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_img
好工具 >范文 >实用文

民法通知必备

2024-03-11 14:54:18 民法通知

民法通知【篇1】

人民法院民主生活会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搞好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院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分别召开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有计划,  首先在思想上认识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它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年初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工作计划时,就考虑到要结合今年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对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的学习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并研究决定每一次民主生活会都应确立一个主题。要求参会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围绕该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依靠自身的力量,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  二、围绕会议主题,开好每一次民主生活会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坚持司法公正,贯彻落实好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要求;而法院工作的好与坏,与法院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是分不开的。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切实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我们在不同的阶段,根据上级部门具体的工作重点及要求,精心准备,分别确立了各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按照统一安排,法院今年是第一批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因此,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院内各党支部、各党小组分别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院党组一班人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在五月召开了一次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上,我们要求与会人员在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在民主生活会上畅所欲言,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制定各自的整改措施。  在十月份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在民主生活会上,我们以落实本院党组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所制定的整改措施为契机,结合在年中所进行的专项集中学习,以及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的学习宣传,联系实际,对照整改措施,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是不是顺民意,合民心,是不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所办的每一件案件是不是都能像宋鱼水那样做到“辨法析理”,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不是像金桂兰那样有一种:把“一心为民”的宗旨贯穿于自己的全部司法活动,尽心竭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务实精神;是不是做到了像金桂兰那样:“对于多数群众来说,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庭,所以我要让他们在这仅有的一次与法律的接触活动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民主生活会是我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基本方法,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我们一方面认真学理论、学政治,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真正做到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通过学习讨论,与会人员形成了共识,就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要有真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强烈的事业心和忘我的敬业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公正形象。

民法通知【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

你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你虽然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却没有提供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故你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_____项的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_____款、第四款的规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民法通知【篇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一【2012】1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

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6、2011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1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民法通知【篇4】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行使独立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司法经费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而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有关情况表明,相当数量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由于经费困难连工资都无法发放。由于经费困难,一些法院审判工作所需经费无法保障,一些法院干部的差旅费、医疗费长期得不到及时报销。一些法院的办公条件极差,审判法庭更无法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许多基层法院反映,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下拨的专项经费常常被地方财政截留,甚至截留后也不告知法院。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宽裕,法院物质装备搞得比较好,但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讨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条件下的财务保障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人民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缺陷

1、地方财政。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这是法院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依靠当地财政部门供给,是基层法院业务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但法院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权由地方财政独揽,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财政部门,而且审批程序也繁锁,造成经费核拨不及时,经费保障率极不稳定,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开支了正常的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规定的福利费后所剩无几。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即使富裕地区法院,经费完全仰仗地方财政,司法天平也难免向地方利益倾斜。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就不奇怪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早在3年前就指出,“一些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物质装备十分落后,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官队伍的稳定”。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

2、上级法院补助收入。上级法院通过财政专户核拔,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虽然实行这样的制度,但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必需的业务设备购置仍处于落后水平,跟不上法院工作的需要。此外,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的工作尚不能尽如人意,上级法院利用各地统筹的经费,对落后地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质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大。相反,投入中级以上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的资金比例远比投入到基层法院的大得多,因此,上下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的水平差距非常大。而中级法院的设置在一个省来说,数量不多,就广西而言才16个中院,而基层法院的设置为111个。作为中级法院来说,无论从人员还是案件的数量对比,在基层法院中所占的比例都不大,但所投入的资金数量总和却大的惊人。建设一个中院的资金投入量,可以用来建设二个基层法院,甚至还不止。可见,在省、市、县(区)三级法院之间,对于省、市两级法院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上,权力因素倾斜度很大,这明显不利于基层和贫困地区法院。多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的重点仍停留在省、市两级法院,这是造成基层和贫困地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长期进步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

民法通知【篇5】

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来推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发布被执行人悬赏公告,通过提供悬赏金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寻找欠债人,为债权人争取应有的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情况和重要性,并围绕标题给出进一步解释。

首先,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是一项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要的举措。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在债务纠纷领域。有些欠债人为了逃避执行,企图隐藏财产,转移身份等,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如果没有一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找到这些被执行人,执行难问题就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通过奖励金的方式,激励社会各界为寻找被执行人出力,提高被执行人的查找率。

其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发布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被执行人可能会逃避执行,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债权人知道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但是债权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这时候,当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后,社会各界就可以协助债权人进行寻找,并提供相关线索。这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帮助的方式,也是全社会对于执行难问题共同的努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可以提高找到被执行人的几率,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接下来,具体解释标题中的“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在执行过程中,当债权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要求。人民法院会认真审核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并确定悬赏金的数额。一旦发布悬赏公告,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悬赏金数额公示出来,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手机APP等渠道获取悬赏公告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一旦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而导致被执行人被查找到,提供线索的人将得到相应的悬赏金作为对其贡献的奖励。

综上所述,“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是一项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要的举措。债权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会导致执行难问题的进一步恶化,而悬赏公告的发布可以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提高找到被执行人的几率。这不仅是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方式,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关注并积极参与“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法通知【篇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6、2009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相关统计数据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附:四川省2009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2009平均工资(元)

(一)农、林、牧、渔业17,572元

(二)采矿业24,000元

(三)制造业19,702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618元

(五)建筑业18,87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7,81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1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8,27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249元

(十)金融业50,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20,16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52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43,9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807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764元

(十六)教育29,16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2,417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81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80元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2009统计数据通知

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0年6月1日印发

民法通知【篇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条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价)增加的,且履行了约定的或规定的报批、审查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中标合同的内容协商作了修订和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发生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在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增加等合同内容变更中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虚假部分的内容不予认可,并不得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审价或者审计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进行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判决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通过审计查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审计确认的有关工程量的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民法通知【篇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 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十六)教育 34,122(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民法通知【篇9】

法〔202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民法通知【篇1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2010年06月25日 星期五 07:08 P.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四川省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 09:59 A.M.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陈四虎律师【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0]5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四川省上一【2009】各项指数【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200812633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20084121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20089679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20083128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200824725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200824691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月工资=23191元/年÷12月=1932.58元/月

日工资=1932.58元/月÷21.75日=88.85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857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0857元/年× 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4141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414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4141元/年×5年=20705元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0]5号】最新修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

2010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

(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

(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

(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

(十六)教育 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推荐阅读

上一篇:角色游戏教案五篇 下一篇:依法治校演讲稿(热门六篇)
back_img
推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