。
以上五个抽屉是我对税法的分类归纳,在备考的时候,这五个章节的知识点看了又看,题目做了又做,遇上不理解的地方就去听听课件、看看讲义,或者在论坛上求助高手。论坛上有好多高手有的甚至考完了注税,有的是有大量的实务经验,他们的回答会让你觉得受益匪浅。话说回来,做题的时候,尤其是做企业所得税这章题的时候,会遇上其他一些小税种,这时顺便就把这些小税种复习了。当然,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对书本的理解都会不一样,记忆的方法也不一样,但不管怎样,在脑子里形成一套自己学习的脉络,有重点的学习,再加上大量的做题,坚持下去,就会体会到其中学习的乐趣的。
五个抽屉都说完了,可能会有高手说,你这个比喻太土了,我们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更有些学习的天才,根本就不用什么象形化的比喻来帮助记忆,他们天生就有很好的逻辑思维,知识点到这些人的脑子里都是自动分类的。But,Stupid is as stupid does. 我这个帖是为了说出自己学习的心得,可以对一些人的学习有点帮助。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我也走在CPA的道路上,很想跟大家多学习。
考CPA的路很漫长,贵在坚持,贵在不断的提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