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政策通知(必备12篇)#】假如你置身于公司的环境里,那么各式各样的公告通知都会随处可见。这些通知通告并不仅限于关乎紧急问题的解决,也包含了各种日常生活的安排。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撰写一份公告通知类的文章呢?如果您对“政策通知”的相关情况还不是很熟悉,那么好工具范文网的编辑就为您梳理一下,希望本文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政策通知 篇1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0]84号 颁布时间:2010-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
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
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
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通知 篇2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政策通知 篇3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最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现市平均租金为10元/平方米、县5.6元/平方米)r但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桂林市城区800元/月、市辖11县560元/月。最高提取限额根据市场租金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提取需提交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缴存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四、严禁骗提套取行为。
职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情况,追回骗提资金,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通知 篇4
关于北京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
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1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71元。
1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320元。
1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1131元。
14.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98元。
15.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510元。
二、住院计划生育按医院等级执行以下定额支付标准:
16.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695元、二级医院1575元、一级医院1545元。
17.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885元、二级医院1765元、一级医院1735元。
18.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547元、二级医院2347元、一级医院2297元。
19.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628元、二级医院2428元、一级医院2378元。
20.住院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357元、二级医院2157元、一级医院2107元。
2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954元、二级医院1834元、一级医院1804元。
22.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021元、二级医院1901元、一级医院1871元。
2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103元、二级医院1983元、一级医院1953元。
2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293元、二级医院2173元、一级医院2143元。
2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医疗费:三级医院3593元、二级医院3393元、一级医院3343元。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政策通知 篇5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契税方面,主要有两大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项则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通知 篇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在我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 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户口迁出本省。4.残疾子女康复。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 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与监督考评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体系,由各级人 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监督评估
1.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制度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考核奖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残联要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等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扶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搞好政策衔接。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奖励扶助 制度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目前已经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政策通知 篇7
茶陵县20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汇报
一、项目计划情况
根据株发放[2010]407号文和2011年株发改[2011]423号文的下达我县2011的项目共5.05万人,总投资2457.08万元,中央资金1965.36万元,2010年第二批的项目是枣市岩口水厂扩建,下东集中供水工程,潞水大元村供水工程,潞水碣石村供水工程,总投资476.69万元。2011年茶陵县为民办实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是解决3.3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实际下达投资计划是解决4.16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涉及5个乡镇,57个行政村,21所农村学校。计划兴建5处集中供水工程,分别是潞水镇集中供水工程、浣溪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腰陂镇麦源集中供水工程、洣江乡集中供水工程、舲舫乡集中供水工程,总投资1980.3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584万元,省配套资金179.85万元,市县配套资金135.81万元,地方自筹80.73万元。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011年第二批项目已全程竣工,在试通水阶段。2011年的5处集中供水工程只有浣溪镇属于管网延伸,其它四处属于新建项目,现5处工程都已委托株洲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完成初步设计,通过省市初审,完成招投标。5处工程都已开工,进入施 1
工阶段。截止目前,完成总投资1100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55.5%,占为民办实事任务的66.7%。洣江乡集中供水工程厂区部分完成70%以上工程量,办公楼、清水池已建好,进入装修阶段,沉淀池、过滤池的混凝土浇筑进入扫尾阶段、舲舫乡集中供水工程厂区部分完成70%以上工程量,办公楼、清水池已建好,进入装修阶段,沉淀池、过滤池的混凝土浇筑也进入扫尾阶段,潞水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厂区进度稍微慢点,主要原因是场地平整石方开挖近3000立方米,用时过长,浣溪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腰陂镇麦源集中供水工程都已开工,进展较快,计划在12月上旬全部竣工通水。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计划下达迟。上级部门计划下达严重滞后,一般在8月份左右才下达计划,导致工程动工迟,工期十分紧张,一般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工期需5-6个月以上,且中央资金下达迟,资金到位程序烦锁。
2、宣传发动不到位。一是没有进行饮水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老百姓安全饮水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在施工过程中,受阻、干扰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施工环境不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二是没有很好的把饮水项目验收标准解决清楚,(国家资金只铺设主管网,在半径400米内设立供水点,老百姓挑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便视为饮水安全了)。老百姓认为饮水项目就是国家免费把水送到各家各户,造成老百姓有怨言。
3、部门支持不够强。农村饮水工程有其特殊性,管线长,范围广、涉及面宽,有些群众,有些部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水厂土地占用问题、环保部门提出环评问题、公路部门提出损坏公路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四、后段工作打算
1、提高认识,使为民办实事的感情更加到位。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了广大农民最急需、最期盼解决的民生实事,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亲民、爱民的纽带与桥梁,为此,我们水利人肩负党与政府所赋予的责任,一定要带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今年的饮水安全工作做好、做实。
2、抢抓进度,使全面完成实事考核任务。进一步加强与项目乡镇联系,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工程施工进度,协调矛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增派技术人员为施工提供技术服务,坚守工地指导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想一切办法,尽一切努力,保质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实事验收、省市水利部门验收顺利通过。
3、提前规划,使来年饮水项目稳步实施。在抓好今年项目的实施的前提下,我局将成立专门规划班子,按照“十二五”的统一规划,提前介入勘测规划。为明年的饮水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翔实资料,确保明年的项目稳步实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政策通知 篇8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出台
2012-05-02
本站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的要求,水利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河北等地调研,摸清了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现状,了解了基层的政策诉求,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税收具体政策建议,并就政策建议积极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沟通,促成了《通知》的出台。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通知》的出台,可以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对于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通知 篇9
本周中国楼市强力刺激政策接二连三,继此前央行宣布公积金利率利率上调之后,今日(2月15日)中国财政部再度发文称,将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上述减税举措自2月22日(下周一)起执行。
财政部在日内通知中同时指出,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称,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通知表示,北、上、广、深仅执行本次政策中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暂不实施二套房契税优惠、以及营业税免征优惠。
相关财政部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周三(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通知,称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为1.5%)执行。
楼市再推新政。昨日下午,财政部发布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进行调整。2月22日起,购买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分别降至新政标准的1%和2%。业内人士表示,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
契税方面,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记者了解到,此前福州市的标准是购买首套(首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契税按1%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征收;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征收契税。新标准取消144平方米以上一档,90平方米以上统一按1.5%征收。而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降至新政标准。
同时,营业税征收也作出调整。通知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比可知,新标准不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宅,统一按年限进行营业税核征。
按目前福州市规定,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为普通商品住房。
通知中还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不管首套还是二套,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业内人士林先生说,目前除了一线城市,多数城市的大户型库存都比较多,新政有利于降低购房成本。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是财税领域亮出的调控房地产市场一记“大招”,传递出房地产“去库存”的强烈信号。
双安房产总经理郑爱新也表示,目前改善型需求占二手房市场约30%的份额,新政会让二手房市场进一步活跃。据计算,以一套150平方米、总价240万元的首套房为例,调整前需缴3%的契税7.2万元,调整后仅需1.5%,折合3.6万元,省了一半。
若购买的是二套房,以一套8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总价120万元的房子为例,调整前需缴纳3%的契税3.6万元,调整后只需1%,即1.2万元,少缴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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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策划书(初稿)
一、活动目的与宗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始终坚持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大力宣传我省高校在资助育人领域的工作经验,提高大学生对我省资助政策的认识,以经济资助和精神激励并重的助学观念,培养大学生励志自强、诚信感恩的良好品质。
二、活动主题:励志勤学 诚信感恩
三、活动内容:以国家助学贷款知识为主,包括信用、金融知识以及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参与对象:护理学院09级、10级在校大专学生;
五、参赛形式及办法:
(1)参赛形式:以班为单位进行组队,每队由3人组成并参赛;
(2)参赛办法:
1、首先在各班进行选拔赛,在各选手中选拔出3-5人组队(两人备用);
2、将组队情况上报组委会;
3、所有参赛队统一笔试,根据笔试得分情况选出前八名队伍参加学院初赛;
4、所有参加学院初赛的队伍中获胜队将进入广医决赛,选出最优组合参加全省的比赛。
(3)竞赛流程及规则(见附表)
(4)竞赛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竞赛形式:竞赛分先声夺人(必答题)、激流勇进(笔答题)、分秒必争(抢
答题)、乘胜追击(风险题)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间穿插有观众互动答题时间,以及加赛题环节(最后一轮结束出现平分时使用)。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在班内广泛宣传,号召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组织班级选拔赛,严格把关。
(2)学生会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宣传策略,利用有特色的宣传渠
道,如在校园网络、校园展版、海报、横幅等,同时利用好网点阵地,发放学习资料,摆放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学生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七、活动时间:
选拔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笔试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初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决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八、活动地点:学生活动中心(饭堂四楼)
九、活动主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团委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活动承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十、奖项设置:
根据各参赛队总分高低取前三名分获冠、亚、季军,并设优秀奖5名;发放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实物奖励;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校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流程及规则(初稿)
一、主持人开场白部分(20分钟)
(1)致辞
(2)介绍评委、评审员
(3)介绍竞赛细节(竞赛各环节、竞赛规则、竞赛奖项设置)
(4)介绍各代表队及代表队宣言(各队选手代表做1分钟即兴演说,即可给观众留下初步印象又可以带动全场气氛。)
二、竞赛阶段(3小时)
1、先声夺人环节(必答题)(共40题)
在本环节大屏幕上会出现“励志勤学、诚信感恩”八个大字,每个字后面对应有一组题目,包含有两道选择题、两道填空题、一道是非题,各队可按编号依次从八组题目选取一组来回答,以此类推,每道题限时15秒,答对一道加10分,答错不扣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2、激流勇进环节(笔答题)(共8题)
本环节将有5道填空题(每道10分),3道简答题(每道20分),在主持人读完题后,各队将答案写在纸板上,笔答题答题时限60秒,答对给全分,答错、不答或答不全不给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3、分秒必争环节(抢答题)(共30题)
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参赛选手在抢答时,必须等主持人宣布完抢答题全部内容,并说“开始” 后才可按抢答器,否则视为违例,并扣除相应分数,抢答题答题时间不得超过15秒,违者视作答错,扣代表队10分。此环节结束后欣赏社团部准备文艺表演,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4、克敌制胜环节(风险题)(共24题)
(1)按难易程度风险题分值由三档组成,即:低档(10分)、中档(20分)、高
档(30分),每档题后面对应有序号①-⑧标注的8道题;
(2)各组由答题人选择答题档次,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扣除相应分数。
(3)风险题进行三轮,其余风险题作加赛题(如果有两支以上代表队积分相等而影响获奖等次评定时,积分相等的代表队进行附加赛)使用。
公布最终成绩
(公布成绩时播放较为轻松的背景音乐。)
三、结束阶段(0.5小时)
1、宣布竞赛结果并组织颁奖(播放《颁奖曲》)
2、到会领导及各位老师为冠亚季军及优秀奖颁奖并合影留念
3、到会领导针对此次活动做重要讲话
4、结束语
5、宣布结束
注:
1、信息中心负责各环节成绩的计核与投影公布。
2、上述合计3.5小时,拟于18:30开始,22:00结束。
3、凡参与娱乐互动环节的观众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
政策通知 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通知 篇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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