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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开车申请书六篇

2024-07-14 15:33:31 违章开车申请书

【#实用文# #违章开车申请书六篇#】随着社会在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市交通指挥中心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____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

1、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经《痕检鉴定书》的确认,申请人的出租车_______据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许当时出事现场的事实部分,申请人的车辆顺着东____条路直行,由于天冷路滑,申请人行驶缓慢,这时,准备自西向东横穿东____条路,由于____年事已高,申请人特别注意与______保持一定的距离,待申请人从身边驶过,发现____不见了,然后下车查看。申请人马上就将扶起,______便侧卧在申请人车辆的后側右部,这就是《痕检》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检》的尘土刮擦,并不能确认就是申请人的车辆撞击______所致。尘土刮擦的部位在车辆的后部,根据申请人与的行走方向而论,就是申请人刮撞到的话,也应该是在车辆的右侧,而不是在车辆的后部,只有在追尾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与______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对申请人应负全责的认定不能成立。

3、______摔倒,是自己所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据现场目击者称,______在______年____月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撞车事件,并且结合本案的案情,______的行为就是恶意“碰瓷”,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省交通厅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xx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xx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金伟的民警于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市_____县______镇_______街道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____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驾车从天台去往三门,驶经珠岙路段时,行使过程中看见限速标志(50码)随即减速,且对道路情况不熟悉,路况也不好(请核实是不是实情),故不可能超速行使。此时,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名执勤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未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测速仪器有效检定证书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____________驾车驾车超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当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____________前往信用社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第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执法违规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程序违规。

当时只有一名执勤交警在场,在申请人提出执法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根据《交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

二、认定事实错误。

在处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当值警察出示测速仪器的检定证书(合法使用应当携带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衡器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提供最近的仪器测试报告及检定证书,当值警察未能提供质量技术鉴定证书,在此情况下使用未经证实合格的仪器,岂能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

三、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当场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xx年2月 日作出的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 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

1、 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经《痕检鉴定书》的确认,申请人的出租车xxxx 据 年 月 日 时许当时出事现场的事实部分,申请人的车辆顺着东 条路直行,由于天冷路滑,申请人行驶缓慢,这时, 准备自西向东横穿东 条路,由于 年事已高,申请人特别注意与xx 保持一定的距离,待申请人从 身边驶过,发现 不见了,然后下车查看。申请人马上就将 扶起,xx便侧卧在申请人车辆的后侧右部,这就是《痕检》 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检》的尘土刮擦,并不能确认就是申请人的车辆撞击xx 所致。尘土刮擦的部位在车辆的后部,根据申请人与 的行走方向而论,就是申请人刮撞到 的话,也应该是在车辆的右侧,而不是在车辆的后部,只有在追尾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与xx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对申请人应负全责的认定不能成立。

3、xx摔倒,是自己所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据现场目击者称,xx在xxxx年6月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撞车事件,并且结合本案的案情,xx的行为就是恶意“碰瓷”,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 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交通厅

申请人:

xxxx年二月二十三日

违章开车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________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____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______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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