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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4篇

2023-10-26 10:33:23 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 在建整治工作总结 在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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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篇1】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产品、工程物资时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总结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如果购进材料、工程物资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的在建工程,材料和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购入时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领用时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 【不含税价】

如果购进工程物资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该计入成本中,日后领用工程物资时是含税价;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含税价】

如果购入材料时明确是用于产品生产,进行允许抵扣,单独处理,日后购建不动产领用材料时进项税要做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买价×税率】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另外补充一点:购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如购入办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

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篇2】

石安镇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总结 梁平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县相关部门指导下,结合我镇实际,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治理工作现高效

我镇成立石安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董成俊任组长,副镇长邓兴德任副组长,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县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分析把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治理形势,研究治理对策,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廉政建设惩防体系。领导小组的成立保证了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高效,高速,高质的完成。

二、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内容

围绕解决违反法规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我镇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工作目标,我镇对工程建设的规划、项目审批、建设等工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排查,重点解决审批不严、质量不高、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到位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查处,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的原则,完善我镇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努力建立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三、认真排查问题,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我镇对在建工程的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易发,多发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以下三点问题:

1、投资规模2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在建工程土地权未经审批;

2、投资规模2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在建工程部分未实行招标;

3、投资规模2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在建工程未实施正规质量监理。

这三个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实际工作条件的限制,但为了保证在建工程的质量,我镇将尽力改正和完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整改。

四、我镇在建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面对排查工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我镇将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1、对未进行土地权审批的在建工程要求其停工,经相关部门

经过严格的土地审批后才能继续进行工程建设;

2、对未进行招投标的在建工程,将对建筑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若有不符合要求者一律要求停止建设,从新进行招投标;

3、对有条件的在建工程实施正规的监理,对条件不成熟的在建工程,由镇领导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009年,我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建工程严格监督和管理是进步的基础,虽然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但我镇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追求更好的工程质量,使我镇新农村建设稳步、快速的发展。

石安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篇3】

二、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的核算

会计实务中新增值税条例下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其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一直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虽认可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也体现了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的全面转型改革之精髓,但在会计处理上有繁琐之嫌。本文认为,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时,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而材料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作处理,也无需转出。因为按照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因此,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的工程(专用)物资和领用外购的原材料,二者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已无区别,都属于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A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元,增值税率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 3000

三、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商品)的核算

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人,仍然按照成本转账。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按领用的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借记“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领用的商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时,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由于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例3]A企业自营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应税消费品),库存商品成本为9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为5%。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2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

在建工程整治工作总结【篇4】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便于在建工程的正确核算,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3.在建工程范围

3.1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3.2新增生产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三废治理、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工程。3.3经营、办公房屋的装饰和改造工程。4.在建工程立项管理

4.1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决策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对产品预测、工艺技术选择、建设投资估算、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周期、投资回收期、实现经济效益等,作出客观分析论证和正确评价。并将报告送交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进行审定,重大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2审批立项

在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审查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逐级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对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的法人制度。4.3计划下达

4.3.1总工办根据审定的计划草案,正式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规模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或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4.3.2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留有余地,以保证年内项目的资金需要。4.4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

4.4.1在审批立项的基础上,总工办应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合同价款、预付款比例、按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周期、竣工期限、工程更改和材料差价的处理、保修、违约责任、以及部分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均应规定明确的条款和发包承包双方的责任,并据以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帐等手续。财务、工程等职能部门应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查和工程合同的签订;

4.4.2凡工程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和工程成本的合理。5.工程建设期的管理

5.1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施工预算、承包合同,按项目设明细帐单独核算,实施财务监督。5.2对未立项的项目,或虽已立项,但未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临时计划的项目,财务部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计。对于超计划的项目,在未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前,财务部将停止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一切款项。

5.3工程承包进度款,按完成实物量及合同规定进行预付;工程备料款,按合同规定比例预付,合同所定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后付清余款。

5.4总工办应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程质量,负责做好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等原始资料的收集,以便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5.5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6.竣工验收的管理

6.1项目竣工决算,应以该项目的施工预算、承包合同为依据,加减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价差等影响工程价款变动的因素,计算工程总价值。

6.2凡属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和大型土建和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工程决算。

6.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办理竣工决算。对于应付未付的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应付未付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工程成本,以保证工程成本真实、准确。

6.4对外承包工程竣工决算,应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以保证金支付修理费用,如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过后,将该项保证金余额退给承包单位。

6.5对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经使用单位逐项核对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转固手续,财务部按会计制度,转入固定资产。6.6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资产收购规范化操作指导

1.目的:为公司资产收购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总则:

3.1资产收购指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无形资产,收购其它企业的股权、净资产或其它资产的活动。

3.2资产收购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决策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

3.2.1资产收购总额在公司当年规定的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一般性资产收购,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2内拟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金收购资产,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

3.2.3重大收购项目:拟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4.资产收购工作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4.1收购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4.2收购其它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如属重大资产收购应对其连续两个会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作为战略投资者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权,则不需进行审计和评估。5.资产收购必须签有书面合同。合同书在未签订前应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由其代拟。

6.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财产交接手续。7.资产收购要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收购工作要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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