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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合集12篇)

2024-09-04 10:30:54

【#实用文#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合集12篇)#】毕业证书只有一份,遗失后不能补办原件。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补领毕业证申请书(精选12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1

尊敬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人自20xx年9月开始就读于专业,于20xx年修读完所有的课程。

本人在就读期间,在思想政治素养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且获得了党组织的认可,成为一名中共党员。在学术操守方面,本人谨遵导师及校院领导教诲,刻苦钻研,坚持走自主创新路线。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发表在省一级期刊中。

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认真阅读教材、查阅学术资料和参考书籍,在课堂上在快乐中吸收各个知识点。同时自己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参与了导师多项课题的研究,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和提高,同时顺利完成了硕士毕业论文。

本人在就读期间所有的'修读课程的成绩均已合格。在导师教授的指导下,如期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并且通过论文答辩。

本人已完成学位授予要求,现提出申请体育硕士学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2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xx〕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四、离岗期间或期满社会保险关系

9.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0.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由原单位按规定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或按规定转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五、离岗期间或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

11.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的岗位聘用手续。

六、离岗期间或期满辞聘解聘手续的办理

12.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与原单位另有人事管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13.自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4.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人员岗位核减手续。

七、施行时间

1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6.以往我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7.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

《细则》共7个部分17条,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3

南开大学学位委员会:

我是法律专业自考生______。我于_____年__月取得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我在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为____分。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并于______年__月通过天津市学位英语考试,符合南开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特向贵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望贵校给予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5

江苏省卫生厅:

兹有姓名:____;性别:男;出生日期: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执业机构:____医院。由于保管不善,不慎将个人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发证日期:____;医师资格级别:____;专业:____;医师资格类别:____;医师资格证书码:____)现特向贵处申请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证书壹本。

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6

尊敬的xx教务处:

您好!

我是xx学院xx专业学生xx,学号为xxxxxxxxxx,因不慎将本人的毕业证书遗失,现特向学校申请补领毕业证书。

我于20xx年顺利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并通过了各项考试,顺利毕业。由于个人疏忽,我未能妥善保管好毕业证书,导致该证书遗失。毕业证书作为我学历的重要证明,对我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急切需要补领一份新的毕业证书。

在此,我郑重承诺:

1. 我所提交的补领申请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信息,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 我将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配合完成补领毕业证书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3. 我将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妥善保管好各类重要证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为了尽快解决我毕业证书遗失的问题,我恳请学校能够尽快审批我的补领申请,并为我补发一份新的毕业证书。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明材料或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最后,再次感谢学校对我的关心和支持。我衷心希望学校能够批准我的补领申请,帮助我解决这一困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7

___卫生院:

本人邹,女,身份证号码:461943,住址:县镇 号。在20__帮儿子黄祥上户时将出生日期在申报户口时误填为农历月10日,现特申请更改为公历出生日期年月日(有医学出生证明为准),本人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 愿承担法律责任。

恳请批准。此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8

尊敬的xxx学校教务处领导:

您好!

我是xxx学院的毕业生xxx,学号xxxxxx,于20xx年毕业于本校xxx专业。由于个人疏忽,我的毕业证书不慎遗失,现特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领毕业证书。

在申请补领毕业证书之前,我已经充分认识到毕业证书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学历证明的重要性。因此,我郑重承诺,在获得补发的毕业证书后,将妥善保管,防止再次遗失。

为证明我的身份和毕业事实,我随本申请书附上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我的身份信息。

2.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用于制作新的毕业证书。

3. 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一份,以证明我确为本校毕业生。

我深知补领毕业证书需要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核和批准,因此我恳请学校教务处能够尽快处理我的申请,并给予我补发毕业证书的机会。如有需要,我愿意配合学校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确认。

在此,我再次向学校教务处表示衷心的感谢。我相信,在学校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一定能够顺利补领到毕业证书,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9

我单位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现将该同志基本情况证明如下:

资信证明申请书4篇默认分类

一、申请人职务:

二、申请人职称:

三、申请人学历: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申请人身份:(是否正式合同工)

六、单位性质:

七、申请人月综合收入:(_______)我单位为该同志提供的资信状况真实性负责。

单位经办人签字: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10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______,性别:__________,现年: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家住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本人是________大学________级毕业生,经考核成绩合格于________年取得了毕业证书,但因不慎将毕业证书遗失。现因工作需要,特请求________大学给予补办。望批准。

申请人(签字):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11

XX省卫生厅:

兹有姓名:XX;性别:男;出生日期:xx;身份证号码:xxx;执业机构:XX医院。由于保管不善,不慎将个人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发证日期:xx;医师资格级别:xx;专业:xx;医师资格类别:xx;医师资格证书码:xx)现特向贵处申请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证书壹本。

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 篇12

尊敬的学校教务处领导:

您好!

我是XX学院XX专业XX届毕业生,姓名XXX,学号XXXXXXXXX,因个人原因不慎丢失了毕业证书,现特向学校申请补领毕业证书。

我于XXXX年顺利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并通过了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学校的毕业要求。学校也于XXXX年XX月向我颁发了毕业证书,但由于我个人疏忽,未能妥善保管,导致毕业证书遗失。

毕业证书是我学习成果的重要证明,也是我未来求职、升学等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因此,我深知补领毕业证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此向学校提出申请。

为了证明我的真实身份和毕业情况,我已准备了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证明;

3. 学院出具的毕业证明;

4.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我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在此,我恳请学校教务处能够给予我补领毕业证书的机会,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我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补领程序,确保补领工作顺利完成。

最后,我再次向学校教务处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学校一直以来对我的培养和教育。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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