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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合同(精华十四篇)

2024-02-21 15:57:06 定点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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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固定总价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其中部分为材料为甲供材料,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16-G3-10140-CGZX )协议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效果图

9、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住 所,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91号

(青山训练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1-2869379

传 真, 传 真,0771-24263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路桥支行

帐 号, 帐 号,4500 1604 2630 5070 152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011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2. 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师

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3.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3.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 项目经理

4.1 姓名, 职务,

5. 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与相关部门协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采购时已提供,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时及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负责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 进度计划

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2日内予以批复 。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8.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7.5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8.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9. 工程质量

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有资质的造价部门审核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优惠率)。

12. 工程量确认,

1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验收日

12.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合同约定总价为准。

12.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2.3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 预付款,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六、材料设备供应

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5.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所购材料及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7.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7.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7.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2 承包人违约

17.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7.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8、争议

1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19. 工程分包

19.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9.2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9.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19.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19.2.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19.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

20. 不可抗力

2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21. 保险

2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2. 担保

2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22.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3. 合同份数

23.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贰 份。

24. 补充条款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华蓝建筑装饰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土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1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市政工程为 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0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采购合同【篇2】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目录:

一、引言

二、合同背景

三、合同内容

3.1 双方权利和责任

3.2 服务内容和要求

3.3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3.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

四、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

五、附则

六、结语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汽车车辆的增加,汽车维修变得愈发重要。为了确保汽车维修工作能够高效、准时进行,在汽车维修服务供需双方之间签订一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成为必要。本文将详细介绍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背景、内容和重要条款。

二、合同背景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是汽车维修服务供需之间的双方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约定双方在汽车维修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内容、费用、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此类合同的签订不仅能够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还能够确保汽车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合同内容

3.1 双方权利和责任:

1) 服务供应商应当按时提供高质量的汽车维修服务,保证其技术和设备的可靠性。

2) 采购方应当按时支付合理的维修费用,并提供准确的汽车维修需求和相关资料。

3) 双方应互相尊重和支持,及时沟通并解决问题。

3.2 服务内容和要求:

1) 服务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方的需求,提供包括汽车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等相关服务。

2) 采购方应提供准确的汽车信息、维修要求以及预算等信息,确保服务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需求。

3) 双方应共同制定维修服务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3.3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1) 服务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工时和材料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双方应遵循市场行情和公平竞争原则。

2) 采购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服务供应商支付维修费用。

3.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

1) 如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2) 双方在解决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如诉讼,应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

四、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

1) 合同生效日期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2)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终止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附则

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见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

2) 如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结语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签订对汽车维修服务供需双方来说非常重要。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规定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能够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汽车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使双方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进行汽车维修服务时,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定点采购合同【篇3】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文一

供方(供应商):

需方(采购人):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吉安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协议承诺书、“关于吉安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签订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二、保修期:依据吉安市级供货协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验收标准:

1、装箱单;

2、供方保证一次合格率在于98%(百分之九十八)。出异议时间: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供方开户名称:

帐号: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从供需双方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或投诉到永新县政府采购办,或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需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合同为供应商与政府单位买卖合同,一式三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永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执一份。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验证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文二

供方: 编 号:局- 需方: 签订地点:

甲方(需方)通过 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所发的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供方)为本项目 采购的报价,甲乙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一、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签订日期:

二、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成交人提交的货物明细及报价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2、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

3、本合同补充协议及有关补充资料。

三、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明细及报价表。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约定:按双方约定的。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由供需双方约定:按双方约定的。

六、付款条件由供需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将材料送采购办办理付款相关手续(每个月结束后十天内办理)。

七、违约责任由供需双方约定:供方需要按时完成工程,逾期没有完成的,供方向需每日偿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桂林仲裁机构仲裁及向桂林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两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文三

采购人(全称):供应商(全称):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

(2)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3)标的名称: 多媒体教室安装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指定地点。

4.付款: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定点采购合同【篇4】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桂林市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桂林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详见清单及图纸 。

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715104444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乐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3-3882727

传 真, 传 真,0773-388272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丽君路支行

账 号,  账 号,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构筑物用地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性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进场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结算以按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3%的质保金。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象山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业主

承包人(全称),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个月)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采购合同【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一、租赁物品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并使用的________(租赁物品)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品的详细规格及数量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月,总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在租赁期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2. 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或非工作日,应提前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品的性能及完好性,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2.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物品,如需提前收回,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在租赁期间与租赁物品相关的问题,并保证提供的服务及时、有效。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品,不得随意改动或损坏租赁物品。如发生非人为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品转租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物品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六、违约责任

1.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物品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 若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品,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采购合同【篇6】

甲方(需方):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定点采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物品及规格

1. 采购物品:___________(请填写具体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2. 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

3. 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性能稳定,外观无明显瑕疵。

二、交货及验收

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甲方提出需求后 _____工作日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费用由 _____负担。

3. 验收方式:甲方收到物品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或与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进行更换。

三、价格及付款

1. 价格: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采购清单及数量,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2. 付款方式:甲方在验收合格后 _____工作日内支付全款。如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提供的物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如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均已充分阅读和理解,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定点采购合同【篇7】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协议定点供应商):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依据《xxx政府采购法》、《xxx合同法》,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定点招投标文件、协议定点承诺书等,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新的标的

二、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货。

四、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产品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下,保修一年易损件不保,人为不保。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六、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九、结算方法及期限: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本合同签订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

2、付款人及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填写)。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未按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签订日期:

定点采购合同【篇8】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xxx政府采购法》、《xxx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维修范围

甲方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维修价格

定点采购合同【篇9】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20__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有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 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 )。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协议期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签署本协议视作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原履约保证金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协议的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至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信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附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家具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定点范围内各类别(木质类、钢制类)的家具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分数考核制,采用扣分惩处及加分鼓励的办法,优胜劣汰。依据下述规定扣分直至可能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加分有助于保证定点供应商资格。定点供应商在履约期间的得分将影响其参加下一次定点项目的评审得分。

第三条 本期定点期间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费用由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担。质量抽检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进行。

第四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家具供应商抽取(或采用网上平台)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采购中心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按照电子验收单和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采购中心将依据报表完整性、时效性等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六条 每年随机抽检不少于5个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接项目的报价,并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应商的报价(不少于3家),采购中心将根据报价对投报明显不符合市场平均水平价格的供应商进行惩处。

第七条 扣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检过程中发现,家具质量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投标或报价时响应履约时间,但未能及时供货的;

服务质量较差,遭采购单位投诉的;

经价格调研,如果项目的价格高于其它家具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30%的;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按照要求报送定点统计月报表的;

(3)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的。

第八条 加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前10%(家数取整数)的;

能主动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第九条 警告与除名。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家具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每半年对所有定点家具供应商得分汇总,各包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供应商或分数累计超过-50分的,将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被除名。

第十条 递补。按照除名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补招等方式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报财政部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定点家具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或报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蓄意填报不实情况的;

未经同意将定点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提供贴牌产品的;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有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定点采购合同【篇10】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所称定点采购是指甲方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对乙方中标的_________产品,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同产品采购需求,由乙方按中标价予以供货。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xxx政府采购法》、《xxx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注: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数量超过_________台时,需方可另行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重新报价(单一合同指一个需求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二、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检测标准及安全认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产品安装由有安装资格的人员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到场,48小时未修复的,酌情提供备机应急。

4、乙方保证履行生产厂对该产品的其他售后服务措施的承诺。

三、标识要求:供方须在所安装的每个产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销售商、销售日期、售后服务电话、产品保修期限等内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_________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_________;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供方将供货发票交给需方,同时凭采购合同、供货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表》(资金结算联)、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资金汇总支付单向_________市政府采购办提出结算申请。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向需方支付未按约供货部分货款0。5%的违约金。

2、供方逾期10天以上未按约供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供方按约提供的产品,应向供方支付拒收部分货物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4、其它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的经济责任。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等办公设备_________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需方、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一份。交采购中心的一份由供方按月汇总上报。

3、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采购合同【篇11】

需方:

供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1499.1-2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1499.1-2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

2、各种规格光圆盘条钢筋符合14981-20标准要求,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3、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项目施工期约为:12个月。钢筋供货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________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________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包装要求: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和直径。

第四条、钢筋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计量方式:全部钢筋过磅计量。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

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

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分公司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使用的钢筋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每月____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钢筋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每批次计划实施前____天,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天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如该批次计划的钢筋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钢筋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原则上甲方需求的钢筋乙方应在钢筋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筋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筋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筋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钢筋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项目钢筋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筋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钢筋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

乙方:

日期:

定点采购合同【篇12】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单价及总价。 (附)报价清单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定点购买办公用品,乙方应每季度为甲方无偿提供所供产品的报价单一份。

2、产品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为原厂全新正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如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无条件退换物品。

3、产品售后服务:乙方提供产品应按原厂商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原厂商提供保修时间不足,乙方应承担剩余时间的保修责任。

4、乙方所提供物品的规格由甲方决定。如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物品价格,则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三、价格调整

1、每一个季度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报价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更新价格确认后,下一个季度起执行新的价格。

2、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四、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在接到甲方订单后,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以内送到,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送货需与甲方协商,以协商后的期限内送到;如遇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最短时间将甲方指定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2、无论甲方所购买的物品大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产品应妥善包装,保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乙方承担运保费及产品交付前的一切风险

3、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

甲方按季度用转帐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17%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才予以付款。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一方可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肆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10天告知对方。

甲方:乙方:年月日: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定点购买办公用品,乙方应每季度为甲方无偿提供所供产品的报价单一份。

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办公用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将无条件退换物品。

3、乙方所提供物品的规格由甲方决定;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如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物品价格,则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无论甲方所购买的物品大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

5、付款方式:甲方按季度用转帐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收款收据(或发票),甲方才予以付款。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10天告知对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1本合同条。

2.适用范围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定点采购合同【篇13】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

设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总价格(大写)

2.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为保证帐篷的稳定性,在支立起来后,外围应均匀设立拉纤绳8根,绳系为Ψ12锦纶绳,用4根40×40mm三角桩,在顶部焊圈;4根Ψ18圆头桩,净长度不少于400mm,与拉纤绳连接。篷布下沿铆篷圈12个,用Ψ12钩桩12个,长度为300mm,通过铁圈插入地下。

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合同总金额 %的余款即 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在帐篷顶坡上,两面印有“救灾专用”每字的尺寸为340mm×340mm。字排列均匀印在顶坡中央。右下角萤?监制”字样,字体为平头黑体字,白色,每字高150mm。

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 (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合同解除的效力:将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甲方,采购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合同按约定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

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发区监察审计部门,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两侧直立墙右下角适当位置,在长550mm×高400mm的范围内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甲、乙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商品价格及优惠政策等)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缝纫要求:分别用29×3(拼接处)和29×6(钉带袢处)涤纶缝纫线(标准见GB6836—20XX)缝纫,缝制针码:缝制应规整,针码均匀,不得有开线、断线。起止线重缝3—4道线,断线接头处重缝20—30mm。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a.跳针:50mm内允许跳1针;b.污渍:直径不大于20mm限3处,直径小于6mm不计,但不得密集;c.断线:字交叉处允许断1针,d.残留针眼:非缝制部位不得有针眼,缝制部位修复时残留针眼长度不大于100mm,每面限4处;e. 出套返线:不得超过布基平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20XX018-1)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见证方代表(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定点采购合同【篇14】

中标供应商:____________

供货商: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本合同经甲方,鉴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足额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生效。如有变动,必须由甲方,乙方,鉴证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或补充。甲方。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

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会计结算中心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打印机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1.本次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价格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时的最高限制价格,采购单位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可以就中标产品的价格、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下列各项委托乙方实施: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报名、制定评标办法、组织实施采购程序等。

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3.“调整价格”指中标供应商根据需方的采购规模,在协议供货价格基础上给予的优惠。

4.“实际采购价格”=“协议供货价格”-“调整价格”。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_________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_________月

故障响应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

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装箱单;

3.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

六、货款结算: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在_________工作日内(每月上旬5日前,下旬20日后)全额支付给供货商货款。

向乙方提供委托采购项目的标的品目表?作为采购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可多选)

(a)双方协商解决;

(b)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c)向采购中心反映;

(d)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e)提请仲裁;

(f)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货商指定协调人电话:_________。

省采购办投诉电话:_________。

区政府采购办投诉电话:_________。

省采购中心投诉电话:_________。

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电话:_________。

九、其他约定事项

(b)_________省_________年_________季度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_________)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c)本合同一式四联,供货商、中标供应商、需方、采购中心各一联,由此作为中标供应商结算的原始凭据之一。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从供需双方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

(d)本合同应经需方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或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需方财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e)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_________  供货商(签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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