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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心得【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处罚心得【篇2】
在xx年的xx月xx日,我们一行110多名员工来到了新海分局的大楼。在此次培训当中,我有幸参加了培训,虽然仅仅只有短短的半天时间,但是培训内容却让我收获颇多,感触颇深。
这次培训内容涉及到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方方面面,有专家报告的讲课,有兄弟单位的专题讲座和案例分析等。这些内容深深地吸引了我,让我对治安管理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观念。
治安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关连和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观念。我们必须要树立法治观念、安全观念、群防群治观念。
作为治安管理人员,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观念。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个观念不单是在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实践。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我们的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要求我们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且还应有相当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社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作为治安管理人员,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安全就是效益”理念,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一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
二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
就是要做到安全为天,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是树立安全就是保*的观念,
就是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树立“三个至上”观念。
要树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和监督,完善奖惩制度,加强教育和约束机制,
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最后,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不是靠一时一刻的麻痹、松懈、侥幸、麻痹等行为而树立起来的,而是通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实际行动才形成的。我们必须要时刻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风险。
我的演讲完满结束,谢谢大家!
处罚心得【篇3】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提高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治安管理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通知》要求,我街道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社区开展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宣传咨询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认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为组长,副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制度,明确了社区治安管理员职责,落实了社区治安防范责任。
在此次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咨询活动中,我社区积极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向社区居民发放各种宣传材料,使社区居民进一步了解了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基本知识,提升居民的综合防范意识。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治安防火防盗意识,我们组织了一次防盗安全演练活动。活动中,同社区居民的居民一起学习防盗技能,并发放防盗安全宣传手册和小册子,进行防火、防盗的安全知识和防盗技巧。
社区治安防范宣传咨询活动中,我们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盗安全宣传手册和小册子,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盗安全宣传手册和小册子,同社区居民的居民一起学习防盗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防盗安全意识。
我们通过此次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治安管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增进了社区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友谊。
处罚心得【篇4】
一、《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交通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能违法,不超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正确实施行政权利。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正确完整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性质和要求,对于我们交通执法部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改型车辆,我们光行政处罚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安全意识、爱路护路意识,从而知法守法。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交通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为人!
处罚心得【篇5】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局的治安管理,提高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各项事务顺利进行,我局积极开展治安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本次活动,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治安隐患的严峻性,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遇到治保不力,打击犯罪,保护生命健康方面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治安安全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思想意识。在此,我也希望我局治安安全工作能够不断得到提高。
一、治安安全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
我们始终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个人人抓治安、处处抓安全的良好局面。xx年来,我们在加强治安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开展了各项专项治理活动,确保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1、加强了治安隐患的检查和治理工作
我们根据市局治安安全工作计划,每季度对局属各部门的治安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要求单位整改,确保了治安工作万无一失。
2、加大了对治安安全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我们在治安安全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通过板报、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全局职工及社会广泛宣传治安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这些宣传材料作为治安安全知识学习的必要资料。同时,我们还组织全局职工参加市局举办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书。
二是我们在市局组织的各类治安专项活动中,组织各股室在市局举办的安全培训,全局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3、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我局在今年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中,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我局根据市局治安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部署,在各股室、各、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中,组织各股室开展了“打击非法盗窃、消防安全、保障生命财产、确保社会稳定”的专项治理活动。
5)我局组织各股室利用各种媒介及电视、网络进行了全方位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了打击非法盗窃、消防的严峻性和可能性;
6)我们在局属各单位悬挂了治安安全宣传横幅,张贴了治安安全宣传挂图,在各营业性网点张贴了治安宣传条幅、标语,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治安安全、参与治安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治安安全工作、参加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社会治安安事业的全面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7)我们在市局组织的各类治安专项检查中,我局组织各股室、各科室的治安巡逻队员进行了多次地毯式地排查,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均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要求在查出隐患后,要求全局上下及时整改,确保不留隐患,确保治安安全。
8)为切实加强治安综合治理,我局在今年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在局治安办的指导下,在各股室对市局、市所有的治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我们对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做了详细的记载,并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全局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我局在今年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在局领导和局各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治安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治安安全的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做到了重在预防、重在治理,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确保了全局的安全。
我们在今年的治安工作中,按照上级各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了治安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一是组织全局职工及社会各界进行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学习。二是组织局属各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培训。三是组织各单位对我局辖区内的治安、消防等各重点单位、重点环境进行了排
处罚心得【篇6】
一、抓好执法学习是前提。
作为一名交通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周五学习日”、“交通大讲堂”及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同时,加强自身学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目的,制定学习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全力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学全、学实、记牢,真正把精神吃透,像张主任学习成为交通的行家里手,确保在实际工作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做到执法规范。
二、抓好执法程序是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程序来维护和保障,执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亮证、询问、审批、调查、告知、处罚、制作法律文书等程序办理,办案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用职权,坚持并把握好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三、抓好执法细节是关键。
张主任结合实际案例讲解了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我认为这些问题中一大部分属于执法细节问题,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大礼不辞小让,细节决定成败。”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时刻注重细节,注重日常的点滴小事,认真把握执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一是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告知如实回答、回避权等。二是证据采集。做到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三是注意程序完备并把握时间节点。包括立案审批、告知、送达等程序的执行。四是法律文书要规范。包括被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精确有据、法律法规的适用正确、法律救济告规范、文号、印章齐全等。五是涉案物品应依法处理。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不能发生任何疏漏和大意,不能因图省事、怕麻烦,忽略其中任何一项,给执法后续过程带来更大的麻烦。只要认真做好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就能确保执法规范,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处罚心得【篇7】
裴玉梅出席了2017年8月14日市某村出租自建房屋逃税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气氛白热化。今天不评论征纳双方的是与非、对与错,只就听证会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征纳双方今后均需注意的有关方面,以及国家层面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些许感言,请喷友们怕砖。
一、为什么要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前,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质证和反驳具体事项的机会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税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利于税务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税法宣传和税收法制教育,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2、 本次听证会反映的一些问题(一)被处罚方一。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公平与公正。该都市村庄有几百户村民,几乎家家都有出租房屋情形,税务检查、征税、补税应一视同仁。2、个人出租私房隐蔽性较强,但公安、工商、税务、街道、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够深、不够细、不够扎实;3、对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有不同意见,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
(2) 税务机关1、坚持依法治国,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税务机关的工作和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法律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题。程序的缺失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税务稽查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税务执法败诉的案例甚至不在少数。
2。在税务执法检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有效证据的收集。
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合理收集有效证据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执法水平的体现。税务机关运用各种检查手段进行检查时,其目的是查明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为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行政处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因此,检查中取得的证据对税务检查、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按照证据和案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获取证据,又要注意保存和固化纸、像、音、**等相关证据。
三。不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任重道远。
在税收实践中,一些领导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执法随意性强,执法程序不规范,以权谋私现象频发,个别执法效果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虽然已经过去了16个年头了,但部分税务人员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熟悉,对一些税收法律条文不能做到准确及时引用;对行政复议和听证程序感到陌生,对如何依法取得有效证据缺乏基本意识和常识,使听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因此,不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任重道远。
3、 今后,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突破认识误区,凡符合偷税(逃税)标准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或者少缴代扣代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两款所指的行为已经重复实施,尚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有些税务人员在解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时,进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纳税人虽然达到偷税罪标准,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偷税(逃税)罪,税务机关就不用移送了!!!
(大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十五条、(逃避追缴欠缴)第六十六条(骗取出口退税)、第六十七条(抗税)、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的,不得将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认定,而不是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直接不移送司法机关。如果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面临“不移送司法罪”或“渎职罪”的风险。
(二)税务机关的“保姆式管理”已成为历史,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不断提高“尊从纳税”新的征管方式已经到来。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8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了“征、管、查”于一身的专管员管理模式,一人进厂,各税统管。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1994年实行了以“征、管、查”三分离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税收管理具有了一定的专业化管理的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税总发[201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纳税申报和纳税方面,今后将由审计申报改为独立申报: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纳税服务的前提下,还要求纳税人有责任返还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要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是纳税人的责任;2、纳税人对自主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税务机关事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只进行逻辑审核、形式审核;4、不再搞过去的保姆式管理,主要通过开展税法宣传,提供咨询服务,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提供便利;5、将税收征管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调整到“事中事后管理”(运用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监控),彻底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处罚心得【篇8】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处罚心得【篇9】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规范比较简单。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无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多么简单,办案机构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其行为违法,更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容易消除。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此外,法律还具体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或警告这两种处罚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案件中,只有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出该罚款数额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查处公民违法行为的情况处理。
在具体程序方面,办案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无须履行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操作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工商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复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掌握的违法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不能当场解决,或者出现执法人员一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查办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来解决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
5.下达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凡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依法出具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体的做法是,将当场填写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部分交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程序简单、效率高,受到基层工商机关执法人员的欢迎。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简单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查办的违法案件就是简单违法案件,不注意遵循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要求。还有的执法人员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忽视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限制条件。因此,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办案人员少于两人。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不予重视,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办案的情况,或是虽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但其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现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执法证。
办案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身着工商制服或者在自己监管的辖区内查办违法案件不需要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3.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在了解违法事实后当场作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无须取证,往往不按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在没有收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4.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都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的情况下,工商所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在实践中,有的工商所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误以为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导致越权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
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擅自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是没有依法将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提高了简易程序办理的适用条件。
6.没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
不管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7.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罚款有困难希望交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实践中,执法人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在实践中,由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相对简单,罚款数额不高,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时常出现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应该注意的是,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与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的性质和作用,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对待。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法定方式,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的唯一书面证据材料。
2.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
3.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违法行为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4.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
(1)实质要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2)形式要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行政机关预先统一设计、统一印刷,具备统一格式,并统一编号。要求执法人员使用标准化、格式化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效率原则。
(二)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写清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按照文书式样的要求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每一个栏目。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清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清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住所。
2.写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在相应的空格处填写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用概括性的语言写明当事人从事的具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写明具体的条、款、项。处罚的种类如果是罚款,应写明具体的数额。
3.写清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当场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般是指罚款的执行方式。当场处罚决定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另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直接将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向违法行为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罚款交给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银行的,执法人员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一式3份,每一份都应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应将需要交给当事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处罚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将需要存档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如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就对其不利的内容说明事实和理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成立,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制度及陈述、申辩权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都具有适用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循这两项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如果没有遵循这两项重要制度的要求,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处以的罚款数额不大,影响轻微,该行政处罚行为也是违法的。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即使是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也不能忽视依法告知这一程序要求,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依法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与一般程序中的告知相比,简易程序中的告知是当场并口头进行的,形式相对简单得多。
当事人的申辩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纳,不再作出当场处罚;当事人的申辩不成立的,不妨碍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不论是哪种情况,执法人员都应把当事人的申辩记入笔录。如果当事人的申辩非但不成立,反而涉及重大的违法嫌疑,执法人员就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而应及时适用一般程序继续办理案件。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有这样一项内容,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__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议;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第__项”这一空栏中填写“
1、2”或“1 2”,这两种填写方法都是错误的。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两种救济途径是选择性的,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进行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填写“1”或“2”。
□王学政
处罚心得【篇10】
《行政处罚法》经由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分析目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处罚“疲软”,突出体现在处罚依据不足、处罚手段不强、处罚保障不力、处罚效果不大;二是处罚“太滥”,具体表现在处罚依据滥、处罚主体滥、处罚程序滥、处罚动机滥。《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处罚“太滥”的问题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必须切实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规范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执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烟草专卖立法工作与整个行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烟草专卖法》颁布已五年,而其《实施条例》时至今日尚未出台。为保障《烟草专卖法》的有效实施,急需制定有关的规章、办法等,以解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对各地以各种名义出台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应停止执行,纠正处罚依据“太滥”的现象。烟草专卖立法工作必须注意质量问题。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三要素的要求,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法律责任要作出具体、明确、严谨的规定;其次,法律、规章、办法等之间要进行周密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冲突和空档,以避免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规等应便于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观实际的需要,使之切实可行。
规范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塑了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权的固有权威和独立品格。鉴于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当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规范烟草行政职能,严格界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明确行使行政权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还要对授权、委托、派出等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根据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针对《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相分开的要求,要重新明确内部的责任划分,以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此外,自上而下还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问题。现行的执法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程序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是听证程序。它采取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当面辩论,公开进行的形式,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使处理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一个自我监控程序,意义非常重大。二是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也称裁执分离。烟草行业在目前实行的政企合一的体制情况下,如何做到既强化监督,又保障执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不仅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为适应新的形势,必须相应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各级烟草专卖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和宏观视角来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烟草行业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为此,必须强调要先当好局长,然后才是经理的重要意义,在目标考核中不可忽视专卖行政执法这一块。其次要下大力气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经过“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总体看差距还不小。要提高烟草部门的执法水平,必须抓好各级领导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意识。中央领导多次安排法律讲座一事,为我们学法、用法、依法治国树立了榜样。第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人来实现,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执法的人员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人员培训。建议国家局组织较高层次的执法理论研修,可商同有关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批烟草行业高层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省、市局可举办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突出学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要鼓励专卖执法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学。第四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守则”、“错案追究制”等等。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心得【篇11】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处罚心得【篇12】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交通车辆的不断增多,道路交通管理变得日趋重要,而路政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对于违规驾驶、交通事故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作为一名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我深深地认识到,路政行政处罚必须凭借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裁决来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也必须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在工作中渐渐领略到行政处罚实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路政行政处罚中,严格的执法是必不可少的。由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执法人员必须在脱颖而出的艰难环境中以公正、亲切、严谨、专业的态度进行执法。仔细观察法规,明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标准,忠实地履行执法公正、服务大众、安抚受害者的职责,从而强化法律意识和工作精神,将执法任务顺利完成。
其次,在路政行政处罚过程中,合法程序的落实优先于结果呈现,公正的裁决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严惩违法行为陋习。例如,在强制隔离措施、强制扣押物品等处罚领域,执法人员应本着法制化、制度化的工作原则,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保障罚款结算、证明事项陈述等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的贯彻实施,确保执法结果公正合法,保障合格的落实。
最后,在路政行政处罚方面,必须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任何行政工作都要牢记职责与使命,尤其是协助建设安全、顺畅和文明的道路交通体系是广大交通执法人员共同的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全身心地服务社会公众,努力促进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锻炼自身不断完善执法、服务素质,做好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挺直法律尺子,提升自身素质,确保路政行政处罚工作得到各界的管理和认可。
综上所述,路政行政处罚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公正的裁决和提升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从而不断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作出贡献。在实践中,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领略行政处罚实践的心得体会,在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理念,展现出更好的工作风貌。
处罚心得【篇13】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处罚心得【篇14】
近日,我们学习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办法》、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为起点,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做好各项工作。
我们学习了《条例》之后就要求我们自己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各项义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做好一名“四好”的“公职人员”,为的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我认为我们学习了《条例》之后就应该要做到“四个严格”:一是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建设若干规定;二是严格执行《条例》,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生产,严格执法和维护国家利益;三是严格执行《条例》,做好执法、执纪、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四是严格执行《条例》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要求自己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自己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样,就能使自己始终保持“严格自律”的良好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姓警”形象,从而使自己更好地为工作,为工作贡献力量。
在这次全局学习教育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后,使我对自身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了更清晰更具体的认识,在处罚和执行案件中能够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维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真正地做到“一人犯罪,全家受害”。在今后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不足,更好地为服务。
这次学习教育我的心得体会如下:
一、要提高站位。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的一员,必须认识到自己肩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责任,切实做好治安防控工作,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群众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切实做好的领导工作。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要认识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的各项任务要紧紧围绕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己所在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安监保密任务。
三、要提高自身素质。一要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要端正态度,努力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更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虚心向其他同志和同事学习工作经验,要有刻苦耐劳的精神和刻苦钻研的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提高自己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争取在新的xx年里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为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处罚心得【篇15】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去做,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杜决执法中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杜绝违法的处罚行为,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要求执法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而且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堤坝,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扎实学习,把握全面,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交通执法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