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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十五篇

2024-06-18 11:30:08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实用文#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十五篇#】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查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xx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3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6号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户。(房产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_____)青民二终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_____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_______________,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________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4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址:xx深圳市南山区xx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存款人民币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年)深南法xx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xx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果,男,生于xx年7月1日,汉族,住合川区蟠龙花园98号1幢2单元3—1,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申请人:邓**男,生于xx年7月8日,汉族,住合川区南津街苟家**院子村民小**1号,身份证号: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车牌号为渝***轿车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对该借款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也向贵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现撤诉裁定已经下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扣押的车辆,同时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特此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xx年十月九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

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

冻结建设银行卡号:xxx,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农业银行卡号:xxx,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交通银行卡号:xxx,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代理人: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9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宁波XX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白X桃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以(20xx)太民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为申请人于20xx年5月8日之前支付白X桃32000元。

20xx年1月21日,你院(20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于本案重审庭后调解时、调解结案后,已多次口头、电话向你院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以利于申请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求贵院可以先划拨所扣存款32000元再解除对账号的查封,遗憾的是,到今日为止该账户仍未解封。

申请人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冻结20万元存款后公司并无多余的流动资金,对申请人企业经营、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故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号的查封,解封时贵院可以依调解书内容直接划拨存款32000元,申请人可以予以全方位的配合。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予重视、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

20xx年11月12日

附:1、(20xx)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

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

签名:

日期:年月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

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4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申请人:

日期:

企业车辆查封申请书 篇15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深南法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xx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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