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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更正申请书范本十一篇

2024-06-28 14:58:22 修改更正申请书

【#实用文# #修改更正申请书范本十一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变更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1

x公安局x派出所:

本人是xx,姓名xx,性别xx,民族xx,出生xxxx年x月x日,本人妻子,姓名xx,民族xx,出生xxxx年x月x日,

本人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xx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出生在医院登记时,自己疏忽,写错了同音字,眼前,孩子要上幼儿园,为了孩子上学学籍的正常延续使用,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年龄:XX岁,民族:XX,籍贯:XXX,职业:XXX,住址:XXXX。

申请人因XXXXXX一案,对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X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3

___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__年12月6日,今年43岁,系_________人,目前家庭户口成员共____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户主)、(系户主配偶)、(系户主儿子)、(系户主儿媳)、(系户主孙女),现(父亲)已归我抚养,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为户主。

特此申请!敬请予以批准为谢!

变更情况如下:

户主:

系户主父亲,系户主母亲,系户主配偶,系户主女儿。

申请人: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4

______市______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生于______市____________医院。______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______更改为_________,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5

_______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______,男,____族,出生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______更改为______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6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7

xx县公安局:

本人现在的名字:xx,汉族,女人,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改名理由如下:

1、由于经常遇到日常生活、工作、重复名字的景象,给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2、本人在xx幼儿园工作,所以暂时开居留证已经用了我要换的名字(xxx),所以和我现在的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所以有一点不方便。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将本人目前的名字xxx改为xxx

申请者:xxx

xxxx年xx月xx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8

______省公安:

本人现用名:______,性别:___,民族:______族; 户籍住址: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号,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 于时在___学校毕业,工作单位:__。由于当时起名草率,且时间紧迫,用字简单,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且字形结构相同,名字与社会大多人士的名字相符合,与同校的很多学生名字相同,和很多犯罪人员的姓名相同,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同名字的情况,导致亲朋好友之间常拿名字与姓名相同人士相比较,成为亲朋好友之间取笑的对象,给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不必要的精神烦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___,更改为:_________。望贵局同意申请更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9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住所地:xx县x镇,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23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10

_______公安局:

我公司公章为旧式光敏印公章,由于使用时间久,平时使用频繁,磨损较严重,轮廓残缺,现我公司上交纸质材料盖公章时,均被对方单位指出所盖公章的印迹不合格,为推进我公司工作业务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现急申请更换公司公章。

特此申请,望审批。

_____有限公司

20__________________年3月4日

修改更正申请书 篇11

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户籍科:

本人儿子户籍地址北京市xx区xx号,现用名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x市xx医院妇产科。由于出生时剖腹产,大人和孩子在生产后身体一直出现问题,根本没时间去考虑孩子的名字问题,临近申报姓名的最后阶段匆匆去办理了登记,没有慎重考虑,我们做家长的和家中老人都觉得十分不妥。思前想后,最终决定为孩子提出改名申请。

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后的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我儿子今年2周岁,无法自行申请,所以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现提出书面申请,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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