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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2024-06-18 09:28:37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实用文#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暂缓执行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村民) , 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 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 ( 任)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公 年 章) 月 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2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3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莆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4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就xx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xx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_年7月1日出生,住____市后湖东方明珠____栋__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为_____。

申请人:_____,女,汉族,_____年7月12日出生,住____市后湖东方明珠___栋__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为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____、____、____和____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____市后湖东方明珠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____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_____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____、____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X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75101420xx,住xx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天山区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xx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的.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

一、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二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企业暂缓搬迁申请书 篇9

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收到贵院(________)临兰执字第_____号执行裁定书和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______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_____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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