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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

印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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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

印发制度的通知 篇1

第一章 总则01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内教财函〔2021〕168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财教〔2021〕58号)精神,为切实规范我盟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02

第二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方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由区、盟、旗(县市)财政补助和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共同予以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可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

第三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财教〔2021〕58号)规定,扣除财政补助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9元。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按600元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脱贫家庭(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由各旗县市确定实行减免措施。

第四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570元。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所需资金自治区与盟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我盟承担30%部分,所需资金盟与旗县市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盟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补贴全部由盟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课后服务实施程序。学校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所属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如需调整应及时将新制实施方案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课后服务费收取。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据实清算。

第八条课后服务费涉税业务。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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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

印发制度的通知 篇1

一、学校登记在册的需要课后服务的学生须在课后服务当天,班主任(第二节课上课教师)当面对课后服务学生考勤。

二、有事暂时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须向课后服务班主任请假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请假条(向原班主任请假也可以,但必须做好交接)。

三、课后服务班主任必须保管好学生请假条,掌握好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数量及活动情况。

四、每次课后服务结束后,课后服务班主任须清点人数,逐一交送学生家长。

五、每天负责学生课后服务的教师,放学时到课后服务办公室签字,当天忘记签字的课后服务老师可写情况说明由值班领导签字后补签,教师课后服务签字表是计算课后服务工资的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谁签字谁负责,值班领导不履行职责,扣发值班领导及代签教师当天课后服务费。

六、负责学生课后服务的教师有事不能参加,须提前向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其他教师替代。

七、课后服务教师不得早退、迟到(2分钟未到教室或2分钟提前离开教室)。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天课后服务工资的四分之一。

八、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中心小学校委会负责。

印发制度的通知 篇2

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满足不同患者挂号需求,规范我院预约挂号服务,推进文明有序挂号就诊,制定我院管理制度。

一、门诊办公室负责预约挂号服务的管理。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

二、预约挂号必须采取实名制。

三、预约挂号适用于初诊、复诊和社区转诊患者。

四、预约挂号方式包括窗口手工预约(门诊/出院复诊预约单、社区预约单)、电话预约、网上预约。

五、预约挂号范围包括专家门诊(暂提供1/3)、专科门诊(提供全部号源,口腔科专科号按当日接诊患者人次提供号源)和普通门诊(提供全部号源)。

六、门诊办公室负责办理电话预约挂号注册手续、复诊预约手续、网上预约登记、领取预约号。

七、门诊办公室工作职责

1、公示我院专家门诊和专科门诊信息;

2、公示我院预约挂号须知、预约流程及预约电话;

3、更新每日预约挂号号表,根据预约登记(手工、复诊、社区、电话等),准确出号;

4、做好医患双方失约的补救工作;

5、每月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卫生局《天津市预约挂号统计表》。

八、严格执行我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专家不得随意停诊。若因故需停诊必须提前一周将科主任签字批准的停诊申请单交到门诊办公室备案(病假除外)。

九、复诊预约由门诊接诊医师或病房主管医师根据病情在患者就诊或出院当日予以预约登记,开具门诊/出院复诊预约单(一式三联),分时段确定预约时间,嘱咐患者到门诊办公室办理预约手续,就诊当日取号。门诊复诊预约率40%,产科门诊和口腔科门诊复诊预约率100%,出院病人门诊复诊预约率60%。

十、信息中心及时排查、解除信息系统故障,为预约挂号提供可靠技术支持。

十一、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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