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xx)19号、国办发(20xx)45号文精神,根据国资厅发改革(20xx)7号、11号文件最新要求,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充分协商,现就如何按国务院要求的最后期限,完成“三供一业”的实质性交接;如何同步落实国家政策,精准实操物业管理职能、资产等交接的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管职能及移交范围
(一)物业管理职能的含义:在甲乙双方确定的移交区域内,按地方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等级和标准,按服务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对物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公共秩序进行有序管理;实施业主需求的、和乙方服务等级相配套的家政服务。
(附件一:移交物业小区物业此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批件)
(二)移交范围:总计有职工住宅 栋,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总户数 户。
分别坐落在 等xx个街区:
各移交区域的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地址,东、西、南、北街临)
(附件二:物业移交范围平面示意图及住户明细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职能交接基准日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开始启动交接,x年xx月xx日点,为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基准日。此基准日之后,甲方不再承担以上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关于维修改造补助资金
(一)经甲、乙依x市政府文件测算,并报市国资委专家组审核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给付乙方接收补助资金人民币x仟x佰x拾x万元(¥00,000,000.00元)。
(二)此费用作为乙方对接收区域的维修费和必要的改造费用,乙方有权依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府的相关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
第四条, 关于相关资产的移交
(一)物业管理用房:依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甲方按所交物管职能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于基准日15日前,向乙方提供移交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约x平方米。
(附件三:移交房产明细及位置示意图,)
(二)未买断产权住宅:凡房改中未买断或未全部买断的永久固定性住户,其房屋产权的未买断部分,均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四:房改后未出售住宅明细表)
(三)履行物管职能的一般资产: 甲方向乙方移交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与低值易耗类物品。
(附件五:各家属区移交设施、设备、工具等低值易耗类明细表)
(四)物管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属: 在业主已办住宅权属证分摊后余下土地(供生活区使用的道路、绿地、水景、庭院等,不含坐落在家属内公有建筑的投影土地),应属生活区不可分割部分,其土地使用权随小区一并移交。
(附件六:全部移交区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第五条,关于人员移交
依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移交国有职工x名。
第六条,关于国有资产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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