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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申请书

2024-04-22 17:46:49 原被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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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男

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xxxxx。

被申请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XX初字第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xx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所以,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xx%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职责。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职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原被告申请书 篇2

案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xx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xx]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xx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30日

附1:证据2组

1、《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原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陈x,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x、王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x、王xx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1月6日被申请人王x驾驶王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王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性别:男,年龄:32岁,民族:汉族,职业:xx市区口口香自助火锅店业主,住址:xx市区南窑街144号,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性别:男,年龄:37岁,民族:汉族,住址:xx市区通尧巷,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为实际侵权人,且其并非申请人的服务员,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5

一: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7411232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11月 14日

二:延期、中止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省××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

请求事项:

关于××区人民法院(1999)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腿骨折,现住院治疗,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市××厂关于A工伤证明;

(2)××市第××人民医院对A伤势的诊断证明。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ccc市XXX,住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区人民政府关于ccc市XX区XX宅基地土地行政许可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XXX诉XXX关于ccc市XX区XX号房屋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X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X年 2 月 日

三: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18栋502-2。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xx)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

陈小明以其在《设备购销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其本人系合同主体,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小明是否是合同主体。该争议同样也是新都区法院受理的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诺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xx新都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认定诺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小明)为合同主体。诺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

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xx)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建军

20xx年12月23日

四:民事 18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

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明灯,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安徽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96号8栋1号,联系电话15805519830.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叶秀云诉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并未殴打原告,现不服包公(淝)决字[20xx]第0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望贵法院批准。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1日 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件说明》一份

原被告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请求事项:xxxxxx

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变,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分割给申请人合伙财产90600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运收益968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对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申请人起诉时未能精确计算其价值。法院受理后,为准确计算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价值,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评报字[20xx]166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在20xx年6月15日市场价值为181200.00元,在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6月15日期间的收益为193700.00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同上)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申请人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向你院起诉xxxxxx一案。

现因被申请人xxxx(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xxx月xxx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8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9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xx,女,19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住西安市长xx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被告):A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B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C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刘XX

住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原告:高XX

住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依法追加被申请人B公司为本案被告;

二、依法追加被申请人C公司为本案被告;

三、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刘XX为本案被告。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称是在B公司购物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原告在消费行为中受到人身损害,B公司有责任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二、本案纠纷发生时(XXXX年X月XX日),刘XX并不是与申请人建立的劳动关系,而是与C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见证据)。鉴于原告诉称刘XX是履行职务行为,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本案诉讼。

三、刘XX作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人,有义务对纠纷缘由、自身行为性质等情况予以澄清。且原告诉称:曾就本案纠纷起诉过刘XX,法庭审理认定刘XX是职务行为(见起诉状第X页第X-X行)。那么,刘XX参与本案诉讼也便于法庭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所以,B公司、C公司、刘XX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刘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司

XXXX年X月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月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杭州______,住址:杭州市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

联系电话:87______

被申请人:___(身份证:_________),男,汉族,xx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____路___号___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13________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__年9月2日作出(____)上民三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时间:

原被告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xxx,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住江苏省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xxxx等九人诉秦xx、x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一般财产权属纠纷你院业已受理。申请人是权利人xxx的婚生女,为其法定继承人,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应当与权利人xxx的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为此,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参与本案的`审理,请求你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之请求。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

申请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

被申请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原被告申请书 篇15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签名:

日期:

原被告申请书 篇16

申请人:__

请求事项:

一、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石嘴山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____)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____年9月10日,申请人与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70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20____年4月9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

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__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____年8月20日作出(20____)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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