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编者经过精选为大家推荐一篇名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文章。安全责任是极其重要的,它时刻提醒我们注意安全。在面对越来越多的事务时,我们都离不开合同了。合同主要用于产生、修改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这些都是我个人的体验和见解,供您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1
案例
某职工于2003年7月与单位协议停薪留职。双方约定,该职工离厂自谋职业,不享受工资,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社保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单位负责代缴,单位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后因该职工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保费用,单位劝其将本人档案转出,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从而提出单位应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会诊意见
大家共同认为,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障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出特别限制,因此在由用人单位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同观点在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看法不一。
观点一: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鉴于该职工2003年7月停薪留职离厂自谋职业,不在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算至2003年7月较为合理。即:按停薪时的月工资或缴费基数乘以参加工作开始至2003年7月的年限。
观点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按照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该职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按“停薪留职”协议向原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用的计算工龄,并按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本人无工资的应按当地社平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反之,则不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三:停薪留职期间应当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一定的年限内,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劳动者虽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但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当视为企业在职职工。其工作年限应当与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以停薪留职前即2003年7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2003年。再者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现在的工资收入与2003年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所以按2003年7月前12月平均工资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按劳动者实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 发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解除合同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向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补偿的年限和工资基数,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就是指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其法律含义是指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无论是一般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均认为停薪留职者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以此为基础,也只能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2
问题:您好!我们公司的一位生产经理自11月1日起工作至今,公司当初和他签订了2年合同,至今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该经理薪资今年6月份刚刚调整到7350元,原来薪资为6500元。现公司老板提出于今年9月底将其辞退,为确保生产安全,老板要求我不要提前通知该经理,而宁可支付他违约金或赔偿金。因此,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当支付该经理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违约金,这1个月的薪资如何计算,是7350元还是今年或去年的平均薪资?2、该员工在公司工作差1个月就到2年即合同期满,试问公司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是否还要支付其一定的补偿金?若是,补偿金的金额为多少?违约金和补偿金是否一定要两者都支付给他?3、补偿金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您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您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该生产经理9月底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不知道您所说的违约金是指什么,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您可能把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混同了,在这里,补偿金也包含了违约金的性质。如果您与该生产经理另外签有违约金的除外。
根据该办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该生产经理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限额内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五条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其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4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 [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 -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 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 (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5
第1篇:合同工协议书
希望范文网能够成为你学习与工作的好帮手!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将鸿园小区工程承包给乙方。双方达成协议具体如下。
一、乙方全额垫资。
二、本期工程建筑总面积大约叁万平方米。桩基础混结构。一切完工后交予甲方验收(房屋质量、外墙砖、油漆、门窗扶手、水电管道线路等,注:若外墙砖全为实贴,价格双方再议。
三、本工程20xx年6月年年 日竣工,总施工天数为 个晴天日,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况工期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设施变更,基础处理等延误时间。2、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电累计超过 小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中所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2、甲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即电通、水 通、路通场地平整)。好后,两周内施工队进场施工,超出两周时间保证金伍万元罚没。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如发生安全意外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
2、乙方全权采购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如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制止。
3、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工程价格和结算:
1、每平方米价格为850元,总价按竣工实际面积结算。
2、甲方预售房屋的预售款交予乙方低算工程款,如不交双倍罚款,甲方保留百分之五保证金,一年后房屋无开裂、渗漏、倾斜、下沉等问题后清算给乙方。若乙方将房屋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至8个月内房屋没有出售,乙方有权按合同价收回将房屋出售。
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2篇:合同工协议书这篇合同工协议书范文是我们精心挑选的,但愿对你有参考作用。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 规格、型号、牌号、商标 产 地或厂家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合同工协议书下面这篇由网友为大家搜集整理合同工协议书的写法格式,希望大家喜欢!
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终身责任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工程计算及价款结算
1、工程计量:
项目工程量,均按甲方现场验收为准。
2、价款结算:
工程项目价,项目按工程定额实做实算为准。
3、结算方式:依据《20xx年全国统一建筑定额福建省估价表》,《全国统一安装定额福建省估价表》及相关定额和相关文件,竣工图和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单。取费:按四类取费,计取流动施工津贴,材料价格按20xx年9-12月份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的均价。
七、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分三期付款,一期在完成工程60%经监理业主核定后按工程投标中标价的40%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按工程总造价40%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余款待正常运行一年后按竣工结算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双方职责
1、发包方职责
(1)在约定的时间完成三通一平工作,且提供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
(2)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交验;
(3)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和与设计有关的资料,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中各环节的衔接;
(4)协调地方各部门及群众关系。
2、承包方职责
(1)工程质量按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合格工程;
(2)安全施工:按安全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好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3)工期:按 项目改造及协议要求,科学合同地安排工期计划,按计划施工,如甲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工期顺延。
(4)工程资料:按现行行业标准完成验收程序,配合业主做好工程各项归档资料。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点时间:
合同订点地点: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4篇:合同工协议书合同工协议书范文集锦之一,但愿能对你带来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第5篇:合同工协议书本文系列之一合同工协议书范文,你可能需要。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室外地面道路、排水沟、围墙、门卫室等。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1、合同总价款:大写:贰拾万贰仟玖佰叁拾叁圆整小写:(202933)元。
其中:
①小区路面共20xxm2,共计:94090元
②水沟Φ600波纹管91米、Φ400波纹管120米、Φ300波纹管130米,共计:86210元
③围墙22.3米,共计:22633元
2、本合同价为暂定价。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市当月信息价;信息价无的材料单价需由甲方核价确认后才能进入决算。
3、工程款拨付:本工程不付预付款,工程完工并经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甲方于15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95%,下余的5%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日内支付。
三、承包方式
乙方采取全包方式一次性包定全部工程范围内的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
四、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工期60日历天。
五、工程质量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按照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与其他各施工方协调工作。
2、负责及时组织对以上工程的验收工作。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4、乙方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内容。
5、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并及时汇总给总承包单位。
6、乙方应组织安全生产,搞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承担。
7、工程交付后,由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维修由乙方负责。
七、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金额为本工程价款的5%;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三日内,乙方必须到现场进行维修,若超出三日,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金中扣除。
八、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生效。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余款结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定代表人: 法人定代表人:
委托人 :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装工程合同范本土方工程合同保温工程合同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6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扣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7
姜小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果然发现姜小姐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安排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专门的技术培训。
姜小姐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领导无奈,只得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条款,作出了30日后与姜小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既然公司不想要我了,我也只好领补偿金走人了。”姜小姐的.自言自语马上受到了公司领导的纠正,“什么补偿金?跟你终止合同,公司没准备给你补偿金。”“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现在提前解除,凭什么不给我补偿金?”“因为公司跟你是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姜小姐一时无言以对。
那么,这家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姜小姐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 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本案中的公司与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 “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作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姜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姜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8
吴先生原来在一家IT公司做业务员,他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他一样,差不多一起进公司的赵先生也是在这个期间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吴先生听说赵先生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吴先生找到公司经理,提出了疑问,要求也要给自己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经理却拒绝了他的要求,说,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当然没有你的经济补偿金。而赵先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所以就给他了。吴先生很生气。
那么吴先生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其公司是不是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吴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吴先生是否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都应当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呢?如果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是因为企业违约,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解决办法,《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指出:“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要参考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9
解除和终止
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无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随时
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
随时
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
随时
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随时
无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随时
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时
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工解除的情形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的
提前3天通知
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立即无需通知
无需支付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无需通知
无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条件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样老保险待遇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
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