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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诺书必备14篇

2023-11-07 09:33:38 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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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诺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自律意识,确保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履行义务。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相关证照后,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直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和召回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保证在收到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等,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7、自觉接受消费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经营承诺书 篇2

我局根据xx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4号)关于印发《xx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参与昆山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的活动,为全力打造“诚信昆山,消费天堂”的城市形象,构筑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诚信的有效屏障,为全面提升我市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尽了一份力。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昆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大检查。

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监察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费进行了大检查,并将大检查中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委曹书记,张市长作了专题汇报。7月10日,市委曹书记对此专门作书面批示:“意见很好。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请物价,财政,监察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将整改后查处结果报我。”为此我局与财政局,监察局及时对大检查中存在违规收费的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再次向市委曹书记,张市长作了汇报。11月2日,曹书记对此又作了书面批示:“请许书记(昆山市政法委书记)与物价局研实确定,纠正违规收费的具体措施”。在市委一把手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我局与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对收费大检查中违反《价格法》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并及时准确地编辑出版了2期《价格内参》向我市各有关部门作了通报,从而把推进价格诚信工作引向深入。

(二)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检查,为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尽职尽责。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每一个重大节日,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场检查。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我局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价格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各镇物委,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一起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了旅游景区各类门票,铁路,公路客运票价,旅游景区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铁路,公路交通运输窗口部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码标价规定情况;市区各类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咖啡,茶室等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各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全市各主要商业街的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以及与我局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的各大型商场,超市执行反价格欺诈的情况。在“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中,除了做好节日前的市场检查外,还能积极配合市假日旅游协调小组,一起认真参与节日旅游黄金周前的全市大检查。

(三)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

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活动中,我局经过周密的准备部署和组织实施,突出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检查,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四)开展农资价格检查工作。

今年3月,为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我局对市农资总公司,昆山丰迪复合肥有限公司,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农资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生产和经营者进行了宣传,及时提醒各有关单位要诚信经营,并按规定的经营差率和最高限价销售农资,严禁出现超差率或突破最高限价的销售行为。

(五)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中央,省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具体意见,根据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字105号)文件要求,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培育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规范我市房地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价格诚信体系”的'要求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创建消费放心城市的要求,积极以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服务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争创价格信用单位活动,通过宣传发动,企业报名,争创活动,考核验收,表彰奖励等环节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江苏省价格诚信先进单位(aaa)”――上海捷强昆山配销中心,“苏州市价格信用单位(aa)”――昆山商厦,昆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昆山市价格信用单位(a)”――煤气公司,液化气公司,百润发。另外三家正在创aa级。目前,价格诚信在我市各商家中形成了一定的氛围,普遍执行明码标价,建立价格信用制度,设立价格管理台帐,健全价格管理组织网络及管理人员等,从而使价格诚信得以推广,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

(二)积极开展“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9月―10月上旬)活动。

在宣传执法月活动中我积极开展了相关的系列宣传活动。如:我局于9月2日晚,与柏庐街道在玉山广场联合举办了“文明与您同行,共建和谐社会”的广场文艺晚会。通过晚会自编节目的表演,宣传了价格诚信和文明和谐和的社会新风,进一步推动了机关与街道的文明共建活动,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的时代主旋律。10月,我局又与电视台《法治昆山》栏目组一起拍摄了“倡导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为主题的专题片,通过将3个典型价格欺诈案例的曝光,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告知消费者要保护合法的价格权益。不仅如此,我局还进一步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我局与各镇物委一起组织,在全市各大商场,市场中进行了横幅宣传,如在昆山商厦,易初爱莲,及各镇的农贸市场中拉出了“倡导诚信经商,共建和谐社会”,“明明白白标价,清清楚楚消费”等标语共20多条。

(三)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我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积极推行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局对全市各医疗经营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讲清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及改革的主要内容等,从而为9月30日正式实施改革打下了基础。

(四)积极做好价格明码标价及其示范街工作。

为推进价格诚信,我局主动指导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做好有关基础性工作,在巩固人民路,亭林路,前进路明码标价示范街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震川路,柏芦路。组织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站,镇物委进行了2次明码标价检查,对违规单位了处罚。特别是对部分商品房售楼处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进行了5000元罚款。

(五)积极参加市创消办,工商管理学会,消协组织举办的“商厦杯”消费维权理论研讨会。

我局检查分局陆晓岗同志以多年来从事价格举报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为背景,拟写了《处理价格投诉带来的思考》,该文以大量举报投诉的案例说明了:价格投诉工作必须心系群众;要注意投诉中的问题变被动为主动;要积极探索研究实践新的方法;要努力学习提高加强队伍建设。该文荣获了我市“商厦杯”消费维权理论研讨征文三等奖。

做细做实价格举报工作,彰显价格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价格举报。一是充实价格举报力量,明确一位分局领导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二是完善制度,确立了首问负责制;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辟价格举报工作绿色通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四是按举报建档要求,建立资料库,实行了 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电子化程度;五是按时,按质,按量定期将举报情况上报上级,做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五,加强“12358”价格举报宣传力度。如在举办广场文艺晚会时,在开展价格检查时,在参加社区便民时都发放了彩色宣传单,宣传单上印制了12358价格举报事项,列举了“当购物时感觉有可能受价格欺诈时;商店,服务场所未明码标价或超标价结算时;……”等十多种价格权益可能受侵犯的现象,告知广大消费者可拨打免费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上半年,我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投诉65件,已办理6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1809。6元,办结率100%,回复率100%,真正做到使群众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从而做到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

经营承诺书 篇3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市(州)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省金融办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的记载内容在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记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检情况。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省金融办统一制作。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补发须到省金融办办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工作指引》中分级审批权限办理,市(州)监管部门注销后的许可证应上缴省金融办。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编码规则见附件2)。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业务范围

(四)营业地址

(五)机构编码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颁发日期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合格的,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3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经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副本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

许可证发放与注销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向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换发、补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补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省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市(州)监管部门工作联系函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

(五)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向监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须附遗失情况说明。

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先缴回旧证再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应注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销的(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的(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的(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撤销的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六条 颁发、换发、补发、注销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应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流水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节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规则制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加盖监管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许可证管理原则上实行“证账分管、证印分管”的内部控制要求。

“证账分管”是指许可证实物管理与台账管理应当分岗负责。监管部门对许可证实物应当做到专人管理、专库(或专用单证柜)保存;建立许可证使用台帐,保证账实相符。

“证印分管”是指许可证应当与专用印章实行分开管理、分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属于重控文件。空白、作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均应存放至具备防火、防盗措施、须由两把钥匙(或一把钥匙、一个密码)才能开启的文件柜中。两把钥匙(或一把钥匙、一个密码)需分两人持有,互不借用(持有钥匙的一方不得知悉密码)。许可证的入库存档和领用出库应经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并在台账上进行记录。开启、关闭文件柜应由两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许可证的销毁,监管部门应由两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销毁。许可证销毁的,应填写销毁清单,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台账上作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空白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监管部门网站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2.《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规则》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填写说明

一、机构名称:全称填写。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8号。

二、注册资本:资本金额用汉字大写填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叁亿捌仟伍佰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范围:以省金融办批准文件所列经营范围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如: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

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以机构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为准。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如:×× 省×× 市×× 区××路(街)××号。

五、机构编码:由省金融办统一编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六、发证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

七、有效期限:按公历、汉字小写填写。如: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以发证日期为准,并加盖省金融办公章。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号。如:2010年11月19日。注:X 为名称或数字。

附件2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规则

1.省别号(第1位),贵州省的简称“黔”。

2.市别号(第2-3位),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所在的市。省直为00,贵阳市为01,遵义市为02,六盘水为03,安顺市为04,毕节市为05,铜仁市为06,黔东南州为07,黔南州为08,黔西南州为09。

3.年序号(第4-7位),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时间,以年为单位,选择纪元年号数字组成。如:1998年设立填写1998,2010年设立填写2010。

4.组织形式编号(第8位),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属哪种组织形式。如1表示为有限责任公司;2表示为股份有限公司;3表示事业单位法人;4表示社团组织法人;5表示合伙企业;6表示其他。

5.内、外资代码(第9位),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中资、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还是合资、合作机构。其中:1表示国有独资机构,2表示国有控股机构,3表示国有参股机构,4表示民营独资机构,5表示民营合资机构,6表示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机构,7其他。

6.分支机构编号(第10位),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为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性质。分支机构编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表示该机构不是分支机构;1表示该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表示该机构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7.顺序号(第11-13位),表示该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准设立的先后顺序。如:第5个,顺序号填写005;第15个,顺序号填写015。

经营承诺书 篇4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 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六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 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第十条 采购订单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生成。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应自动生成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日期等。

第十一条 系统应在采购记录的基础上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至少包括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到货数量、到货日期、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人员姓名、查验日期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查验记录。

查验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记录还应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拒绝生成任何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销售订单。系统应具有对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识别、审核功能。

第十三条 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数量、单价、金额、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购货企业的名称、购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系统中处理销后退回医疗器械时,系统应能调出与之对应的销售记录;退回医疗器械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第十六条 系统应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失效期自动跟踪、控制功能、近失效期预警提示、到失效期自动锁定功能。系统应具有对疑似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锁定、控制功能。

第十七条 经营植入类产品的经营企业,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记录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和记录入库、出库、销售流向的功能。

第十八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应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资质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系统应具有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自动打印每笔销售票据功能。

第二十条 系统应具有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实现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二)企业应当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房地面平整光滑、进行硬化处理;常温库温度为0℃~30℃,贮存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具有与其贮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恒温库(15℃~25℃)、冷藏库(2℃~8℃)、冷冻库(-15℃~-25℃)。

第五条 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货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贮存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21、Ⅲ-6846、Ⅲ-6863、Ⅲ-6877)的,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

(二)贮存一次性无菌耗材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15、Ⅲ-6845、Ⅲ-6864、Ⅲ-6865、Ⅲ-6866)的,托盘货位应不少于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

(三)贮存需冷藏、冷冻保存医疗器械的,冷藏库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

(四)贮存上述类别以外其它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5000个。

第六条 仓储设备设施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 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

(七)运输车辆及设备。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储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

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承运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应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常温库应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应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应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八条 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九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 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

第十二条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二)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

(三)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

(四)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

(五)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二)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

(三)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

(四)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二)委托方外部审核管理规定;

(三)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四)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五)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货主、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基本信息,还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收货结论、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医疗器械查验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处理措施、查验人员姓名等内容。

(三)医疗器械贮存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贮存检查记录,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货位号、货位数量、质量状况、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姓名等内容。

(四)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

(五)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

(六)冷链运输及到货温度记录,至少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变化及到货温度数值。

(七)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

经营承诺书 篇5

我单位向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承诺:

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管理工作;

三、保证所经营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不经营假冒伪劣和来路不明的产品,每个产品能具备供货方提供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均指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

四、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上岗制度;

五、经营场所内做到规范广告宣传,对所经营的产品不作虚假和夸大宣传,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做到经营的保健食品设有专柜存放,不同类的产品或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并且要有明显的标志。

七、企业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承诺人(签名):

日期:

经营承诺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经营承诺书 篇7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保护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市场开办主体和进场经营者自律、工商部门监管、消费舆-论监督”三方联动的措施严查、严管、严处,建立完善的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全面净化市场环境,公司与经营者特签定鲜肉销售质量安全保证书如下:

一、经营者必需保证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确保鲜肉质量安全;

三、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鲜肉进入市场销售;

四、经营者保证不得私屠乱宰,不得购买来路不明的病死猪肉进入市场销售;

五、严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

六、严禁腐烂变质的鲜肉进入市场销售;

七、服从公司管理,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

八、保持市场和摊位的整洁卫生;

九、凡违背以上条款的经营者,情节较轻者,公司协同相关执法部门将所有产品集中销毁,该经营者15日内不得从事鲜肉经营;情节严重者,公司协同相关执法部门将收缴所有产品集中销毁,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重处罚,同时取消该经营者的摊位资格,在本市场内永远不得从事此行业。

xx县城乡物资交易中心

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20xx年3月1日

经营承诺书 篇8

今年以来,XXXX镇在市创建消费放心城市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苏创建指挥部下发的苏创消指8号《关于开展创建“消费放心镇、街道”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促进区、村文明建设水平为目标,紧扣“诚信经营、放心消费”这个主题,大力营造区、村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终实现消费放心城市的目标,

。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责任,强化领导。为了全面抓好创建工作,并将工作落实到人,为此,XXXX镇专门成立了由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爱卫、环保、和市管委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承担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公示工作,并且在卫管中心设立了办公点,由卫管中心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基本上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

二、建立制度,加强管理。为了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XXXX镇根据市创建指挥的工作要求,一是建立了例会制度,坚持一月一次例会,使创建工作有计划、有要求、有步骤地顺利开展;二是建立检查制度,采用集中和分散、定期和不定期、重大活动和平时抽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消费场所进行检查,今年共组织商品(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九次,先后对超市、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洗浴场所、药店、卤菜加工业、糕点加工制作、农资部门、华丰油脂公司、豆制品加工等涉及到群众消费和服务质量的进行了检查,处理了六起卫生质量问题,从源头上控制消费品的质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了监督制度,为了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消费纠纷得到及时的处理,我们在镇区各社区设立了消费便民投诉站,并在离农贸市场最近,商店、超市、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市管委设立的投诉服务站,负责接待、受理、回复和处理群众的投诉以及来信来访,

总结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为了使创建工作全面推开,我们镇从提高群众和经营业主的思想认识着手,引导经营业主自律规范、经营主体诚信、一切以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满意为经营理念,对超市、市场出售的商品、食品推行以索证、索票为内容的准入制度,对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单位)一律不允许进入超市、商店和市场公文写作,不允许销售不合格、超过保质期以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在这同时我们还加强宣传,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目的,及时向群众宣传合格商品、食品的标记,对卫生监督所抽查的食品、商品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提醒群众在购买物品的时候引起注意,不合格的物品、食品不购买,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知识,十一月份我们在农贸市场举办了《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早市,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以点带面,培育示范,今年我们先后在镇XXX药店、华联超市、苏果超市率先开展了创建活动,其中镇XXX店荣获了“消费放心示范单位”称号并受到了市创消指挥部、市委宣传部的表彰。

以上是我们今年以来在创建消费放心乡镇所做的工作,由于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未能开展,各种制度还未健全,检查质量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所以离创消指挥部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请创消指挥部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下一步工作设想:

1、继续抓好消费乡镇的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皆知、全民参与的氛围。

2、继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抓好农村“四店”和四小行业的管理。

3、继续抓好“消费放心达标场所”的培育工作,有重点的培育几家“消费放心点”。

4、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创建放心镇有序地进行。

5、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投诉、来信来访的处理、回复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承诺书 篇9

海安镇20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申全面和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创建办的工作要求,不断深化认识,深入宣传,扎实推进,以提高全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 费者满意度为工作目标,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关注度、参与度和认同度,为全市争创 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先进城市积累更多经验,作出更多贡献,努力提升全镇创建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县创建部门规划,今年全镇创建的主要目标:   1、继续开展放心消费试点单位创建活动,确保年内与百姓消费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参创率达到60%,进入先进、示范行列的达到硼以上。   2、继续推进放心消费试点行业创建活动。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行业参创率达95%以上。   3、继续推进放心消费试点区域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测评工作,测评通过率30%以上。   4、 继续营造赦心消费创建工作深厚氛围。确保群众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85%以上,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95%以上。   5、继续提升放心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确保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 100%、消费者对申(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放心消费创建机制   强化镇创建办主导作用。 镇创建办要政府的'职能作用,要调动创建单位积极性,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将放心消费创建,尽早规划、认真部署、及时检查,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具体负责人主抓、真抓实干。耍克服临时观念,适时调整充实创建办成员,将工作务实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从机构、人员、制度、经费等方面切实保障创建办工作顺利开展,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创建活动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2、努力形成协作共建机制。   一是政府及部门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镇政府备相关部门及群众团体,都要以主人翁姿态,提升全社会创建力量,努力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企业主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二是进一步抓好企业自律行为。镇创建办及各行业创建主管部门要注重把辖区企业创建承诺和兑现承诺作为创建工作的核心内容来抓,・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作为创建工作的有效手段末抓。   3、积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员队伍。组建一文创建活动社会监督员和维权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效能,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活动,评估创建成效,查找存在不足,提高创建水平。 (二)强化宣传,营造放心消费创建氛围   镇宣传部门要千方百计营造放心消费创建氛固,要积极做好所属部门和相关企业、学校、用电、用水等部门创建宣传导向工作,耍积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把创建宣传融入企业文化、融入社区工作、融入百姓家庭。 (三)试点推动,线确保放心消费创建成效   根据海安镇实际深入开展度点单位、试点行业、试点区域创建工作,以点带面,线面扩展,全面推动全镇相关企业、相关行业和区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确保与百姓消费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行业、区域参创率,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更大成效。年内确定中心街道、德兴村蔬菜基地、实验中学放心消费教育基地、安达步行街消费一条街为创建试点单位,以点带面,全镇推广,确保6月份申报验收。 (四)严格标准,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测评   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备相关企业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依据省级放心消费测评体系、测评细则、测评方法和责任分解表,深入开展测评活动,确保达到创建工作目标要求。 年3 月26 日                

经营承诺书 篇10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时代呼唤诚信,消费者需要诚信,我们一定坚持“以人为本、文明诚信”的经营理念,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此,我们作出如下承诺: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以欺诈牟利,不取不义之财。

二、规范合同,公平交易。合同文字通俗易懂,避免混淆或歧义,忠实履约。公平交易、有序竞争,不以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订立不平等条款,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三、保证质量,安全消费。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满足功能用途,确保安全,让消费者舒心、安心、放心。发现商品或服务缺陷,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召回相应商品,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化解纠纷,公正及时。认真听取消费

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公正解决消费争议,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五、节约资源,注重环保。提供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原则的商品或服务,不以奢华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破坏环境和牺牲子孙后代的福利为代价发展经济。

六、饮水思源,回报社会。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公益观,积极参与扶危济困、捐资助学、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承诺人:

年月日

经营承诺书 篇11

零售兼批发百货、食品(烟酒零售)、副食品、纺织品、针织品、节目录、像带、五金交电(不含无线话筒设备)、日用杂品、家具、狩猎用具、工艺美术品(零售黄金饰品、不含银饰品)、絮棉,从事进出口贸易、来件装配(法

律、法规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柜台租赁;购销防盗保险柜、百货连锁经

营、超市管理服务、美容美发。

沃尔玛经营理念及管理模式

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

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5、咨询类经营范围:

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经营范围: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

7、备注:

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字数一般要求在8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8.外高桥保税区企业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保税区内以****产品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常见行业经营范围

1.广告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2.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3.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

4.网络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维修服务。

经营承诺书 篇12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辖区内监管部门,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经营承诺书 篇13

20xx年,按照《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市场监管,遏制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处理各种价格纠纷,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改善民生,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积极开展创价格放心舒心活动,我局严格按照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的要求,积极以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服务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争创价格信用单位活动,通过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高经营主体和公民对于国家价格法律知识掌握,今年以来我局结合3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日常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旅游市场价格检查等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增强了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全社会价格法律意识。

(一)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价格政策,当成品油价格变动时及时通知各加油站使其严格执行。截止11月,通知全县各加油站调整成品油价格13次,其中调涨7次,调跌6次,并监督检查调价执行情况。

(二)认真贯彻落实医药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抓好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应急价格监管。结合价格管理工作职责,我局除坚持做好价格周、月、季监测工作,还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实行值班人员每日监测,遇突发事件发生后实行应急响应。

(四)加强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监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今年“十一”前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要求,我局积极对照降价景区名单和已出台的降价政策,深入到毕棚沟、桃坪羌寨景区进行调研,降低了毕棚沟景区门票价格,由80元/人。次降为70元/人。次,于11月20日后执行。

我局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价格和收费检查,为创建放心舒心城市创造和谐的价格环境。

(一)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农资质量、价格、货源的可靠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对我县境内的农资销售点的价格检查。在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销售点价格的同时要求对磷肥、尿素、复合肥、地膜等价格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便于广大消费者进行日常监督。

(二)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县境内各卫生院、各药店药品价格的明码标价、零差价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出动检查人员20人次,发放药品标价签3000余张,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纠正和指导。

(三)加强涉旅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一是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对毕棚沟、桃坪羌寨景区门票价格和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二是不定期对城区的宾馆饭店、商贸、娱乐等服务性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情况进行了市场检查,向和经营者免费发放标价签约3000余张。

1、我县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严格执行分类水价,无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无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无强制或变相强制报务并收费的行为;无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目前我县现行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0.6元/吨,工业、基建及服务性用水为0.8元/吨。

2、各电信运营商都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州发改委价检局和县政府相关要求,我局积极组织人员对全县13家河道砂石经营企业和钢材经营者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乱涨价行为。目前我县钢材价格为:

螺纹钢4100元/吨,水泥价格530元/吨,建材市场价格较稳定,无乱涨价行为。各砂石经营户者能严格按照(阿府办函〔20xx〕2xx号)文件对各县砂石最高限价的要求进行销售,我县砂石最高限价为60元M方,目前我县大多数砂场没有突破60元M方。

做细做实价格举报工作,彰显价格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价格举报。一是充实价格举报力量,明确一位分局领导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二是完善制度,确立了首问负责制;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辟价格举报工作绿色通道,充分发挥“xxxxxx”价格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回复。截止十一月,我县旅游市场价格较上年有较好的改善,住宿、餐饮、农副产品价格都比较稳定,为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提供价格保障。

经营承诺书 篇14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第六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许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列明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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