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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通知(范本10篇)

2023-10-27 17:33:25 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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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通知 篇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努力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方便群众出行办事,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市级国家机关作息时间作如下调整安排:

夏季(7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3:00—6:00

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以上作息时间适用节假日值班安排,4月24日印发的作息时间通知作废。各地、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安排,确保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4月30日

调整通知 篇2

公司2017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鉴于季节变化,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执行夏令作息时间:

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

请各部门(区域)根据调整后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特此通知!

贸易有限公司

调整通知 篇3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经贸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省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通知 篇4

各位家长:

由于夏天来临,天气逐渐变热,夏季是溺水的高发季节,请各位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经常教会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和一些自救常识。同时我们发现,最近校园里悄然兴起一种危险的游戏,男生之同相互用手戳对方的隐私部位,请各位家长加强对孩子在相关知识方面的教育。避免人为造成的事故发生。

随着公办学校作息时间的调整,从本周(5月15日)起我校也将对作息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上午上课时间不变

2、下午上课时间调整为14:50—16:50

3、周五晚上上课时间调整为18:50—20:15

4、静校时间为12:00—14:20

请各位家长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孩子,为了保证有效的学习效果,请下午上课的孩子家长安排孩子在家午休。为了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下午14:20以前请不要到校。

xxx英语培训学校

20xx年5月6日

调整通知 篇5

公司各部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从20xx年10月7日起,对我公司作息时间作如下调整:

上午:08:50---12:00

下午:13:00---17:50

交通车时间及路线:上午:07:50(红牌楼武侯广场经二环路、光华大道至海峡科技园公司新区)

下午:18:00(公司新区经xx大道、二环路至公司原址xx楼xx路)

特此通知

成都xx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9月30日

调整通知 篇6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6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通知 篇7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调整通知 篇8

XXX:

为便于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厅局工作衔接,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息时间调整安排自3月21日起: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作息时间调整适用范围

(一)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组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国有、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不缩短劳动时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行业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水、电、气、通信、公交等单位作息时间不予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和群众尽快适应作息时间调整,并及时协调解决因作息时间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对外衔接,加强日常管理和各方的沟通联系,严肃工作纪律和规定,确保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xxx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调整通知 篇9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xx〕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全州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xx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县(市)财政承担48元。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一般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与中小学学生缴费标准一致,财政补助按原渠道解决。

(三)低保家庭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0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四)孤儿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五)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义务的公民)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六)一般成年人个人缴费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七)属低保对象的成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各级财政补助47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4元)。

(八)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9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24元)。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8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预算,按时足额划拨。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特定群体信息转换和补助待遇审核工作。

通知人:

日期:

调整通知 篇10

鉴于夏季高温来临,为了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及缓解员工工作疲劳,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调整夏季作息时间,具体调整时间如下:

一、出勤时间:

上午:7:50——12:00

下午:14:30——18:30

二、考勤记录时间:

上午:07:30——07:50 12:00——13:30

下午:13:30——14:30 18:30——19:30

此调整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各位员工遵守考勤制度,合理安排时间,劳逸结合。

xxx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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