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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16
1 职工安置方案收藏七篇
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方案

下面是好工具范文网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职工安置方案”相关内容请您查看,请您将本页加入收藏夹以便下次阅读和分享。设定目标,制定计划,做很多事情,在我们想要尽快完成工作计划的时候,都需要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的方法,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职工安置方案 篇1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职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张喜亮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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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

活动方案是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的战略。预先制定活动方案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写好一篇方案呢?好工具范文网小编特别为您整合了一份“安置方案”的完整指南,建议您将这个链接保存在您的电脑上,以便下次打开阅读!

安置方案(篇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解析    王卫洲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    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 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    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    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    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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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置房方案(集锦11篇)
安置方案

你也希望学习如何编写规划吗?要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编写出明确简练的规划。有关于“安置房方案”,我们能够获得大量的启示,感激你花费时间阅读!

安置房方案 篇1

一、加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1、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建设。我镇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切实负起对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促进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建设。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组织、指导安置帮教工作;要熟悉和掌握全镇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要有针对性制定各项工作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善于总结和推广经验,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整体水平。

3、加强帮教安置队伍建设。分层次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协管员和基层帮教组织的培训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把矫正协管员纳入帮教安置队伍,明确职责,加强指导,严密帮教安置组织网络。

二、集中排查清理,保障安置帮教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1、要明确排查清理工作的对象和重点。认真组织排查清理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特别是要摸清严重暴力犯罪刑释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去向,防止脱管漏管,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分类动态管理。

2、按时完成排查清理任务。集中排查清理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排查资料的准备阶段,3月底前完成。安教办根据监狱、劳教所、市安置帮教办寄、转发的刑释解教通知书收集基层情况。第二阶段为排查清理阶段,4月份完成。我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牵头单位,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对照解教通知书,逐一进行核对,填写登记卡、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对五年内刑释人员和三年内解教人员逐一回访,初录或修改有关信息、填写上报统计表。第三阶段为分析总结阶段,5月中旬完成。主要分析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现状、动态和工作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对策和管控措施,同时,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最后,要按照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表格,汇总填报相关数据,并逐级上报。

三、强化帮教措施,履行工作职责

1、进一步完善接茬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协作制度,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离开监所前后的接茬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年底,我镇将根据区文件精神制定《年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标准》和平时上报数据、材料情况,对全镇安置帮教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督查安置帮教各项工作的落实。

3、帮教对象基础数据的采集分类管理创新。在做好帮教对象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把帮教对象进行分为风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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