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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条 篇1
债务人欠条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类金融交易的频繁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欠债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债务人欠条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务人欠条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具体的使用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文书并正确运用。
首先,了解什么是债务人欠条。债务人欠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欠款项及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和书面记录的一种法律文件。该文件主要包含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债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具体的借款细节。通过债务人欠条的签订,可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那么,债务人欠条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它可以有效避免和预防欠款纠纷的发生。无论是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商务交易中的借款行为,都可能面临到欠款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在此时,债务人欠条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来明确和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债务人欠条还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用保障水平。无论是个人还是商户,只要能够妥善使用该文书,就能提高被借款人信任和合作的机会,进而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最后,债务人欠条还可以作为法律助手,在必要时提供证据以支持诉讼行为。例如,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归还欠款并违约时,欠条可以作为法庭的重要证据,协助债权人成功追讨债务。
那么如何正确地使用债务人欠条呢?首先,债务人欠条的书写应该清晰明了。在起草欠条时,应详细记录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其次,债务人欠条的内容应该准确无误。在填写债务人欠条时,应清楚地记载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日期、用途和还款方式等细节,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同时,还应明确约定还款的期限,确保债务人按时返还借款。最后,债务人欠条的签署和备份非常重要。双方在签署债务人欠条时,都应亲自签字并注明日期,以彰显文件的合法性。此外,为避免文件的丢失,双方应当保留好债务人欠条的副本,并妥善存放。
综上所述,债务人欠条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在保障金融交易中双方权益和信用的同时,还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据支持。只有正确使用债务人欠条,才能够有效避免和解决借贷纠纷,为经济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借贷行为还是商业交易中的金融往来,都应充分认识到债务人欠条的重要性,并正确运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欠条 篇2
【基本案情】
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2009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2010年2月12日”内容。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2010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2009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2009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元,胡建国”。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被告曹甫锋履
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2009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2010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2010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2月12日前。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
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
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8)信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还清为止)。
【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债务人欠条 篇3
欠条
年月至年月期间,(公司)向购买产品,累计总货款为元。上述所有货物均已确认收货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现尚结欠货款共计元。
现本人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支付上述货款的义务。本人承诺于年月日前付清所有货款。若到期未足额支付,愿意承担累计货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为本人自愿签署并出具。
欠款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债务人欠条 篇4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
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