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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 篇1
关于举办江苏省第十八届科技示范活动的思考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教基〔2011〕9号、苏青科教[2011]04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江苏省第十八届科技模型(国际数棋)常州市分赛区活动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机构
批准主办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承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科学际数协会、新北区教育体育局、常州市中小学国际数字棋牌俱乐部
协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
2、 地点: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
1、高速线:沪宁高速(g42)薛家口下,沿龙江路往南大约800米,不上高架路,沿高架路右侧见红绿灯(100米)就右转,100米后再右转,100米没路后左转,1000米后即到。
2、本地线:高架汉江西路口下左转,沿汉江路往西过三个红绿灯后的第一个路口右转(往北),沿老童子河一路直行过黄河西路、薛家老街至丽园路即到。
3、 时间:2011年11月26日。
4、 研究对象:常州及周边地区一至六年级小学生
5、 活动费:60元/人(含活动费、评审费、奖牌费、证书费等)。往返交通费及用餐费自理。
备注:需要住宿(推荐商务酒店)、用餐(推荐丽华快餐)及旅游(推荐中华恐龙园或淹城动物园拓展)的单位请在报名的同时一并告知,以便于组委会协助你们提前联系安排。
六、安全保障:
1.每个团队应配备专人负责活动中团队的相关事宜。
2活动现场由保安值班,确保学生安全。
三。组委会将派队医随行,准备常用药品。队医负责处理学生的一般疾病,专车送往医院**。
五、具体要求:
1.团队负责人在活动期间负责团队的相关事务和安全工作。
2、11月上旬开始接受各代表队报名(具体时间见正式通知),逾期将不再接待,最终人员以活动费到账为准(为便于相关单位报名,由分赛区承办单位常州市中小学国际数棋俱乐部负责代办当地及周边地区单位的报名事宜)。
3、各代表队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到本次活动组委会指定邮箱。(友情提醒:考虑到比赛规模,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超过预定人数,将不予录取。)
4各队将提供各队或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亮点,以便在**和比赛简报中介绍。
省青科协联系人及**:刘群 137********
联系人和**:邹建锋138********
邮箱地址:
附件1第十八届江苏省科技示范(国际数字象棋)常州分赛区赛程表
附件2第18届江苏省科技示范(国际数字象棋)常州分赛区活动规则
附件3第十八届江苏省科技示范(国际数字象棋)常州分赛区申请表
附件4第十八届江苏省科技示范(国际数字象棋)常州分赛区优秀辅导员报名表
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第18届江苏科技模式常州赛区(国际数字象棋)
活动安排
日期:2011年11月26日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
附件2第18届江苏科技模式(国际数字棋类)常州分赛区
活动规程
一、活动组队:各代表队以学校或校区为划分依据。
2、 活动分组:按1-6年级分为a、b、c、d、e、f六组。
3、 活动方式:自带国际象棋,采用团体循环积分制。每组40人,每组40人,通过抽签分成8组。
每组5人进行第一轮四盘循环赛(即每个学生与同一组的四名不同学生进行一场比赛),前两名晋级第二轮。在第二轮比赛中,16人将通过抽签分成四组,第一名将在接下来的三组循环赛中确定。在每轮比赛中如出现同分则同分选手进行加赛以决出相应名次。
四、活动程序及要求
1、活动前各代表队领队及教练认真阅读《补充通知》。
2、各领队组织本队学生学习《补充通知》及注意事项。
3、活动前15分钟学生凭参赛卡进入活动场地,活动中各轮次必须服从裁判统一安排。
4.活动前,学生应使用入境卡检查对方的号码和姓名。
5、学生坐定后首先将本方的10枚棋子对号放入本方“阵营”。
6、裁判员现场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何方(红方或绿方)执先,待裁判员宣布活动开始后方可进行。
7每轮活动结束后,双方共同计算得分。经确认后,由裁判员填写分数,双方签字。裁判确认签名后,该卡将进入下一轮活动。
8每轮活动结束后,相关学生有序地回到各自的休息室。
五、活动规则与规定
(一)活动规则
除了正确使用国际数字象棋的四项规则,打击技巧和计分方法外,不同的活动组和活动形式还具有以下差异:
1、a组只用加减法行棋,用“差和法”计算得分。
2、b组及以上组别除用加减乘除四种运算法则外,可采用“组大数”行棋,均采用“积和法”计算得分。
3、d组及以上组别可增加“组分数”行棋。
4、e组及以上组别可增加“组乘方”行棋,但仅限“2”、“3”次方。
(二)活动规定
1、弃权判定
①迟到五分钟以上视为弃权。
② 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超过五分钟,将被视为弃权。
③无故离场视为弃权。
2、行棋规定
①每轮由裁判员统一宣布活动开始或限时终局叫停。
②裁判员宣布活动结束或一方“叫停”,双方不可继续行棋。
③行棋方须口述行棋过程与算式,以对方听清为宜,勿大声喧哗。
④行棋过程及算式以对方认可为准,若有争议举手向裁判员示意裁决,特别争议最终由裁判长及活动组委会裁定。
⑤每行一步棋限时30秒。
⑥每轮限时20分钟。
3、胜负判定
①一方“叫停”或限时终局,得分高者为胜;如得分相同,十枚棋子先全部攻入者为胜。。
②一方“叫停”,双方同为满分,十枚棋子全部到位者为胜。
③ 比赛双方陷入僵局,双方同意平局。
4、积分规定
①胜方积3分,负方为0分。
②一方弃权,另一方得3分。
③遇轮空,选手自然得3分。
④双方战平各得1分。
5、扣分规定
①每轮由裁判员统一宣布活动开始之前或限时终局及叫停后,双方不可行棋,违者扣0.5分。
②行棋方须口述行棋过程与算式,违者扣0.5分。
③规则及技巧错用一次扣0.5分,所行棋子退归原位且不可复走。
注:一枚棋子连跨两个同号棋子与一枚棋子单跨同号棋子亦属规则及技巧错用。
④计算错误一次扣0.5分,所行棋子退归原位且不可复走。
⑤摸子即走,落子无悔,违例一次扣0.5分。
⑥ 不批评、嘲笑、羞辱对方,每次扣0.5分。
请勿故意翻倒棋盘或其他干扰棋类的行为,否则将被扣除0.5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活动的资格。
⑧ 在下棋的过程中,一方阵营必须为另一方保留至少一个空缺职位。对方提示不执行,每次扣0.5分。扣满3分本局判负。
6、活动场地纪律规定
① 除学生、裁判员、记者及授权人员外,领队、教练等人员不得进入场馆。
②学生不得随意走动。
③除饮用水、参赛卡与笔外,不得携带与活动无关的用品入场。
④ 活动中,学生如有任何问题,必须向裁判员解释,不得擅自解决。
⑤ 在活动中,如学生与裁判员的判罚有任何争议,裁判员将予一协调。
奖项设置
1、个人奖:按照组别分别设
一、二、三等奖。
2、团体奖:设团体
一、二、三等奖。
三。其他奖项:优秀组织奖、优秀辅导员奖。
奖项评定
1个人奖励:根据个人团体活动的结果(比例为10%、30%、60%),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2、团体奖:取各校每个年级前5名共10名学生的得分总和评出低、中、高年段各6个团体奖,共18个团体奖;取各校每个年级前5名共30名学生的得分总和及根据各校开展国际数棋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出六个综合团体奖。颁发相应证书,需要获得团体奖(志愿)铜牌的学校,每所收费150元。
3、优秀辅导员奖:个人赛一等奖以上选手辅导老师获“优秀辅导员”奖,获奖辅导员须为《报名表》内在册人员,否则不予参评。
4优秀组织奖:根据组织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3第18届江苏科技示范国际数字游戏常州分赛区申请表
注:如报名人数超过30人,请参考上表另列**。
附件4第十八届江苏科技模式常州分部活动
优秀辅导员参评申报表
补充通知 篇2
致各投标人:
现就漳墩镇漳墩村主街路面改造工程作如下补充:
一、本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和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应随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凭证)到场核验登记,递交投标文件,每张收款凭证只能递交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调整,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与补充通知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日
补充通知 篇3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 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 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 下规定办理:
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
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 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 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 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 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 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对其他因土地用途变更涉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缴纳土地收益的情况,市政府已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从其相关 文件规定。
(四)对项目竣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1、凡属于按旧的城镇土地分类签订的出让合同,其土地用途以综合(楼)用地和商住(楼)用地或以项目名称表述的,在工程竣工换发土地证时,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关于国有建设用 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的相关规定办 理,直接给予登记发证。涉及调整出让年限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际用途直接调整(但要告知土 地使用者),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不再补缴出让金。对其中已竣工并领 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已经进行了分户登记领取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 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求按新的城镇土地分类变更的,可照此办理。
2、凡改变了出让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02年10月1日前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当时出让 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已缴纳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2002年10月1日 以后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 缴纳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按不同用途最高年限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 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用途变更,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 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
2、用途变更,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 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二)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经审查后,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金融、旅游、餐饮娱乐、商
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土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达到地面正负零),转让全部土地使 用
权或以加名联建、减名退出方式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新的企业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其他企业依法兼并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生产、科研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未改变《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5、房屋所有权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
后涉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6、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而涉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7、为便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相邻边界土地使用权置换以及符合土地整合条件而涉及 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8、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之间涉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9、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和赠与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和 受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10、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 让。
(三)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进行。
1、第(二)条第1款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二)条第10款抵押权人以及其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生产、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办公等非经营性用地土地 使用权,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金融、旅游、餐饮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 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决定收购的除外)。
3、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涉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5、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6、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土地使用权。
7、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抵押了的土地使用权。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土地交易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市、县人民政府 有优先购买权。
三、本通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5年4月12日
补充通知 篇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补充通知 篇5
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课程免费试听>>
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课程免费试听>>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的考生,因网上报名系统统一使用财政部大网,10月30日关闭。准备报名的'考生务必于10月29日前登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然后持专用纸打印的《201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到现场确认,办理交费等事宜。现场确认务必于2009年10月30日前。否则逾期无法报名。
补充通知 篇6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 [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办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延长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1-1/(1+r)m]/ [1-1/(1+r)M]
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但包括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增加)容积率或验收时的实际容积率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经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且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或其他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但未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经处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1.5×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竣工验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电房、人防工程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认定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超容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公开交易方式单独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类土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不修正)的2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业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1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
八、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补办出让审批计收土地出让金时,属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换算为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再与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进行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二)本标准中涉及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级别地面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各类修正系数、土地还原利率等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九、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出让土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具体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二)宗地跨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基准地价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求和;不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按该宗地各种用途中最高的基准地价作为整宗土地的基准地价。
(三)宗地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基准地价的,以宗地面积权重较大者所对应的级别确定级别基准地价。
(四)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及是否超出容积率的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为准。
十、其他规定
(一)我区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6〕112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我区原规定中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涉及片区地价的规定不再适用,片区地价不再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返还的计算标准;凡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片区地价的均更改为现行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确定。具体包括《关于规范镇(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及返还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60号)、《关于异地教育配套费征收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09〕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等文件涉及片区地价、标定地价的内容。
(四)我区有关土地租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 〔2010〕95号)执行。
(五)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印发南海市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02〕156号)的规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回迁房的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从 2011年1月 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
1.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10%
2.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20%
十一、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补充通知 篇7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补充通知 篇8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摘要: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增容不超过原产权面积5%(含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按规定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收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本通知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十一)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含容积率增减、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但用地单位自身要求减少项目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2.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低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3.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5.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第2项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原协议出让项目,经出让方同意,重新设定土地出让起始时间的,可按新设定起始时间时的土地纯收益重新计收土地出让金;但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延迟开发的期间之外,原已使用的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标准及本通知的年限修正系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技术指标
(一)计价用途。
1.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的用途类别确定。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价面积 1.商业、综合(办公)、住宅、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等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收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3.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分别计收。
4.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建筑面积的非工业项目,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小于1.8,按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否则,按净容积率1.8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
(三)相关修正。
1.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纯收益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2.除工业项目外,新建项目计收土地出让金作容积率修正(附件2)。商业用途容积率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作楼层修正(附件3)。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作楼层修正。已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时,除商业作楼层修正外,其他用途均不作楼层或容积率修正。
4.基准地价或土地纯收益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价格。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K=[1-1/(1+r)n]/[1-1/(1+r)N],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出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补充通知 篇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 政 部
20**年5月14日
补充通知 篇10
大足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各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弘扬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精神,大足县教委、县语委提出了在全县中小学广泛开展以清明、端午、中秋和春节四个传统节日为主题的“中华经典诵读”活动,根据足教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在11届推普周期间将举办“大足县中小学生首届经典诵读大赛”,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诵读经典诗文,传承华夏文明。
二、活动目的
本次活动,旨在通过组织师生诵读我国古诗文经典活动的方式,弘扬祖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让他们在诵读、创作过程中获得古诗文经典的熏陶和修养,接受中国传统美德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营造书香校园。
三、活动对象
在校中小学生及教师
四、活动内容和要求
(一)诵读内容
经典诗词均可。朗诵的内容要求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突出古诗词的深刻内涵和文化魅力。
(二)诵读比赛规定和要求
1时间限制:每个程序的阅读时间为3-5分钟。
2阅读要求:形式不限,可采用青少年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艺术形式,如**、服装、舞蹈等。它可以由教师单独或集体表演,也可以由全班或部分学生表演,也可以由学生个人表演。
(三)诵读要求:
1准确、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使音、韵、调、调变化正确。
2发音清晰,阅读流畅,能正确表达文章的内在思想和感受。
三。表演者自然,衣着考究。
五、活动日程安排
(一)预赛
1. 各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在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的基础上,于9月18日前开展经典诵读预赛,并与9月18日将各片区和直属学校参加县级决赛的节目名称及活动的总结报县语委办吴旭辉处。
2各区划分及配额分配情况见下表。
(二)决赛
1决赛时间:9月20日上午8:00,由各队队长抽签确定出场顺序,8:30开始决赛。
2决赛地点:大足师范学校(原教育科学研究院)会议室。
六、活动的延续
县级决赛优胜者将代表我县参加市语委举办的市级决赛,市级优胜者将由市语委办选送国家教育部评选,市级报名时间是9月23日。
附:各片区划分及名额分配表
大足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各片区划分及名额分配表
注:1。各直属学校有一个名额。
2各区、各直属学校可分为教师组和学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