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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篇1)
宿司通﹝2010﹞23号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律师通知(篇2)
济南市律师协会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且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本人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 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增强从事律师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察实习人员的思想素质、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及完成实习任务的总体情况。
第三章 面试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面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考委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实习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条
面试考官人选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并通过。第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委会提名产生,组成人员三人,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每个考核小组配备工作人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书记员由考委会指定,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 工作人员由市律协秘书处指派,负责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
考核小组成员遇有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或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规则: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现场表现做出公正评判,面试考官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 需提交的面试材料
——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面试考核书面申请。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一份;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六)参与具体业务的三个完整案卷(诉讼或非诉讼卷宗)。
第五章 面试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在面试考核之前不得泄漏与面试考核有关的信息,违者将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进入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第十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要遵守面试规定,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参加面试。
第十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冲撞、辱骂、诋毁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入待考室和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 3 — 第六章 面试考核内容和流程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内容:
(一)思想观念、政治素养,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工作中心和大局的了解;
(二)语言表达、行为举止和精神风貌等基本素质;
(三)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及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中有关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的关于律师行业的主要动态(只限面试考核时本的内容);
(四)参与具体业务的案卷要求(违反以下任何一条都视为此项考核不合格):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接待当事人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至少三次的实际操作记录;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5、每个案卷均需附有指导律师的综合指导点评,而且实习指导律师的执业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
6、案卷中的所有材料必须注明实习律师身份,后添加或更改视为造假;
7、实习律师在实习证下发之前不能以实习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8、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接收代理案件;
——
9、实习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违背《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案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造假;
11、案卷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文件材料装订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流程
(一)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经核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二)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及惩戒规定的理解;律师行业相关动态的了解情况。提问不超过三个问题,回答能表明大体意思即可。
考核要求:能认真地学习、理解相关规定,清楚行业动态,依规从事执业活动。
(三)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的了解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核小组可以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考核实习人员遇到该情形时的应对能力;针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询问,包括案件的有关细节、当时情形、疑点之处等。
考核要求: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应变能力和参与办理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五)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面试考核实行合格制,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出现第十七条第(四)款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考评同时不合格或第(三)款不合格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有申请考核小组成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考核小组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因此影响考评结果的,可以提出申请考核人员回避。回避事由是否成立,由当值考核小组人员合议评定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核结果定为暂缓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其实习期延长三个月;涉及案卷材料造假的,其实习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实习期届满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面试考核申请,由考委会重新组织进行面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对面试考核结果不认可,可在面试考核结束后向分管副会长反映,由分管副会长进行核察落实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仍然不服,有权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与本指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律师通知(篇3)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x族,xxx人,住x市x区x路x号x小区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x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单元xx号。
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
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
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区人民法院
律师通知(篇4)
自201*年1月1日起证监会对于证券从业相关业者的执业规范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对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方面出台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这是对5月1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的进一步重申和强调。
在该执业规则中,第四条要求:“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这是证监会对于在审核相关中介机构和保荐机构申报文件中,发现律师事务所盲目相信发行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核查义务;亲自实地核查的'部分太少,大量的仅仅是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质量较低,真实性较差,导致需要多次补充而做出的相应规定。
同样为了解决在保荐机构存在的相同问题,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年4月6日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情况的指引,详细列举了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财务情况等方面,大多都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实地调查。这些都说明证监会现在更加强调保荐人和中介机构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方面加强了这些机构的责任。
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应该编制查验计划,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律师查验的资料都要以原件为原则,比如说,以前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往往都是去官网上进行查询,从而造成专利、商标、版权的形成和权属情况不清晰,或者有遗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报会材料反复,现在证监会要求律所应当去登记机关取得其制作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原件(第21条),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第22条)。()对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除了规定对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外,如果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相关机关进行查证、确认(第19条)。
综上,这些规定都要求,律师今后从事证券业务要尽量地去进行实地调查,比如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发行人注册当地工商局等机构进行实地调去相关法律文件原件或者经过这些机构盖章的证明文件,而且在实践工作当中,律师要将实际调查、与调查对象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多种方法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查到更加真实的情况。因此,律师在证券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将进一步加大,工作量也更加多,更加要注重资料原件和实地调查的作用。
律师通知(篇5)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1] [2] [3] [4]
律师通知(篇6)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申请的补充通知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规定,经九届第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市律协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考核要求
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自2012年8月1日起,网上登陆,根据周记模版进行填写);
(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实习人员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
样张见“附件”);
(6)实习人员参加在线培训证明;
(7)原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的证明(此份材料仅针对老所实习期满,到新所执业的实习人员)。
2、实习人员网上点击“申请考核”按钮,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根据点击时间先后安排面试。
3、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考核方式
由市律协统一制定实习人员面试考题库,面试考题由会员部统一保管,严格保密。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答题情况及实务训练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四、考核内容
1、面试考题范围:
(1)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4)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5)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将正式启用考题库。
2、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
《实习周记》能较为全面、客观反映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是作为考核小组考核实习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2年8月1日起,市律协正式开通网上《实习周记》填写模版,实习人员登陆东方律师网,每周上网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自行装订成册,可自制封面。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到实习人员,做好相关面试准备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2.7.17.
律师通知(篇7)
关于做好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4号)通知要求,现将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护士注册的对象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获得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发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成绩单原件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菏泽卫生网下载中心用A3纸正反两面打印)。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剪切后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拟注册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4张(照片下方注明身份证号和姓名)。以上材料要按照以上顺序排列,不要装订,便于审核。
护士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申请注册程序
1、护士执业注册
(1)填写表格。《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录入信息。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没有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录入信息。
(3)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护士注册材料的集中报送。医疗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初步审核,局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初审。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复审。
2、其他注册说明
(1)全市2011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截止到2011年11月20 日,各县区、各单位务必将申请注册人员的所有材料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医护注册办公室,过期不再办理。
(2)各县区卫生局在集中报送材料前,应提前与市局注册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联系,预约报送时间。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4)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本程序管理。
(6)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制式体检表,下载后打印成一张纸(正反面)。
(7)填表要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凡需提交的材料一定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联 系 人:阮青青 徐晓玲 潘秀芳 联系电话:5058857、5631099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律师通知(篇8)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
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峰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传真:0571-87755608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律师通知(篇9)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抚养费官司可以申请法律缓助,不需要花钱的。
如果不能达到法律援助,请律师打官司成本太高,一般需要3000??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律师通知(篇1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3月为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经财政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检查,该事务所在其所从事的验资、查帐、资产评估等业务中,存在着不少严重问题。鉴于该事务所玩忽职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研究决定,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从即日起生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