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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申请书

财产清算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8-22
1 财产清算申请书
财产清算申请书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清算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产清算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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