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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心得体会

2025-10-14 14:10:45 禁毒心得体会 浏览:77898 小编:江酒

【#学习心得体会# #禁毒心得体会2025七篇#】经过一段忙碌而充实的工作,我对这段不平凡的经历进行了反思.期间有欢乐和泪水,也有收获与不足。写下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旨在指导未来的工作。在撰写之前,可以参考一些范文,以下是我整理的禁毒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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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通过认真努力开展创建“无毒村”活动,最终实现我村一无例吸毒、贩毒、制毒、种毒现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确保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局面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村委会、各单位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禁毒人民战争意识,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大宣传,宣传方式多样化

为了将此项工作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村民真正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一是开好了村长和党员干部会,再由村长组织召开了村民大会;二是村写大、小标语30幅,每个社写宣传标语2幅;三是办宣传栏12期(每月一期)。

(二)召开动员大会,对禁毒知识进行广泛宣传

调动各村党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配合派出所民警对本村的吸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澄清底数,确保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广泛发动群众,多层次,多角度的对禁毒进行宣传教育,最大限度的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三)上街摆摊设点,广泛进行宣传活动

村委会各成员及村民积极份子上街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展出禁毒图片,播放vcd,用生动、真实的案例向过往村民宣传毒品的危害与毒品犯罪应受到的制裁。工作人员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讲解禁毒知识,过往村民深受教育,整个宣传活动收到较好效果。

三、全力打好堵源截流围剿战,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解决毒品问题的直接有效手段。派出所按照继续贯彻落实“破大案、打毒枭、摧网络、缴毒品、追财产”的缉毒侦查工作方针,坚持“四禁并举,堵源为上”的策略,积极配合上级缉毒部门以打开路,重拳出击,毫不手软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四、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一是此项工作明确了专人负责,由村书记岳大茂具体抓,负责监督包村干部的各项工作;

二是村干部全权负责所管辖村无一例吸毒、贩毒人员;

三是把禁毒工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村,限期整改,并在年终纳入目标考核逗硬执行。

总之,在禁毒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了各村干部的作用,积极组织村社干部、党员和禁毒示威者参与创建“无毒村”活动,形成了群防群治、常抓不懈的工作局面,为我村的禁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使我村禁毒工作取得了无一例吸毒、贩毒、制毒、种毒现象的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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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社区20xx年上半年的禁毒工作在紫蓬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以及综治办的关心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真正做到了禁绝毒品家喻户晓,人人声恶痛绝毒品、远离毒品,切实按照紫蓬镇“无毒社区”的'各项考核标准,扎实开展了各项禁毒工作,并落实了责任,强化了全社区的禁毒工作,力争使全社区今年无新增涉毒人员,努力实现全社区无毒品危害的目标。现将一年来我社区禁毒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网络

针对我社区外流人口每年增加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加强了队伍建设。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了无毒村组织网络,领导小组包组管理、层层落实,上至村、下至户,实施以片为单位,以农户为基础,以掌握人员不稳定情绪、不稳定事件为重点,实行区块管理,重点定位、定人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全村的动态。

二、加大宣传教育

结合文明家庭评选,平安和谐家庭创建,资料普法到户,送法下组等工作,利用横幅、张贴标语、娱乐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知识,使居民对毒品危害有个全面了解认识,对我社区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强化禁毒台帐资料

台帐做到真实、正确、完整、有序。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做到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规划齐全台帐资料,每次会议、宣传活动后,资料存档。

上半年以来,我社区认真落实“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全社区上下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使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形式多样的禁毒活动,全面推进“无毒社区”创建进程,确保了禁毒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通过上半年的工作来看,禁毒工作还须进一步加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加大对禁毒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毒、禁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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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危害,不仅关乎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关乎家庭的幸福和存亡,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学生的禁毒意识及自觉抵制毒品侵袭的能力,袁集镇中心学校把禁毒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积极宣传,预防为主。

开学以来,中心学校立足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大力抓好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紧紧围绕“参与禁毒活动,构建和谐校园”的宣传主题,积极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使学校师生初步了解禁毒的基本常识,进一步增强了师生的防毒、拒毒意识,营造了一个文明、净化的校园环境。我校利用“禁毒宣传月”的契机,我们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渗透到思想品德课、班会课及其他主题教育活动之中,使学校的禁毒教育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营造一种禁毒的教育氛围

为了营造一种禁烟、禁毒的教育氛围,反禁烟、禁毒教育营突得更好,充分利用各班的黑板报,学校的文化宣传橱窗,学校少先队利用学校广播,板报宣传吸烟、吸毒的危害性,使学生对毒品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起到了教育的效果。

二、认真下抓好思想品德课,从思想品德课中渗透禁毒教育内容

思想品德课是学生教育工作的主阵地,学校根据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在五、六年级的思想品德课中,要求班主任老师安排一节课,给学生进行禁毒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了解预防毒品,拒绝毒品的基本知识,牢记“四知道”,确定“珍惜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

三、开展“禁毒宣传月”的调查活动

利用校会课对对学生进行了“禁毒宣传月”的调查问卷,调查学生是否了解禁毒宣传月是每年的几月,6月26日是什么日子,毒品的危害有哪些,以及向全校学生征集拒绝毒品的标语。“远远离开毒品亲近人生美好生活”、“毒品是社会公害坚决拒绝毒品”、“让我们远离毒品,永葆健康”、“拒绝毒品,让自己的生活更美好,让我们的社会风气得到净化”,“如果你想吸烟,定时炸弹在身边”等,虽然幼稚,但是却深深感受到学生对毒品的深恶痛绝和坚决拒绝毒品的决心。

四、寓禁毒教育于活动中

学校为了把禁毒教育活动搞得生动、具体。根据学生的特点,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图片展;学生对毒品的危害有了清晰深刻的了解,增强了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的意识。

总之,学校紧紧围绕“参与禁毒活动,构建和谐校园”主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毒品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升了学校德育教育水平,促进了校风的好转,带动了办学效益的提高。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为预防毒品侵蚀蔓延,净化学校空气,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把禁毒工作引向深入,一如既往地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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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根据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及时给予教育和纠正;

(四)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未成年人返校学习;

(五)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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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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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 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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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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