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六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疫情期间外出请假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1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4.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5.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6.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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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2
1、公司的假别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假、探亲假。
2、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职
务代理人。填写《员工请假卡》,同时附带与所请假别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依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并于休假前将审批后的《员工请假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如因紧急情况(如生重病、工伤、发生重大事故等)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休假第一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有权批假的领导请假,并于假后上班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连续请假者须依累计之请假天数按核决权限由有权限批假的.领导核决。请假核决权限表见附件。
4、员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岗位或未经核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经查明属实并经权限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全年请假日数的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请假日数超过各种假别最高规定日数的,须呈报事由说明,核准后实施。
6、请假天数可能影响员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绩。
7、员工在同一年度内请假,需使用同一张《员工请假卡》,以备年终考核。
8、所有假期请假期间的假日(星期日及国家法定假期)包括计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时不予享受当月全勤奖、请假当日午餐补贴。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3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4
单位内部人员临时外出办事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事情者,可申请外出:
1.本职岗位上的工作需外出办理事务的。
2.在工作上遇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的。
3.公司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必须外出办理的。
4.行政事务,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
二、外出时间规定:
1.根据工作内容,在临时外出申请单上填写预估时间,返回后考勤人员按实际到公司时间记录。
三、外出注意事项:
1.外出前,应事先填妥“临时外出申请单”,报副总核准。离开公司时,凭此条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门卫放行时查看是否有经副总、人事签字的临时外出申请单,若无不予放行。
2.遇偶发事件需马上外出办理的,外出应到人事简单记录一下,返回应立即补上外出申请单。
3.私自外出,且外出申请单没有交到人事备案的,考勤视为旷工。
4.中午休息外出至上班时间未能及时返回超过5分钟者按迟到处理,未回者有无请假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临时外出的核准权限如下:
1.普通员工:由部门经理核准。
2.部门经理:由副总核准,副总不在暂由人事核准。
五、外出注意事项:
1.往返请注意交通安全,如未能在预估时间内返回者,应先行与本部门经理联系,返回公司后到考勤处更正。
六、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正式执行。
苏州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部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5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培养、培训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体局和纪委纪检组联席会议要求,现对大武口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教体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体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校领导外出学习须由教体局推荐和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学校填写请假条。校领导外出学习需到教体局和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研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出境旅游的请假条 篇6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重申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1、 请假程序: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校长审核→教导处安排、备案→办公室存档
2、请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附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3、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不能来校续假的,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出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单。
4、请假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考勤由办公室主管,请假期满后,要履行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上失误的,由请假者负责。
6、教职工例会上将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7、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校长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8、鉴于教职工有寒暑假,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假期,如确须在教学时间举行婚礼,学校给婚假三天(举行婚礼当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视为出勤。
9、女教职工生产假: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准假3天(从死亡之日起连续3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
11、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12、.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二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13、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出勤。
14、教职工离校在离校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记、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离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备请假手续,记入考勤。
15、教职工要按要求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后5分钟后视为迟到,20分钟后到达视为旷工,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16、教职工在教学期间内休假、外出学习在两天以内(含两天),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办好交接,并报教导处备案,方能离校,否则视为工作失误(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视为出勤的事假都应填写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