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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申请书14篇

2024-08-14 13:16:11 撤销劳动申请书

【#实用文# #撤销劳动申请书14篇#】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承接_____________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________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份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2

________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与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经_____市/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本人向贵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请贵委员会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xx〕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X市XX县XXXX镇XXX村X组X号。

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5日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XX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因申诉人和被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此申请庭前撤诉。恳请贵委批准!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xx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二○xx年七月八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7

XX市劳动监察支队:

我与经双方协商调解, 公司已经全额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向贵支队提出撤诉申请,请贵支队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_公司

负责人:___

地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男 汉族 __年_月3日出生

住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电话: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_劳仲案字[______]第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裁定撤销_劳仲案字[______]第00号裁决书。

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______年3月_0日向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__省__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______年4月_2日作出_劳仲案字[______]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__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______】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______】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__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20______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__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__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__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__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______]第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公司

20______年__月__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9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X,地址: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20xx年6月9日向贵委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请求撤回。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6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贵委已经受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人向贵委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______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重庆市______市香龙镇高坝村3组18号。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______]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20______]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______]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______制衣厂

二O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县XXXX镇XXX村X组X号。

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5日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XX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因申诉人和被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此申请庭前撤诉。恳请贵委批准!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法宝代表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_____]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_____大队年检材料______年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______大队年检材料______年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______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该份证据为“______年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______年___月至______年___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撤销劳动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

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xx)第000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厦门A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S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1日作出了裁决。申请人认为,该争议因无仲裁协议,且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事实上,向A公司购买房屋的是厦门G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G),付款的也是G,S仅是作为G的员工并且代理G与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而S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了仲裁委最终认定S为权利义务主体而非G,该认定与事实相悖。S隐瞒了足以影响了公正裁决的证据,是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二、A公司与G间有关仲裁的约定并未生效,因此该争议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

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合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成立。事实上,该合同并未经过公证,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未成立,应视为双方间不存在仲裁协议,而原告据此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予以撤销。

三、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

(一)根据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A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先后于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在《厦门商报》上发布清算公告。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告的规定,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即20xx年x月x日前向A公司申报债权。而G向A公司主张债权也理应在该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但实际上G并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而与A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的S又是在债权申报期内的20xx年x月x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且仲裁委也予以立案并审理作出裁决,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退一步讲,即便是可以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也应该是A公司清算组,因为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公司不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而只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若仲裁程序启动,被请求人主体也应是清算组而不是A公司本身,包括在案件审理中的送达主体为A公司也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三)《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但事实上,A公司于《厦门商报》三次以清算组名义发布清算公告,均于清算公告内容中明确注明清算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因此仲裁委在对A公司的送达上完全可以以直接通知或邮寄等其他可以直接联系的方式送达,但仲裁委在送达上则违反了上述有关送达的规定,即在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避开了可以直接送达方式,迳直采用了公告送达,这显然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关送达的规定。

(四)债权申报期20xx年x月x日届满后,A公司清算组向公司提供了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出具了审计报告,A公司于清算完毕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局于20xx年x月x日向A公司发出了《企业核准注销通知》,则公司于获得该通知当日注销,其法律主体资格也归于消灭,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主体消灭,仲裁理应中止,至少应待A公司权利义务承受者确定后案件才得以继续进行。但事实上,仲裁委在A公司主体消灭后,并未中止审理,而是继续审理并于20xx年x月x日最终作出裁决,这显然有违仲裁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四、厦门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A公司存续时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即为A公司的权利义务受让人,因此申请撤销仲裁应由上述两公司提出。

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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