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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篇1
一、培训期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1、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约定培训期是不合法的,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限。劳动者离职,只有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以及能提供培训费用期间的发票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该不该赔
如果单位没有出过一笔专项培训费用为员工做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员工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三、公司培训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培训的员工签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
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本合同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____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取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如有以上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四十二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算谁的错?
没签合同这件事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一般以1个月为期限,分成以下3种情况看。
情况一:入职1个月以内,员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劳动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个月以内,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就是这么傲娇,不过HR要留存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合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还是要发的。
情况二:入职1个月内,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这件事也不是特别斤斤计较啦,企业还是有1个月的缓冲期的,毕竟签合同这件大事也是很麻烦的,劳动合同又是拟定、又是确认盖章的,赶上大公司还得排队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着急。
情况三:入职超过1个月,员工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说企业比较忙,没能立即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如果一个月了还没与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大妈就忍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都1个月了还没签劳动合同,不好意思,友谊的小船翻了,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业再如何的义正言辞、员工拒签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统统都是企业的错!2个月的工资补偿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针对企业,在劳动法面前,很多时候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HR宝宝们遇到劳动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都交离职申请了,才发现忘和员工签劳动合,怎么破?补签还来得及吗?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风险的问题,法律圈也是探讨激烈,但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下面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企业补签合同也是亡羊补牢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观点二:企业有错在先再怎么补都违法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案例中的员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辞退是否发生在入职一个月以内,如果超过1个月,无论以何种理由辞退都会面临2个月的赔偿,其他劳动问题另算。
签订劳动合同 篇4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拟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
2、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的责任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作社会保险。乙方自行承担个人交费部分。甲方代扣代缴。
3.1.2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1.3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3.1.4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甲方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经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乙方的责任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2.2严守甲方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2.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4、劳动纪律
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乙方每日工作小
时,每周工作天,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甲方的作息时间为准。如乙方有异议,可提出书面要求,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4.2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1小时以上,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5、劳动报酬
5.1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法定的货币的形式按月给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5.1.1甲方支付工资的日期为:次月日。
5.1.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月元,计件工资。
5.l.3甲方有权依照甲方的管理制度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增减。
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以有关管理制度为依据,调整乙方的工资。
6、福利待遇
6.1乙方因工负伤
6.l.1在医疗期间,甲方应按原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医疗费等的报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1.2医疗期满,身体恢复正常的,继续留任。
6.l.3医疗期满,因工致残,但能胜任工作的,继续留任,并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不能继续胜任的,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按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6.1.4乙方因工死亡,丧葬费及其他补助费按国家和当地区域相关规定执行。
6.2乙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间。甲方只发放基本工资,医疗期满,不能按甲方要求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岗垃的,甲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甲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享有的公休假、年假、婚丧假、产假等待遇。
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7.1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7.2劳动合同的解除
7.2.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附:“严重”指员工屡犯甲方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禁止行为,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
7.2.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附:“重大损害”指由责任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甲方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的)。
7.2.3乙方提出辞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辞职的,结清乙方工资;如果不按程序辞职,自动离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7.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7.3.1乙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
7.3.2乙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
7.3.4其他客观情况。
7.4劳动合同的终止。
7.4.1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7.4.2乙方达到退休、退职条件的。
7.4.3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布破产的。
7.4.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续签的。
7.4.5劳动合同解除的。
7.5劳动合同的续签
7.5.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原合同期限内,没有严重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甲方应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
7.5.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的生产经营没有发生严重困难,应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
7.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6.1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法定医疗期内的。
7.6.2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除外)。
8、其他约定事项
9、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9.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2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它内容的脱产培训,双方签订服务期限合同的,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工装费。服务期限和具体赔
偿的办法,在参培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9.3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办法,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0、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经劳动部门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11、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车队驾驶合同、工资及差旅补助问题
一、基本工资:1200元
二、接团补助
1、县内每天:15元
2、出县每天:30元
上下班车:舞阳河:8元
当晚12点至次日6点:火车站:15元
电话费:每月:50元
燃油问题:车队专人发放
驾驶员报帐:车队专人审核
员工特殊情况用车由公司领导批准。
车辆报修由车队负责人审核。
三、燃油管理条款:由车队负责签字认可方可发放,(贾队长)车辆运行当中需加油,以路码表来测算以燃油发票方可报销。
四、车辆维修条款:车辆需维修,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经车队负责人,(贾队长)签字认可,方可执行车辆在运行当中出现车辆机械故障,必须通报车队主管签字认可执行。
五、驾驶员补助条款:以车队调度开出的出车单为结算补助依据,临时出车地收车后,必须补出车单,由驾驶员保管出车单,丢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六、员工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车队负责人方可派车。
签订劳动合同 篇5
1、主体:
甲方(即公司方)的名称是本公司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注册地在哪里。因为这个会影响社保参保地,有良心的公司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在你工作城市买社保,但无良心的公司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在其他城市买社保,令人力成本下降,亦损害了员工的个人利益,最直接的就是医保与生育保。
乙方(即员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一定不能填错,否则维权的时候,员工有口难辩。
2、工作地点:
一般会是填写一个城市。一定要看清楚是否在本地,还是一个大区域。如在一个大区域,就需要自己考虑清楚,有机会单位会调你去其他地区工作,自己是否愿意接受?如果不接受,会被视为你自己终止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3、职位、薪金:
是否和面试谈好的工资一致。一般正规公司会在入职前出一份OFFER (这个很重要,没有拿到OFFER,千万不要辞掉原公司的工作),合同上的职位、薪金必须要与OFFER一致,不要听信“合同薪金是税后所以与之前所说的'不一致”这种说法,合同薪金一定是税前的(不扣除任何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4、合同期:
大家记住一个试用期的准则:1年1个月,2年2个月,3年3个月,3年+1天以上不超过6个月。
按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换句话说,应在试用期就签署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才签署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
5、工时制:
一般员工的工时制是每周40小时(即标准工时制),但管理层或某些职位的员工会使用其他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制。
各种工时制最最重要的分别是加班费的结算。
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加点按150%计算加点费,休息日按200%,法定假日按300%
综合工时制:全部按150%计算加班费,法定假日按300%
6、关于其他约定:
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合同没有约定,要按税前薪金计算,但公司有权约定一个少于税前薪金的加班费计算基数(这个要看看公司的良心了)。
规章制度:这是必要的附加条款,即使在合同中不提及,员工也要另外签署承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属合法且必须的手续。员工必须仔细看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公司会详细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以方便通过制度约束员工行为,炒人的时候就有依据,重点就是看那些行为属于违反公司制度的,这些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有什么后果。
保密约定:即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这点要记得。某些特殊职位,公司会约定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能从事相关行业、职位,在此期间,公司需要继续支付月薪给员工直到约定期结束。这种约定称为“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
签订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签订须知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 篇7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如果您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依据劳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您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直接通过快递邮寄上述文件,并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可离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2)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不管是辞职还是离职,肯定都是要给单位打一声招呼,同时按照单位的内部规定办理相应的离职或者辞职手续。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告知单位辞职,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可以要求劳动者作出赔偿的。实际辞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上文已经作出了总结,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试用期员工辞职流程:
1、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期限届满,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社保关系转移。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
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辞而别,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在和主管谈妥了具体离职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应该开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还没找到合适的接替者的时候,你应该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来了之后,你仍必须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完毕才能离开公司,以尽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责任。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档案转出。另外还有你的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假如你已经找到了新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在辞职前,你就应当做一个有心人,平日就做好业务知识管理。将每项业务的程序与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记录下来,储存在档案或电脑里,这样离职时才可以移转出去。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对你也有好处。任何业务或经验,若不能够加以整理、记录,很难转化成个人财富。这种积累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内持续升迁,或取得外界机会的必备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 篇8
有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没签劳动合同该怎么辞职呢?可以直接离职吗?如果直接离职,会不会丧失一些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没签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希望小编带来的文章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没签定劳动合同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会得到哪些补偿呢?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所在单位呢?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现实中,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因为劳动者原因,也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但无论是因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都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上文中介绍的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了解。
签订劳动合同 篇9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我们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同时也可以为作为日后的证据,那么在我国不签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的呢?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签订劳动合同 篇10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工作内容”主要指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相同。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就是照顾适用者的特殊情况。如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究竟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带来不利影响。繁,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一些没有变通余地的内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
第六,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签订劳动合同 篇11
一、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该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条例》规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及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