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竣工通知集锦#】在本文中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竣工通知”。当你从事行政工作时,都会接触到公告通知这类文体。通知公告中应当注重社会公正和公正性。请有需要的人来看看这篇文章!
竣工通知 篇1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办理备案时一并提交标牌照片。
五、严格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验收。未完成专业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认真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网上申报并打印3份,备案表需五方签字盖章,备案面积要与规划核实一致,网上备案信息、签字盖章要与施工许可证信息一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份)。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包括:
①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此项合订为一本)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电梯检测报告;
⑤建筑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不建、异地建设缴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竣工通知 篇2
竣工通知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通常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公司向业主或甲方发出。竣工通知单的目的是宣布建筑工程的完成和交付。在竣工通知单中,将详细描述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交付日期。
竣工通知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 项目基本情况:通知单的第一部分通常是有关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这涉及到项目详细的信息,包括工程地点,业主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批准文件的编号等。
2. 工程概述:此部分将简要介绍工程的性质、范围、建设目的、建设标准等详细情况。此描述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
3. 工程进度:在这个部分,建筑公司将详细描述工程的进展情况,确定工程完成时间,并告知业主或甲方是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
4.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这一部分将详细描述建筑工程中的各项检验,如材料检验、设备检验、施工质量检验等。详细的检验报告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了解工程的质量,以及满足甲方的需求。
5. 竣工验收文件:在这一部分,建筑公司将列出所有需要业主或甲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文件。这些文件将包括竣工验收证书、竣工报告、质量保证书等。
6. 交付日期:最后,竣工通知单将确认交付日期。这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确定工程完成的最终交付日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后期维护。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竣工通知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将确认业主或甲方已经接收到满足标准的建筑工程。此文件也将有助于确保建筑公司的工程管理得以完全实现。因此,竣工通知单的准确性和详细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满足业主或甲方的需求。
竣工通知 篇3
xx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xx火车站北广场地下空间二期及公交换乘综合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日工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员参加,予以监督。
附:
1、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
2、竣工验收方案
质监站签收人: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注: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2、竣工验收组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竣工通知 篇4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竣工通知 篇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团、川投集团: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承担国家负责验收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视情况委托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或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联合试运转批准。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建立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方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通知 篇6
竣工验收通知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标志着工程的完工和实现了投资方所期望的目标。它是由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发出的一份通知,用以告知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这份通知需要详细具体且生动地说明工程的整体情况,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同时也需要说明工程所具有的优点和亮点,以确保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工程的满意度。
通知的正文应该以简练明了的语言描述工程的各项指标和参数,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改进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描述工程的质量方面,应该突出其质量优良的特点,例如采用的材料、施工技术、水准等等;在安全方面,应该重点强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主要的安全记录;在环保方面,则应该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工作和环保项目的完成情况。
同时,在开头的部分,通知应该简要地介绍工程的用途和目的,并强调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在结尾部分,通知应该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归纳,对施工好的地方提出肯定和认可,对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或业主致以由衷的感谢和感激之情。
除此之外,竣工验收通知的格式也需要规范和统一,通知应该有明确的标题和编号,还需要注明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通知应该在正确准确的日期发出,以确保建设单位或业主及时了解到相关的信息和通知。
总之,竣工验收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对于建设单位或业主来说,它是一份理性、全面、详细地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的有效途径,对于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部门来说,它也是肯定工作成果和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手段。因此,竣工验收通知的撰写应该准确规范、详细具体且生动,充分展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优秀特点,以确保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工程的满意度。
竣工通知 篇7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厅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厅常务会议议题涉及新法实施问题的,在研究议题之前,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或厅法规处,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学习的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辑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并由专人在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学习情况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二、法制讲座制度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厅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的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人主讲,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地点设在厅机关三楼会议-1-
厅,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讲座向全系统免费开放,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法制讲座由法规处或相关处室负责组织。讲座视频或录音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制,并在厅局域网公布。
三、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提拔任用为厅内设机构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在任职前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或测试不合格的,本次不予提拔任用。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内容为拟提拔任用人员近三年在原岗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责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作出。
法律知识测试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法规处应当建立法律知识测试题库,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测试采取书面形式,现场答题,开卷考试。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并将考察结果和测试成绩书面告知人事教育处。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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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厅执法人员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法律培训。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应当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厅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学时和渠道记录在案。法规处负责具体档案管理。
五、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报告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并在具体工作中积极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厅法规处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应当按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厅领导和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出庭。认真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六、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在厅信访办设立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在省建设监察办公室设立行政执法举报中心,受理全省违法案件和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3-
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交有关处室(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在30日内不能完成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七、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听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作为厅常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参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草案起草阶段深入调研;在草案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领域的,还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决策发布后,应当适时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八、行政调解制度
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在下级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行政争议和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民事纠纷时,由具体行使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进行行政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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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
当厅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一方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参与行政调解或与管理相对人达成和解。
本若干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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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篇8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42次 发布日期:2010-01-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通知 篇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2〕119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竣工通知 篇10
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住户满意度,决定对中心城区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进行信息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赣州市中心城区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住宅工程。
二、公示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1、建设单位应填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在相应住宅工程小区入口、售楼部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网站公示。
2、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合理的住户看房计划,安排准住户检查房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公示情况影像资料及看房计划报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将通过江西建设监督网(赣州站)向社会公示。
四、质量问题收集和处理程序:
1、公示期间,准住户可将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准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准住户反馈处理情况。建设单位不及时核实处理的,可向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0797- 8245136);为确保相关问题核实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准住户应实名提交书面材料(附购房合同或房屋来源的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客观反映存在的住宅质量问题。
2、公示期间,对准住户反映的未得到妥善处理的质量问题由我局质监站及时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后,提出监督意见。对调查属实的,我局质监站将书面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验收
未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通知 篇11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办理备案时一并提交标牌照片。
五、严格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验收。未完成专业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认真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网上申报并打印3份,备案表需五方签字盖章,备案面积要与规划核实一致,网上备案信息、签字盖章要与施工许可证信息一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份)。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包括:
①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此项合订为一本)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电梯检测报告;
⑤建筑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不建、异地建设缴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竣工通知 篇12
【实施时间】2000-05-12【发布单位】建办建[2000]18号
(建办建〔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
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