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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告怎么写系列(11篇)

2024-02-24 17:39:07 处理通告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渝劳社办发〔20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 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2000年6月30日前原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

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 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993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1993年3月起补缴?

答:根据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凡1993年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

六、2000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对待?

答: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

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农村户口或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户口而雇工是城镇户口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答:凡是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并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九、个体工商户户口和营业执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在哪一个地方参保?

答:应统一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十、本市内由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或企业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时,转入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转入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同时,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个人帐户封存期间职工死亡的,应将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对重复投保人员缴费基数合并的上限如何掌握?

答: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以对应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上限,1998年1月起,统一以300%为上限。

十二、企业发生分离时,原欠费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应如实分解落实到人头;对不能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可按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额进行划分。分离企业各方认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分户手续。

十三、未参保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原企业职工可否参保?如何参保? 答: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施个人缴费后原则上可以补缴,补缴的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能否参保?凭何种手续参保?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可凭《营运证》、《居民身份证》参保。

十五、新参保企业是否补收个人帐户利息?

答:新参保企业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十六、申请病退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在什么时间内办理退休?何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答: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可在有效期(6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职)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七、从市外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如何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及缴费年限? 答:从市外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调入人员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993年3月1日后调入企业,调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计算养老金?

答:对1998年6月30日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建个人帐户,1993年3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渝劳险〔1998〕64号文件规定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九、退职人员是否享受“三线津贴”的待遇?

答:退职人员不享受“三线津贴”待遇。

二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标准工资是否按渝劳险〔1999〕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封定在1997年10月1日?

答:渝劳险〔1999〕11号文件已废止。对1997年9月30日前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封定为改制前的标准工资。对1997年10月1日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统一封定为1997年10月1日的标准工资。

二十一、复员退伍军人未安置的可否投保?投保应具备什么手续?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超过安置期(6个月)未安置的,可凭复员退伍军人的有效证件参保。其过去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含安置期)视为缴费年限。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协助人民法院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扣款? 答: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需委托代发机构协助扣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同时附人民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扣款;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企业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

二十三、职工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劳动教养,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型宣告缓刑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前的工作时间和缓刑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2】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6]249号)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几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约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摈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力、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

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

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合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行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ll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3】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

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

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为预提年限, 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4】

尊敬的学生:

根据学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的退学处理。请注意以下退学处理通告:

1. 你已经不符合学校的入学条件,因此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

2. 学校也已经收到你的退学申请,并将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处理。请注意,退学后,你将无法保留学籍,也无法参加学校的任何活动。

3. 退学处理通告将会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发布,请随时关注学校发布的信息。

4. 如果你需要与学校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可以联系学校的相关部门,如学生处、教务处等。

希望你能理解并遵守学校的规定,同时感谢你对学校的支持和配合。

祝好!

此致

敬礼

学校办公室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障。

(七)《通知》实施时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原规定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高于《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区级经办机构缴纳,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

三、生活补贴费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为就业阶段人员建立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征地单位缴纳的生活补贴费全额记入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

(三)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保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四、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6】

处理通知单


通知单,是一种用于传递特定信息的文件,通常是由相关部门或个人发出,接收者需要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理通知单,意味着要仔细阅读通知单,并根据相应的要求或指示采取行动。下面将详细讲述如何处理通知单。


在处理通知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仔细阅读通知单的标题。标题通常包含了关键信息,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通知单的内容和紧急程度。比如,如果通知单的标题是“緊急通知:停电安排”,那么我们就能够明白这是一项重要的通知,我们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我们需要详细阅读通知单的正文内容。正文通常会对通知的原因、目的、要求进行详细的描述。我们应该仔细阅读每一段文字,确保对通知的理解是准确和全面的。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咨询,以确保我们正确理解通知的含义。


在阅读通知单正文时,我们应该将重点放在具体细节上。有时候,通知单可能要求我们采取特定的措施或提供特定的文件,我们需要将这些要求单独列出,并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来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如果通知单要求我们提供某些文件,我们应该明确要求中提到的文件名称、数量和提交截止日期,并制定一个计划来及时准备和提交这些文件。


除了具体的细节,我们还应该关注通知单背后的意图和目的。通知单的发出通常有一个目的,可能是为了传达重要信息、指示工作流程、调整工作安排或提醒重要事项。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目的,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处理过程中。例如,如果通知单要求我们调整工作安排,我们应该与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并制定一份新的工作计划,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处理通知单时,我们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准则。我们应该保持敏感度和响应速度。有些通知可能涉及到紧急情况,我们应该迅速采取行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我们应该保持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通知单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我们应该妥善保管通知单,并只与必要的人员分享相关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专业性和责任心。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通知单,并按照要求和指示认真执行。


小编认为,处理通知单需要我们仔细阅读通知的标题和正文内容,并理解其中的具体细节和背后的意图和目的。我们还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满足通知中列出的要求,并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处理通知单,并做出相应的行动。


(1074字)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7】

县地方税务局上半年公文处理运行情况的通报征收管理局、各科(室)、所: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推行办公自动化已成为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半年,全局共外收文件份,共发文份。通过对全局的公文处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门内文件审核把关不严。原创:二是本局发文不能及时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三是上、下班不能按时开关公文处理软件处理文件。四是部分干部没有形成利用公文处理软件查询、学习文件的习惯。  现分部门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办公室  上半年共发文件份。  存在问题:  (一)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二)文件传递错误。  (三)校对文件不及时。  二、人事监察科  上半年共发文件份。  存在问题:  (一)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二)错发文件份;  三、税政法制科  上半年共发文件份。  存在问题:  (一)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二)错发文件份。  (三)科室内文件传递过于烦琐,“领导审批”中没有密码签名。  (四)校对文件不及时。  四、信息科  上半年共发文件份。  存在问题:  (一)文件审核把关不严。  (二)联合发问出现失误。  五、征收管理局  上半年共发文件份。  存在问题:  (一)部门文件审核把关不严。  (二)收入报告没有及时行文。  (三)“领导审批”中没有密码签名。  总的来说,上半年,我局公文处理运行基本正常,对照检查出的问题,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要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8】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9〕66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2008年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仍执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区以及位于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或县域范围的省级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

二、关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计算公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已结转本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

新增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

三、关于销售税金及有关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后,允许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三)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减除上述

(一)(二)项允许扣除与其相对应的税金和费用后的所得额,占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收入比例低于8%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列入纳税评估,对其扣除项目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重点核查。

四、关于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方法进行核定征收。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五、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

房地产企业发生《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六、关于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按销售完工产品处理,计税价值应该是未扣除折旧后的原值。

七、关于预提费用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出包方(甲方)实际购买并提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已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全部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的预提费用,必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除政府相关文件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预缴申报。房地产企业账载利润+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实际利润额”栏。

(二)申报。

1、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三列“调增金额”栏。

2、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转回预计毛利额(即: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四列“调减金额”栏。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9】

处理通知单


通知单,作为一种常见的文件形式,用于向个人或组织发出通告或指示。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经常会收到各种通知单,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事务,如会议、活动、报告、审批等。对于接收到的通知单,需要及时、准确地处理,以确保事务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处理通知单,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来讨论如何正确理解通知单。通知单作为一种书面文件,通常具有标题、正文、签署人、签署日期等要素。在处理通知单之前,应该仔细阅读整篇通知单,确保准确理解其内容和要求。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应该及时向发出通知单的人员进行咨询或求证。只有对通知单有准确的理解,才能在后续处理中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误解或错误。


来看看如何合理安排通知单所要求的事务。通知单通常会指明具体的要求和期限,需要根据通知单的要求,安排相关的事务,并确保按时完成。可以借助时间管理的工具,如日历、任务列表等,来帮助合理安排和安排通知单所要求的事务。重要的是要根据通知单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合理优先安排事务的执行顺序,以确保高效地完成任务。


在处理通知单时,还需要注意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通知单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人员的合作,需要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各方充分理解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并按照通知单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工作。有效的沟通可以避免信息传递的误解和错误,协调可以确保各方的工作协同一致,从而更好地完成通知单要求的事务。


还要关注通知单的落实与反馈。通知单发出后,需要及时跟踪其执行情况,并确保按要求进行相关事务的落实。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需要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并寻求帮助或解决方案。在事务完成后,应该根据通知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反馈或报告,以便于监督和评估事务的执行效果。


还需要保留好通知单的相关文件和记录。通知单作为一种正式文件,通常都需要保留以备查询和审计之用。应该将收到的通知单直接归档,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在需要时进行查阅和使用。还可以根据通知单的内容或要求,生成相应的工作文件或记录,以备后续参考和使用。


小编认为,处理通知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正确理解通知单、合理安排事务、与相关方沟通协调、跟踪落实与反馈以及保留相关文件和记录,都是在处理通知单过程中需要关注和重视的方面。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通知单,更高效地完成相关事务。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0】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 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 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标语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处理通告怎么写【篇11】

我因刚生完小孩,身体虚弱,需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

有关规定:1)产假为98天;2)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本人符合以上规定,特申

请产假4个月12天,共计132天,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13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20xx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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